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涉法涉诉访反窥司法公正与法律监督

从涉法涉诉访反窥司法公正与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108-02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凸显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权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近几年来涉法涉诉案件占信访案件的比例加大,出现的问题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涉法涉诉群体性事件是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群体性事件的重合部分,由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群众维权观念片面等原因造成,呈现群体性、突发性、涉法涉诉性等特点,本文从涉法涉诉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和特点出发,提出对策性思考。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群体性事件;解决机制

一、涉法涉诉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对抗和激化的具体表现,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严重影响、干扰乃至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社会冲突事件,群体性事件多数参与者是群众,只有极少数是坏人。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相近的群众或者个别团体、个别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不能得到满足时,经过酝酿,采取不当方式寻求解决问题,并产生一定社会危害的非法集体活动。深入分析,群体性事件基本上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非对抗性,基本上属于经济利益诉求问题,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综上所述,群体性事件是指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团体、组织因利益受损且诉求受阻,而采取非正常方式寻求解决的社会冲突事件。涉法涉诉信访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法、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内容主要是群众不服有关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办理进入或应当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的作为与不作为。由此,属于两者重合部分的“涉法涉诉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就不言而喻了。涉法涉诉群体性事件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法、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主要是群众不服有关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办理进入或应当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的作为与不作为,致使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团体、组织因利益受损且诉求受阻,而采取非正常方式寻求解决的社会冲突事件。

二、涉法涉诉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剖析

相异于一般信访,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基于两个环节,即一是权益受侵害,二是救济受阻碍。加入涉法涉诉因素,则可能是由于政法单位办案过程中直接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或者是在群众其他利益受侵害寻求法律保障未果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司法腐败与不公。“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但实践中存在不少不公正的执法司法行为。如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不依法执法办案或者办关系案、人情案以及金钱案,徇私枉法;司法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不精,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产生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造成冤假错案;司法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漠视群众诉求,不积极作为等。这些行为直接导致群众产生对立情绪,丧失对政法机关的信任,诱使非正常上访、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产生。

第二,群众维权意识觉醒与维权观念片面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此引发出的社会公众及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评判标准不一。随着法制教育与法律宣传自上而下逐渐推进,群众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均得到提升,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也明显提高,并积极采用起诉、举报、控告、申诉等法律途径为实现权益而努力。然而,长久以来形成的“唯上”、“唯官”,“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观念使得群众一旦不服执法、司法处置结果,便认为办案机关相互勾结,只有向上级或直接向政府反映才能避免不公,于是不待司法途径做出最后的结果,就越级上访,使事件影响扩大化。至于在对司法公正性评判标准不一上。

第三,“权大于法”的思想意识难以转变。自古以来,中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统治下,在老百姓心目中,一直把官放在第一位。而今,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还是存在于人们心中,很多人觉得司法机关是处在政府的管辖之下,有些案件通过法律途径不能够公正解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要人员利用自身权力施加压力或者另一种理解可以是在对簿公堂的两方中,有一方是有权有势,而另一方则处在弱势,那么很多人就向往于上访,希望能够找到更有权的领导,来一个公正断决。还有些人则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既要花较长的时间,又要支付大量的诉讼费用,而上访的途径既经济又实惠。所以在此基础上,有些人就寄希望于上访。

除此之外,社会舆论的消极引导作用和社会转型背景下的纠纷复杂化也同样导致涉法涉诉案件进一步增加。

三、涉法涉诉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机制探析

涉法涉诉群体性事件从产生过程来看,可以分成以下三个阶段:纠纷产生阶段、信访处置阶段、群体性事件处置阶段。为了更好的应对不同阶段出现的问题,笔者结合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就涉法涉诉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建立以涉法涉诉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处置机制为核心的预防体系

大多数情况表明,凡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大多在审判实体、审判程序或执行上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因此,严格审判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司法,是杜绝涉法涉诉上访的治本之策。涉法涉诉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就是旨在进一步增强职能部门与办案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从源头上减少与避免涉法涉诉访。首先要努力加强执法、司法队伍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增强执法和司法能力,提高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再次,要加强案件的流程管理,要层层把关,层层负责,限期办理;最后,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严格追究执法违法、枉法裁判人员的责任。

在加强政法机关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的同时,预防涉法涉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应当着力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解决思想上的症结,从思想认识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以此来促使群众息访。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水平的主要渠道就是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改变“唯大”、“唯上”的上访观念,消除“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越闹越解决”的心理状态。引导上访群众通过仲裁行政复议法律诉讼等渠道解决,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以此来促使其息访。

