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剑:唯物史观视域下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论文

林剑:唯物史观视域下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论文

哲学

摘要: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是现代社会两种不同的平等观,二者有着共同的价值预设,却又在内容与要求上针锋相对。对二者关系与地位的准确判断,需要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平等问题的历史性。历史既可以消解永恒,也可以解释现实与必然;既意味着一种发展的态度,也看到不同阶段不同情况的合理性。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下,形式平等在现代社会有着历史必然性,而传统意义上的实质平等只不过是对其消极作用的规制,在现阶段,这种规制是必要的并且是需要不断追求与完善的。但平等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始终要以生产方式作为基础。真正的平等在于每个人都能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权,而这只有在高级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

关键词:唯物史观;形式平等;实质平等

自启蒙运动以来,平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地位,乃至于成为一种近似公理的不证自明的存在。就其最抽象、最本原的意义来说,平等指涉的是人们基于同类主体间的一致性确立起来的一种主体与主体等同对待的价值起点。比如说,人人生而为人,共为 “人类”的一份子,因此不论出身贫富、智商高低等一系列差异因素,最起码在作为同类群体的一个主体上,是与其他人“一样”的,而 “一样”就意味着需要把他人放到与自己同样的地位看待。有时候,人们也会扩大这种论证,如将人与其他物种作为同为地球一份子的存在而倡导人与其他自然物的和谐共存。这样看来,平等似乎很容易理解。但实际上,平等不能只是抽象的规则,无法被简单地局限于一种理想的前提预设,而必须放到实际生活当中,去思考其规范意义。在现代社会,不平等一定是不正当的、非正义的,但是一旦人们脱离平等在抽象起点上的实然性,结合具体实际去思考作为一种规范价值的平等,就会发现很多问题,并且从不同的立场出发,做出不同的、有时在具体细节上相互矛盾的解答。比如说,有人认为平等就应该做到一块蛋糕尽可能地平均地分给所有人,有的人则认为要根据能力与责任大小 “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两种诉求针锋相对,却又在社会中并行,谁也不能完全驳倒另一方,这着实是一种奇妙的怪象。

大致来说,无论是根据平等的发展历程还是根据其实践程度,平等都可以被分成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它们是以上述抽象的 “天赋的”平等预设为前提,结合现实情况进行的不同建构。前者指一种抽象的、无条件的平等,即不考虑任何实际差异的情况下,依据最基本的平等价值原则所推断出的平等规范,只要是属于同一类的主体,就无条件地享受相同的权利与义务。所以从狭义上来说,平等应当就指形式平等,因为形式平等更接近于纯粹的平等预设或者说价值起点,是它的直接理解与展开。而这就意味着,形式平等是一种表面的、原则的平等规定,只能以最一般性的面目出现。形式平等也可以被称作机会平等或者是程序平等,因为形式平等更加重视保障程序与过程的不偏不倚,要保障每个主体在实现自我诉求的过程中是平等的,处在相同的竞争机制下,拥有着相等的机会,以便每一个主体都可以自由发挥并实现自身目的。也就是说,形式平等所起到的作用类似于搭建统一的平台,然后使得共同体内部的所有成员在同样的规矩下追求自身利益。而所谓的平等,也就是给所有人平等发挥自我的机会。形式平等对程序的强调离不开对拥有自由意志的个体的“自我”的坚持,也就是说,是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合法所有者,只要不侵犯他人,就有随心所欲地运用自己的能力的自由,这也是源自启蒙时期的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在这个观点的基础上,平等也就是平等地行使个人自由,以任何形式对结果进行调控都是对自由同时也是对个人的平等权利的侵犯。形式平等的这种程序性、抽象性、以自由为基础因而是一种弱干预性的权利规范的特点,决定了它的具体表现多在政治领域,即更多地要求保障社会、政治地位以及权利的平等。比如说,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着本国的公民无论民族、性别、身体状况、知识背景如何,都是一律平等地享有相同的政治权利,履行相同的政治义务。

