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征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
摘要:我国法律英语教学历经30余年的发展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教学实践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教材虽种类繁多但欠缺实用性,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教学方法有待改进等。为此,法律英语应以实践性为导向,培养学生用英语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能力。
关键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教材
一、引言
法律英语是一种特殊用途的英语。和日常英语相比,法律英语在语言上保留着较多的古英语和外来语(主要是法语和拉丁语),同时有着丰富的专门用语和独特的表达方式,且句子结构复杂,给法律英语的学习者、使用者乃至讲授者提出了挑战。经济的全球化日益加深了世界各国的交往,法律英语已成为涉外法务工作者不可或缺的工具。我国的法律英语教育与改革开放同步,目前已有40余所院校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了不同层次的法律英语课程,有的院校设置了专门的法律英语专业。法律英语教学虽历经三十余载且不断地进行着改革,但仍然不能满足当前对培养能够熟练运用英语处理涉外法务的人才的需求。本文试图探索法律英语在目标定位、教材编写和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二、法律英语教学目标的定位
从社会需求来看,在我国10万多名律师中能用英语从事涉外法律业务的不足5000人,因此既精通英语又明晰法律的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是比较紧缺的。法律英语可以使学习者开阔视野,了解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同时提高英语的阅读理解和翻译能力,但这不是法律英语教学的根本目的。法律英语不是法律和英语的简单相加,单纯的学好法律知识和掌握英语并不意味着法律英语能力的提高。学习法律英语的目的是使学习者能够在法律环境中熟练使用英语,提高英语的实际应用能力,学会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如何用英语进行法律咨询和谈判,撰写法律文书,以及能够准确把握英文判例等。由于涉外法律事务中多为非诉讼业务,因此在大学公共英语听、说、读、写、译五项全能中,法律英语教学应侧重读、写、译三个方面的训练,对英文法律文件的理解力求准确,法律文书的起草力求正确,中英文翻译转换力求精确。法律英语的教学不能停留在词汇和语法的讲解上,原因是法律英语通常开设在法学专业本科生的高级阶段,学生的英语水平虽然参差不齐,但都已具备了较强的自学英语的基础和能力,教师应在强化读、写、译的基础上,培养学生涉外法律实务中运用英语的能力。与法律英语教学目的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课程如何设置。很多院校将其安排在大三学年,这已基本形成共识。但有些院校只安排一个学期,每周2~3课时,如此安排使学生在短期内无法掌握法律英语,除了获得学分之外很难学到真正的技能。除此之外,很多院校采用粗放式的大班教学,少则50人,多则上百人,违背了语言教学规律,很难形成互动。目前,法律英语没有纳入到法学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中,这说明对法律英语课的重要性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足够的认识。正是由于对法律英语课的定位不明确,导致各院校对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模糊不清,教材的内容和难易程度不一。
三、法律英语的教材
在20世纪80年代初,为了使法学专业的高年级学生和涉外法律工作者在短时间内提高阅读英文法律专业方面书籍的能力,我国出版了一些法律英语方面的读本,但是内容浅显,结构安排不合理,同时缺乏语言技能上的训练。在90年代,随着高校对法律英语教学的重视以及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英语在涉外法务中的作用,出现了以“法律英语”命名的一系列教材。这些教材着重介绍英美法律文化,涵盖各个法律部门,通过背景介绍结合典型案例,使学生加深对英美法律制度了解的同时提高阅读理解能力。在内容、结构和语言技能训练的安排上,突出对法律英语读、写、译方面的培养,力求做到“用外语学专业”和“用专业学外语”的有机结合。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组织和协调机构,使得教材在内容、难度和系统性上程度不一,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本全国通用的法律英语教材。
在国内市场上由于各类法律英语教材的资料取舍和难易程度不同,有的侧重于介绍国外制度,对学生的英语水平要求不高;有的侧重于案例分析,对学生英语水平要求较高。有的教师主张直接采用国外原版教材。国外学者编写的教材能带给我们地道的语言表达和对某个学科独到的见解,能够使学生感受到真正的法律语言,但是也存在着问题。
首先,国外原版教材没有中文注释,没有背景介绍,没有相应的语言技能训练,学生特别是法律英语初学者会感觉到晦涩难懂,容易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其次,国外教材通常篇幅较长,不适宜当前的课时安排。国内教材通常面面俱到,一本书会涵盖各个法律部门,没有侧重,每个法学专业方向只能点到为止。有些法律英语教材就直接以美国法律制度为蓝本,以每个法学专业领域的一两个典型案例(通常是不完整的案例)为依托,这只能作为学生的课外读物来拓宽知识面,而不能作为真正意义上的教材使用。
