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虚假,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主体,责任,信息披露,证券法。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吴维锭[1](2019)在《论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角度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券市场发展和繁荣的基础。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偏重事前端保护,而事后端保护相对薄弱;事后端保护偏重公共执法,而对私人执法~①的重视不足。从国际范围看,存托凭证具有跨境性和有别于传统证券的特殊法律结构,从而在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冲突、责任主体重新厘定、民事责任实现机制等方面对传统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上述挑战,美国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目的性利用"和"实质参与"两项理论成果。借鉴美国经验并且结合中国国情,应当区分CDR类型并设置不同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则:第一,对于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受其注册地和中国法律的双重管辖,存托人不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允许存托人在存托协议中主动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对于非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只受其注册地法律的管辖,存托人需要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CDR的虚假陈述行为,调解和仲裁应为首选的民事责任实现机制;如果二者均不可行,则可运用民事诉讼机制。(本文来源于《南方金融》期刊2019年11期)
王艺超[2](2019)在《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立法中的薄弱环节。审计报告对于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审慎、勤勉尽责。近几年,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案件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一并告上法庭,因而注册会计师不容忽视民事责任的风险。本文探讨注册会计师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而对第叁方(主要是不具有契约关系的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文章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问题层面,分析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现状,并结合案例深入剖析,发现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存在的普遍问题;二是对策层面,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分别从完善相关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提高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能力等方面提出对策。本文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稳健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作为研究宗旨。本文在研究中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运用了审计学和法学知识,参考有关文献,查阅法律法规,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础概念进行了界定与梳理,回顾了注册会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发展阶段和基础概念;具体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此形成文章的研究基础。然后,本文搜集了2013-2018年的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对现状做出分析和问题总结;随后,以兴华所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中的民事纠纷为例,从兴华所虚假陈述、主观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本文在总体现状的基础上,从完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两大方面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4)
马燕[3](2019)在《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会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作为信息披露虚假陈述主体之一的中介机构在法律责任的民事责任这方面立法与实践还有差距,文章认为规范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以及追究会更加完善证券相关法律体系,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5期)
陈王澍[4](2019)在《证券虚假陈述中上市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市场中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需要向因信赖虚假信息而进行证券交易,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我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了负有责任的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需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责任的性质、范围以及构成要件并不明确,存在一定争议。本文通过分析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以及董事责任的法理基础,结合境内外立法和司法经验,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进行了明晰和重构。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构成。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中违背了上述义务,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则需要为由此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章介绍了证券虚假陈述中上市公司董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董事作为公司的内部人,本应由公司来对外承担责任。但在董事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即具有可归责性,需要对第叁人直接承担责任。董事对第叁人责任的性质是法定责任和侵权责任二元并行的,其基础分别是董事的保证和信义义务,及董事不得侵害他人财产的义务。第叁章介绍了证券虚假陈述中上市公司董事责任的形式、归责原则以及构成要件。文章通过梳理归责原则、过错、共同侵权等法律制度的概念,并结合《证券法》及《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认为法定责任下董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下董事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由此,虚假陈述中董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叁部分: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其中主体要件包括“董事负有责任”;主观要件包括法定责任下的“过错”以及侵权责任下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要件包括“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和“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此外,该章还介绍了董事、上市公司对外赔偿后的内部责任分摊和追偿权问题。第四章介绍了董事责任限制制度。责任需要承担,但并非没有限制,董事责任亦有限制。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董事责任免除、董事补偿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缓和董事的责任。董事如牵涉到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如存在董事补偿制度,则公司可以为董事预支律师费等费用,除非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如公司为董事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在不存在除外情形的情况下,投资者还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限制董事责任的目的在于,一方面需要惩戒具有主观恶性的董事,另一方面可为不具有主观恶性的董事提供风险规避与分散途径,避免挫伤其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公司效率下降,并最终损害投资者利益。(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何佳楠[5](2019)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运用比较法和案例分析的视角研究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立法缺陷和实践困境。本文主要围绕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模式、因果关系的论证、赔偿范围的认定、计算方法的优化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的确立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除了引言和结语,文章正文主要有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概况和立法意图,以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分析。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责任的制度框架,进一步展开讨论了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模式和因果关系的证明。通过引入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以期解决“诱空”型虚假陈述的因果证明。第叁章主要介绍了赔偿范围的确定和计算方法的优化,进一步讨论了赔偿基准日的确定规则。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与赔偿范围应当秉承净损失理论,从而避免矫枉过正、过度保护。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国内外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救济路径,通过讨论分析美国、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救济经验,以期优化我国目前的诉讼规则以及完善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期刊2019-03-01)
郑莹莹[6](2019)在《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虚假陈迷作为证券市场所带来的必然产物,《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责任主体的刑事和行政责任,但是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却是极为含糊,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针对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4期)
