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斡旋受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斡旋受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受贿罪,不正当,国家工作人员,文昌市,职务,海南省,司法。

斡旋受贿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李丁涛[1](2019)在《斡旋受贿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交织时如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李某,女,中共党员,某区发改委副主任。2016年9月,某市政工程公司为承接辖区道路排水工程项目,请托李某给予关照,李某通过该区副区长赵某分管市政工程建设的职务行为,使该市政工程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谋取竞争优势,并顺利中标。为表示感谢,该(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6-12)

毕梨源[2](2019)在《论斡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的思想史学家约翰·爱默里克·爱德华·达尔伯格-阿克顿勋爵在《自由与权力》一书中提到“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若公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必然产生难以控制的腐败。中国作为现今世界范围内发展最为快速的国家,政府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在基础设施大量建设、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权力寻租也成为了民生热议的焦点问题。公权力在人民的社会生活中仍占据主要位置,起着主导作用。这种主导性质的公权力引起的后果即为权利不正当扩张,这种扩张使得人民生活被不同程度的干预。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之后我国反腐败的态势迅猛,在全国展开了一次意义深远,规模庞大、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型的反腐活动,此次反腐模式的目的之一即在于将政府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序的进一步控制公权力,尽最大可能的保护人民的各项权利。在腐败问题的各种形态中,贿赂类犯罪是一种高比例的类型。在贿赂性质的犯罪中,犯罪过程中滋生、衍生了不同的形式,这种形式多样性在整个实践过程中变得愈加复杂,这种特征导致打击行贿受贿犯罪愈加困难。在众多行贿受贿犯罪中,斡旋受贿犯罪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隐蔽性,这与当下我国的实际国情相关,更偏向人情社会的国情为斡旋受贿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这种实际情况对司法机关侦办相关案件增加了相当难度。对于斡旋受贿犯罪,我国无论是在实践领域还是理论界都已经积累了一定程度的底蕴。尤其是理论界对相关斡旋受贿的理论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指导了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工作,有关刑事法益理论的发展更是为斡旋受贿犯罪行为的界定提供了理论的核心脉络。除此之外,我国还不断借鉴引进国外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法研究,这种研究方法也为我国斡旋受贿罪的理论发展与实践推进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帮助。(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9-06-01)

程婷婷[3](2019)在《斡旋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政府公信力,开展反腐工作正是众望所归。其中贿赂犯罪作为职务犯罪中最为频发的一类犯罪,占职务犯罪的近70%,受贿罪逐渐成为了经济发展大背景下职务犯罪的新趋势。这一变化的出现有其独特的原因,中国人情社会的余热延续至今,复杂的人际交往,多样的利益需求,浓厚的“官本位”思想,使得权钱交易的获利模式也仍然存续至今,同时交易方式更加多样,对社会利益的损害更加严重,极大地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斡旋受贿做为最能体现熟人社会特质的受贿罪新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它的各构成要件如何认定,具有极大的争议。例如对谋取利益的前提条件——权利的类型如何认定,斡旋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如何区分,谋利行为的实施程度、利益的正当与否如何认定,甚至谋取利益要件是否取消,这些受贿类犯罪中老生常谈的理论争议久久无法得出定论,原因之一在于目前的立法手段还无法实现将层出不穷的受贿类型以及不断翻新的犯罪方式统一概括,只能通过不断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弥补立法上的漏洞,但是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这个过程一直在反复。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的模式,每一环节的准确认定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斡旋受贿的认定难主要原因在于对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的理解,“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斡旋受贿罪与受贿罪最大的区别之一,立法对此做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是理论层面与司法实践之间在衔接上仍存在模糊之处,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该要件的认定困难重重,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不断挑战着司法权威。本人从这一显着区别入手,结合四个典型案例,提炼出司法认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剖析其中蕴含的法理,解读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厘清“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内涵、“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斡旋受贿中构成要件的性质、实施程度的认定等问题,梳理出刑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中相应的缺陷;分承诺、实施、实现叁个阶段详细分析斡旋受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如何认定,全面分析“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以期解决斡旋受贿犯罪中一部分认定难问题,最终对我国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一定的影响与借鉴作用,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做出一点贡献。(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5-01)

江舟,洪记[4](2018)在《两通电话拨出去,1200万感谢费到手了》一文中研究指出前不久,海南省文昌市委原常委文海受贿案尘埃落定。经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文海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20万元,继续追缴余款340万元。已过知天命之年的文海原本可以在文昌市委常委的位子上体面地退下来,含饴弄孙(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11-20)

李丁涛[5](2018)在《普通受贿、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案例一 甲某,某区环保局副局长(分管下属环境监察支队),中共党员。2016年7月,某工程项目被辖区环境监察支队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项目老板李某请托甲某帮忙协调,并送予甲某好处费5万元,后甲某通过向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张某打招呼,使张(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8-04-18)

