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平台提供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中间件,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架构,国际竞争力,证书编号,刘亚东,应用支撑,应用系统,国际标准组织,应用服务器
平台提供商论文文献综述
姚炯[1](2019)在《普元信息:力争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软件基础平台提供商》一文中研究指出出席嘉宾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刘亚东先生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杨玉宝先生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逯亚娟女士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9-11-22)
简单[2](2019)在《2019值得关注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及解决方案提供商TOP100》一文中研究指出机遇与挑战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工业互联网"成为"热词"并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提出,围绕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工业基础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制造强国。上升到国家战略的背后,是工业互联网越发繁荣的市场。4月12日,2019年全球工业互联网大会在乌镇举行,大会发布了《全球工(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周刊》期刊2019年11期)
文越[3](2019)在《网约车平台提供商运营模式及其法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过几年飞速发展,网约车已然成为城市居民短途出行的重要选择之一。但是有关网约车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的相关立法与研究却未能跟上网约车的发展步伐,处于滞后、混乱状态。网约车平台提供商的商主体类型认定错误,导致附加给网约车平台过重的法律责任,且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全面、细致,导致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规制不尽合理。这些都影响到了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认为面对网约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根据其运营模式特性,对网约车平台提供商的商主体类型、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分别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观点,本文研究内容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根据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运营车辆与驾驶员的不同产生方式,对网约车平台提供商的运营模式进行研究和归纳。将其分为了B2C运营模式、C2C运营模式以及非巡游出租车运营模式叁种类型。第二部分根据“运行控制+运行收益”理论以及商法当中的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对当前针对网约车平台提供商商主体类型的立法规定及相关学说进行了全方位的评析,得出以下研究结论,即B2C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提供商为承运商,其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非巡游出租车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提供商为居间商,与出租车驾驶员之间构成居间法律关系;C2C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提供商与驾驶员为合伙承运商。第叁部分根据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有关协议及商事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不同运营模式出发,提炼分析了网约车平台提供商的法律义务。其中约定义务包括:叁种模式下的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义务、非巡游出租车运营模式下的居间义务以及B2C、C2C运营模式下的客运合同承运人义务。法定义务包括:叁种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B2C、C2C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提供商事前的审核义务与投保义务;事中对相关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运营车辆的维护义务、人车一致性监督义务;事后的先行赔付义务。非巡游出租车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对运营车辆与驾驶员的形式审核义务。第四部分根据商法中的商主体加重责任理念,对网约车平台提供商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分析。违约责任方面,阐述了其归责原则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及不同运营模式下违约行为的构成及与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方面,阐述了B2C、C2C运营模式下应遵循以往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非巡游出租车运营模式下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以及不同运营模式下的侵权行为构成及其责任承担,以及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汽车租售公司等相关法律主体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9-06-01)
范群林,刘聪[4](2019)在《基于云平台的多文化创意资源提供商的协同创新动态博弈》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文化创意产品这类精神产品的需求越来越高。在互联网时代与共享经济背景下,文化创意企业需要利用云平台这一互联网工具,突破传统创新模式的限制,生产更多高质量的产品,以实现产业发展。通过构建文化创意资源提供方与中间方的两阶段动态博弈模型,对云平台下文化创意资源提供商的协同创新问题进行讨论,得到8种不同的策略组合,并归纳提炼出这8种不同的策略组合下文化创意资源提供方与中间方的决策条件,进一步深入分析得出影响资源提供方与中间方决策的因素,如中间方对平台的管理能力、资源提供方的规模、各类成本的大小等。最后,对如何更好地运营云平台提出若干管理建议。(本文来源于《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1期)
陈小金[5](2018)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责任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不断升级,当前我国互联网经济特别是网络交易发展迅速。在网络科技不断应用和消费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网络交易活动的市场前景无比广阔。然而,在此过程中,屡屡出现的侵权事件也在不断刺激人们的神经。根据统计,近几年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相关的民事纠纷日益显现。网络交易平台实质上作为一种平台,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不少便利。对于出现的纠纷如何进行民事责任认定,亟待学术层面加以探讨。本文从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性质、义务入手,深入探讨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具体责任,并简要提出了相应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2期)
[6](2018)在《贺黎骅:从内容提供商到平台分发商的转型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媒体融合发展不仅增强了传统媒体在移动端的内容生产力、传播力,也提供了深度服务垂直用户群的机遇。近年来,无锡日报报业集团以打造新型主流媒体集团为目标,坚持移动优先,通过平台化战略,强化媒体融合与媒体运营的关系,构建以内容为入口的综合运营能力,实现从内容提供商向平台分发商转变,这其中报(本文来源于《城市党报研究》期刊2018年10期)
李雷,杨怀珍[7](2018)在《平台机制对内容提供商知识获取的影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探讨平台机制对内容提供商知识获取的直接作用,以及内容提供商技术准备度在其中发挥的调节作用。研究表明:内容提供商可以借助能力提供机制、互动机制和知识整合机制,分别从平台生态圈中的能力提供商、新服务体验者和平台企业处获取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其中,能力提供机制对两类知识获取的作用强度相当,互动机制更有助于隐性知识获取,知识整合机制更有助于显性知识获取。内容提供商技术准备度在这些直接效应中发挥正向调节作用。(本文来源于《管理学报》期刊2018年07期)
