债权人控制论文_黄淑

导读:本文包含了债权人控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权人,内部控制,债务,质量,契约,意见,债务人。

债权人控制论文文献综述

黄淑[1](2019)在《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与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不一致对债权人决策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相继发生的财务舞弊案件,使公众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产生质疑,同时这些事件也暴露出背后的问题,即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缺陷,这将会扰乱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我国于2010年相关部门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并规定自2012年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施,另外还强制要求企业每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这意味着内部控制监管得到足够的重视。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相关政策文件的导向,让利益相关者越来越重视审计意见类型,并将其作为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整合审计理念的引入,使投资者在进行决策时综合考虑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和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的影响;通常审计意见是标准的,且能够传递有利信号;而非标准审计意见是否向债权人传递出不利的信号也值得关注。因此本文基于2012-2018年审计意见类型数据,研究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与内控审计意见类型不一致时,债权人是如何决策的,是只考虑单一的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或单一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还是将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类型综合考虑。在对已有研究成果整理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选取的样本要求如下:以2012-2018年同时发布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和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且其现金流量比率小于1的上市企业。研究当审计意见不一致时,企业能否获得新的短期借款、银行借款增量有无变化。根据回归结果得出文章结论:(1)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与债权人决策呈显着正相关,说明债权人在决策的过程中充分关注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与企业能否获得短期信贷也呈显着正相关,表明在债权人决策的过程中,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也能发挥信号传递作用。(2)在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共同的作用下,财务报告比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显着水平高,表明债权人在决策的过程中更加关注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以致于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作用被稀释。(3)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的不一致将影响债权人的决策行为。(本文来源于《山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3-08)

王丹黎[2](2017)在《内部控制质量与债权人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财务信息是债权人了解企业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保护债权人的重要手段,而内部控制的目标为确保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产的安全性、经营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即内部控制质量是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保证。因此,以"JH公司"为例,研究内部控制质量与债权人保护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7年10期)

Sarah,Jeong,左昌[3](2016)在《技术如何帮助债权人控制债务人》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记录每一次按键的软件到全球定位系统追踪,再到启动切断开关——贷方对其客户的控制力超过了以往任何时候。不是人人都能一次性支付数百甚至上千美元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而且,也不是人人都有这个必要:人们可在提供先租后买服务的商店以先租后买的形式购买电脑、冰箱、(本文来源于《英语文摘》期刊2016年08期)

龙盼盼[4](2015)在《内部控制与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我国股权结构较独特,投资者法律保护不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不发达,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上市公司最大债权人的国情,使得关系到公司整体发展的债权人利益受到轻视,债权人在公司盈利时只能获得合同约定的收益,在公司亏损或破产时却承担主要的损失。企业内部控制以财务信息为载体,向内外部信息需求者提供企业信息,债权人依据所获知的信息做出决策。因此,本文认为内部控制是保护债权人的一个重要契机。本文以2011-2013年沪深两市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从债权人自我保护和管理层对债权人自发性保护两方面出发,探讨内部控制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性。一是研究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否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二是研究管理层是否会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减少通过资产替代行为来占用债权人的资金。此外,本文还比较了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在债权人保护方面的有效性。实证结果表明,从债权人自我保护的角度出发,内部控制有利于债权人的保护,并通过新增债务资本、债务资本成本、债务期限结构等债务契约特征表现出来;从管理层对债权人自发性保护角度出发,内部控制能够明显地避免管理层与股东合谋、占用债权人资金的行为,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经营的合规高效,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相对公司治理而言,内部控制利用信号传递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具有优越性。(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5-06-30)

谢李欣[5](2014)在《债权人监督与内部人控制相关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改制,内部人控制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内部人控制是社会经济制度变迁必然经历的问题,其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本文就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与探讨,并就债权人监督是否能替代所有者缺失进行浅析。(本文来源于《企业研究》期刊2014年10期)

杨晓宇[6](2014)在《实际控制人滥用关联关系时债权人的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结合案例,并以《公司法》、《合同法》的有关条文为基础,探讨实际控制人滥用关联关系时,被控制公司的债权人应该如何维权的问题。除引言外,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展开:第一,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公司法》可以得出判断实际控制人的叁个要件:非股东、通过股权或非股权的其他形式支配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本文案例中B公司是公司法上的实际控制人,其满足公司法这叁个条件:不是A公司的股东、其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的方式实现支配A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和根据协议可以决定公司的经营和高级人员的任免。因此可以认定B公司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第二,滥用关联关系行为的认定。首先,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公司法》第216条对关联关系的阐述属于概括性界定内涵,列举式划定外延,附有一条排除性但书的立法技术。但何为直接控制,何为间接控制和导致公司利益转移,公司法里并没有做详细规定,因此在实践认定中存在一定困难。在此可以借鉴相关法规的规定,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2章第9条中8种具有关联关系的具体情形。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2章第9条的规定,A公司的购买销售行为由B公司控制,A、B公司之间是存在关联关系的;其次,判断是否构成滥用。公司法仅有第21条这一条原则性规定远远不足,在认定时还需借助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规定。以上文件可以看出滥用关联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有滥用表决权、母子公司关联交易、欺诈行为、非法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等,这些行为的不正当性在于其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最后,适用公司法第21条的前提就是其滥用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即公司利益受损。这种损害结果必须既具有一定的量又达到了一定的度。本文主要讨论不公平关联交易,B公司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与其控制的A公司通过销售购买商品进行不公平自我交易,此行为造成A公司财产的严重损害,危及A公司债权人M公司债权的实现。B公司的行为符合不公平关联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滥用关联关系。第叁,债权人的救济路径。债权人难以直接援引公司法获得救济,但其有另外叁种路径可供选择。第一,选择《公司法》第21条并结合《合同法》代位权;第二,选择合同法撤销权;第叁,选择《破产法》上的破产欺诈制度。第一种要求先确立被控制公司因实际控制人的滥用行为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控制人公司的债权人在被控制公司怠于行使其请求权的情况下代为行使;第二种直接行使撤销权,撤销实际控制人与被控制人之间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但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明显不合理价格要达到高于市场价或政府指导价30%的程度;第叁种破产欺诈制度,包括破产撤销制度和破产无效制度。撤销制度有一年的临界期间的要求,即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时间内的不法行为才可以申请撤销,这对M公司债权的救济是十分有限的。无效制度虽没有时间限制,但其仅适用于两种情形,适用范围很窄。在本案中,对于债权人M公司来讲,最佳的解决途径就是公司法第21条与代位权结合的救济方式。A公司享有对B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其受控于B公司,怠于行使其债权,债权人M公司当然可以代为行使A公司的债权。第四,本文最后由这个案例引出的一点启示。《公司法》中没有实际控制人直接对债权人承担义务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控制人也仅仅在解散清算与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时才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笔者建议增加实际控制人对外部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规定,这样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真正对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务进行限制。(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19)