任亚卓[6](2018)在《陆某斡旋受贿犯罪案认定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腐败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并危及社会民主、公平法治,侵蚀积极向上的价值观,损害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历来受人深恶痛绝。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问题被提高到关乎国家存亡的高度,全国上下掀起了一场反腐风暴。笔者深处职务犯罪查办一线,发现绝大部分贿赂犯罪案件除了钱权交易,还都披着友情与人情的外衣;结合传统的中国式熟人社会中,人情观念、圈子文化弱化法治观念,软化法治规则,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治的尊严和公平正义。在贿赂犯罪中,又以《刑法》第388条规定的犯罪客观方面较为复杂,涉案人员多直接以“人情”为借口开脱罪责;同时,该法条在命名、罪状和犯罪客观方面均表现得较复杂,法律实践人员与刑法学者对该法条与《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在定罪与区分上仍存在较大分歧;使得司法部门在运用该法条时也面临很多困惑。本文以笔者亲自侦办的国家工作人员陆某斡旋受贿罪案件为切入点,首先,简述陆某犯罪案件的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结果和裁判依据;介绍该案在司法认定上的不同意见,并对多方的观点进行评价和归纳。其次,运用刑法基本理论,对陆某案中呈现出的诸如:斡旋基础条件的认定,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二次及多次斡旋情况的认定,斡旋人向受斡旋人贿送财物行为的认定,以及陆某退款行为和犯罪金额认定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斡旋受贿罪案件不同于其他贿赂案件认定的方法。最后,提出笔者对该案的思考,从完善斡旋受贿罪立法和量刑,完善过问案件登记和廉政账户制度配套建设,以及重构职务犯罪调处权的角度以使法律之中体现人情的温度。(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04-01)

丁宏[7](2017)在《斡旋受贿罪中“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正确理解"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认定斡旋型受贿罪的重点和难点。"因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在履职过程中,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联系等形成的交往关系。这类关系主要体现为合作关系,既可是日常的合作关系,也可是偶发的合作关系,合作关系为权力交换提供了客观基础。"因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虽无工作联系,但基于特定的职位,存在权力交换可能。诸如上下级单位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影响等。斡旋受贿行为一般有叁个重要特征:一是职权未及性,二是职务非制约性,叁是权力交换性。(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7年22期)

相吉江[8](2017)在《通过中间人进行斡旋受贿的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某市房管局局长甲接受乙的请托并收受乙的财物后,利用自己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市一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给该市某区消防局局长丁打招呼,由于丁和丙是同学兼老乡关系,碍于情面,丁利用本人的职务行为为乙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甲利用了自己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但该行为的影响力仅及于不具有国家工作(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7年16期)

邵佳盈[9](2017)在《关于斡旋受贿犯罪立法完善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受贿犯罪的种类越来越多样,犯罪数量也越来越多,其中,斡旋受贿就是近几年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受贿犯罪类型。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斡旋受贿的规定还不尽完善,本文将着眼于立法角度,提出相关斡旋受贿犯罪的争议问题以及相应的立法完善途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4期)

李崇祯[10](2016)在《浅论斡旋受贿犯罪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种特殊的受贿形态,斡旋受贿的具体认定在法律规定中并不明晰,在司法实践中的判断也较为困难。基于此,本文主要探讨了斡旋受贿中如何认定"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谋取不正当利益",对由此引发的法律思考提出了个人见解。(本文来源于《祖国》期刊2016年23期)

斡旋受贿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英国的思想史学家约翰·爱默里克·爱德华·达尔伯格-阿克顿勋爵在《自由与权力》一书中提到“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若公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必然产生难以控制的腐败。中国作为现今世界范围内发展最为快速的国家,政府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在基础设施大量建设、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权力寻租也成为了民生热议的焦点问题。公权力在人民的社会生活中仍占据主要位置,起着主导作用。这种主导性质的公权力引起的后果即为权利不正当扩张,这种扩张使得人民生活被不同程度的干预。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之后我国反腐败的态势迅猛,在全国展开了一次意义深远,规模庞大、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型的反腐活动,此次反腐模式的目的之一即在于将政府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序的进一步控制公权力,尽最大可能的保护人民的各项权利。在腐败问题的各种形态中,贿赂类犯罪是一种高比例的类型。在贿赂性质的犯罪中,犯罪过程中滋生、衍生了不同的形式,这种形式多样性在整个实践过程中变得愈加复杂,这种特征导致打击行贿受贿犯罪愈加困难。在众多行贿受贿犯罪中,斡旋受贿犯罪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隐蔽性,这与当下我国的实际国情相关,更偏向人情社会的国情为斡旋受贿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这种实际情况对司法机关侦办相关案件增加了相当难度。对于斡旋受贿犯罪,我国无论是在实践领域还是理论界都已经积累了一定程度的底蕴。尤其是理论界对相关斡旋受贿的理论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指导了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工作,有关刑事法益理论的发展更是为斡旋受贿犯罪行为的界定提供了理论的核心脉络。除此之外,我国还不断借鉴引进国外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法研究,这种研究方法也为我国斡旋受贿罪的理论发展与实践推进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斡旋受贿论文参考文献

[1].李丁涛.斡旋受贿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交织时如何认定[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2].毕梨源.论斡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D].长春理工大学.2019

[3].程婷婷.斡旋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认定[D].甘肃政法学院.2019

[4].江舟,洪记.两通电话拨出去,1200万感谢费到手了[N].检察日报.2018

[5].李丁涛.普通受贿、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辨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

[6].任亚卓.陆某斡旋受贿犯罪案认定的分析[D].兰州大学.2018

[7].丁宏.斡旋受贿罪中“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界定[J].中国检察官.2017

[8].相吉江.通过中间人进行斡旋受贿的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7

[9].邵佳盈.关于斡旋受贿犯罪立法完善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7

[10].李崇祯.浅论斡旋受贿犯罪的认定[J].祖国.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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