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决议不成立的创设是为弥补无效、可撤销二分法保护的不足,其理论基础为决议是强调程序的共同法律行为。但是,由于法律行为以合同为典型对象,而决议与合同存在深刻不同,因此,现有的法律行为一般理论无法准确定性决议不成立,也无法为不成立事由的讨论提供指引。决议不成立的功能在于填补无效事由过窄的漏洞,其实包含不成立和虽成立但无效两种性质不同的情况。决议不成立的事由因此应该分两步讨论,首先确定决议构成的最低要件,其次讨论会否定决议效力的程序瑕疵,并基于股东撤销决议的可能性来与可撤销事由区分。决议不成立事由应限定在召集、会议记录的缺乏或严重瑕疵以及表决的缺乏。《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应做相应的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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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殷秋实
关键词: 法律行为,决议不成立,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程序瑕疵
来源: 中外法学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 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研究”(项目编号:18SFB3032)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2.291.91
页码: 156-179
总页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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