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论文-Doug,Rettew,Yinfei,Wu

美国商标法论文-Doug,Rettew,Yinfei,Wu

导读:本文包含了美国商标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标法,商标共存协议,巡回法院

美国商标法论文文献综述

Doug,Rettew,Yinfei,Wu[1](2018)在《美国商标法改革对中国企业影响几何》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企业必须坚决谨防自己的商标在美被人仿冒。如果任其发展,他人使用可能会损害或进一步侵犯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权随着电子商务与跨境贸易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联系更加紧密。美国近年出台的几项重大判决,将改变公司与诉讼当事人在美对商标执行力度及对商标保护的方式。本文中,笔者列举了多个涉及商标拥有人在美国境外活动与《兰纳姆法案》关系以及构成"商标实际使用"的销售水平标准的案例,并做了探讨和分析这些案例对中国企业在美申请和保护商标权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法人》期刊2018年08期)

陈镇[2](2018)在《侵权案件中容易导致混淆误认标准的判定原则——以美国商标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商标法的联邦法律指1946年的兰哈姆法,经过数次修订后,对商标法的一些法律原则有了明确的规定和适用。但是,仍然无法替代典型案例中的法律原则在实际案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需要说明的是,美国作为普通法国家,终审法院的判决中形成的多数法官的意见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换句话讲,在美国商标法律保护的体系中,第一要遵守的是在先典型案例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法律的规定作为解决案件的规则,也要援引,但是仅有商标法律规定(联邦兰哈姆法或各州商标法)不足以(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8年05期)

刘宇欣[3](2016)在《论美国商标法上的美学功能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防止对商标的过度保护而妨碍自由竞争,具有功能性的标识不能获得商标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商标界的共识。传统上,如果产品的某一设计在技术上有助于实现其功能,则会被认为具有功能性而不能得到商标保护,此即实用功能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商业领域的不断拓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与实用功能性相对应的另一种功能性概念——美学功能性,即产品的设计虽不能在技术意义上有助于实现产品的功能,但却在美学意义上赋予该产品以排他效果的竞争优势。然而,该理论自提出以来,就因定义过于模糊、理论基础不深、适用标准不统一而饱受争议。在其发源地美国,尽管联邦最高法院曾在一些案例中间接适用了美学功能性原则,但许多地方法院却对这一理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并拒绝予以采纳。因此美国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适用问题亦模糊不清,赞成与反对的声音此起彼伏,始终没有定论。为何这一制度能够引发如此大的争论?究竟什么是美学功能性,美学功能性的起源与发展过程又是怎样,其理论基础为何,又是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由于这一理论伴随美国的司法判例而逐渐成熟,因此笔者深入探索了美国的相关司法判例,以期寻找问题答案。本文首先对商标法中的功能性原则以及美学功能性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并就功能性原则的制度价值进行了分析。本文第二部分以美国司法判例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美国半个多世纪以来的相关判例加以梳理,最终以纵向的时间为线索归纳了美学功能性这一理论的发展历程,并挑选了不同时期的典型案例仔细研读。本文的第叁部分对该理论的存在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结果发现,美学功能性这一理论缺乏足够正当性与合理性,并不利于市场竞争。而通过对不同法院判例间的横向对比,发现该理论在定义和适用上并不具有统一性。最后,通过对前文判例的总结,发现美学功能性理论事实上是商标法中一项冗余的概念,商标法中原有的实用功能性与显着性理论已经足以排除不适格的保护客体。本文第四部分是对前文的总结。美学功能性这一课题目前仍属于商标法中较为前沿的一个问题,学者们对其的探讨正处于逐渐增多的态势,但尚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相互间仍存有较大争议,因此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本文从制度来源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为该理论的后续研究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6-05-10)

李国庆[4](2016)在《美国商标法中的更正广告制度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更正广告制度最初仅仅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一种行政命令,其后扩大适用于因虚假广告引发的商誉侵权纠纷。美国法院既可判决被告发布更正广告,又可判决被告就原告已经发布或即将发布的更正广告的广告费用进行赔偿。当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更正广告费用时,法院一般认可原告已发布的更正广告之费用数额;当法院判决原告于判决后发布更正广告时,法院对此更正广告费用额度有一定限制。我国法律应当认可商标权人针对商誉侵害发布更正广告的权利,并让被告承担更正广告费用。(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6年02期)

赵世桥,张晓伟[5](2015)在《“微信”商标异议案评述——以美国商标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刚刚结束的"微信"商标异议案件中法院最终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的评价,褒贬不一。这些评价大多都是站在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制度下去看的,那么,以美国商标法为视角来看待此案件又会是怎样的呢?(本文来源于《兰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8期)

