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抵押物转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抵押物,抵押权,动产,物权法,效力,受让方,受让人。
抵押物转让论文文献综述
于小龙[1](2019)在《我国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担保物权的众多担保形式中,抵押担保是最为典型的一种,与其他担保形式相比,该制度最大价值在于方便市场主体进行投资、融资,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促进物尽其用,刺激市场需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出现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国立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之外的第叁人所拥有的财产上(主要涉及动产和不动产)设定一种限定物权(抵押),以保障债权人将来可以对该抵押财产进行变卖,拍卖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以确保债权(因设有抵押,故属于特定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作为一种实现担保债权的权利,相对于一般的债权或者物权而言,其特殊性在于涉及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买受人(第叁人)的利益平衡问题,既有债权关系,又有物权关系,既有合同的相对性,又涉及到物权的对世性。因而必须看到抵押制度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涉及叁方利益关系,不可偏废其一,而应均衡各方利益。值得一提的是,抵押物转让制度又是抵押制度设计中的重中之重,其直接影响到抵押担保制度的功能是否有效发挥,由此可见,抵押物转让制度的构建不可儿戏,需要综合各方利益,从全局出发,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我国的历次立法均对抵押物转让制度规则的完善有所涉及,但立法理念有所变化。考虑到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发展进步过程中,法治建设不完善的立法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但其根本原因还是离不开抵押物转让中各方利益的分配与平衡,同时也关系到抵押物的利用以及市场经济背景下自主交易的安全等问题。然而,朝令夕改的立法政策始终并非完善一项制度的最佳选择,只有结合社会实践的立法才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因此,本文通过叁个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我国的抵押物转让制度进行解读,选择最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抵押物转让制度,充分发挥其制度的优势,刺激消费,增加社会信用,平衡叁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平稳有序的发展。论文主要内容分为叁章:第一章,从法院判决的叁个案例出发。针对法院在抵押物转让案件中存在的截然不同的判决思路和结果,提出在《物权法》出台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针对该法191条和《担保法》49条及其司法解释67条的规定如何理解,是否冲突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同时对于现行《物权法》191条的立法目的仍存在不同的解读,因此造成法院判决截然不同的结果。通过叁个典型案例,找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叁个案例存在的不同判决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叁个争议焦点,分析学理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多种观点,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进行阐述和说明。第二章,主要是针对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进行法理分析。从实务界和学界的理解及观点进行梳理并解析,厘清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拟从叁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是从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视角分析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是从实务界及学界针对《担保法》49条及其司法解释67条中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设计与《物权法》191条之规定存在的冲突进行梳理;叁是对《物权法》规定的抵押物转让制度并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模式是否合理进行解析,通过叁个问题探讨分析,理清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存在的争议问题。第叁章,主要从启示和建议角度出发,提出笔者的观点。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其转让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有效合同的成立条件即为有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属于有权处分,并不侵害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对于抵押物转让采取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观点,允许不动产抵押物自由转让,限制动产抵押物转让的转让规则。在我国《民法典》的编撰过程中,为《物权法》修改完善提供相应地立法建议,以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在发挥抵押物转让制度优势的同时做到物尽其用,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06)
刘冠闽[2](2019)在《抵押物转让的利益衡量》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对于抵押物的转让,一直是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在物权法中的191条规定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此规定赋予了抵押权强大的排他效力;在《担保法》的49条也规定到,抵押人若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必须通知买受人与抵押权人。在此并未对抵押物的转让做出严格的限制,这就造成了法条的冲突,应当通过法解释学来平衡其中的问题。文章从《物权法》第191条切入,认为应当保证抵押人的意思自治,同时更须对其交易自由进行合理限制。(本文来源于《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黄锐彬[3](2019)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有效吗》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一旦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物,就会给抵押权人带来风险隐患。为此,抵押权人可通过事前申请法院查封保全,要求抵押人签订买卖合同前必须经过法院和抵押权人同意,或者约定最高额抵押贷款不足额发放,以预留利息和费用的额度空间。唯有这样,抵押权人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城乡金融报》期刊2019-03-15)
籍梓宁[4](2018)在《抵押物的转让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众多的担保形式中,抵押权是最重要的担保物权之一。其被人们视为最为理想的担保形式,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这是因为由于担保物权自身特性,也就是在利用其价值的同时不改变占有人主体,使抵押权人可以从中获取利益而不用付出价值。而对于债权人来说,这种担保形式中,如果债务人偿还不了债务,其可以通过处理抵押物获得偿还,其权益可以得到充分的保证。但在实际生活中,处分权的行使却会涉及到叁方的利益问题,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受让人叁方的利益,对此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从《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最后再到《物权法》有着完全不同的规定,对抵押物的转让到底应是自由的还是要加以限制,引起了我国学术上的很大争议。(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8年23期)
