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执行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执行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权利,异议,标的物,关系人,债权,利害。

执行救济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杨远舟[1](2019)在《农地征收行为与强制执行行为的违法性及相对人救济问题的研究——以王华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使土地管理权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实施便具有公定力,即便相对人不满补偿协议拒绝配合,仍可以强制执行。此时相对人通过行政赔偿寻求救济时,作为必要前提的违法性可以参考日本法的理论,从违反法规范和侵害权利、利益两个方面去捕捉。行使土地管理职权行为的违法性不仅仅影响该行为自身,亦影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违法性判断。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在重视行为的法律依据合法与否的同时,亦不能忽视该行为侵权之结果。而在计算赔偿额时,应该重视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两个概念的区别,对征地补偿与行政赔偿的额度进行必要的区分。现今征地相关案件中相对人救济不足的问题,归根溯源来自违法性概念的模糊。(本文来源于《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李佳意[2](2019)在《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被驳回的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执行救济体系没有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因此债务人对执行过程中的实体性争议缺乏可选的救济方式。学界与实务针对此问题有提出以执行异议复议制度进行解决。然而执行异议复议制度针对的是程序性违法执行行为,倘若以此思路解决这一困境,难免陷入"程序性审查实体性结果"的困境。尽管最高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若想更好维护债务人的救济权,未来立法有必要考虑增设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本文来源于《广东开放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常保军[3](2019)在《执行异议审查时如何正确告知权利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一性两化”执行工作总体要求,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强化各项执行措施的运用,法院执行工作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取得了重大成效。但笔者在具体的执行实践中发现,执行异议审查类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在审查中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本文来源于《鹤壁日报》期刊2019-09-17)

张海峰,陈娟[4](2019)在《效率与救济:平衡法视角下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平衡法视角对当前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层面和实体层面的法益失衡现象进行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规范建议,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和执行异议的审理行为。(本文来源于《长江丛刊》期刊2019年24期)

张卫平[5](2019)在《执行救济制度的体系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作为民事执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执行救济制度也从无到有得以逐步完善。但由于我国民事执行的制度建构是在民事执行实践中不断摸索方逐渐形成,基于实践和观念上的局限,执行救济制度的现实状态与更有效地解决执行乱、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想目标,尚有一定距离。要进一步完善民事救济制度,就需要从体系化的角度系统地考察研究民事救济制度体系的基本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调整、补充和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的各项具体制度,实现各项制度之间的整合与协调。执行中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界分是执行救济制度体系化的基本考量因素。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体系建构必须响应这一要求,并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界分作为一般原则,形成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相配合的二元构造。在执行实体救济上,应当建立请求异议之诉,增设执行回转之诉,慎待执行文付与制度,完善债权人异议之诉。在执行程序救济上,应当设立"移审异议+原审异议"的二元救济。如此,才能建立起满足民事诉讼与执行、执行与执行救济、各执行救济制度之间协调统一、自洽之要求的体系。(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陈衍桥[6](2019)在《执行救济的功能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救济虽尚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立法表述,但早已是一个公认的理论概念,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上也有诸多具体的规则。执行救济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它既是对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的救济,又是一个经常以权利体现出来的制度体系,与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相比处于附属性地位。执行救济具有权力控制功能,这种控制既表现为私权利对公权力的控制,以权利制约权力,也表现为公权力之间的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执行救济具有平衡功能,一方面能实现私权利内部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平衡,另一方面能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8期)

吴玥[7](2019)在《关于破产程序中对有执行名义债权的审查确认及救济途径之困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程序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必不可缺的重要制度,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及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破产程序的最终目标是快速实现债务人财产变现、豁免余债。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需依职责登记、审查申报债权。理论上认为,管理人仅需对无执行名义债权进行实质审查,对有执行名义债权应当尊重其既判力、公信力,无需对此类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但鉴于破产的特殊性,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有执行名义债权进行实质审查,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促进众多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公正。由于目前法律法规仅对管理人执行事务作引导性规定,在具体事务处理中,管理人往往无法可依,难以全面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围绕我国现行破产法制度的规定,结合管理人审查债权债务的实务经验,分析现有审查方式、救济路径的导向与不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1期)