B.Brett,Heavner,Morgan,E.Smith[6](2015)在《准备迎接更严格的美国商标法》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与美国公民和公司相比,非美国的商标所有者在向美国专利及商标局(USPTO)注册其商标时具有显着优势。具体而言,美国法律要求美国公民和位于美国的公司提交证据来证明其所申请的商标在注册签发前已在美国商业市场中使用,参见15 U.S.C.§1051,商标审查程序手册(TMEP)§903、904。美国商标法"用于商业"这一要求的公共政策基础是USPTO商标注册应能反映美国市场的实际状况。企业只能为其在美国实际提供的产品和(本文来源于《进出口经理人》期刊2015年04期)

龚雯怡[7](2015)在《美国商标法新发展:初始兴趣混淆很难适用关键词广告》一文中研究指出从2000年起,谷歌开始推出关键词竞价广告服务(Ad Words),目前该项业务已成为了谷歌的主要收入来源。据统计,2013年谷歌的广告收入达到505.78亿美元,占年度总收入的91.05%。但是伴随着巨大的利润,随之而来的是全球关于关键词广告的数以千计的案件。[1]在这些案件中,有很大部分涉及关键词广告的商标直接侵权争议,且有很大比例的案件发生在美国,因此美国司法审判中对于该问题的研究较为成熟。2013年7月16日,美国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对1-800CONTACTS v.LENS.COM案[2]进行了宣判,该案又再一次对关键词广告所涉及的商标直接侵权问(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5年03期)

龚雯怡[8](2014)在《美国商标法新发展:初始兴趣混淆很难适用关键词广告——评1-800 CONTACTS v.LENS.COM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关键词广告目前已成为商标侵权案件的高发地带,这些案件中有很大部分涉及关键词广告的商标直接侵权争议,且有很大比例发生在美国,因此美国司法审判中对于该问题的研究较为成熟。2013年7月,1-800 CONTACTS v.LENS.COM案1又再一次对关键词广告所涉及的商标直接侵权问题进行阐明,说明了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很难适用关键词广告。(本文来源于《传播与版权》期刊2014年12期)

阮开欣[9](2014)在《论美国商标法中的“持续商业印象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持续商业印象原则"是指,虽然对在先商标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变,但如果这种改变之后的商标使用仍然使公众存在与在先商标相同而持续的商业印象,那么对于改变之后的新商标的使用可以被视为对在先商标的使用,反之亦然。该原则主要体现于两个具体规则之中,即"转嫁在先规则"和"放弃规则"。美国对于"持续商业印象原则"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目前对其适用标准非常严格。"持续商业印象原则"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我国商标法偏向"注册主义",不同于美国,因此应相应地对其进行借鉴。(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4年05期)

阮开欣[10](2014)在《美国商标法中淡化判断的考量因素——从Starbucks Corp.v.Wolfe’s Borough Coffee Inc.案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11月15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经历了长达12年诉讼之久的Starbucks Corp.v.Wolfe’s Borough Coffee Inc.案[1](以下简称"Charbucks"案)作出了最终的判决,这标志着美国商标法关于淡化规则的进一步发展和明晰,此案被《知识产权管理》评为2013年度全球最具影响力的4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2]有人评(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4年04期)

美国商标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美国商标法的联邦法律指1946年的兰哈姆法,经过数次修订后,对商标法的一些法律原则有了明确的规定和适用。但是,仍然无法替代典型案例中的法律原则在实际案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需要说明的是,美国作为普通法国家,终审法院的判决中形成的多数法官的意见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换句话讲,在美国商标法律保护的体系中,第一要遵守的是在先典型案例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法律的规定作为解决案件的规则,也要援引,但是仅有商标法律规定(联邦兰哈姆法或各州商标法)不足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美国商标法论文参考文献

[1].Doug,Rettew,Yinfei,Wu.美国商标法改革对中国企业影响几何[J].法人.2018

[2].陈镇.侵权案件中容易导致混淆误认标准的判定原则——以美国商标法为视角[J].中华商标.2018

[3].刘宇欣.论美国商标法上的美学功能性[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6

[4].李国庆.美国商标法中的更正广告制度及其启示[J].知识产权.2016

[5].赵世桥,张晓伟.“微信”商标异议案评述——以美国商标法为视角[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

[6].B.Brett,Heavner,Morgan,E.Smith.准备迎接更严格的美国商标法[J].进出口经理人.2015

[7].龚雯怡.美国商标法新发展:初始兴趣混淆很难适用关键词广告[J].中华商标.2015

[8].龚雯怡.美国商标法新发展:初始兴趣混淆很难适用关键词广告——评1-800CONTACTSv.LENS.COM案[J].传播与版权.2014

[9].阮开欣.论美国商标法中的“持续商业印象原则”[J].电子知识产权.2014

[10].阮开欣.美国商标法中淡化判断的考量因素——从StarbucksCorp.v.Wolfe’sBoroughCoffeeInc.案谈起[J].中华商标.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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