朱文珊[5](2018)在《抵押物转让中买受人权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抵押物转让的过程中,天然的存在着抵押权人、抵押人和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立法者从保障抵押权人的角度出发对抵押物转让进行规制,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抵押物买受人将丧失抵押物的所有权,且难以向抵押人追回其转让价款。在司法实践中,因对争议焦点的裁判不一,买受人受让抵押物将承担极大的风险。抵押物转让的交易安全难以保障,抵押制度的存在也产生争议。因此,本文从买受人的角度出发研究其权益保障的方法,通过实现叁方利益平衡,更好的发挥抵押制度的功能。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选取案例,分析司法适用中法院对抵押物转让争议焦点的不同裁判,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买受人权益保护的缺失。第二部分对域外买受人权益保护的经验进行研究,以期借鉴其相关制度提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保障买受人权益的建议。第叁部分分析我国现有的抵押物买受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因现有制度的适用空间有限,且难以发挥作用,需要进一步从解释论的角度提出建议。第四部分则是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构建抵押物转让中买受人权益保护的路径。明确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性质,确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影响抵押物转让的合同效力,抵押物买受人可以基于抵押人根本违约,向抵押人主张违约责任,明确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物权变动有效,确定替代清偿制度的本质。当前我国关于抵押物转让的司法适用混乱,理论尚不统一,诸多学者均从保障抵押权人的角度出发进行制度设计,完全忽略了买受人权益的保障,本文创新从买受人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分析现有理论、现行制度,提出权益保障建议,运用经济理性人工具对抵押物转让制度进行定性分析,从新视角切入,研究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平衡,以期能够实现抵押制度的基本功能。(本文来源于《燕山大学》期刊2018-12-01)
杨善长[6](2018)在《动产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冲突及调和——基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物的转让涉及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等叁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尽可能实现叁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既要周全抵押权人的担保权益,又要兼顾抵押人的核心利益和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应将已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区别对待。对于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应在承认其具有追及效力的同时,赋予抵押人转让自由,并通过确立替代清偿和代价清偿制度保护受让人,以实现"叁方共赢"的局面。对于未登记抵押权,则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88条"登记对抗规则",承认善意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本文来源于《晋阳学刊》期刊2018年06期)
张烜东[7](2018)在《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诠——以区分不动产与动产抵押物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物的转让问题,应当区分动产抵押物与不动产抵押物进行构造。因为不动产抵押与动产抵押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包括诞生背景、服务目的、自身性质、登记机制等。从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及受让人叁者利益的角度考虑,对于不动产抵押物,应允许其自由转让;而对于对动产抵押物,应对其转让进行合理限制。(本文来源于《新疆社科论坛》期刊2018年05期)
杨善长,马莉[8](2018)在《论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缺陷分析及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应将已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区别对待。对于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应在承认其具有追及效力的同时,赋予抵押人转让自由,并通过确立替代清偿和代价清偿制度保护受让人,以实现"叁方共赢"的局面;对于未登记抵押权,则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88条"登记对抗规则",承认善意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本文来源于《唐山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位高杰[9](2018)在《抵押物转让制度分析——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后,其所有权依然归抵押人所有,此时抵押人仍可以所有人的身份进行抵押物的转让,无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虽有利于对抵押权人的保护,但是抵押物的转让涉及叁方利益,仅以抵押权人一方的决断决定抵押物能否被转让不利于利益的平衡和市场交易的发展,因此需要对191条的规定进行理解和分析同时对于其中的不当之处在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中需引起特别注意。(本文来源于《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期刊2018年14期)
张宁[10](2018)在《浅析抵押物转让制度——以《物权法》第191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现作为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的担保物权,充分体现了物尽其用的价值目目标,其中抵押物的转让事关抵押权人、抵押人、买受人叁方之间的利益。我国立法关于抵押转让的规则,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放松管制再到严格限制的轮回。现行的物权法在对抵押权属性认知和促进交易方面仍存在不足,因此,在现行立法中允许抵押人自有转让抵押物、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0期)
抵押物转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物权法》对于抵押物的转让,一直是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在物权法中的191条规定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此规定赋予了抵押权强大的排他效力;在《担保法》的49条也规定到,抵押人若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必须通知买受人与抵押权人。在此并未对抵押物的转让做出严格的限制,这就造成了法条的冲突,应当通过法解释学来平衡其中的问题。文章从《物权法》第191条切入,认为应当保证抵押人的意思自治,同时更须对其交易自由进行合理限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抵押物转让论文参考文献
[1].于小龙.我国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力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2].刘冠闽.抵押物转让的利益衡量[J].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3].黄锐彬.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有效吗[N].中国城乡金融报.2019
[4].籍梓宁.抵押物的转让制度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8
[5].朱文珊.抵押物转让中买受人权益的保护[D].燕山大学.2018
[6].杨善长.动产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冲突及调和——基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视角[J].晋阳学刊.2018
[7].张烜东.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诠——以区分不动产与动产抵押物为视角[J].新疆社科论坛.2018
[8].杨善长,马莉.论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缺陷分析及立法完善[J].唐山学院学报.2018
[9].位高杰.抵押物转让制度分析——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8
[10].张宁.浅析抵押物转让制度——以《物权法》第191条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