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强证据规则论文_陈海涛

导读:本文包含了补强证据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据,补强,口供,规则,民事,共同犯罪,共犯。

补强证据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陈海涛[1](2019)在《论民事诉讼中的补强证据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指导法官运用补强证据使主证据获得证据能力,或增强主证据证明力以达到认定案件事实效果的规则,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无需考虑补强证据是否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证明作用。以法官内心确认是否是需要补强证据的唯一因素为标准,可以将补强证据规则分为"孤证不能定案"的补强证据规则和瑕疵证据的补强证据规则,通过考察我国当前有关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发现还存在内涵不统一,立法规定较为散乱和滞后,举证、质证和认证阶段缺乏必要的程序和标准等问题,尚需进一步从制度、程序和释明等方面加以探讨和完善。(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许明远[2](2018)在《民事诉讼中补强证据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补强证据规则是一种证据的证明力规则,最初来源于刑事诉讼中基于立法政策的目的对特定证据的证明力进行限制而制定的规则,其后逐渐突破刑事诉讼领域而被运用于其他诉讼领域。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所规定,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但是,关于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理论界与实务界仍然存在较多的争论和分歧。对于补强证据应具备的条件、补强证据和主证据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运用补强证据形成法官的正确心证等问题,不仅理论上尚未形成统一的共识,立法上也未有相应的规定。如何合理地运用补强证据规则,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心证,是我国民事诉讼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只有立足于证据补强规则的基本内涵和本质,逐步探讨规则背后蕴含的精准裁判的法理和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对补强证据规则进行类型化的分析并对补强证据规则运行的过程进行深入思考,提出完善补强证据规则的建议,才能真正发挥补强证据规则应有的作用,为我国民事证据理论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12-05)

何欢[3](2018)在《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补强证据规则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是审判中应当遵循和体现证据裁判原则的本质要求。民事补强证据规则不仅有助于民事诉讼各方发现真实、实现诉讼的实体正义,而且还从证据的证明力评定这一环节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进行了有效限制。虽然我国相关立法对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有些许规定,但是这一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反映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出现在立法层面,还出现在规则的实际操作层面。从相关立法以及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域外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体系与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相比,可谓相差甚远。故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主要包括证人宣誓制度、法官在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中应当承担的强制释明责任以及证据原件规则下的证据补强。我国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完善不仅要立足于规则自身法律规定的优化,而且还要依赖与之相互协作的配套措施的进一步完善。通过集中有关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厘清当事人陈述的适用范围、统一规定补强证据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添加针对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证据调查程序以及有关补强标准的法律规定,并辅以完善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配套措施,我国的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才能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大放异彩,成为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减少案件的错判误判、优化整个民事司法环境的重要一环。(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6-14)

房瑞[4](2017)在《论我国的补强证据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证据规则是诉讼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补强证据规则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一规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定案时,必须有其他证据对之加以证实以增强其证明力的一种证据运用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即证明力薄弱的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直接定案。本文通过对补强证据规则含义的介绍以及我国目前对这一规则相关的规定,对我国现有的这一规则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7年10期)

