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信托独立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所有权,信托财产,受托人,受益人
信托独立性论文文献综述
李漪一[1](2018)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的本土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的起源在英美法系,在信托关系出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后,与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产生了矛盾,"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产生了冲突,大陆法系需要对信托关系进行一个法律归属的确认,而信托的独立性特点为其指明了一个方向,可以通过信托财产独立性限制在受托人具有信托财产名义所有权的前提下的法律行为,从而保证受益人的收益权,避免信托关系与大陆法系所有权原则产生冲突。(本文来源于《智库时代》期刊2018年45期)
陈跃龙[2](2018)在《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如今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其中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是信托制度的核心所在,是信托制度的灵魂。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为信托制度更好发挥其作用保驾护航,但法律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使得信托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未完全发挥作用。尤其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去讨论如何妥善解决。在确定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的前提下,本文介绍了我国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内容并进行了相关评价。(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8年10期)
李川[3](2018)在《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平衡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为基点,详细论述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的弊端即该制度对交易安全的影响。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构建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交易安全的平衡机制提出了建议。本文是由引言、正文和结语所组成。正文包括以下叁个部分:第一章,信托财产独立性之绝对化有害于交易安全。本章主要论述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起源、概念和内涵,通过对信托财产独立性起源的研究,发现该制度的首要法益是受益人利益,其本质是民事主体名下所有财产中的一部分财产和另一部分财产之间的责任独立。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概念有“广义说”和“狭义说”,笔者通过论证,认为应当采用“狭义说”,并且提出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衍生物——受托人有限责任纳入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概念之中。第二章,外国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的平衡机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对交易安全的影响,以及各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绝对的信托财产独立性虽然对受益人利益进行了强有力的保护,但是影响了第叁人的交易安全。对此,各国纷纷采取措施进行信托公示,使得第叁人知晓信托财产的真实的权利性质。英国以信托登记这种方式进行信托公示。美国则更加务实,更加注重信托登记的可行性。美国的特色是以标注这种方式进行信托公示,高效便捷,值得世界各国学习。日本和台湾地区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两者之间的信托公示制度很类似,因同属于大陆法系,所以他们的立法经验更值得我们借鉴。第叁章,构建中国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平衡机制。本章在比较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平衡机制主要有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叁个原则,并基于此提出了构建中国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平衡机制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杨康[4](2017)在《信托财产独立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所体现出来的优势使得其既在英美法系国家广为传播,也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移植。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同样的财产权理念,实行同样的财产法律制度,其在继受信托制度时并不存在障碍。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同,其所奉行的“一物一权”原则及相应的财产法律制度与源于英国的以“双重所有权”为核心的信托制度存在着天然的冲突。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信托制度时必然会面临着信托制度与本国法律体系相调和的问题。为此,大陆法系国家从信托制度的核心——信托财产入手,提出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赋予信托财产独立性,以使得在不改变本国法律体系和信托制度本质的前提下成功移植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使其为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本文围绕信托财产独立性展开而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源起。该部分首先回顾了信托制度在英国兴起的历史过程,指出当时英国的经济环境和普通法与衡平法并存的二元法律体系为信托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经济基础和法律保障。接着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制度的移植,并指出其在移植信托制度的过程中通过提出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成功调和了体现英美法系财产权理念的信托制度与其本国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第二部分为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内涵及其法律效应。