然而现实情况是复杂的,在设定形式平等规范时所抛弃的那些偶然性,使得形式平等的效果在人们的日常中出现很大的偏差,甚至可能成为助长不平等的帮凶。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实质平等是对形式平等的反思与调整,是对其造成或助长的实质上的不平等的规制与补偿。如果说形式平等是基于同一性来要求平等的、相同的权利义务分配,那么实质平等就是基于差异性来要求差别的分配方式或是调整,并且这种差别对待的根据,依然是为了实现从最根本、最抽象的意义上所要求的平等权。实质平等是一种有具体内容的、有条件的平等,也就是说实质平等的实现,依赖于将视角投向对弱者的补偿与同情。比如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将最贫困者的最大利益作为一条重要的考量因素。但不得不提的是,如果把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关系简化成“程序——结果”的对立,把实质平等所依据的差异性做一种片面的、极端的唯结果论的思考,就很容易变成平均主义倾向,即出发点是“平等”,要求结果也“平等”,不考虑中间的实践创造与社会交往过程。这显然是一种下意识的美好幻想,来自于对形式平等的极端反叛,如果不能正确理解对形式平等的认识与批判,这种幻想倾向就不能得到抑制。如认为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共产主义是平均主义,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而实际上,马克思明确批评过平均主义的观点是一种粗陋的、原始的共产主义观点,是“对整个文化和文明的世界的抽象否定,向贫穷的、没有需求的人——他不仅没有超越私有财产的水平,甚至从来没有达到私有财产的水平——的非自然的单纯倒退”①。想要避免平均主义倾向,就要认识到,实质平等所关注的差异首先应当是事实上业已存在的差距与不平等,是形式平等在设定抽象原则时所故意忽略的诸多因素,其次才是这些具体的个人在现实交往中由于这些因素和条件所导致的不同后果。但无论如何,实质平等所表现出的是对形式平等古板又僵硬的执行程序的担忧。因而相较于形式平等致力于建造统一的竞争平台以保障个人的自由追求,实质平等更加关注每一个主体因而也是他们所组成的群体的实际利益,致力于使同类的每一个主体的利益都能“平等地”得到保障。也因此,经济领域成为不断追求实质平等的舞台,因为经济利益是能够被切身感受到的,并且涉及到的不平等问题更加深刻与复杂。

总的来说,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是矛盾统一的,它们的逻辑起点都是同类主体的相同性,它们的共同现实基础是现代社会的人的交往,但是二者在内容与要求上又针锋相对,表达了当代社会两种不同的利益诉求。并且相比较之下,形式平等更加基础,而实质平等代表了一种更高层面的追求。但是对于这种关系的理解,也存在着不同的感情倾向,有人认为实质平等折射了对平等的真实态度,将实质平等理解为一种应当实现的“实际的”、“真正的”平等,所以比形式平等更高级,更应当作为努力的方向②;也有人认为,实质平等作为一种“积极义务”,是对形式平等的补充,不具有可执行性和可诉性,因而是次要的和辅助的③。二者自然都有其道理,但如果我们不能跳出二者抽象的矛盾统一,认真考察二者的历史与现实基础,那么对形式平等的批判就始终是局限的,进而对实质平等的认识与构建也是不够有效的,对两者孰轻孰重的判断,也只能停留在个人感情倾向基础之上。

