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元叶:唯物史观语境中的社会义务主体辨析论文

郑元叶:唯物史观语境中的社会义务主体辨析论文

摘 要:构建唯物史观的道德理论面临一个理论上的困难。因为唯物史观主张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在这种语境中确立社会义务主体将面临无穷倒退的逻辑困境。经过分析,在唯物史观的语境中,人本身就是社会关系特别是合理生产方式的接受者和参与制造者,不完全是被动的。唯物史观最具特色的道德主张就是人类首先应该形成合理生产方式,那样,培养内外和谐的社会义务主体才是可能的。

关键词:唯物史观;社会义务主体;生产方式

为了反驳一些学者把唯物史观阐述成一种道德中立或价值无涉的社会科学理论,近些年来有学者对唯物史观语境中所蕴含的道德意蕴进行挖掘和建构。在这个过程中,引发了一些困难的理论问题。其中,一个无法绕过去的问题就是在唯物史观的语境中,如何确立道德的社会义务主体?文章将介绍Kain提出的观点,梳理马克思、恩格斯对西方近代道德理论通过设定自由意志确立社会义务主体的批判。在此基础上,分析唯物史观的相关道德意蕴,然后对Kain的观点进行回应和批判。

一、唯物史观没有为道德义务留下空间的辨析

唯物史观主张在现实性上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在唯物史观的语境中,人主要是社会生产方式或经济制度塑造而成的。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6条中提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

从社会性的角度来认识人,在道德理论层面上产生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寻找到一个为社会成员之所以要承担伦理道德义务的依据。人如果是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交往所培育和塑造出来的,那么,人所犯的错误都可以被归因于社会生产方式。因为,人所犯的错误不是人主观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社会生产方式造成的。又由于生产方式具有历史性特征,那么,人的社会义务就会由于在社会生产方式的无穷倒退过程中陷入虚无。伦理道德义务的无穷倒退逻辑意味着作为义务的承担者即社会义务主体将在社会生产关系中隐没,谁也不是社会义务的真正承担者。或者说,在唯物史观的语境中,作为整体的社会生产方式才是社会义务或道德责任的承担者,具体的人是它们的产物,因此不能被确立为社会义务主体,人是被动的、没有自由意志,可以从社会义务关系中摆脱出来。至多,也只是次要的社会义务承担者。个人自由主义者也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批判“人是社会性的”历史唯物主义命题。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中,他们对西方近代道德理论通过设定自由意志来确立社会义务主体的批判惹人注目。例如,他们在《神圣家族》中“确实表明黑格尔的刑罚道德合理性论证是失败的,因为它依赖一个自由意志的概念,而这个概念是虚幻的。”[2]没有人能够惩罚另一个个人,这个人是不需要负责任的,因为社会生产方式才是犯罪的真正根源。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批评康德把“善良意志”的实现以及把它与个人的需要和欲望之间的协调都推到彼岸。[3]而且“无论是康德还是德国市民(康德是德国市民粉饰的代言人)都没有觉察到,资产者的这些理论思想是以物质利益和有物质生产关系制约和决定的意志为基础的。因此,康德把这种理论的表达与它所表达的利益割裂开来,把法国资产阶级意志的有物质动机的规定变为‘自由意志’、自在和自为意志、人类意志的纯粹的自我设定,从而就把这种意志变成纯意识形态的概念规定和道德假设。”[3]112由于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康德的自由意志学说,强调人们行为和意识背后的物质条件和利益,因此,唯物史观就面临着人不是真正的社会义务主体或责任承担者的逻辑推论。Kain抓住了这一点从而认为马克思在主张唯物史观时取消了人是自我选择和自我承担的社会义务理论。他说:“历史唯物主义没有为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留下任何空间。”[2]83其实,Kain的这种推论恰恰是以康德的相关观点为依据。康德主张:“如果道德规律立足于人性的特殊结构,或者立足于人之所处的偶然环境,它们就不会有对一切有理性的东西都有效的普遍性,也不会有由此给予有理性的东西以实践必然性。”[4]笔者认为Kain不仅只分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半理论,把唯物史观当作一种经济决定论,而且站在了康德的立场上来批判唯物史观没有为道德义务留下任何空间。上述所有分析的逻辑基础就是把唯物史观仅仅看作是一种经济决定论,这无疑值得批判。其理由需要在分析文章第二、三部分的基础上才能展开论述,这就是文章第四部分的内容。论文先简要梳理西方近代道德理论中对社会义务主体的论述,以及马克思对它的相关批判。