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核心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狭义上的信托财产独立性),除此之外还包括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固有财产的内容(广义上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在论述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内涵之后,该部分接着从信托财产的非继承性、破产财产的排除、抵销的禁制、混同的禁制以及强制执行的限制等五个方面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效应进行了详细的阐释。第叁部分为信托财产独立性对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所在,是实现信托目的的关键。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均衡配置是维护信托财产独立性必不可少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因此,本部分论述的重点主要放在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受托人所负有的义务之上。第四部分为信托财产独立性与第叁人利益平衡——信托公示制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交易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虽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实现信托目的的关键所在,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但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不能损害与信托财产相关的第叁人的利益。该部分从信托财产独立性与第叁人利益平衡的角度对信托公示制度进行论述,在论述了信托公示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域外相关规定后,指出了我国信托公示制度的不足,并结合域外相关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信托公示制度的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1)
楼建波[5](2016)在《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关系——兼论《信托法》第29条的理解和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说认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是信托设立的必然后果,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只是受托人的一项义务。2014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裁决却似乎把分别管理视为信托财产独立的条件。从比较法上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认同分别管理在实现或表彰公示信托财产独立性方面的作用。从理论上讲,分别管理也是财产分割和独立的一个必要条件。中国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应该从现在开始关注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区分的表彰问题。(本文来源于《广东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4期)
张磊[6](2016)在《我国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规定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各国基于历史文化传统和法律体系存在差别,对"信托"的规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财产独立性一直被认为是信托的基本特征。我国信托法的某些规定相较于英美法系和其他大陆法系存在特色,但是涉及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明显对信托制度的发展不利。我国要结合自身国情和法律特色,制定和完善相关维护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和制度。(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08期)
贾亦鹏[7](2015)在《信托财产独立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财产独立性作为信托的重要概念,在信托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地区和国家引入信托制度的过程中,它对协调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固有的财产制度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信托业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信托法》存在不少的问题和漏洞,尤其是在信托财产归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本文通过研究研究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提出完善信托法的立法建议以保障信托制度与信托财产安全,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概念入手,比较《美国信托法重述》(第2版)、日本《信托法》、韩国《信托法》、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欧洲信托法原则》和《海牙信托公约》对信托及信托财产的定义,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对信托财产的规定及这种规定背后的用意,对信托财产独立性下一个概念界定。其次,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上的规定和不同,发现英美法系由于其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的存在,因此并未强调信托财产独立性,但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信托制度时为避免对其所有权制度的冲突,要保护好信托各方的利益,明确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同时,为避免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的滥用,又创建了信托财产的“瑕疵承继”制度。再次,对我国《信托法》中有关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条进行分析,明确我国《信托法》是规定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的,这种规定基本能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但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可行性,信托财产的“瑕疵承继”制度缺失等问题上,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最后,本文建议明确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进一步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用信托财产的“瑕疵承继”制度替换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无效的部分规定,以最大限度的确保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能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实质性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5-05-01)