许华超[5](2017)在《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人类运用成文法律治理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口供证据之地位可谓举足轻重。在当代各国各项制度发展全球化的背景下,两大法系的各项证据制度不断融合。如今,我国对待口供证据方面的态度出现了立法与实践存在差距的局面。立法人员对待口供一直秉持理性对待立场,实务人员却形成了过度依赖口供的“口供中心主义”。国内学术界的口供补强规则研究还处于一个比较笼统的阶段,不仅许多概念和理论没有厘清,而且陷入自说自话的抽象理论问题的重复研讨之中;国外的相关制度虽然相对成熟,但对于许多补强问题仍存在争议学说,理论发展空间仍然很大。为了分析总结前人理论且探索合理的解决问题措施,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内容是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相关概念的辨析,主要涉及我国口供的内涵、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内涵、口供和自白区别、证据法则和证据规则区别以及补强与印证区别问题。口供在我国有叁种含义,其中,第叁种观点较合理:口供的内容不仅包括有罪供述,而且还有为自己辩解的言词以及揭发检举同一个案子的同犯罪行的攀供叁个内容。“自白”在我国并非一个成熟法律术语,且在国外也有不同含义。在美国,其“自白”的含义为有罪陈述,但须排除与之有关的合理相反推断;日本的“自白”是指全部或重要罪行的陈述;英国的“自白”是所有不利于自己内容的陈述。证据法则和证据规则是两个不同术语,前者指一个规制在法律程序中向事实裁判者提供信息的规则体系,后者指依据证据认定事实过程之法律上的所有规则,所以后者是前者的核心内容,前者是后者体系化的表现。印证与补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印证实质上发挥出来的就是补强功能,但是两者在适用范围、适用过程的证据分类、法律形式以及法律价值方面都有所不同。第二部分内容是考察分析国外叁种不同诉讼模式的相关制度来论述可借鉴之处。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国家中,英国依据补强证据规则之内容和效力将此规则分为叁种情况具体运用;美国则有经典模式和现代模式的不同用法,且补强证据的条件和补强证据的补强程度等方面也与英国有所区别。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国家中,证据运用方面通常采取的是各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模式,而没有类似英美国家那样将口供证据独立出来,再利用其它证据予以补强。在混合式诉讼模式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日本则将口供补强作为内心确信的一种例外规定使用,在被补强口供的范围内容、证据资格和补强之程度等细节上都实行相应本土化改造。第叁部分内容是对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现状的考查及其原因探究。立法方面存在指导性法律规定模糊、无应该予以补强的口供具体范围、口供的类别不具体、补强证据应该达到何种补强程度不明确等问题。实践层面则存在过度依赖口供等诸多问题。较少的学术研究成果无法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性建议,而具体法律依据的缺失则对规范司法活动无能为力。第四部分内容是总结出完善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之有关对策。立法方面,需要解决修改刑诉法立法、细定补强证据的证据资格、明文确定被补强口供的具体范围、设立补强证据证明标准区分制度与建立共犯口供补强例外制度等问题。实践中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方面,应该塑造真正的法治观念、改革刑事诉讼构造和建立相关的典型指导性判例制度。(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7-05-01)

常帅[6](2017)在《论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自白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证据,并被称为“证据之王”。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人们逐渐发现,这是对自白证据价值的严重高估,这种高估一方面导致了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影响司法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导致实践中采用暴力、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自白的情形频发,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基于维护司法正义和保障人权的双重考虑,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得以建立并逐渐得到完善。本论文以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为研究对象,共有叁章内容:第一章是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概述。在第一节中,笔者介绍了自白的概念及特征。自白有广义解释说和狭义解释说,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是对犯罪直接、完全的承认。由于狭义解释说的自白与我国法定证据类型之一的“被告人供述”具有相同内涵,因此可认定我国采狭义解释说。而狭义解释说的自白具有叁项本质特征:一是主体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自白中必须包含对基本犯罪事实的承认;叁是自白应于刑事程序启动后向具有司法职能之人作出。除此之外,自白还有真假难辨、反复易变、形式多样等特征。在第二节中,笔者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在此过程中,有四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规则中的“自白”应为狭义解释说的自白;二是明确补强证据的涵义,即在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中自白是主证据,补强证据相对自白具有一定依附性;叁是通过辨析补强与相互印证、补正等概念的不同明确补强的涵义;四是是自白补强证据规则是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在第叁节中,笔者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进行了归纳,即:确保自白真实可靠、保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偏信自白、保障人权等。第二章是对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之运用的研究。在第一节中,笔者明确了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在我国的法律渊源,即:《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是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是我国关于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重要阐述。在第二节中,笔者以我国立法为基础明确了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框架内容。首先,关于需要补强自白的范围,笔者认为:在我国,自白无论是在法庭内作出还是在法庭外作出,均需要补强。其次,关于补强证据的范围,笔者认为:在我国,补强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在来源上独立于自白的证据。再次,关于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学界有罪体说和实质说两种观点,笔者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分析认为:我国更适宜采用实质说。最后,关于补强的程度,笔者认为:其与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其实是同一个问题的两种表达;同时,有一点需要明确,即补强证据在认定部分案件事实过程中也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第叁章是关于共犯自白在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中的运用。在第一节中,笔者根据共犯行为是否侵犯同一法益对共同犯罪进行了重新分类,即同罪类、异罪类和单罪类。在第二节中,笔者针对上述叁类共同犯罪对共犯自白进行了定性。对于“同罪类”共同犯罪来说,无论是否同案审理,共犯自白都应被定性为被告人供述;对于“异罪类”共同犯罪来说,无论是否分案审理,共犯自白都应被定性为证人证言;对于“单罪类”共同犯罪来说,“共犯”自白应被定性为证人证言。在第叁节中,笔者主要针对“共犯自白能否相互补强”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同罪类”共同犯罪中,在没有其他证据存在的情况下,共犯自白不能相互补强;在“异罪类”共同犯罪中,共犯自白在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补强被告人供述;在“单罪类”共同犯罪中,“共犯”自白只要经过正常质证,就可以补强被告人供述。(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24)

