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不能顺利推行存在的原因分析

工伤康复不能顺利推行存在的原因分析

李卉梅邓文华谭少嫣

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在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职工若发生工伤即可享受工伤康复相关待遇。但工伤康复在推行的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阻力,很多职工并没有享受到工伤康复,失去最佳的康复机会,据调查全国每年能真正接受工伤康复的工伤病人不足三成,

究其原因如下:

1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1.1工伤职工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因工受伤后不能享受工伤康复相关待遇。

1.2工伤康复知识、资讯的缺乏:用人单位不懂工伤康复相关政策,不知道从何种途径获取工伤康复相关信息,不懂如何申请,不相信国家能免费为职工进行系列康复,从而使职工失去康复的机会。

1.3认为申请手续繁琐:用人单位懂工伤康复相关政策,嫌申请手续繁琐,往返所属社保局和康复医院麻烦,并不积极为工伤职工办理相关工伤康复申请手续,从而使职工失去康复的机会。

1.4愿意采用私下协商赔偿方法:用人单位不够重视职工的权益和身心健康,发生工伤后希望能尽快解决劳资纠纷,往往私下采用赔偿的方式,并不希望职工再去进行康复。

1.5不愿支付工伤康复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相关规定职工在进行工伤康复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待遇,很多用人单位希望职工能早点上班为单位创造效益,并不希望工伤职工能申请去康复,认为康复期间既没有工作还有单位支付相关待遇,太不划算,故不愿意职工再去进行康复。

1.6频繁更换经办人:用人单位经常更换经办人,导致熟悉了工伤康复相关政策和申请流程的人力资源中断或变更,各项联络资源不能得到有效衔接和错失。

1.7陪护费用不能解决:由于工伤基金康复费用的支出仅限于工伤病人,对于请陪护的费用支付并不支持,但绝大部分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很长一段时间乃至终身均达不到自理水平,需要陪护照顾,这其中职工若在家休养家人可顺带照顾,若要住院则要求能有专职陪护人员来医院照看,由于忙于工作,很多家庭不能派出专职成员随同,则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在康复期间的陪护费用,部分用人单位并不愿支付这笔费用。

2工伤职工自身原因:

2.1工伤康复政策信息资源缺乏:工伤职工不懂工伤康复的相关政策,不知道从何种途径获取工伤康复的相关信息和申请流程,怕康复的费用到最后要自己出,所以错过或放弃康复。

2.2.对医院产生恐惧和排斥心理:工伤职工在临床医疗阶段,往往经过痛苦的救治,对医院产生恐惧和排斥心理,当得知要再次去医院住院时,便有抵触情绪,拒绝康复。

2.3害怕丢失工作:工伤职工受伤后,往往经过早期的临床治疗已经耽误上班时间,且很多的职工身居重要岗位,待遇优厚,过长时间的病休害怕用人单位会启用新的人员代替自己原有的位置,丢失工作而拒绝康复。

2.4认为会影响伤残等级的评定:工伤康复政策尽管提倡“先康复,后评残”的原则,但绝大部分工伤职工为了能得到满意的伤残等级结果,拒绝康复,认为康复能降低伤残等级,影响评级结果。

2.5不能适应医院的生活:经过前期的临床治疗,除产生恐惧和抵触的心理外,工伤职工认为住院要受到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的同时,还要接受辛苦的康复训练,衣食住行各项均不如家中,远离家人,宁愿自己在家休养与亲人在一起,也不愿来医院进行后续的康复治疗。

3医院方面的原因

3.1缺乏工伤康复的政策资讯:工伤职工受伤后均要经历临床的救治阶段,达到出院标准,医生便要求病人出院,临床医生很少给病人强调后期进行系统康复的重要性,仅止要求病人出院回家自行锻炼,定期复诊,更不知晓工伤康复的相关政策待遇及康复申请流程,造成很多病人错失最佳的康复机会。

3.2缺乏基本的康复知识:绝大部分临床医生缺乏康复的基本知识,认为康复训练会影响手术的稳定,要求病人减少活动,在家休养即可,没有必要再进行住院康复训练。

3.3追求医院自身的经济效益:个别临床医院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在完成早期的救治,即使病人病情已到了康复阶段,但仍留住在临床科室,耽误病人的早期康复介入,很多病人在临床医院渡过漫长的时间出院后,不仅错过最佳的康复时机,财力和精力已被消磨,病人本人、家属及用人单位再也不愿到康复医院住院治疗。

3.4康复机构的不规范经营:康复医学是90年代后崛起的一名医学科目,当今的医疗机构大到三甲医院,小到社区医疗卫生场所,均开展有不同规模的康复项目。尽管不规范、不齐全但对外仍以康复机构宣传,很多需要系统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和单位为了就近甚至自己掏钱进行后续的康复训练,既不规范,也与工伤保险政策的初衷相违背。

4社会方面的原因

4.1康复申请审批手续复杂:为确保工伤康复政策能准确、有效落实,工伤基金合理支付,很多社保经办机构在康复申请审批环节层层把关,各自出台相关审批流程和管理措施,虽能起到一定的监控作用,但由于审批手续繁杂、过程漫长导致很多用人单位经办人和工伤职工望而生畏,故放弃康复申请,

4.2工伤康复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工伤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建立健全职业安全监控机制以保障工伤保险制度高效切实的运行,世界上绝大多数地区和国家都是由政府承担着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责任。我国政府监管责任缺失主要表现在对安全生产监察、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用人单位及部分社保机构对工伤政策的曲解,对农民工权益的漠视,认为工伤康复可有可无。

4.3缺乏统一、规范的工伤康复体系:工伤康复的推行需要建立整套无缝连接的管理体系,并全面推广,但目前我国仍处在各地市自行建立康复申请审批流程,标准不一、责权不清、监管不严、执行不力的情况,整个社会包括工伤职工自己均有“轻康复,重补偿”的思想,工伤康复的推行遭遇很多的阻力,均与工伤康复体系的建立有很重要的关系。

5小结

工伤康复政策的出台使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提高生活质量。能够促进工伤职工恢复工作角色的转变,由伤残者重新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体现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及对工伤职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关怀,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工伤康复工作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而因为上述种种原因导致工伤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康复带来的厚益,实在是值得让人反思,希望全社会共同来关注工伤职工这个群体的权益,让党执政为民的宗旨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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