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救济体系论文-袁晶

违约救济体系论文-袁晶

导读:本文包含了违约救济体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救济体系,合同的道德约束

违约救济体系论文文献综述

袁晶[1](2010)在《论违约救济体系中的实际履行》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履行是合同法违约救济体系中的一种由来已久的重要救济方式。在大陆法系违约救济体系中,实际履行处于优先于损害赔偿的地位,而在英美法系中实际履行仅仅是衡平法上的补充性救济方式。在我国合同法违约救济体系中,法律条文规定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采取补救措施为并列的救济方式。笔者认为,对实际履行的理解是与对合同理念的解读息息相关的,不仅仅在学术上有其意义和价值,在实践中亦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首先比较了实际履行在两大法系违约救济体系中的适用和地位的差异,并归纳介绍了我国合同法上违约救济体系中实际履行的历史沿革、制度现状。在梳理制度脉络的同时,力求从较深层次分析两大法系和我国违约救济体系中实际履行的立法成因。论文接下来从法理学和法经济学的角度,通过与违约救济体系中另一项重要的救济方式——损害赔偿的比较,论证了实际履行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最后结合前文分析、论证,针对我国违约救济体系中实际履行的立法现状,提出笔者的若干想法。(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0-04-01)

李元伟[2](2010)在《实际履行在违约救济体系中的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履行制是我国违约体系中的首要救济方式,在违约救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近年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实际履行的地位面临着极大挑战。理论上,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有效违约理论使实际履行的作用逐渐边缘化。在司法审判中,除了给付金钱的债务外,很少有判决涉及到实际履行的适用。那么在违约责任体系中,实际履行应该以怎样的定位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进行探讨。笔者通过对比的方法分析了两大法系中关于实际履行制度的规定,进而得出实际履行制度在两大法系中的主要区别在于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的适用顺序不同。通过分析这种区别背后的原因,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实际履行发展的进路。笔者认为实际履行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可取代,但是实际履行制度也有一些缺陷,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实际履行的相关规定,同时应扩大优先适用损害赔偿的范围。(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0-04-01)

单平基[3](2007)在《实际履行在买卖合同违约救济体系中的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救济即无权利”。对违约救济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对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完善合同违约救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对买卖合同违约救济体系中的实际履行救济方式进行了分析定位。由于损害赔偿救济方式的不足以及效率违约理论的不能成立,本文认为,实际履行救济制度在买卖合同违约救济体系中仍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传统实际履行救济方式在买卖合同违约救济体系的适用中亦存在诸多缺陷,为此论文通过对能否实现替代性购买,将实际履行救济方式分为“真实”实际履行与“虚拟”实际履行。当可以进行替代性购买时,应赋予当事人获得“虚拟”实际履行救济的权利。论文对“虚拟”实际履行与“真实”实际履行及损害赔偿救济方式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其优点所在。论文对将“虚拟”实际履行纳入我国《合同法》买卖合同违约救济体系提出了建议,以期达到对受害人利益更好保护、买卖合同违约救济体系更加完善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7-04-01)

成熙[4](2007)在《论实际履行在违约救济体系中的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履行(又称强制履行、继续履行)作为一种救济方式在大陆法系存在已久,相反,在英美法中它却仅能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救济措施而“不登大雅之堂”。因此,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大陆法系中实际履行具有“优先性”,而英美法中则是损害赔偿优先。但正是这种语焉不详的表述成为作者对此问题进行探究的最初动因。本文从实证分析出发,力求对实际履行在两大法系中的地位差异及其深层次原因作较为准确的说明,进而通过挖掘实际履行越来越不被人所重视的意义和价值,为其作为一种基本的救济方式提供正当化说明,并就其在将来民法典立法中的制度设计提出意见。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组成。前言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的写作背景及意义。主要包括研究对象、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写作目的和意义以及本文写作的结构和方法。本部分希望对本文的写作作一个前提性说明。正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实际履行及相关概念的概述。本部分对实际履行的含义、特征以及何为实际履行的地位进行了界定,作为全文的研究前提。第二部分,两大法系中实际履行地位的比较考察。本部分以对“优先性”这一概念的重新理解为切入点,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及相关国际公约的立法例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力求较为准确地界定实际履行在两大法系违约救济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以为后文论述奠定实证基础,并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叁部分,在前文对制度差异的分析基础上,本部分对实际履行在两大法系地位差别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寻求规范背后的逻辑支撑和伦理背景,从观念和历史的视角更为深入地对这种差别予以描述。第四部分,本部分在对现存两种立法思路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为实际履行作为一种基本的救济方式提供正当化说明。为此本文选择从体系和功能这两个新的视角出发,对实际履行在违约法中的应有地位及其与损害赔偿关系进行了重新阐释,努力挖掘实际履行不为人所重视的制度价值,并对如何合理协调制度之间的矛盾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五部分,本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就我国有关实际履行的规范如何理解和适用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将来民法典中如何对该制度进行完善以及更为合理地安排其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提出建议。最后,总结整篇论文,概括本文的中心内容,以为结论。(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违约救济体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实际履行制是我国违约体系中的首要救济方式,在违约救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近年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实际履行的地位面临着极大挑战。理论上,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有效违约理论使实际履行的作用逐渐边缘化。在司法审判中,除了给付金钱的债务外,很少有判决涉及到实际履行的适用。那么在违约责任体系中,实际履行应该以怎样的定位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进行探讨。笔者通过对比的方法分析了两大法系中关于实际履行制度的规定,进而得出实际履行制度在两大法系中的主要区别在于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的适用顺序不同。通过分析这种区别背后的原因,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实际履行发展的进路。笔者认为实际履行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可取代,但是实际履行制度也有一些缺陷,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实际履行的相关规定,同时应扩大优先适用损害赔偿的范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违约救济体系论文参考文献

[1].袁晶.论违约救济体系中的实际履行[D].吉林大学.2010

[2].李元伟.实际履行在违约救济体系中的定位[D].吉林大学.2010

[3].单平基.实际履行在买卖合同违约救济体系中的定位[D].吉林大学.2007

[4].成熙.论实际履行在违约救济体系中的地位[D].中国政法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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