贾瑶[8](2015)在《论我国信托法中财产独立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在我国起步较晚,作为一个完全源于英美法系的制度,对信托如何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进行规范从而良性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信托核心概念——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独立性在我国的法律发展提出设想。(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5年07期)
王晓阳[9](2014)在《信托财产独立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财产独立性是指在信托的设立过程中,信托财产一旦经由委托人交付于受托人后,根据信托法原理,该财产就具备了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成为一项依据信托目的而独立运作的“目的财产”,信托当事人之债权人也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债权。虽然我国《信托法》明确了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不被继承、清算、强制执行等规定,但信托财产独立性实现还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碍,如受托人挪用或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借设立信托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解决障碍落实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是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信托法》中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分析解读,分析出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障碍并找出解决障碍的方法。通过结合国内外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以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顺利实现。文章主要由四部分构成:本文第一部主要是通过一个案例,两个法院得出不同判决引发争议,从而引发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思考。本文第二部分,对英美法系信托财产独立性进行考察,分析其内涵以及价值功能,为下文开展提供理论基础。本文第叁部分,主要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进行全面的解读,并结合案例找出我国信托财产独立性实现的法律障碍,分析障碍产生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即构建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本文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相关信托公示制度的考察与借鉴,构建我国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4-06-15)
胡旭鹏[10](2014)在《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平衡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选题属于信托法律制度研究的范畴,理论上而言,对信托关系的法律调整是经济法与商法共同的任务。一方面,现代商事信托的“商人性”和“营利性”特征越来越突出,与此相对应,信托法律关系也体现出明显的商法特征;另一方面,信托法属于金融法体系,是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领域,相应地,信托关系不可避免地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学术界关于信托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较少,而实务中的信托业务开展得如火如荼,因此,加强信托法律理论研究已成为经济法和商法面临的紧迫课题。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法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正是信托财产所具有的闭锁效应、隔离效应、优先效应、追及效应、免责性和超越性等特征使信托制度独具魅力,成为风靡全世界的财富管理工具。大陆法系国家自愿引入信托制度的根本原因就是信托制度有利于社会化大生产和人们对财富管理的需求,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目前,以商事信托为代表的信托制度已经成为信托的主流,如遍布全球的集合投资计划、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信托基金、资产证券化及金融衍生品等,商事信托的发达必然推动对动态交易安全价值观的日益重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以信托受益人利益的保护作为其首要法益目标的,这与第叁人的交易安全价值不可避免会产生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在大陆法系法律体系里表现尤为明显,这是因为英美法采取的是“目的导向”或“效果导向”的思维模式,不注重成立要件的分析,关注的是法律效果;而大陆法系采取的是“要件导向”思维模式,注重要件的分析。因此,植根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在其生存土壤里天生就具有很大的弹性功能,而这种弹性功能在大陆法系成文法的法律土壤里受到明显的限制。因此,在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交易安全之间构建良性的平衡机制尤为关键,换言之,能否在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间构建良性的平衡机制事关大陆法系引入信托制度的成败。这也是本文选取该主题的主要原因。在研究思路上,本文在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平衡机制研究这一主线之下,选取了信托的外部法律关系作为视角,这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之所以选取信托外部法律关系(即信托当事人与第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研究视角,是因为一方面这个领域是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交易安全原则冲突最集中的区域;另一方面,涉及信托法与物权法、债法以及其他商事法律规范的衔接。信托当事人与第叁人的利益冲突时的价值取舍与平衡问题历来是信托关系中十分复杂与特殊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不仅会涉及到一国法律政策的选择问题,而且会涉及到与既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内容的开展上,本文采取总分总的论证模式,其中前四章集中阐述了与平衡机制构建相关的基础理论,该部分属于总论部分;然后以信托外部法律关系为贯穿主线,从委托人与第叁人之间的关系、受托人与第叁人之间的关系、受益人与第叁人之间的关系叁个层面展开,逐一进行分析,采取比较分析研究法、历史分析研究法、实证分析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及固有法律体系的现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以解决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该部分属于分论部分。