何信龙[7](2018)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推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重要且复杂,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以推定的方式对其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从而确立了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但是,该推定规则仅就积极诱多虚假陈述因果关系做出规定,未对诱空和消极虚假陈述因果关系做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对诱空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对消极虚假陈述的性质产生误解。为了消除上述困境和误解,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理论基础,探寻规则缺漏背后的根本原因,并汲取我国司法实践在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上的有益经验,从而实现对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则再造。本文正文由四部分组成,将依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运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具体内容和观点如下:第一部分,问题的概述。首先,本部分论述了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功能与必要性,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就是以推定的方式对其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其次,本部分从适用前提、适用区间和抗辩事由叁个方面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具体内容展开剖析;最后,本部分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对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质疑与批判。第二部分,问题的发现。本部分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1455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梳理了司法实践中证券虚假陈述的实践样态、投资者获赔的总体情况及影响投资者获赔的因素,并重点考察司法实践在面对诱空和消极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时的处理方法,目的是总结司法裁判在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困境和误区,从而明确解决问题的方向。第叁部分,问题的分析。本部分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剖析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背后的法理基础,总结其背后存在法理缺陷。一方面,推定规则借鉴了“欺诈市场理论”的有益经验,通过“价格信赖”将证券虚假陈述和投资者的交易决策联系到一起,解决了“主观信赖”的证明难题。但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有多个,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对证券价格的影响效果各不相同,绝对的“唯价格论”不仅无法客观地衡量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在面对消极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时显得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推定规则以实践中的典型样态——“积极诱多虚假陈述”为模型,确立了因果关系推定成立的条件和区间,但由于未考虑诱空和消极虚假陈述的特殊性,使得推定规则不可避免地存在适用范围狭窄的先天缺陷。第四部分,问题的解决。本部分回归侵权责任的理论脉络,尝试以侵权法的理论框架解决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难题。为此,本文依循侵权行为、侵害客体和损害后果的分析思路,分析了积极和消极虚假陈述的不同特点,明确了证券虚假陈述侵害的是以“信息获取”为核心的投资者知情权,总结了投资者受到损害的叁种类型:价格泡沫损失、信息红利损失以及证券风险损失。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不同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构造,以此重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江正阳[8](2017)在《持续性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国证券市场将迎来新的篇章。股票发行注册制实施的前提是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中持续性信息披露尤为重要。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完善持续性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从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出发,梳理我国虚假陈述的概念与形式,最后重点研究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结合证券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当前的审判案例,在我国法学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持续性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构成重点论述。本文认为,1、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应当是基于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责任,侧重于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进行转移或免除;2、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应当包括与虚假陈述相关的全部主体,依其在虚假陈述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抗辩事由;3、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本文认为推定投资者对虚假陈述的信赖是十分合理的,投资者仅需证明其证券交易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即可;4、目前来看,采用计算差额损失的方式来认定投资者损失是较为合理的。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未成熟,仍需要不断的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在本国实际情况下,一步步完善民事责任制度,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良好的法律体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11-02)
杨城[9](2017)在《论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的困境与创新》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利用实证数据剖析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单一化的问题,并将之与美国司法实践中责任主体的多元化进行对比。本文发现,我国《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虚假陈述的多层次责任主体,但司法实践却出现责任主体单一化的结果,由此带来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匹配、中介机构责任不凸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虚化等问题。证券监管部门为强化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利用行政权力主导推进保荐机构、主要股东对受损害的投资者先行赔付,并最终通过股票发行制度改革予以固化。先行赔付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承受着多方面的质疑。但先行赔付制度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责任主体单一化的法律困境,欺诈发行中由保荐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符合现实需要和法理基础。(本文来源于《证券市场导报》期刊2017年07期)
黄馨[10](2017)在《论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市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发展,二十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由于上市公司数量的激增,证券市场监管相对滞后,证券市场中侵害投资者权利的恶性事件频发,其中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就是表现最为严重的行为之一。董事的职务行为涉及到我国证券市场中各个主体的利益,强调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意义重大,不仅能促进他们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预防和制约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且为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启了司法途径,为投资者寻求诉讼救济提供法律上的理论支持。因此,本文就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展开研究。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入手,概述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以及追究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意义。第二部分,通过梳理美国、日本和德国叁个国家关于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分别从投资者对董事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投资者有独特的诉讼形式和建立董事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叁个方面对有关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机制中的相关模式进行探讨和分析。第叁部分,指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现状及存在的叁点问题。首先指出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立法现状和实施现状,然后从投资者追究董事民事责任时前置程序的限制、诉讼形式的不足和董事财力不足以支付投资者损失叁方面提出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不足。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叁点建议。首先提出了完善和扩展前置程序,扩大前置程序的认定主体和明确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期间;其次从扩大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修改权利登记的程序、拓展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和诉权范围叁个方面建议改革完善现有的诉讼模式;最后建议完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5-01)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立法中的薄弱环节。审计报告对于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审慎、勤勉尽责。近几年,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案件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一并告上法庭,因而注册会计师不容忽视民事责任的风险。本文探讨注册会计师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而对第叁方(主要是不具有契约关系的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文章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问题层面,分析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现状,并结合案例深入剖析,发现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存在的普遍问题;二是对策层面,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分别从完善相关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提高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能力等方面提出对策。本文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稳健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作为研究宗旨。本文在研究中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运用了审计学和法学知识,参考有关文献,查阅法律法规,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础概念进行了界定与梳理,回顾了注册会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发展阶段和基础概念;具体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此形成文章的研究基础。然后,本文搜集了2013-2018年的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对现状做出分析和问题总结;随后,以兴华所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中的民事纠纷为例,从兴华所虚假陈述、主观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本文在总体现状的基础上,从完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两大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吴维锭.论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角度切入[J].南方金融.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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