二、马克思对西方近代道德义务主体假设的批判

在认识论上,系统地对第一人称加以应用的休谟把自我描述为“各种不同知觉的集合或堆积,它们以一种难以想象的速度相互汇集,并处在一种永恒的流动和运动之中”[5]。当休谟这样描述自我图像的时候,已经清楚地感觉到赋予这些流变的知觉以一种同一性是艰难的。他说:“我们最后的办法就是向这种偏向屈服,并且大胆地肯定说,这些不同的相关对象实际上是同一的,不论它们是如何间断而又变化。为了向我们自己辩护这种谬误,我们往往虚构某种联系起那些对象、并防止其间断或变化的新奇而不可理解的原则,这样,我们就虚构了我们感官的知觉的继续存在,借以消除那种间断;并取得了灵魂、自我、实体的概念,借以掩饰那种变化。”[5]284采取这种虚构的理念办法,自我就能对流变的经验进行一种前后一致的解释。然而这种认识论方法对必定处于社会道德关系中的人产生何种影响呢?麦金太尔批判说:“从理念方法的立场看,我对我自己的描述只能取自呈现给我的东西,取自第一人称的立场,即我的印象和我的思想,于是,所有社会归属的概念便退出了人们的视野,任何能构成人格认同的东西也必然会退出人们的视野。”[6]康德深刻觉察到这种认识论对建立一个需要稳固基础的伦理学是困难的。于是,他区分了自我的理论理性能力和实践理性能力,与它们相应的是知识领域和道德领域。在理论理性能力上,康德的“哥白尼式革命”假定了某种统一性原则,它“先与所有经验,并使经验本身成为可能”。康德从理论理性能力中推理出一个自由的知性主体,然后再把这种主体推及到道德领域。于是,在道德领域也必定存在一个自由的主体。在知识领域中,理论理性为自然界立法,表现为知性主体的自由。在道德领域中,这种主体表现为自律即为自身立法。因此,绝对命令是可能的。他说:“作为知性世界的一个成员,我的行动和纯粹意志的自律原则完全一致,而作为感觉世界的一个部分,我又必须认为自己的行动是和欲望、爱好等自然规律完全符合的,是和自然的他律性相符合的。我作为知性世界成员的活动,以道德的最高原则为基础,我作为感觉世界成员的活动则以幸福为依据。既然知性世界是感觉世界的依据,从而也是它的规律的依据,所以,知性世界必须被认为是对完全属于知性世界的我的意志有直接立法作用。所以,我认为自己作为理智,是知性世界的规律的主体、是意志自律性的主体。”[4]78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康德为道德领域所确立的主体实质是从知性主体移植过来的,从而为道德领域确立了一个自由而自律的主体。这样推理出来的道德主体就必然把所有道德领域里所必然存在的欲望、幸福和自私全都排除出对道德法则的建立之中。因此,在道德领域,绝对命令是可能的。这种主体自律的理性能力康德称之为实践纯粹理性。把道德领域的经验内容排除在道德法则之外,康德为道德的建立赢得了坚实的基础,却把道德法则变成了不具备内容的纯粹形式。

这样,要在经验性的道德领域确立普遍适用的法则就面临着独断的嫁接。例如,在生产制度中生命权和财产权发生冲突时,那么根据康德的自由意志的最高法则即“要按照那些你也想把其普遍性变成规律的准则而行动”[4]56,这种冲突是无法化解的。因为双方都适用于最高法则。“正如黑格尔批评康德说,在纯粹理性的基础上企图证明公正的原则,是注定要失败的。因为,正如康德所认为的,如果理性是纯粹形式的和纯粹抽象的话,那么,它不可能产生具有内容的原则。然而,如果理性具有内容,那么它在历史上是发展的和变化的。”[7]马克思、恩格斯批评康德把善良意志的实现与个人的需要和欲望之间的协调都推到彼岸。为伦理道德寻找一个可靠的基础,问题并不在于寻找一个能够自主选择和自主承担责任的先验自我。为假设这种先验自我的存在,这种本体论经常带着模糊的理性独断,或者说把经验的物质世界从先验的自我中排除出去往往导致人们在现实行动中亢奋的激情。

