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两大法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系,大陆法系,制度,两大,英美,缔约过失,律师。
两大法系论文文献综述
王永虎[1](2019)在《两大法系民事判决书体例风格之比较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各个国家的司法传统、司法体制、价值理念不同,其民事判决书的风格和体例也会有明显的差异。就裁判的风格而言,大体可以分为以法国为代表的简单概要和美国为代表的自由开放、充满个性的风格。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在吸收、融合英美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理论深厚、论证缜密的"学理型"风格。本文对两大法系的民事判决书的不同风格进行分析,从而对我国民事判决书的风格和体例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3期)
解德渤[2](2019)在《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域外实践与中国镜鉴——以两大法系为考察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在于高等教育法治现代化,即建立健全大学法人制度。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是当前我国教育法学领域的一个重大理论命题与实践难题。大陆法系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在制定法中通过明确划分公私法律界限,赋予公立大学公法人地位,如德国的多元法人类型与法国的特殊公务法人。英美法系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在判例法中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赋予公立大学以公共法人地位,如英国的公共法人与美国的学术法人。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首要前提在于通过批判借鉴实现多样化的大学法人身份设计;基本思路在于通过分类放权、分层放权进一步规范大学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现实路径在于通过签订行政合同、设置缓冲机构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根本宗旨在于规制政府权力、保护大学自主、回归学术本位。(本文来源于《中国高等教育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蔡松杭[3](2019)在《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之“舍”与“得”——以两大法系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在表面上是一对矛盾,实则不然,二者在实践中并行不悖,纵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都力求将此"矛盾"调和。重视确定性的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法律解释、司法判例等方式寻求法律的灵活性,追求灵活性的英美法系各国也开始通过制定成文法的方式确保法律的确定性,两大法系都为世界各国留下了宝贵的经验。更加强调稳定性的中国法律,也应当通过改良法律解释、案例指导制度等方式,为法律的灵活适用留有空间。(本文来源于《大庆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寇茜[4](2018)在《两大法系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比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研究其特点规律、主要经验和发展趋势,对我军军事检察立法工作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建议拓宽军事检察立法与普通法律、军事法律相结合的路子,研究制定军事检察院组织法,从"立、改、废"入手推进军事检察立法工作,从而为军事检察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8年11期)
马慧[5](2018)在《信赖利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大陆法系中,根据学者对契约利益的分类可以得出信赖利益的概念,即信赖利益在大陆法系中是指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而相对人出于信赖认为其有效,最终因为结果的无效而遭受的损失,是一种消极利益;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在判词中早已对信赖利益有所描述,加之学者的梳理,得出信赖利益是指对受害方因信赖允诺受到损害的赔偿。信赖利益在两大法系中存在的差异在于其是否与合同效力联系,在大陆法系中,信赖利益的产生于效力有瑕疵的合同中,而信赖利益在英美法系中则没有这样的约束。而两大法系中信赖利益的本质内涵存在叁个方面的共性,其一是对信赖要达到理性人的认识,其二是未曾事先约定,其叁是受害方做出的行为已使自己的状态发生变化。信赖利益是一项实体性权利,需要通过程序性权利去实现,请求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其确保了实体性权利最终归属,所以在制度设计方面,需要比较信赖利益赔偿在两大法系中的请求权基础。信赖利益赔偿在大陆法系中的请求权基础为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以及缔约之际未尽附随义务导致信赖人受到损害的,信赖人可依据缔约过失理论请求加害方承担侵害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此之为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之外,缔约一方的利益遭到法典规定情形下的侵害,具体包括错误意思表示、无权代理和给付自始客观不能情形下的侵害,受害方可依据法条规定请求赔偿,其请求权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在英美法系中的请求权基础为允诺禁反言原则,允诺禁反言原则贯穿契约缔结的始终,在合同不成立、无效、可撤销和有效成立的情形下都可适用。信赖利益赔偿于两大法系中请求权基础的差异为:大陆法系将信赖利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作出列举式的规定,再以诚实信用原则兜底;英美法系中以允诺禁反言原则贯之信赖利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具体适用时需要法官对其加以解释。故英美法系较之大陆法系中信赖利益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更广,由此导致两大法系信赖利益赔偿范围的不同。而信赖利益赔偿在不同法系中的请求权基础的重合部分,即为相同之处。信赖利益概念和赔偿请求权基础在两大法系中的异同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们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从两大法系契约制度的源流中,甚至可以从它们各自的法律传统中得到合理的解释。罗马法所继承的自然法思想影响着大陆法系契约制度中的原因理论,导致大陆法系中对契约是否无效的认定着眼于对实质要件的审查,忽视了对形式上产生信赖利益的保护,由此,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其他法定责任在法典中得到明确规定,使得大陆法系契约制度的实质和形式得到弥合。而日耳曼法强调的形式主义,一直影响着英美法系中合同的效力,虽然盖印契约已被抛弃,约因理论却成为垄断英美法系合同效力最直观的形式主义体现,完全的形式主义给实质带来了现实的不公正,矛盾的日益累积导致允诺禁反言原则应运而生,作出英美法系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请求权基础,调和了形式与实质之间的矛盾,这也解释了理论在英美法系中出现较晚,但早于大陆法系确立的原因。若差异是由于历史渊源不同导致,从信赖利益保护在两大法系中的演进历程看,不同渊源中的演进历程却呈现出了同一的发展趋势。信赖利益理论在大陆法系中,是沿着将合同约束范围扩张的形式进行的,私法上合意的空前发展,一方当事人仅凭自己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但出于诚信履行合同的要求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缔约过失理论被提出,它弥补了法律原则缺乏实操性的缺陷,体现了一种放任下不乏救济的历史进程。而望眼英美法系中的信赖利益理论历史进程,因形式主义的约因早已不再适合现代合同法适用的境况,所以矛盾一触即发,当可以弥补约因理论缺陷的信赖利益理论学说一经出现,已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中有关信赖利益保护的判例立刻得到认可,统一为一个原则且被拟入指导性规范,体现了一种急剧转折式救济的历史进程。但最终,它们的发展趋势趋于统一,展现为原则性的衡平救济,也体现了价值观念从个人本位至社会本位的转变。(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8-05-01)
