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方便法院论文_王珊珊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方便法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不方便,法院,原则,管辖权,举证责任,冲突,自由。

不方便法院论文文献综述

王珊珊[1](2019)在《试述不方便法院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和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由于各国管辖规则不尽相同,国家过度管辖,管辖权冲突问题时有发生,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被各国立法所采纳。该原则在我国经历了司法实践先行和曲折的理论探索后,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2条首次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但是也存在立法上的逻辑混乱、要件缺位、二次解释及实施上的制度缺失等漏洞,需要加以探讨和完善。(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28期)

孟华蝶[2](2019)在《不方便法院原则运用之利益权衡》一文中研究指出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拒绝管辖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分析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衡平价值的思想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特点,就完善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提出了优化动议程序、优化判断标准及附加保障条款的建议,认为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和提高司法效率,在设计或适用该原则时应当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诉讼地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分配和扩大管辖与司法效率之间的矛盾。(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9年13期)

吕文明[3](2019)在《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在受理国际私法案件中,普遍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该原则的有效应用,便于法院对不适合自身审理的案件加以有效规避,以减少在案件审理中对于案件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不利于维持司法公正时,充分考量多种因素,为当事人选定更加方便或更加合理的法院。不方便法院原则具有宽泛性与灵活性,在适用性方面较为突出,因而逐渐由英美法系国家发展至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立法也先后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做出规定,但仍存在诸如缺乏对不方便法院统一的认定标准、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条件不够明确、提出请求或管辖异议的时间缺乏限制性规定、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启动模式限制过窄等不完善之处。考察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立法与适用模式,并经过比较研究后,提出我国在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应:统一规定不方便法院的具体认定标准;细化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条件;明确“不方便法院”的适用结果;明确申请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期限;明确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举证责任;以及赋予法院依职权主动援引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权利等建议,以期对我国法院更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提供些许助益。(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靖景[4](2019)在《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不方便法院原则产生于苏格兰,发展于英美,植根于国际礼让说、最密切联系原则、自由裁量权等基础理论,因其经济性、便利性、公正性等价值,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不方便法院原则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实现案件的公平与正义,但若适用不当则有可能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歧视外国原告、被告“反向”挑选法院、诉讼拖延等一系列的危害。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接受度高,而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除了少数国家对此原则进行变通适用外,大多数国家并不接受该原则。我国相关立法中有不方便法院原则方面的规定,但在适用前提、适用主体、举证责任分配、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的方式等方面仍存不完善之处。因此,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标准与程序要做出改变,与我国的涉外管辖权制度相契合:明确界定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前提条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赋予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之权利;平衡原被告间的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宜采取两步责任划分,由被告负担存在替代法院的举证责任,若原告有异议,则由原告负担应由受案法院审理案件的举证责任;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的方式上,应当以中止诉讼或者附加条件驳回诉讼的方式,保障原告获得司法救济之权利。(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祝晓春[5](2019)在《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民事交往越来越频繁,由于各国对于管辖权规定的差异和对管辖权的积极扩张,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随之而来。管辖权问题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以及公平正义的实现息息相关。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一种有效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接受和认可。因此,我国法院也顺应历史潮流逐步认可并正式确立了不方便法院原则。本文主要结合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我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促进不方便法院原则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基本介绍。首先,分析了该原则的具体含义。其次,介绍了该原则的相关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自由裁量权、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国际礼让说。最后,指出该原则的作用和存在的缺陷,其在抑制涉外管辖权的过度扩张、平衡当事人利益、实现案件公平正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法院工作效率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原则同时存在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可能带来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导致法律的确定性程度降低、法律适用的结果难以预见等缺陷。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首先,概述了该原则在我国的相关规定,笔者根据我国对待该原则的态度将其分为叁个阶段,分别是否认阶段、松动阶段、认可阶段,并简要分析了我国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原因。其次,对该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进行讨论,笔者以该原则在我国的正式确立为分界线,将我国适用该原则的司法实践分为正式确立之前的司法实践和正式确立之后的司法实践。笔者重点对民诉法解释实施以来与该原则有关的案件进行分析,具体分析了有多少案件适用该原则、不适用该原则的理由是什么等,从而总结出该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特点。这部分为分析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奠定了基础。第叁部分主要分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存在着没有明确规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判断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加方便没有具体标准、适用的结果不合理、未明确规定上诉审查的方式、拒绝管辖的门槛设定的过高这些问题。分析该原则在我国适用存在的问题是为了提出相应的建议,从而解决这些问题。第四部分针对第叁部分提出的问题给出对应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明确由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及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明确判断外国法院审理是否更加方便的具体判断标准、对该原则的适用结果进行完善、对案件上诉审查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灵活运用拒绝管辖的条件,以使该原则在我国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4)