最后,在分论部分提出的对我国立法的相关建议的基础上,再一次回归中国信托实践,指出影响我国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平衡机制之构建的因素,并提出了解决方法,即厘清信托权利体系、完善受托人责任监控体系、尽快推出信托登记制度以及加强具体法律制度设计的精细化。本文的创新之处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本文论证的主题具有创新性。查阅现有与本专题相关的书籍、专着和论文,尚无专门研究此专题的专着,所查阅的文章之中有些仅涉及局部或个别领域,没有深入系统地展开论证,因此,从本文论证的主题来看,具有创新性。第二,本文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平衡机制的理论部分具有创新性。本文前四章系统论述了基础理论部分,其中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与交易安全之平衡机制构建之成因部分通过将信托法定位于商法体系而将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与交易安全理论关联在一起,这种分析方法具有创新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该平衡机制构建的法理基础,其中所提到的自由与秩序、个人效率与社会整体效率以及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叁者的辩证统一具有创新性。将信托公示制度与善意制度一并作为该平衡机制框架的组成部分具有创新性。第叁,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分别与第叁人之间的关系中的制度设计具有创新性。本文第五至第七章分别从委托人与第叁人、受托人与第叁人以及受益人与第叁人之间的关系入手,全盘考虑了实践中最有可能产生纠纷的情形,逐个进行分析并在介绍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我国立法之不足以及采取的对策。在所提出的立法建议中,结合是否善意、是否有偿、是否登记等情形进行了制度的创新设计,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本文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平衡机制研究——以信托外部法律关系为视角”一文,共分八章,前四章属于总论,主要阐述基础理论部分;第五章至第七章属于分论,着重分别介绍委托人与第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受托人与第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以及受益人与第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最后一章回归中国实践,对中国存在的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并提出应对举措,该章为总论。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导论部分首先强调本选题的背景:中国信托业近10年的高速发展以及法律的严重滞后;其次,强调了选题的缘由和意义:能否构建运行良好的平衡机制事关大陆法系国家引入信托制度的成败;两大法系法律文化传统的迥异导致该平衡机制的构建必须有自身的“本土化”设计;本文的选题不仅有很强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然后是文献综述、研究思路以及创新之处。第一章为“信托财产独立性:大陆法对英美信托制度的本土化改造”。该章为本文主题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文章首先论证了信托制度源自衡平法对英国USE制度的确认,接着阐述了从双重所有权理论到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之嬗变是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信托制度的本土化改造的结果。在比较大陆法系关于信托财产权利性质的各派观点时,本文赞同“债权——所有权说”。第二章为“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平衡机制构建之成因”。该章为本文主题理论研究的中心内容。文章首先提出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是大陆信托法的重要理论,这是由信托法的首要法益目标决定的,同时,信托法作为商事法律规范必须要重视交易安全价值,因此,谋求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平衡是信托法的中心任务。第叁章为“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平衡机制构建之法理基础”。该章为本文主题研究的中心内容。首先,文章指出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间平衡机制的构建契合了法的多元化价值的辩证统一。然后,文章着重从自由与秩序、个人效率与社会整体效率、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等叁个方面的辩证统一进行阐述。从法理层面进行的探讨深化了本文的主题研究。第四章为“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平衡机制构建之制度设计”。该章也是本文主题研究的中心内容。文章提出信托公示制度和善意制度为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间平衡机制构建的两大平衡器。其中,文章认为信托公示制度不仅是平衡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而且是大陆法系国家结合自身的法律传统对信托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的重要制度设计。同时,信托公示制度具有保护外部善意第叁人的利益、维护信托受益人利益以及确保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功能。除信托公示制度外,世界各国的民商事立法均注重善意制度的理解和运用,因为善意不仅代表着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且反映各国对动态交易安全的维护。在传统民商法中,法律非常注重对所有权等物权的保护,在物权与其它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倾向于保护“静态”的物权的利益。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事交易的发达,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受到了越来越高的重视,于是,当静态的“物权”与善意第叁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往往会倾向于善意第叁人的利益。同样,在信托法领域也是如此,当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与交易安全理论发生冲突时,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往往会被善意第叁人所切断,如信托受益人的撤销权为善意第叁人所切断的原则普遍适用于世界各国,尽管在要件方面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原理是相通的。因此,善意原则可以称为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与交易安全原则之间的又一平衡器。第五章为“外部法律关系主线之一:委托人与第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该章为本文主题研究的叁条主线之一。与该条主线相关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委托人瑕疵占有财产之信托、委托人债权人之撤销权、委托人债权人之代位权。