辛萌[7](2016)在《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口供是具有丰富文化积淀的法律术语,古代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现代则是突破口供、拿下口供的口供情结,赵作海、佘祥林、呼格案,因轻信口供导致的冤假错案,致使“口供中心主义”锻炼成狱,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问题亟待研究,在现代刑事诉讼法理学研究中,刑事诉讼价值论和刑事诉讼构造论是两大理论基石,价值论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权衡,构造论则是口供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分析,最后立足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司法现状与立法考量,法律是退却激情的理性,应合理设置规则、正确执行规则和完善配套制度,将口供补强证据规则调控在必要、合理的范围之内。本文除引言外,分为四章,引言提出问题,指出口供具有丰富文化积淀,古代以供定案、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现代突破口供、拿下口供的口供情结,赵作海、佘祥林、呼格案,致使“口供中心主义”锻炼成狱,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问题研究极为迫切。第一章口供补强证据规则概述论述口供历史沿革、与相关概念比较以及口供与补强证据规则的关系与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指出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者冲突时注重程序公正,考虑到刑事诉讼构造论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理学研究的理论基石。第二章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构成是以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构造展开分析,围绕口供的范围、补强证据的类型、补强证据的证明程度、共犯口供分析论证。第叁章我国口供司法实务的考察与检讨分析我国口供现实制约、零口供规则、翻供口供规则、共犯口供规则等司法实务现状;第四章对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完善提出相应建议;第叁章、第四章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通过对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分析,结合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现状的剖析,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法律是退却激情的理性,应合理设置规则、正确执行规则和完善配套制度,将口供补强证据规则调控在必要、合理的范围之内。(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6-04-01)

王志刚[8](2015)在《论补强证据规则在网络犯罪证明体系中的构建——以被追诉人身份认定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网络犯罪横跨虚拟和现实两个空间,使得它在调查取证以及证明体系上迥异于传统犯罪。具体而言,网络犯罪案件中认定被追诉人身份的证据困境表现为认定方式的间接性、证据体系的脆弱以及证明结论的非排他性。当前可通过建立补强证据规则来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补强证据规则的建立,不仅能够增强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强化证明体系的稳定性,还有利于电子数据运用规则的完善。构建补强证据规则是一个系统性设计,它既需要对补强证据的来源进行明确,还需要对补强证据的调查以及待补强对象进行限定,同时也有赖于刑事推定机制的引入。(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5年11期)