(5) 单边磁拉力(以稳态运行15 g的加速度下产生的径向位移所对应的磁拉力与“扫膛”零界位移对应的磁拉力的加权平均值计12 289.5 N)。

因此,平等观念不是普世与永恒的,而是历史的,每一种看似无可辩驳的“普世价值”都有其前提与历史界限,作为一定社会的思想和价值取向,对它的理解与分析必须要看到矗立在一定生产力发展阶段之上的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平等就应该是完全相对的东西。历史既可以消解永恒,也可以解释现实与必然,历史性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也就是现实性。一方面我们否定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观是永恒的,因为我们已经从历史中发现了实例,不同的时代对平等的态度是不同的;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到,同封建时代等级制与不平等的正当与必然一样,现代平等观尤其是形式平等的产生与发展也存在着其历史依据与必然性。以形式平等为核心的现代平等观,本质上讲是一种资产阶级的平等诉求,而资产阶级又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交换的扩大化,原有的旧的以血缘或等级为标准的社会利益分配规则,必定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商品经济想要更加顺畅地进行,必然要求更加开放统一的平台。现代资产阶级对形式平等的要求,对公民政治、社会平等权利的要求,正是为了解除束缚,建立统一的竞争机制。人的平等和自由一样,都是促进商品生产和交换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首先,大工业的发展催生了对大量劳动力的需求,需要雇佣工人们在市场上以一种平等的地位自由支配与出卖自身劳动。倘若社会成员在政治和社会上的地位依旧是不平等的,并且存在着人身依附的性质,无法达到对自我的完全占有与自由支配,那么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交易就无法正常进行,商品生产不断扩大化的脚步就会受到极大的阻碍。其次,商品生产本身就意味着对利润的追逐,意味着商品生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产品的使用价值满足自身的需要,而是要通过满足他人的需要获得产品的交换价值。也就是说,之所以进行商品生产,就是为了卖出商品,获得商品的价值。而要顺利进行商品交易,就必然要遵循平等交换的原则,必须保证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相交换。任何等级制特权的存在,都会破坏市场秩序,破坏商品经济的正常交换形式,也会影响消费市场,从而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封建等级制下,作为“生产工具”的奴隶以及自给自足的小农,显然满足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庞大消费市场的需求。对公民平等权的争取,使大批奴隶、雇农成为自由出卖自身劳动力的雇佣工人,在一定意义上刺激了商品交换、扩大了消费市场。对于商品交换和这种平等权的关系,恩格斯也有论述:“大规模的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平等的(至少在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⑧因此形式平等和自由竞争紧紧联系在一起,成为高度发达的私有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充分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这种政治权利的、抽象的平等平台的重要性,会在现代私有制条件下不断得到强调。

针对该类型小流域主要存在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农村污水、农业面源及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应配置以下主要技术措施:

很明显,这种实质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的。究其原因,资本是逐利的,在通常情况下,资本需要获得平均利润,拥有资本的数量越多,获取利润的权利和能力就越大。而剩余价值是所谓利润的来源,是资本能够不断积累的源泉,是资本主义能够存活与发展的关键秘密。所以只要还存在着雇佣劳动,劳动者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对自己劳动的实质占有,“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或公平的工资,如同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⑩。甚至在社会主义社会,在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实质平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而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也因此按劳分配实际上依然是一种资本主义法权,是一种形式平等,“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因为“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⑪。实际上,只要商品经济还存在着合理性与必然性,形式平等就依然占主导地位,各种实质上的不平等现象就不能得到根除。但是,实质平等除了作为一种真实的存在,也可以是一种相对的、比较的存在。也就是说,虽然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真正的平等无法实现,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我们不能缓和矛盾。为了尽量避免不平等的弊病,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⑫。具体来讲,就是以程序、形式上的不平等比如立法保护的方式,或者以后续调整比如再分配的方式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机会和实际利益。但是归根结底,“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⑬,在私有制和阶级依旧存在的前提下,在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不均、生产方式本身带有私人性质的前提下,财富的占有注定是不均的,平等诉求也就存在着它的界限,对“所得”、财富分配问题的关注和它的不可实现性,一样是必然的。所以与对现实的反思相联系,真正的平等只有在生产方式发生根本改变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现。因为真正的平等,既不是赋予同样的竞争条件,也不是以调整的方式力求保障弱者在当前境况下的利益最大化,而是在更高的历史阶段上,在生产的物质条件集体占有的前提下,人人平等地利用这些条件进行劳动创造。如果依旧如当前的平等观一样做一种结果意义上的考察,那么这时的平等其实是不在乎平等与否的充分自由满足。只要私有制依旧存在,平等就是不彻底的,因为它所保证的自由是建立在敌对他人的基础上的,每个人在充分发展自己的自由时,即使不在形式上损害他人的利益,实际上也避免不了以他人的自由选择作为代价。因此人与人的关系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一种激烈的竞争关系,在这种竞争关系下,人们的劳动是一种以谋生、获利为目的的劳动,人们的平等也永远摆脱不了一种参与竞争、自由竞争的形式平等。而真正的平等关键在于这种竞争性的消除,充分自由地追求自身的发展,不用迫于现实的局促条件和竞争压力而“自由”放弃与妥协,也不会由此而产生一种讨价还价式的平等考量。这种平等的实现,只有最终消灭阶级差别和对立才做得到,因为只有在生产力充分发展、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的基础上,“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才会消失,从而“劳动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这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⑭,人们才是真正平等而自由的。