Kain 认为马克思“把康德的自我决定作为意识形态抛弃了。而且在许多地方把自由意志的信念也抛弃了。”[2]112因此,Kain认为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强调了物质条件的决定性作用,抛弃了伦理道德理论对人作为社会义务主体的设定。现在,从三个方面来分析这种观点的缺陷。首先,Kain之所以得出这种结论就在于他没有认识到康德的“自我决定”和“自由意志”是先验的,“自由意志”自身确立的普遍性法则无需通过对人与人之间生产关系的经验观察,通过经验归纳而获得。脱离了现实的人的具体社会生产方式,道德成为客观性的法则,然而,这种以先验主体所确立的道德一旦在具体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出现生产资料是属于个体权利范畴还是属于人类权利范畴的冲突时就无法找到化解途径。其次,Kain的缺陷在于把物质看作抽象和僵化的对象,从而没有理解马克思把物质对象看作是人类对象化活动的场所。把唯物史观理解成为一种生产力或生产关系决定论思想无疑抛弃了唯物史观对人应该从感性实践的角度来理解的基本主张。就在Kain引用的《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清楚地表达了他们的道德主张。他们说:“既然从唯物主义意义上来说人是不自由的,就是说,既然人不是由于逃避某种事物的消极力量,而是由于有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得到自由,那就不应当惩罚个别人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消灭犯罪行为的反社会的根源,并使每个人都有必要的社会活动场所来显露他的重要的生命力。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10]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中,马克思把物质条件或劳动产品具体地表达为人类实现劳动自由的中介物。[11]当个人在生产劳动产品时,不是为满足个人的欲望或为了达到支配他人的目的,而是个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和社会化活动。个人的劳动产品因为满足他者的需要从而成为他者和类之间的中介,作为中介物,个人的劳动产品架起了他者——个人之间的桥梁。人们之间通过劳动对象化活动被紧密地联系起来,在个人的生命表现中,个人直接创造了他者的生命表现,因而在生产活动中,“我们的产品都是反映我们本质的镜子”。[11]184相反,在私有制的前提下,劳动是生命的外化,因为劳动是为了生存,为了得到生活资料。这种劳动就不是一种社会劳动,而是封闭于为满足自己生理需要或欲望的个人劳动。个人也是孤立的个人,与他人脱离联系的个人。为了实现人类的劳动自由,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明确提出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张。这种主张是马克思的道德理论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它还使得人人的社会成员资格平等和人人有平等的机会使用生产资料或者进行劳动创造。对马克思来说,只有把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生产方式的前提,并且在劳动过程的民主和劳动产品的按需分配等必要背景条件下,确立社会义务的主体才是可能的。