俞凯[8](2018)在《电子商务第叁方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美国学者哈里斯教授将电子商务的概念系统化以来,电子商务开始在世界范围内高速发展。步入大数据电子商务时代,在B2B,B2C,C2C等新的交易模式下各具特色的第叁方交易平台提供商开始出现。随着共享经济和意愿经济的兴起,第叁方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概念的界定、法律性质的明晰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关注。第叁方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概念的具体化表述。第叁方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性质是明晰其法律责任的一个前提,但学界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有交易双方合营说、代理人说、居间人说、柜台出租者说等争议,尚未达成一致共识。第叁方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性质在B2C和C2C模式下应为柜台出租者,而在B2B交易模式下应为居间人。法律责任承担的另一前提是法律义务的不履行。准确界定出第叁方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该履行义务的界限和承担责任的类型在理论上并不难,但是,在平台提供商复杂的交易模式实际活动中却显得力不从心。从法理上说,第叁方交易平台提供商仍遵循基本的法律责任类型,除了需要履行的一般性义务和承担一般性的责任,在特殊交易类型和流程下还需要承担特殊的法律责任。例如,B2C混合型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质量担保责任,B2B居间型平台提供商的居间人法律责任等。在大部分电子商务立法成熟的国家中,第叁方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普遍遵循的是较为自由宽松的立法理念,以鼓励和保护为本位,主要以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为代表。而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日本《数字化纲领》主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隐私权保护和平台纠纷解决机制等第叁方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重点环节进行特殊立法。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起步晚,发展又过于超前。目前,第叁方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的立法规范和制度设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现行立法规范过于突出实体性和地方行政性,立法理念滞后,第叁方交易平台服务和评价规则的制定缺乏制度约束,忽略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和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缺乏数据安全的保护制度,仲裁和司法救济等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等。当然,第叁方交易平台提供商立法规制和法律责任制度的漏洞也促进了立法者们的反思。电子商务的立法理念应当由“堵”变“疏”,引导第叁方交易平台提供商制定合理合法的交易服务和评价规则,完善消费者数据安全和隐私权保护的民事责任制度,强化第叁方交易平台提供商公平竞争的行政责任制度,衔接畅通第叁方交易平台提供商与其他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纠纷解决途径。只有构建清晰完善的电子商务第叁方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制度,才能更好的促进国家电子商务的稳健高效发展。(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5-22)
杜全光[9](2018)在《第叁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商务的掘起将人类社会带入了全新的互联网时代,人们消费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实体店转向网店,给消费者带来极大便利和全新的购物感受。第叁方电子商务平台成为了普遍的网络交易地点,但也不可避免带来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尤其是专利侵权的多发。从分析相关案例可得到此类案件的典型特征:重复性、规模性、恶意性、商品类别繁多等;此外,对于侵权主体的认定较为困难,专利侵权难判定;“通知—删除”规则并不能很好地适用于专利领域。本文首先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了概述,通过对运行模式的分析以明确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专利侵权涉及的法律问题。其次,对第叁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和义务进行分析。关于第叁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的讨论,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使其无法形成统一观点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法律概念适用范围不一致、法律关系缺乏明确清晰的标准、权利和义务边界不清等。所以,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对第叁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划分清楚各方的责任的范围。再次,研究平台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的认定。从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论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通知”规则;第3款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知道”原则。最后,依据其责任制度的发展现状,提供相应的完善措施。对于网络版权领域内不能妥善处理侵害专利权纠纷的“通知—删除”规则,应该遵循利益平衡的发展原则,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补充与完善,也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以辩论机制为基础的“通知—转通知—删除”处理体系。引入责任担保制度,防止权利人滥用投诉权。(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8-05-01)
石清铭[10](2018)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技术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网络交易平台运应而生。网络购物平台异军突起发展迅猛,变革了传统的购物模式。现今网络购物成为中国当代的“四大发明”之一。网络购物以其便利性、可选择的多样性、支付方式的安全性吸引越来越多的人,但不可否认的是存在假货盛行、商标侵权频发等诸多问题。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了一系列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被告或与网络卖家为共同被告的商标侵权案件。法院审判始终围绕共同侵权理论,主观过错及通知删除义务。但共同侵权理论在司法适用当中存在诸多问题,取而代之应适用商标间接侵权理论。先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服务内容的不同对其进行分类,进而确定其法律地位。法律地位决定其应当承担的具体义务内容。在总结欧美国家有关商标间接侵权理论的基础上,整理我国有关商标间接侵权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并具体分析了商标间接侵权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法条当中个别词语的内涵不明确,导致在实践当中对法条语言的理解出现偏差;由于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法官在司法审判当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在立足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环境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针对商标间接侵权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福建师范大学》期刊2018-03-18)
平台提供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机遇与挑战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工业互联网"成为"热词"并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提出,围绕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工业基础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制造强国。上升到国家战略的背后,是工业互联网越发繁荣的市场。4月12日,2019年全球工业互联网大会在乌镇举行,大会发布了《全球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平台提供商论文参考文献
[1].姚炯.普元信息:力争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软件基础平台提供商[N].上海证券报.2019
[2].简单.2019值得关注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及解决方案提供商TOP100[J].互联网周刊.2019
[3].文越.网约车平台提供商运营模式及其法律责任研究[D].山西大学.2019
[4].范群林,刘聪.基于云平台的多文化创意资源提供商的协同创新动态博弈[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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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雷,杨怀珍.平台机制对内容提供商知识获取的影响研究[J].管理学报.2018
[8].俞凯.电子商务第叁方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8
[9].杜全光.第叁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责任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8
[10].石清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8
标签:中间件; 应用软件开发; 技术架构; 国际竞争力; 证书编号; 刘亚东; 应用支撑; 应用系统; 国际标准组织; 应用服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