基于同类主体的相同性,人们普遍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理所当然的,只不过在如何尽量消除不平等、保证平等方面众说纷纭。这样的看法不加反思地主导了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平等不仅和自由一起被作为社会思想体系和价值体系的核心与基础,而且被当作社会是否正当合理的衡量尺度,一种具有永恒性质的天赋权利。但是实际上这样的自然推理存在着历史的断裂。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④现代社会对平等权利不加反思的重视,无法对古今平等要求的差异做出合理的理解与解释,甚至也无法从深层次认识当今存在的不同的平等诉求。只有深入到历史的维度中去,才能了解平等的实质,以及为何其在现代如此深入人心、但其标准又如此大相径庭。

目前,伊拉克国内主要分为3股势力:南部人口占伊拉克多数的什叶派、北部的库尔德人以及巴格达以北以及以西的逊尼派。根据伊拉克战后各方达成的政治默契,伊政府总理由什叶派担任,议会议长由逊尼派担任,总统由库尔德人担任。历史上处于领导地位而战后政治上被边缘化的逊尼派不愿接受新的政治秩序。

近年来,大坝的渗漏事件甚至对于大坝是否具备充分的安全可靠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是否能够防止大坝出现渗漏事件,科学采用混凝土防渗加固措施已经变得尤为重要了。混凝土防渗加固措施在目前的水利大坝工程中已得到广泛的使用,事实证明该措施也发挥其强大的防渗透效果。对于今后该措施更好的完善和改进,希望下文能对相关人士有借鉴之处。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8页。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的生产生活以一种群居的方式进行,以集体的形式共同生产,因而也是以集体的形式共同占有劳动成果,这无疑是高度平等的,因为无论是履行劳动生产的“义务”,还是享受使用劳动产品的“权利”,一方面不会违背个人的“自由意愿”,每个人都愿意为部落的生存与延续贡献必要的力量;另一方面也会尽量做到平等平均,以保证每个成员的生存。但这种高度的平等正是由于它的局限,即低下的生产条件限制了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所以公利即是私利,因而这是一种“不成问题的平等”,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分别,“没有统治和奴役的余地”,不平等现象与平等要求也就无从谈起。平等观念产生的前提,是人们意识到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现象,也就意味着,这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一起出现的。只有伴随着社会的分化、劳动分工以及产品交换的频繁,不平等才随着社会财富的不均等占有而成为了既定的事实。但准确说来,虽然不平等的事实很早就刺激产生了平等的诉求,关于大同社会的美好愿望从古至今一直存在,但平等观念却只有在近代才发展到实际的“统治地位”。正所谓“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⑤,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和价值观念,就是等级与不平等。根源就在于,在自然经济的历史条件下,以手工工具为基础的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必然是以奴隶主与封建主等贵族阶级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而与此相应的,不可避免的是一种贫富分化、尊卑有别的等级制和以不平等为正义的价值观念。具体来讲,在人们的基本物质生产活动仅仅是借助简单工具从事农业和手工业的生产条件下,人本身才是最大的生产力,因此为了更好地生产与保存财富,首先人与周围其他人的直接依赖关系极强;其次为了完成生产必须付出较多的劳动时间。并且不存在大量的剩余产品可供交换,人们也就不可能存在大规模频繁的较为复杂的物质交往活动。何况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交往活动也被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这也就意味着,社会是相对固化的。而在这种社会状态下,等级制是最自然、最容易得到发展的秩序格局,相应地,尊卑有别的不平等才是最合理的价值取向。正如柏拉图所设想的理想国,国家内部成员天生被划分为三部分,统治者、保卫者和生产者,分别拥有着金、银以及铜铁的灵魂,不同的等级因而也就有着不同的权利与责任,各守其序便是最理想的社会形态。“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的作用比任何平等要大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该词是广义上使用的),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⑥古希腊人的平等权利,仅限于城邦成年男性公民之间,女性、奴隶以及外来人都被排斥在外,虽然不否认这种小群体内部的平等权对后世巨大的借鉴意义,但是就一种历史特点来说,这本质上依旧是少部分人对大部分人的优越地位。