寇正伟[7](2014)在《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是公司领域出现的一种异于传统控制模式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公司由股东以外的人如董事会成员等其他人控制。这种控制状态的出现,一方面为企业家们提供了市场交易和企业组织之外的新的经济活动方式;另一方面为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方式掏空被控制公司提供了便利,造成公司制度异化。目前,涉及实际控制人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甚明了,这类案件处理起来显得异常复杂。本文以上海A(集团)总公司诉上海B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作为典型案例,通过对案件争议点的总结与剖析,厘清该问题中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疑问,进而提出拙见。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剖析所选案例的基本案情进而总结、归纳出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即: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追究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第二部分:通过对实际控制人的两种主要判断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得出以“事实控制”标准认定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控制从属关系的结论。第叁部分:从理论、实践层面对实际控制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加以分析,最后得出研究结论:“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这一状态的出现,大大弱化了股东对公司组织机构的控制,而这种实际控制行为又与公司组织特点相辅相成,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而将其纳人公司法的规制范围以明晰实际控制人对债权人的直接责任迫在眉睫。第四部分:主要解决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何种路径追究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本文对叁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予以介绍并在揭示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性质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立法现状及我国面临的现实困境得出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追究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结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14)

韩亮亮,闫雪[8](2013)在《终极股东控制、债务资金占用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资金占用是终极股东侵害民营上市公司利益的主要形式之一,笔者以2006-2012年我国民营上市公司1 413个观测值为样本,对终极股东究竟侵占哪类债权人提供的债务资金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银行有息负债与资金占用显着正相关,非银行有息负债(公司债)与资金占用不相关。进一步对商业信用与资金占用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二者不存在显着相关性。这表明在我国终极股东及其关联方主要侵占了民营上市公司的银行债权人利益。研究认为,改善我国民营企业金融生态环境不仅需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单方面的金融创新,更需要我国民营企业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利益,并与之形成良性互动。(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4期)

李晓慧,杨子萱[9](2013)在《内部控制质量与债权人保护研究——基于债务契约特征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债务契约特征的视角探讨内部控制对债权人的保护作用,并对比分析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在债权人保护方面的差异,通过研究发现:内部控制质量较高时,债权人会感知到更多的保护信号,并通过放宽债务契约条件表现出来,此时债权人会倾向持有更多的债务资本以及偏好更低的债务资本成本和更长的债务期限。另外,通过对比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在债权人保护方面的差异,发现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内部控制更具有增量作用。(本文来源于《审计与经济研究》期刊2013年02期)

侯玉凤[10](2012)在《基于公司主债权人的内部控制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理论界对此进行了较多的探讨,鉴于会计信息失真与内部控制之间关系的国内外研究成果,笔者赞同"内部控制的缺失或失效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这一观点,拟据此观点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就内部控制失效的原因以及如何通过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来根治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将主债权人引入内部控制机制的要素来进行进一步发掘性的研究。(本文来源于《企业导报》期刊2012年12期)

债权人控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财务信息是债权人了解企业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保护债权人的重要手段,而内部控制的目标为确保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产的安全性、经营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即内部控制质量是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保证。因此,以"JH公司"为例,研究内部控制质量与债权人保护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债权人控制论文参考文献

[1].黄淑.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与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不一致对债权人决策的影响[D].山西财经大学.2019

[2].王丹黎.内部控制质量与债权人保护研究[J].纳税.2017

[3].Sarah,Jeong,左昌.技术如何帮助债权人控制债务人[J].英语文摘.2016

[4].龙盼盼.内部控制与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性研究[D].暨南大学.2015

[5].谢李欣.债权人监督与内部人控制相关问题的思考[J].企业研究.2014

[6].杨晓宇.实际控制人滥用关联关系时债权人的救济[D].西南政法大学.2014

[7].寇正伟.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D].西南政法大学.2014

[8].韩亮亮,闫雪.终极股东控制、债务资金占用与债权人利益保护[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9].李晓慧,杨子萱.内部控制质量与债权人保护研究——基于债务契约特征的视角[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3

[10].侯玉凤.基于公司主债权人的内部控制机制研究[J].企业导报.2012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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