刘阳[6](2018)在《论欧盟家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以Child and Family Agency案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确保尊重儿童的基本权利和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2003年《布鲁塞尔条例Ⅱa》第15条对父母责任事项规定了不方便法院条款。欧盟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特殊性包括:一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主要适用于涉外父母责任诉讼,并逐步延伸至涉外婚姻事项;二是考量因素之特殊性,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置于主要的考量因素,而且排除对替代法院实体性规则和儿童之外其他人迁徙自由权的考量。欧盟家事诉讼中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进步性在于以下叁点:第一,赋予不方便法院原则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之人权保护功能;第二,体现了对相互信任原则的尊重;第叁,呈现出谨慎适用的趋势以防止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滥用。但也存在着管辖权移送范围、适用对象、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裁量等诸多局限性及适用困境。(本文来源于《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李婷[7](2018)在《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离婚案件中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对外交流随着不断加快的改革开放进程而与日俱增。由此一来在我国的涉外婚姻也越来越多,难免产生的矛盾等导致涉外离婚案件也常有发生,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对于涉外离婚管辖权的规定亦有问题存在。在涉外离婚管辖权实践中,各国之间缺乏协调,尽量扩大本国的管辖权从而造成涉外离婚管辖权的积极冲突。而不方便原则着眼于国际协调方面,从避免和消除管辖权积极冲突入手,通过阻碍本国司法管辖权的形式,以及法官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以此来实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公平、公正的,达到司法正义的价值目标。本文旨在探讨不方便原则在我国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必要性和具体适用问题,得出相应的完善路径,从而有助于更好的保护涉外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司法的公平与公正。(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5期)

彭幸[8](2018)在《人权保障视角下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方便法院原则是一个纯粹的现代性法学理论。它是一个有着明确价值指向,但具体适用标准又不够清晰的概念。长期以来,众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却忽略了其与人权保障的内在联系。然而,晚近的大量案例暴露出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当事人人权保障出现了背离。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屡次利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侵害外国受害者之人权,导致数以万计的受害者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在此背景下,本文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研究不再局限于国别研究的固有范式,而是从比较法的视野,剖析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根本目的,进而从人权保障这一基本价值导向出发对其进行研究。在研究内容上,文章以人权保障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基本问题为基础,分别从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的诉权保障、公正审判权保障和促进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叁个具体的角度进行研究,并分别提出完善建议。最后,文章对我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在研究思路上,文章以“总—分—总”的形式,提出问题并展开分析,各个击破之后得出结论。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取了比较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等。首先,论文对不方便法院原则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具体来说,人权保障包括人权的立法保障、司法保障和行政保障。其中,人权的司法保障要求在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合理分配诉讼义务。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之一,不方便法院原则也应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的价值导向。而在国际民事诉讼的语境中,更需注意原告挑选法院的问题切实存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更加复杂和困难。鉴于此,人权保障对不方便法院原则提出了更加深刻的要求,令其不仅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公正审判权,而且应当促进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从各国当前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情况来看,既有契合人权保障要求的实践,又有偏离这一要求的现象。一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正义的目的”(the ends of justice),它与人权保障密切关联。这不仅体现在最早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苏格兰法院的案例中,也深深地印刻在英美法系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二则,晚近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更契合了人权保障的要求。例如,欧盟和德国法院仅在家事案件中有限适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儿童的利益最大化,为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提供服务。然而,也有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偏离了人权保障的要求。这突出表现在美国法院将不方便法院原则转变为保护本地利益的工具,并利用这一制度侵犯他国国民的人权。鉴于此,有必要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对其加以优化。具体来说,以人权保障之视角审视和完善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以从诉讼的“前端”(确定管辖权阶段)和诉讼的“后端”(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分别进行。诉讼前端之保障主要体现为对当事人诉权、公正审判权的保障;诉讼后端的保障则主要体现为促进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其次,论文分析了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中诉权保障的问题。诉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权利。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分析过程中,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减少对当事人诉权的妨害。对于直接侵犯当事人诉权的情形,尤其应予制止。例如,对否定原告起诉权的“驳回诉讼”这一裁判结果的适用,不仅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情形不相符,而且不利于当事人在特殊情形下快速恢复诉讼程序。附条件适用则是对作为基本人权的诉权附加适用条件,甚至通过附加条件使不符合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标准的案件得以适用,明显妨害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同时,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扩大化导致当事人诉权损害加重的现象也应加以必要的限制。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本身就是对合法起诉权的限制,因此其必须限于为了“正义的目的”的例外情形之下。但事实上,因各国适用标准模糊不清和考虑因素过于宽泛而导致了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扩大化。因此,应实行相对严格的适用标准,并在考虑因素上分情形加以取舍。再次,论文对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中的公正审判权保障问题进行了研究。公正审判权包含着丰富的内涵,它要求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同时满足对当事人的平等权、及时审判权和正当法院审判权的保障。一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应确保当事人之间平等诉诸司法的权利。尤其是在当前较为突出的跨国公司侵权案件中,作为个人的当事人与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之间难以达到平等的权利保障。对此,首先应当遏制以地域性为基础的地方保护主义;其次应当优化群体诉讼制度,并为特殊案件的弱势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助;最后,还应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其他程序性便利。二是,因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导致的诉讼延迟现象应予关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需要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决定了它比其他国际民事案件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诉讼资源。在实践中,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案件动辄耗用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很难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对此,不仅应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分析程序本身进行简化、对当事人举证与质证程序加以优化,更应当重视诉讼程序间的衔接。叁是,无论是受案法院还是替代法院,都应符合“正当法院”的要求。这一方面要求在不方便法院原则分析中,重视该民事争议在替代法院的可诉性、替代法院能否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等因素;另一方面,也应保证相关监督制约机制之畅通,保障当事人在正当法院审判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及时、有效地申诉和请求复查。复次,论文探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近年来,学者开始将研究目光从确定管辖权阶段移至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阶段。这一方面打破了固有研究之藩篱,另一方面也顺应了晚近国际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关注趋势。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案件,因其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的国家不同而有不同的情形。其中,在一国法院适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当事人在替代法院提起诉讼并返回该法院请求承认与执行的案件,被称作“回旋镖诉讼”。在此类案件中,确定管辖权阶段对替代法院的审查标准较为宽松,而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对作出判决的法院之审查标准则相对严格。两个不同的标准作用于同一个案件时,将可能出现当事人“诉诸司法的鸿沟”(access to justice gap)。因此,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则来应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困境。一方面,在确定管辖权阶段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分析中,应当注重对判决可执行性因素的考虑。另一方面,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应采取禁反言原则,并对相关案件实行加速审查,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最后,论文分析了我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发展情况,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对其加以审视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形成了以“明显不适当法院标准”为主、“更方便法院标准”为辅的中国模式。在法律依据的空白期,人民法院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限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这一阶段的适用特色是以“个案正义”为指引的模糊适用。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会议纪要》之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则大多以此为参考。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2条明确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条件,给人民法院适用该制度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纠纷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说,我国当前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制度面临着困境。其一,“驳回起诉”导致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妨害,而对适用主体的规定限制了部分原告提出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申请资格,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诉权的行使。其二,当前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条件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尤其是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时,就不得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会导致对案件正义目的的忽略。其叁,我国的相关规定忽视了对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之考虑。对此,一是可以由“驳回起诉”向“中止诉讼”进行转变,取消对原告作为适用主体的限制。二是可以通过对我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相关考虑因素的优化,将适用条件转变为考虑因素,并从公正、效率、本地利益保护叁个类别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考虑因素加以类型化分析,进而区分不同考虑因素对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与否的影响程度。叁是可以加强对判决可执行性的考虑,采取禁反言原则,促进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总之,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对人权保障的背离现象。鉴于此,可秉持人权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价值与目的,分别从诉权保障、公正审判权保障和促进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叁个角度来审视不方便法院原则之适用,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8-05-28)