在委托人瑕疵占有财产之信托方面,文章不赞同各国普遍实行的信托财产瑕疵占有之承继原则,认为要结合主观是否善意以及是否有偿综合判定,并认为善意有偿之他益信托可以对抗瑕疵占有财产之真实物权人,该观点也是文章的一大创新。在委托人债权人之撤销权方面,文章不赞同各国立法中无条件对撤销诈害信托的支持,提出委托人债权人之撤销权不能对抗善意有偿之他益信托。此外,相关法律规定还应精细化,改变模糊性的规定,增设破产宣告的情形。另外,创新地提出了该原理在适用于集合信托计划时,需要关注计划的稳定性,限制撤销权的运用。第六章为“外部法律关系主线之二:受托人与第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该章为本文主题研究的主线之一。客观表现为受托人对外部第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受托人与外部第叁人之间发生的抵销、混同以及混合问题。在这些问题的探讨过程中,文章均结合具体情形对相关法律规则进行了细化,有针对性提出了立法的不足及对策建议。其中很多的细化措施也是本文的一大创新。如在受托人对外部第叁人的责任承担方面,文章指出存在立法上的不足:首先是价值倾向不明;其次是我国信托法关于此处的制度设计没有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的信托登记制度结合起来考虑。因此,建议结合是否法定登记财产以及交易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作为判断标准,对于受托人有一定过错的,创设了补充责任以及追偿权的责任设计,这样的制度设计也为本文一大创新。在受托人与第叁人之间抵销的法律问题方面,指出我国立法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过于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忽略了对交易安全价值的维护;二是条款表述过于刚硬,缺乏灵活性。文章建议从受托人和第叁人行使抵销权的角度分别考察,同时,为增加灵活性,更多地体现契约自由,将原先法律一概禁止的条款改为“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方法。第七章为“外部法律关系主线之叁:受益人与第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该章为本文主题研究的另一条主线。客观表现为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之买受人之间关系以及受益人及其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关于前者,文章结合是否进行信托登记、是否善意、是否有偿等因素进行了深入讨论,很多细化的对策建议具有创新性;关于后者,文章提出了信托受益人债权人追索之限制原则,该原则是英美法系普遍具有的制度,如自由裁量信托、资产保护信托以及浪费信托等,文章建议我国可以有条件地引入这些特殊类型的信托形式,满足特殊主体的需求。第八章为“我国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平衡机制:缺陷与完善”。该章为本文主题研究的最终落脚点。对这一平衡机制的研究,不管是理论部分还是实务部分,最终还是要服务于中国的信托实践,文章总结了在我国构建该平衡机制的四大障碍:权利体系之混乱、受托人责任规定之阙如、信托登记制度之缺失以及立法前瞻性和精细化之不足。针对该四大障碍,提出了四大完善措施,即厘清信托权利体系、完善受托人责任监控体系、制定并执行信托登记制度以及加强立法前瞻性研究及精细化设计。最后为结语部分。该部分是对本文归纳和总结后得出的结论。本文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平衡机制研究——以信托外部法律关系为视角”一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八章,整体采取“总—分—总”结构,前四章主要阐述基础理论部分,其中第一章为“信托财产独立性:大陆法对英美信托制度的本土化改造”,该部分为理论部分的逻辑起点;第二章为“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平衡机制构建之成因”,该部分为理论部分的叁大中心内容之一;第叁章为“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间平衡机制构建之法理基础”,该部分为理论部分的中心内容;第四章为“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平衡机制构建之制度设计”,该部分亦是理论部分的中心内容。这些都属于总论部分。第五章至第七章属于分论,是理论部分在信托实践中的延伸,以“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平衡机制”和“信托外部法律关系”为中心,分别介绍委托人与第叁人之间、受托人与第叁人之间以及受益人与第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最后一章为“我国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平衡机制:缺陷与完善”,对前面部分进行了总结概括,并结合我国信托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制度缺陷,在分论提出的对策建议基础上提出系统解决方案。该部分是本文主题的落脚点。(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5-01)
信托独立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托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如今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其中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是信托制度的核心所在,是信托制度的灵魂。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为信托制度更好发挥其作用保驾护航,但法律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使得信托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未完全发挥作用。尤其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去讨论如何妥善解决。在确定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的前提下,本文介绍了我国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内容并进行了相关评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托独立性论文参考文献
[1].李漪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的本土化[J].智库时代.2018
[2].陈跃龙.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J].河北企业.2018
[3].李川.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平衡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4].杨康.信托财产独立性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5].楼建波.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关系——兼论《信托法》第29条的理解和适用[J].广东社会科学.2016
[6].张磊.我国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规定及完善[J].商.2016
[7].贾亦鹏.信托财产独立性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
[8].贾瑶.论我国信托法中财产独立性[J].经济研究导刊.2015
[9].王晓阳.信托财产独立性研究[D].宁波大学.2014
[10].胡旭鹏.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平衡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