三、唯物史观确立社会义务主体的途径

道德理论一旦把经验的物质世界和人的物质活动排除在外,其中一个结果就是忘记了如何创造条件来形成一个如自由主义先验假设的那种“意志自由的自我”。更重要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对道德义务主体的本体论假设,而是要如何形成本体论所假设的那样的道德义务主体。自由主义的人性假设或先验本体假设为它赢得一个坚固的地基,但它却丧失了如何建设大厦的能力,使人们放弃了小心求证的努力。更何况自由主义者阵营内部如罗尔斯和诺奇克等至今在先验自我的构成问题上还没有一个能够一致同意的看法。因此,需要的不是从自我—共同体的论证方法,而是从共同体—自我的求证路线。这就需要把共同体看作是优先的,把自我看成一个需要在实践中生成的过程,而不是固定不变的个体。第一种方法的最大缺点就是“将其伦理学解释建立在人性构成的观点之上,认为人的本性在任何地方和所有社会都整齐划一,一成不变 ”[6]378。第二种方法的最大缺点就是如何把共同体和自我相互融合以形成一个内外一致的完整的个人面临着种种困难。两者相比,第一种办法是企图一劳永逸的消极路线,第二种办法却较为主动而积极。在面对社会成员持有不可化约的相互冲突的道德观点时,第一种办法只好摇摇头无能地说每一个个人有着自己的善良意志。然而,第二种办法就有可能给这种冲突提供一个能够被共享的化解途径。毕竟,第二种办法是通过理解现实的人来化解互为冲突的道德观点,它不仅要求审视历史习惯、民风习俗、文化思维和利益,而且在唯物史观的语境中首先要求进行合理安排生产方式,化解冲突才是可能的。当人们作为共同体的成员进行民主生产和生活交往时,是有可能在不同的甚至对立的道德观点中寻找到一种协调方案。对马克思来说,人们的生产方式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因此要优先考虑。对于有着道德超越能力的人来说,把利益作为基础性的条件来考虑,确实显得贬低了人。但是,人们毕竟无法都活在超越世俗利益的精神王国之中。马克思对这一点有着形象的描述。他说:“在政治经济学领域内,自由的科学研究遇到的敌人,不只是它在一切其他领域内遇到的敌人。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材料的特殊性,把人们心中最激烈、最卑鄙、最恶劣的感情,把代表私人利益的复仇女神召唤到战场上来反对自由的科学研究。”[8]从现实来看,生产方式对一个稳定的共同体来说,不仅仅是一个物质需要和满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在共同体中的认同情感。现代社会的危险并不是对持有不可通约的道德观点没有足够多的尊重态度,而是这种道德的现代性特征找不到一种化解的途径。但是,这种应用实践概念的社会学反驳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让个人自由主义者有效地信服的确存在着复杂的局面。因为,人是社会性的假设以及人要在生产交往实践中来解决道德的对立问题涉及到了历史进程。人们往往把具有历史阶段性的道德理论看成是一个道德相对主义的主张。无法否认,当人们把道德问题置入到具体的生产生活领域,解决问题的道德原则也必定会带有历史阶段性的特征。在这个点上,道德相对主义的忧虑根源于忽略了唯物史观在对道德意识形态的批判中,提出了道德在每一个历史阶段性的生产方式中所展示的功能必须是劳动者所能揭示和共享的主张。当代英国学者塞耶斯批评把道德争端诉之于理性的普遍标准的做法。他主张:“公正的诸原则不是永远自明的也不是永远合理的,它们是历史的和相对的。”[7]186但是,塞耶斯在为唯物史观所蕴含的道德不会陷入道德相对主义的辩护时忘记了道德在生产实践中功能共享的主张,从而使他的辩护缺乏说服力。资本主义道德如生命、财产和自由由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功能仅仅是保障了资本剥削的逻辑,推动社会阶级的分化和对立,无法被工人劳动者共享,因此被马克思批判为应该抛弃的意识形态。在生产资料资本家私有制的生产方式中,通过自由意志确立的权利主体拥有任何强权政治不可剥夺的财产权。然而,生产资料私有权的排他性意味着工人劳动者在生产资料方面实质上一无所有,这又怎么能把工人劳动者确立为遵守生产资料私有权的社会义务主体呢?从西方近代自然法的法理逻辑来看,通过假设先验自由意志确立了权利主体,天赋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但是在唯物史观的语境中,从天赋有生命权到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论证是危险的逻辑跳跃。或者说,财产权和自由权无法“天赋”,必须与世俗因素媾和,否则它们会成为共同体破裂的火药。正如郑永流说的那样,“自然法本身不是一个绝代佳人,而更像一个媒婆,她可能为你牵来一位美人,也可能介绍给你一个丑媳妇。”[9]

由于上游污染导致本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或污染来源难以控制,污染物削减可达性较差的水功能区,根据本功能区纳污能力并综合考虑水功能区水质现状、水功能区达标需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限制排污总量。

四、对Kain观点的分析和回应

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 is available for this paper at https://doi.org/10.29026/oea.2018.180010

