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税收法定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税收,主义,要件,税法,原则,詹姆斯,立法权。
税收法定主义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廖益新,李乔彧[1](2019)在《税收法定主义视野下的个人所得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税收法定主义,《个人所得税法》应当构建完善的所得认定规则体系,为各项收入类型的课税提供确定的适用规则。但现实中,立法者在面对所得认定的法律漏洞时,无法及时地制定补充性规则,不得不依赖于财税部门的自由裁量。由于立法并未规定所得认定时应考虑的因素,财税部门的自由裁量缺乏制约,进退失据。检讨美国的立法经验可知,认定所得时除应考虑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是否增加外,还应当考量其他非经济性的正当因素。因此,我国立法的完善应当明确所得认定时的其他正当因素,为行政裁量提供相对确定的指引,同时采用标准性规则的形式将所得引入立法,并结合规范性规则建构双层规范体系,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对所得认定实践的立法控制。(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5期)
张怡,吕俊山[2](2019)在《税收信息制度性工具的破与立——以税收法定主义之程序保障原则为逻辑支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收筹划报告制度,因为缺少上位法依据且与《立法法》冲突而存在合法性瑕疵。不管税收筹划是否可能过于激进而容易出现避税、逃税的情形,税务机关都应当遵循税收法定主义之程序保障原则,不应当加重纳税人的程序性负担或者非法获得税收筹划信息,因此,税收筹划报告制度不能成为我国税务机关获取税收信息的制度性工具。目前,发票是我国税务机关获取法定税收信息的主要法律工具,区块链发票为发票记载信息的增加提供了技术空间。如果通过立法改变发票的记载内容,信息博弈的格局将随之改变。事先裁定制度将为税务机关获取税收信息提供不同于税务免费咨询的新路径,但是,税收法定主义的程序保障原则表明,事先裁定制度不应当成为税务机关获取税收信息的制度性工具。(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郭娟[3](2018)在《税法续造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机制浅谈》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内市场经济开放程度不断增加的背景之下,各项经济活动的安排越发自由,基于此情况,安定的税法显然难以满足当下社会的实际需求,故为切实保障课税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就只能以对特殊个案单独裁决,但该处理方式显然背离了税收法定主义。对此,有必要建立起完善的税法续造与税收法定实现机制,以此保障课税公平。(本文来源于《农村经济与科技》期刊2018年16期)
张沛欣[4](2018)在《浅论现代税收法定主义之“法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税法体系的核心理念是税收法定主义精神。纵观西方国家立法中税收法定主义的发展阶段及相关历程,税收法定原则其实质在于限制政府征税权,保障纳税人私人财产权利。文章认为,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在于"法"与"定",明确税收法定的基本内容,对我国税法体系建立将起着重大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5期)
黎江虹,沈斌[5](2018)在《税收法定主义之演绎逻辑与落实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法定主义之精神实质在于国家征税应获得人民的同意。基于对代议制民主制度的信赖,该种精神实质被片面地演绎为规范和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并由此遭遇实践中的困境。为此,必须重新检视税收法定主义之演进路径,将税制公平纳入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在我国税收立法权受行政权侵蚀严重,纳税人之税负不公已近极限的视域下,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必须坚持限制行政机关征税权与规范人大税收立法权两条并行的路径。实现税收立法权自行政机关向全国人大的移转,同时着力于正当税收立法程序之构建,以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立法参与权与表达"同意"的权利,从而促进税收良法之产生。(本文来源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黄晓峰[6](2018)在《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是一个国家的发展之本。一个国家想要发展,就不能离开财政的大力支持。只有一个国家保持了财政的平衡,才能有充足的资金发展军备、保证人们生活的正常进行。而现代社会,税收法定主义已经成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哪一个国家,基本上都会采用税收法定原则,我国也不例外。但是现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之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不能与税收法定原则相适应。对我国税收也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6期)
梁发芾,财税学者[7](2018)在《英国史上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1688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确立君主立宪制度。1689年的《权利法案》提出:“未经议会授权,为王室所需而凭借特权征收钱财,超期征收或以其他非授权方式征收,均属非法。”“税收法定原则”或者“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英国税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个原则,它(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18-01-30)
梁发芾[8](2018)在《英国史上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1688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确立君主立宪制度。1689年的《权利法案》提出:“未经议会授权,为王室所需而凭借特权征收钱财,超期征收或以其他非授权方式征收,均属非法。”“税收法定原则”或者“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英国税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个原则,(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18-01-30)
贾佳秀[9](2017)在《我国商业保理税务法律问题刍议——以“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标杆》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商业保理尚属新鲜事物,除地方性法规、商务部的通知、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外,尚无专门的全国性立法,对于商业保理的税务更无明确的法规进行规制,由此也产生了一些现实问题:地方政府争相出台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后"叁流合一"政策为商业保理行业带来风险;商业保理合同在印花税的规制中界限不清。笔者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对上述问题进行刍议,认为该原则亟须进一步贯彻在我国的税法制定中,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上海商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贾佳秀[10](2017)在《我国商业保理税务法律问题刍议——以“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标杆》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商业保理尚属新鲜事物,除地方性法规、商务部的通知、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外,尚无专门立法。对于商业保理的税务处理更无明确的法规进行规制。主要问题如下:地方政府肆意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后"叁流合一"政策为商业保理行业带来风险;商业保理合同在印花税的规制中界限不清。笔者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认为该原则亟须进一步贯彻在我国的税法中,以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税收法定主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收筹划报告制度,因为缺少上位法依据且与《立法法》冲突而存在合法性瑕疵。不管税收筹划是否可能过于激进而容易出现避税、逃税的情形,税务机关都应当遵循税收法定主义之程序保障原则,不应当加重纳税人的程序性负担或者非法获得税收筹划信息,因此,税收筹划报告制度不能成为我国税务机关获取税收信息的制度性工具。目前,发票是我国税务机关获取法定税收信息的主要法律工具,区块链发票为发票记载信息的增加提供了技术空间。如果通过立法改变发票的记载内容,信息博弈的格局将随之改变。事先裁定制度将为税务机关获取税收信息提供不同于税务免费咨询的新路径,但是,税收法定主义的程序保障原则表明,事先裁定制度不应当成为税务机关获取税收信息的制度性工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税收法定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廖益新,李乔彧.税收法定主义视野下的个人所得认定[J].法学家.2019
[2].张怡,吕俊山.税收信息制度性工具的破与立——以税收法定主义之程序保障原则为逻辑支点[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
[3].郭娟.税法续造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机制浅谈[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
[4].张沛欣.浅论现代税收法定主义之“法定”[J].法制与经济.2018
[5].黎江虹,沈斌.税收法定主义之演绎逻辑与落实路径[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6].黄晓峰.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J].法制与社会.2018
[7].梁发芾,财税学者.英国史上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N].深圳特区报.2018
[8].梁发芾.英国史上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N].深圳特区报.2018
[9].贾佳秀.我国商业保理税务法律问题刍议——以“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标杆[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7
[10].贾佳秀.我国商业保理税务法律问题刍议——以“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标杆[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