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类型论文_朱立红,陈冬妮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诉讼类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类型,行政诉讼,行政,违法行为,主观,主义,教育部。

行政诉讼类型论文文献综述

朱立红,陈冬妮[1](2019)在《检察监督的历史转捩:从行政诉讼监督到行政检察监督——以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类型化监督为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监督权属定位和检察监督体系构建是检察改革中基础性理论问题,不仅关系我国检察制度发展方向,更关乎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职务犯罪侦查权能从检察权剥离后,对中国检察监督制度发展而言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检察监督正处在历史转捩的关键节点,犹如穿越历史叁峡,成败皆在于此。本文立足于检察监督权发展中的探索性、发展性特点,综合运用制度历史发展、法律文本分析等研究方法,着眼于对行政行为的类型化检察监督路径进行分析,探寻行政诉讼监督向行政检察大监督体系转变的可能性和路径选择问题,以期对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监督制度的优化和重构有参考意义。(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4卷 总第14卷)——杨浦检察院论文集》期刊2019-11-01)

朱立红,陈冬妮[2](2019)在《检察监督的历史转捩:从行政诉讼监督到行政检察监督——以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类型化监督为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经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后不断强化,但是随着自侦职能的分离,检察监督权能变化到了重要转折点。为适应新时期检察监督权能的变化,应以行政行为一体化监督为契机实现行政诉讼监督到行政检察监督的转型,打破传统行政诉讼监督路径,从间接监督转向直接监督。行政行为类型化监督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应从监督对象的层次化分类、手段的多元化行使、程序的司法化塑造等构建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类型化体系,实现行政检察监督的重构与优化。(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7卷 总第7卷)》期刊2019-07-01)

林越坚,娄艳龄,李欢欢[3](2019)在《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裁量的类型》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是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由于法律规定模糊和案情错综复杂而把握不足。为此,应当厘清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叁大制度功能,确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适用"依法+穷尽"的基本规则,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拆解为"应当""可以"与"不应当"叁类情形。从职责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和因果关系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9年07期)

曾哲,索肖娟[4](2019)在《类型化视域下行政诉讼模式新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关于我国应采用何种行政诉讼模式存有四种学说,然经检视,每种学说均存有缺漏之处。观之日本法,可以道出采用何种诉讼模式依赖于诉讼类型。我国行政诉讼法学欲实现这一转变,首先需要观念上的准备,克服体系化不足的问题,分别处理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外部"关系,以及诉讼类型与诉讼模式、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内部"关系。其次需要制度上的革新,在主观诉讼中,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之诉讼模式完善配套诉讼制度;在客观诉讼中,以职权主义为主之诉讼模式重塑具体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福建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孙炜,郝海旺[5](2018)在《“教育部令第41号”视角下的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诉讼风险类型及成因》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有节制地介入高校学生管理事务,能够促进高校更好地运用手中的行政权力。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涉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等诸多方面,是规范和指导高校学生管理最基本的国家层面的管理规则。如果高校不高度重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将会带来一系列的行政诉讼风险。高校知晓和深谙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诉讼风险类型及成因,对其行政诉讼风险防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景德镇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王霁霞[6](2018)在《高校校规司法审查的类型分析与进路重构——基于近3年40起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出台后,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正式进入法院可以直接进行校规附带性审查的阶段。通过对40起涉及高校校规合法性问题的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高校校规司法审查实践存在审查方式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审查结果相互矛盾、司法克制过度等问题。应当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权力来源进行不同进路的审查:与学术、学位证相关校规的审查进路以形式审查和合目的性审查为主,并按离学术核心事项的远近区分不同密度的审查;处分、学籍管理等非学术性校规的审查进路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本文来源于《中国高教研究》期刊2018年09期)

朱小杰[7](2018)在《我国一审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变化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我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对许多旧的判决类型进行了改变,本文用简洁的语言分析了判决类型的变化和这些变化带来的启示,希望能对我国的法治事业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8年09期)

朱云叁,陈磊[8](2018)在《行政诉讼类型化之功能定位和体系架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类型化,被看作是弥补行政诉讼制度缺陷的最有效、最重要的办法,其对于实现行政诉讼制度之目的具有显着功能,有利于提供无漏洞的权利救济机制,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纠纷,有利于监督依法行政,有利于行政审判权的运行。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行政诉讼类型,具有较强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但亦有其弊端和局限性,并非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唯一模式。在非法定化前提下,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可按照原告诉讼请求这一主导性划分标准,将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分为形成之诉、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同时,基于对维护客观法律秩序的特别关注,可设定客观诉讼这一类型,使之与上述叁种类型并列作为行政诉讼的主要类型。此外,为了寻求公民权利司法救济的精细化,还可在叁大诉讼类型之下,划定若干亚类型的诉讼类型。(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8年25期)

张英[9](2018)在《跨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探析——以诉讼案件类型化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当前我国跨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不够明确的现状,从诉讼案件类型化视角探讨了问题所在,分析了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未能充分发挥的原因,主要是基于法院体系与管辖制度衔接断层、管辖范围考量因素过多、受案标准模糊不清的制约,通过比较诉讼格局下的案件管辖共同点与不同点,从跨区划法院体系、特殊案件管辖制度、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厘定等方面辨析,以正面列举、反面排除的方式梳理了行政案件的管辖标准及管辖范围,初步探索了跨区划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4期)

李梦琳[10](2018)在《域外行政诉讼类型化构造之比较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类型化最初始于12世纪英国的"令状制度",20世纪以来在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助于诉讼目的的实现,有益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体系,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以及司法权、行政权的平衡。我国由于行政诉讼类型化制度的缺失,权利救济方面仍存在原告资格、受案范围、判决效力等方面的限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审查形式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类型化构造模式,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制度构造中应凝练出高度抽象的分类标准,从"撤销中心主义"转向多元化诉讼类型的构造,在同一类型内辨别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本文来源于《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行政诉讼类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经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后不断强化,但是随着自侦职能的分离,检察监督权能变化到了重要转折点。为适应新时期检察监督权能的变化,应以行政行为一体化监督为契机实现行政诉讼监督到行政检察监督的转型,打破传统行政诉讼监督路径,从间接监督转向直接监督。行政行为类型化监督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应从监督对象的层次化分类、手段的多元化行使、程序的司法化塑造等构建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类型化体系,实现行政检察监督的重构与优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诉讼类型论文参考文献

[1].朱立红,陈冬妮.检察监督的历史转捩:从行政诉讼监督到行政检察监督——以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类型化监督为路径[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4卷总第14卷)——杨浦检察院论文集.2019

[2].朱立红,陈冬妮.检察监督的历史转捩:从行政诉讼监督到行政检察监督——以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类型化监督为路径[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7卷总第7卷).2019

[3].林越坚,娄艳龄,李欢欢.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裁量的类型[J].人民检察.2019

[4].曾哲,索肖娟.类型化视域下行政诉讼模式新论[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9

[5].孙炜,郝海旺.“教育部令第41号”视角下的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诉讼风险类型及成因[J].景德镇学院学报.2018

[6].王霁霞.高校校规司法审查的类型分析与进路重构——基于近3年40起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实证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8

[7].朱小杰.我国一审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变化及启示[J].智富时代.2018

[8].朱云叁,陈磊.行政诉讼类型化之功能定位和体系架构[J].人民司法(应用).2018

[9].张英.跨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探析——以诉讼案件类型化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8

[10].李梦琳.域外行政诉讼类型化构造之比较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论文知识图

界面设计截图法学一般项目(1)法学一般项目(2)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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