刘菁[9](2014)在《补强证据规则在中国的新发展——兼评《高法解释》第109条》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补强证据规则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完善。《高法解释》第109条,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由单一口供扩展到主要的言词证据,但是,由于解释本身效力和地位的原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从整体上对补强证据规则的内容、适用程序、补强标准等问题进行系统的完善。口供补强偏重于政策的理由,其他言词证据的补强更加强调对真实性的追求,鉴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不同,口供补强应当在行为与主体之间的同一性以及犯罪构成要件方面补强。(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家》期刊2014年11期)

何世春[10](2014)在《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证据一直处于核心地位,而口供则是其中一种重要的形式,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自侦查阶段始,口供的获取就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在之后的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运用已取得的口供结合其他证据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量刑是工作重心。在这一过程中,口供的一致对司法机关来说就非常重要了。因此口供的获取与运用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的。正因为口供的作用如此之大,就突出了保障口供的真实性工作的重要。而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设立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口供的真实。论文开头作者界定了“口供”概念的范围,概括的论述了口供的特点及价值等内容,然后列举英美等域外国家在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理论以及相关实践,以此对比出我国国内在口供补强方面存在的缺陷或问题,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的微薄见解。文章主体的开头首先是对口供的概念即口供的内容范围进行界定,确定口供的内容。因口供的概念在学界并不统一,因此本文在将不同观点进行对比结合之后,得出作者认为合适的口供的概念。接着论述口供与补强规则的关系。西方国家在运用口供的长期过程中,发现任意性规则不能完全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需要一种方式来验证口供的真实性。而补强规则就是为了保障口供真实性而设立的限制规则。然后第二部分则是域外的相关理论及立法。口供无论在我国国内还是国外,在刑事诉讼中均占有重要地位。然而我国的口供补强证据规则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存在许多空白,相较国外的理论及相关制度,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本部分主要列举评论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及理论,为后文构建与完善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及相关制度做铺垫。接下来第叁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现有的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及其缺陷。主要论述两方面,一是法律制度方面,即立法方面。二是受传统影响的观念与技术上在整个立法过程中有重重障碍。在理论上相关概念仍然模糊,实践中我国现今并没有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相关立法。要推进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理论与实践上的完善,还需理论与实践结合,制订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让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最后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要构建并完善我国的口供补强证据规则,不单只要了解理论,还要了解其在域外的实践情况和我国本身的情况。要吸收国外的经验,吸取其教训,然后构建并完善我国的口供补强证据规则。(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4-03-20)

补强证据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补强证据规则是一种证据的证明力规则,最初来源于刑事诉讼中基于立法政策的目的对特定证据的证明力进行限制而制定的规则,其后逐渐突破刑事诉讼领域而被运用于其他诉讼领域。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所规定,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但是,关于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理论界与实务界仍然存在较多的争论和分歧。对于补强证据应具备的条件、补强证据和主证据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运用补强证据形成法官的正确心证等问题,不仅理论上尚未形成统一的共识,立法上也未有相应的规定。如何合理地运用补强证据规则,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心证,是我国民事诉讼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只有立足于证据补强规则的基本内涵和本质,逐步探讨规则背后蕴含的精准裁判的法理和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对补强证据规则进行类型化的分析并对补强证据规则运行的过程进行深入思考,提出完善补强证据规则的建议,才能真正发挥补强证据规则应有的作用,为我国民事证据理论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补强证据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陈海涛.论民事诉讼中的补强证据规则[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许明远.民事诉讼中补强证据规则研究[D].华侨大学.2018

[3].何欢.民事补强证据规则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4].房瑞.论我国的补强证据规则[J].理论观察.2017

[5].许华超.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7

[6].常帅.论自白补强证据规则[D].华东政法大学.2017

[7].辛萌.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6

[8].王志刚.论补强证据规则在网络犯罪证明体系中的构建——以被追诉人身份认定为中心[J].河北法学.2015

[9].刘菁.补强证据规则在中国的新发展——兼评《高法解释》第109条[J].社会科学家.2014

[10].何世春.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4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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