汪渊智,和佳佳[6](2018)在《代理制度的地域性与国际性——以两大法系代理制度之比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在立法体例、价值取向与制度安排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具有明显的地域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呈现出求同存异、相互融合的趋势,具有明显的国际性。对照之下,我国《民法总则》代理制度在继承既有立法体例与制度规范的基础上,汲取两大法系代理法制的优势,但是部分制度仍存在不足与缺失,有待通过民法解释与立法进一步实现地域性与国际性的有机统一。(本文来源于《区域与全球发展》期刊2018年01期)
黄雪娇[7](2018)在《两大法系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基本已形成了完善的多元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各解纷机制在实践中也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跟这些国家比较,我国并不欠缺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关键问题在于现有解纷机制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我国现有的、跟西方法治国家相类似的行政救济制度未能发挥预期功能,但土生土长的信访制度、调解制度却广泛地被用于解决行政纠纷。面对当前各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并存的格局,我国应当借鉴两大法系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经验,积极克服法律移植的水土不服,实现对本土解纷机制进行法治化改造。(本文来源于《改革与开放》期刊2018年02期)
李丽峰,陈林,朱北池[8](2017)在《论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与两大法系规则比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应由法官决定,应采取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结合模式主持庭前会议,亦必须确立当事人的主导地位;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案情的复杂程度、涉及证据数量多少以及双方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代理、有无诉讼和解和调解结案的可能等;庭前会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本案的审理范围(诉讼标的),整理法律争点,整理事实争点,整理证据争点;庭前会议既可以在法院的会议室或者办公室进行,也可以在审判法庭进行,必要时还可以参照巡回审判的形式,在有关基层组织办公场所等地点,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下,以会议方式进行;庭前会议原则上应召开一次,但有特殊情况的,由主审法官决定是否再次召开庭前会议,但一般不应超过叁次,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后,应当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预留合理的准备时间。(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王康[9](2017)在《罗马法上的“物”对两大法系影响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物"在罗马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罗马法中的"物"对两大法系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在大陆法系,法国民法典的叁编制承袭了法学阶梯的体系,并借鉴了罗马法广义的物之概念。潘德克吞法学将有体意义上的"物"作为物权的客体,并通过对罗马法对人之诉、对物之诉的借鉴与改进,确立了"物权"与"债权"这一对立存在的概念。广义的"物"对普通法系财产法产生了重大影响,Real Property与Personal Property的区别也来源于罗马法两种不同的诉讼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上的"物"之概念不断更新,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正回归到罗马法广义之物的概念。(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阮娜[10](2017)在《侦查阶段律师在场制度之两大法系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在场权是辩护权的内容之一,该权利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及保障人权价值直接反映了一国程序法的民主与公正。从律师在场权的渊源和内涵,以及围绕正当程序、无罪推定、控辩平等和辩护权有效行使四个方面来分析,律师在场权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理论保障;另外,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中有关律师在场权的规定,对比分析不同历史文化传统、法域趋同、司法差异背景下律师在场制度的实践效果,可见律师在场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7年06期)
两大法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在于高等教育法治现代化,即建立健全大学法人制度。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是当前我国教育法学领域的一个重大理论命题与实践难题。大陆法系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在制定法中通过明确划分公私法律界限,赋予公立大学公法人地位,如德国的多元法人类型与法国的特殊公务法人。英美法系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在判例法中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赋予公立大学以公共法人地位,如英国的公共法人与美国的学术法人。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首要前提在于通过批判借鉴实现多样化的大学法人身份设计;基本思路在于通过分类放权、分层放权进一步规范大学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现实路径在于通过签订行政合同、设置缓冲机构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根本宗旨在于规制政府权力、保护大学自主、回归学术本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两大法系论文参考文献
[1].王永虎.两大法系民事判决书体例风格之比较探析[J].法制博览.2019
[2].解德渤.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域外实践与中国镜鉴——以两大法系为考察中心[J].中国高等教育评论.2019
[3].蔡松杭.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之“舍”与“得”——以两大法系为视角[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9
[4].寇茜.两大法系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比较研究[J].西部学刊.2018
[5].马慧.信赖利益保护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8
[6].汪渊智,和佳佳.代理制度的地域性与国际性——以两大法系代理制度之比较为视角[J].区域与全球发展.2018
[7].黄雪娇.两大法系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改革与开放.2018
[8].李丽峰,陈林,朱北池.论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与两大法系规则比较为视角[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7
[9].王康.罗马法上的“物”对两大法系影响之比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10].阮娜.侦查阶段律师在场制度之两大法系比较研究[J].人民法治.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