(二)建立以分工负责、联合调处的合作式涉法涉诉信访处置方式

1.畅通信访渠道。完善各种信访受理途径,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包括保障举报电话专人接听,网络举报正常开通,邮箱邮件专门管理等,同时可以设立纪检监察举报箱和专门举报电话;可以在各单位配备信访信息员专门负责收集、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再者应当积极探索新途径,如创建检察联络室,设立平安中心,依托派出法庭与司法所等贴近群众的机构,收集信访信息,了解群众的诉求,为问题处置与稳控布置做准备。

2.完善接待制度。首先要提高接待人的服务意识,信访接待部门是各政法机关直面人民群众的重要窗口,直接关系着机关形象,而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为民做主、替民伸冤是这一部门的本职工作。接待人要遵循“热情接待、细心倾听、正确引导、公正查办”这一基本原则,做到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同时要努力提高接待技巧,平息来访人的负面情绪,使其平心静气地面对问题。第三,要改革完善一把手接访制度,如“院长接待日”、“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把信访工作提高到应有的高度,同时积极开展下访活动,主动深入基层,掌握信访动态。

3.强化信访反馈制度。按照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等要求,严格落实初查责任,内部采用催办形式敦促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外部由有关交办、转办单位监督,使反馈结果及时告知负责答复的单位与部门,以便第一时间使来访人知悉结果,也便于息访息诉措施及时推进,从而妥善解决问题。特别注意的是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勇于承担责任、敢于纠正错误,同时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提高办案质量,在首次办案过程中履行职责,使原告、被告,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心悦诚服,认罪服法,高水平、高质量的把案件办成铁案,从源头上就杜绝了涉法涉诉案件的产生。

4.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沟通制度。实际办案中,出现涉法涉诉访的来访人因由于不满法院刑事判决而认为公安、检察机关也存在不当执法行为,因而将三家机关一起上告的情形。这类上访人往往同时向三家机关信访部门反映问题,也会向政法委上访,因此为了避免各种司法资源重复处理同一信访问题,需要互相沟通信访信息,可以由政法委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一个机关全力负责,其余机关在息诉与稳控上积极配合。另一种有效方案是可以在三机关之间建立一个公用的网络系统,专门用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让更新的信息能够及时的传到三个机关中,那么重复性处理一个问题的事件就会减少发生,这样可以充分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并且很多时候各个机关还可以互相借鉴处理信访问题的方法,对一个案件也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最后总结起来形成一个最优措施。这种方法既有利于不浪费资源,不重复处理问题也可以更好的解决问题。

(三)建立囊括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与后续跟踪的系统处置机制

1.预警预防机制,要求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网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确保报送信息客观、全面、准确,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排查、研判。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与预测,应及时启动预警程序,核实相关情况,并考虑事件的可能规模、影响,根据职责与权限立即制定工作举措,调配人员、物资、技术保障,及时、有效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对可能是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当制定相应针对此种情况发生的对策。对于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各级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出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安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现场处置机制,应由应急预案设定的应急指挥小组即时到位,指挥现场,统一调用公检法司有关人员和物资资源。一是要建立高效的应急机构,二是讲究策略方法、严格依法办事,三是要认真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认真开展法制宣传,对不明真相、被误导而参与的群众,要组织有关部门澄清事实,讲明真相,防止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维权等旗号,炒作群体性事件,误导社会舆论。对于因群众不明真相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我们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积极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解决矛盾。

3.后续跟踪机制,是在化解现场事态平息后进行一系列善后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复发隐患。主要是要迅速落实兑现群众合理要求,暂时不能解决的,进一步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另一方面坚持做好打击、教育处理工作。对违法人员,要视其情节区别对待,依法处理,达到打击、孤立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此外,应当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以备今后处置群体性事件借鉴。

当然,尽管每个阶段有不同的特点,对应不同的处置方式,但彼此之间并不是截然可分的,无论是哪个阶段的处置中,都要预估是否会引起下个阶段,也要反思如何更好地处置前一阶段能避免下个阶段发生,而共同的目的始终在于又好又快地解决涉法涉诉群体性事件。路漫漫其修远兮。只有不断地上下求索更好的化解机制,结合实践、源头执法司法、群众法律知识与水平提升等方面,才能使政法机关全力做好积极向上的各项政法事业,使法治社会建设更上层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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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佚名.关于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机制的探索与研究.2009年3月30日

*本文为2009浙江省法学会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编号:09NC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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