上面的分析说明,唯物史观不仅不是一种经济决定论或历史决定论,而且在它的理论语境中人的意志是否自由,人是否可以被确立为遵守道德规范的主体,首先要审视人们在劳动生产方式中是否具有劳动对象化的创造性自由,劳动过程是否实现民主参与等。唯物史观从现实的生产方式中理性地分析和认识道德及其功能,没有这些现实的考察和论证,先验地假设一个具有自由意志的权利主体相对应的社会义务主体并不说明人类意志的确是自由的。对于一个在劳动过程中深受资本家奴役的工人来说,破坏机器的举动能否被看作是他们抛弃了道德,却实现了意志自由呢?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体系是社会矛盾冲突的反映。这说明它们的功能并不是所有社会成员所能够共享的。在这种生产方式中,难道工人也是遵守资本主义道德规范、承担资本主义社会义务的责任主体?可以说,只有社会阶级对立和矛盾不再存在,以及产生阶级对立的生产方式不再存在的情况下,社会义务主体的形成才有必要条件。马克思抛弃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道德,但不抛弃道德本身也是这个道理。最后,生产方式本身也是人塑造的,而且在唯物史观的语境中,人是生产力的主要因素。生产方式与人是相互作用的,人并不是纯粹的被动者,人是形成生产方式的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主体。按Kain的逻辑,人类发展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阶段,人也不能被确立为社会义务主体,这显然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在唯物史观的语境中,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劳动自由和劳动过程民主参与将促进人们选择和共享道德规范,从而在此岸协调人的意志与需要,形成一个内外和谐的社会义务主体。当然,何种生产方式才是形成社会义务主体的最佳制度仍然是一个开放性的人类实践问题。

如南宋.梁楷《李白行吟图》画唐朝大诗人李白,未画任何背景,也不讲究人体比例,只在表现人物精神上下功夫,寥寥几笔,便意溢神足,使李白洒脱飘逸的形象跃然纸上。

总之,唯物史观隐含的道德主张,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合理安排生产方式以形成自由人联合体,以此来克服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私人和公民之间的内在冲突,从而形成内外统一的社会义务主体。唯物史观对人是社会性的主张不意味着它抛弃了形成公民社会所不可缺少的承担责任的社会义务主体,它只是提出了一个人类得以确立社会义务主体的途径。它就是在人类历史的发展和不断变化中应当选择和创造合理的生产方式,使人人能平等参与、发挥潜能和创造性,把生产方式作为形成道德规范和塑造社会义务主体的场所。任何先验的社会义务主体假设或人性假设在唯物史观的视野中都是舍本逐末的做法。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2] Philip J. Kain, Marx and ethics [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8:101.

[3]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单行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10.

[4]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62.

[5] 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282-283.

[6] 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北京:中国当代出版社,1996:385.

[7] 肖恩·塞耶斯.马克思主义与人性 [M].冯颜利,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 186.

[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2.

[9] 郑永流.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 [M]//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2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0]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67.

[11]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单行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170-189.

Distinction of the Subject of Social Obligation in the Context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ZHENG Yuanye
(Fuqing Branch of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Fuqing, Fujian, 350300, China)

Abstract: Construction of the moral theory in the context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faces a theoretical difficulty because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dvocates that human being is the sum of social relation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subject of social obligations in this context will face the logic of infinite retrogression. In fact, in the context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human being is not completely passive but the recipient and the producer of social relations, especially the reasonable production modes. The most distinctive moral proposition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is that human beings should first form a reasonable mode of production so that it is possible to cultivate a harmonious social obligation subject both internally and externally.

Key words: historical materialism; social obligation subject; production mode

中图分类号:A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421(2019)01-0001-06

收稿日期:2018-12-18

基金项目:2018年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基础研究后期资助项目(FJ2018JHQZ006)。

作者简介: 郑元叶(1972— ),男,福建仙游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与道德。

(责任编辑:赖英腾)

标签:;  ;  ;  ;  ;  ;  ;  ;  ;  ;  ;  ;  ;  ;  ;  

郑元叶:唯物史观语境中的社会义务主体辨析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