以政治、社会地位平等为核心的形式平等观对封建等级制度和观念的取代,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它对于商品经济乃至于现代资本主义文明的发展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这种平等观也有着它自己的历史性和阶级性,作为一种现代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它本质上服务于资产阶级对不受限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自由市场的需求。然而由于每个人实现自我目标的过程不免同时排除了他人达到这一目的,因而形式平等成为了富与贫、强与弱两极分化的催化剂,也使得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不断扩大。作为形式平等的对立面,实质平等诉求的出现正是不同群体对形式平等的弊端的回应。首先就是在实际上被剥削、被压迫的人群和阶级,其出发点是维护自身的实际利益。因为形式平等观所要求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平等,对资产阶级以外的社会成员来说是没有现实的意义的,形式平等所保障的商品等价交换,只不过保证劳动者在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时可以有讨价还价的权利,并不能要求在商品生产过程中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等价计算。其次,资产阶级内部的部分成员,出于缓和社会矛盾与“人道主义”关怀,也会关注事实上的差异,防止资本过度扩张,从而维护本阶级的根本利益。

② 王立:《平等的双重维度: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理论探讨》2011年第2期。

总之,站在不同的立场就会产生不同的实质平等观。对于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者来说,形式平等就是最真实的平等,它保证了人尽其力地发展自我;注意到社会实质差距的部分资产阶级成员,则会认为实质平等意味着以规制与调节的手段,保障弱者的利益,维护现代社会的基本人权;而站在被剥削群体的立场上,实质平等是实际的、真实的、绝对的平等,与形式平等的关系是对立的,将形式平等看作应当被消灭的实质不平等。认为实质平等就是形式平等的极端的自由主义观点,和认为实质平等就是绝对平均主义一样,虽然都一度产生过非常重大的影响,但实际上都是不可取的。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出发,平等的判断应当建立在一定的时代基础上,离开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平等就是一种无意义的空谈。另外,真正的平等绝不仅仅意味着形式平等,因为现存的形式平等是一种虚伪的平等观,停留在抽象的权利上,以人与人的自由交换为基础,实际上暗含着不平等的剥削与占有。而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⑨。这也就意味着平等问题的消弭,即不存在竞争与相互博弈的、真正的自由的实现,使得平等作为一种私人利益考量而失去讨论意义。

注释:

③ 陈霞明:《论实质平等》,《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④⑥⑦⑧⑨⑪⑫⑬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80、481、484—485、482、484、363—364、364、364、365 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78页。

特殊教育老师、康复员轮岗到保育中心照顾孤残儿童的生活。通过接触保育中心的工作,了解到孤残儿童生活的相关情况,有利于康复员和特教老师在专业服务中调整康复和教育目标,满足学生实际的生活需求。特教老师和康复员也可以将自己的专业融入到孤残儿童的生活中,指导保育老师对儿童进行护理、康复和教育。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7页。

中图分类号:D0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11-0005-05

作者简介:林剑,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9;张旭,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责任编辑 胡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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