邱星美,董建中,谢恩品,付冬青[8](2019)在《执行依据主文不明的识别与救济配套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根据主文不明以致无法执行的情形在我国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存在已久,研究救济理论及对策的学者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亦越来越明确,但从调研资料来看,有些执行人员对执行根据主文不明判断不准确,我们认为应当准确识别。另外,主文不明的救济机制设(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7-25)

陈璐[9](2019)在《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如何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常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或执行款申请参与分配,如果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所涉及债券是否存在、数额为多少、受偿顺序如何等实体权利问题提出书面异议的,没有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明确表示反对的,异议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分配(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6-19)

谢定晓[10](2019)在《法院执行依据不可执行类型化及救济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一经作出即无法执行的裁判,此种无法执行不是由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裁判文书生效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造成的,而是裁判文书自身的可执行性缺陷导致的。目前,我国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对裁判文书的明确性问题作了规定,但法院执行依据不可执行的类型不仅限于执行依据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执行依据不可执行的现象多发,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尽统一。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研究也仅侧重于执行依据不明确问题,并忽略了事前防范功能。法院执行依据不可执行的情形纷繁复杂,单一的救济机制无法妥善解决现实问题。本研究运用类型化分析方法,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将来源于司法实践中的144个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不同的类型予以不同的救济方式。在类型化体系构建上,将法院执行依据不可执行划分为两大类型,每个大类又分为若干个子类型。第一大类是执行依据不明确。具体可分为作为整体的执行依据不明确、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以及执行标的不明确。第二大类是非明确性导致的不可执行的情形。具体包括确权裁判、同时履行对待给付裁判、被执行人无履行义务的权限、执行权与行政权冲突以及执行的条件尚未成就等类型。在救济机制的构建上,采用事前防范与事后救济并行的双轨制措施。事前防范主要通过实体法的调整、法官释明权的适当行使以及立审执协调机制的运行实现。在事后救济上,对于执行依据不明确问题,可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瑕疵裁判救济机制的做法。对于被执行人无履行权限、执行权与行政权冲突以及执行的条件尚未成就这叁种类型,应侧重于采取何种结案方式的讨论。对于确权类裁判,应侧重于讨论例外情形下赋予其强制执行性的必要性。对于同时履行对待给付裁判的执行,可通过第叁方托管的方式平衡双方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5-01)

执行救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的执行救济体系没有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因此债务人对执行过程中的实体性争议缺乏可选的救济方式。学界与实务针对此问题有提出以执行异议复议制度进行解决。然而执行异议复议制度针对的是程序性违法执行行为,倘若以此思路解决这一困境,难免陷入"程序性审查实体性结果"的困境。尽管最高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若想更好维护债务人的救济权,未来立法有必要考虑增设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执行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1].杨远舟.农地征收行为与强制执行行为的违法性及相对人救济问题的研究——以王华案为例[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9

[2].李佳意.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被驳回的救济[J].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19

[3].常保军.执行异议审查时如何正确告知权利救济[N].鹤壁日报.2019

[4].张海峰,陈娟.效率与救济:平衡法视角下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实证研究[J].长江丛刊.2019

[5].张卫平.执行救济制度的体系化[J].中外法学.2019

[6].陈衍桥.执行救济的功能论[J].广西社会科学.2019

[7].吴玥.关于破产程序中对有执行名义债权的审查确认及救济途径之困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8].邱星美,董建中,谢恩品,付冬青.执行依据主文不明的识别与救济配套机制[N].人民法院报.2019

[9].陈璐.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如何救济[N].江苏经济报.2019

[10].谢定晓.法院执行依据不可执行类型化及救济机制研究[D].广西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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