理想的法律英语教材应以实务为导向,能够训练和培养学生在法律环境下用英语处理涉外法务的能力。因此在材料的取舍上不能涵盖所有法律,应以涉外法务可能会涉及的最常用的领域为主,如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等商事领域。同时结合自身的实践,将外资企业的英文章程和合同等法律文件纳入其中,有效地训练学生中英文转换的能力。在案例的选择上,应参考英美商事领域中有影响的判例。同时一些国际条约和法律文件也可以节选后纳入教材,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WTO法律文本等,使学生感受其精确的表达和标准的法言法语。
四、教学方法
由于法律英语课的定位不清以及市场上没有普遍认可的教材,导致了各院校在教学方法上各行其是。有些教师由于专业知识的局限,在教学过程中把目光放在了对词汇和语法的讲解,以及对英美法律文化的介绍,这远远偏离了法律英语培养能用英语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复合型人才的根本目标。目前,许多学者都推崇案例教学,认为案例教学法可以变静止的法律知识为活的法律实践知识,突破重点难点,用鲜活、逼真的事实,让人学起来记得住、用得着。法律英语教学通过案例的使用,能够缩短现实社会与法律书本知识之间的距离,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笔者也认为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英语课首选的教学方法。一方面,便于教师选材,可以通过Westlaw等数据库挑选出适当的案例;另一方面,学生通过阅读案例可以提高阅读理解能力,积累大量的单词和专门的表达方法。这里既要发挥教师的自主性,也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在课上要充分讲解案例中的难点和精髓,使学生领会法官判决中的逻辑推理和引申出的原则,同时也应给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机会。英国大学的法学院每个教师都要以Tutorial(导师个别指导)的形式带领学生讨论案例,学生被分成不同的小组负责不同的案件。每组学生各有分工,有的负责案件的事实部分,有的负责争论和诉求,有的负责一审,有的负责二审。笔者在实践中也采取这种方式引导学生讨论,并给学生在课堂上展示的机会,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增强了团队精神,效果比完全由教师讲解要好。采用案例教学法,充分理解案例的来龙去脉并不是最终目的,关键是通过学习案例学生能得到哪些启示,案例中确立的原则与我国法上相应的制度有哪些联系和区别,最终要上升到比较法的高度,这对授课教师来说是个巨大的挑战。但在采取案例教学方法的同时,却不能仅关注案例,在教学过程中还应注重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例如,在公司法领域的教学中可以要求学生尝试用英文起草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模拟真实环境用英语进行谈判并撰写英文合同,既能锻炼学生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又能提高学生英文写作和翻译的能力,可以为学生毕业后到外资律所和跨国公司法务部门从事非讼业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总之,无论采用哪种教学方法都要和实践相结合,一方面,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避免照本宣科;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在接受训练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掌握相应的技能。
五、师资问题
与法律英语教学密不可分的一个问题就是师资。目前,各院校讲授法律英语或相关课程的教师共有四类,分别为英语专业教师、法学专业教师、既有英语或法学专业学历同时又有在英美国家攻读法学研究生背景的教师、在涉外律所工作的律师和外籍专家。
首先,英语专业教师有深厚的英文功底和丰富的语言授课经验,但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学逻辑思维,很难将语言所承载的法律知识和理念讲透。
其次,英文能力较弱的法学专业教师由于读不懂英文原版的著作和案例,以及英文公司章程、合同等法律文件,如果承担法律英语课会感到力不从心。
第三类教师能够将英语与法律知识融汇贯通,无疑最适合教授法律英语课,但这类海归人员在高校里并不多见。有些校直接聘请外资律所的律师或合伙人讲法律英语,这种做法初衷很好且授课的律师有着丰富的用英语处理涉外法务的经验,但是存在着几个问题:(1)讲课费用高;(2)没有系统的教学内容;(3)讲课随意性大;(4)由于自身琐碎的事务,很难保证按时上课;(5)由于不是教师出身,很难处理好教与学的关系,很难有效调动学生实现教学目标;(6)由于不属于院系的编制,很难做到对外聘专家有效的管理。因此,师资问题也是影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的采用以及制约法律英语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
六、结语
总而言之,法律英语在我国还是一门边缘学科,尚未受到足够重视。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法律英语这门课的现状不能满足我国对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律英语的培养目标应定位在打造能熟练运用英语处理涉外法务的人才,以偏重实务的教材为基础,提高学生在法律环境下运用英语的技能,特别是读、写、译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突出案例教学法,加强师生间的互动,强化对学生英文技能的训练,为今后从事涉外法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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