陆鲁弘琰[9](2018)在《论涉外离婚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深化发展,各国的人员流动造成了跨国结婚登记的数量日益增多,与此同时,势必造成跨国离婚诉讼案件数量在近年也明显增多的现象。在涉外离婚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因具有不同的国籍或双方在不同国家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在确定其离婚诉讼管辖权时,往往会产生不同国家的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诉均有管辖权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管辖权积极冲突。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外管辖权的规定过于死板、严格,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甚至有些国家在本国立法中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加以规定。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撰写,正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提出涉外离婚案件中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首先,分析了由于各国对涉外离婚管辖权连结点的不同导致了涉外离婚管辖权的冲突存在。过多的连结点使当事人有了挑选法院的机会,最终给法院造成诉累的情况。其次,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的适用,分析了各国法律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以及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运用不方便法院的案例。第二部阐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运用的法理基础。首先,从便利诉讼角度分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能有效防止平行诉讼的产生以及当事人挑选法院的现象。其次,从管辖权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诉讼中效益的重要性以及不方便法院原则对司法权威、审判实效的作用。最后提出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弱者利益。第叁部分介绍了各国在涉外离婚案件中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条约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首先,通过案例介绍了美国的司法实践,并分析了美国在涉外离婚案件中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步骤及考虑因素。其次,介绍了英国在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步骤及考虑因素并综合分析了两个国家在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的差异、侧重点的不同以及相同点,并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最后通过对国际条约中离婚管辖权的规定分析了国际公约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运用的态度。第四部分从我国对涉外离婚管辖权的规定入手,阐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运用的现状、不足和完善方式。首先,通过对涉外离婚管辖权立法现状以及我国对于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态度分析,进一步阐述了在我国涉外离婚案件中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潜在空间。其次,通过案例表明当前司法实践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过程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相类似的原理。最后,通过我国香港地区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用,结合英美国家带给我国的启示,提出了我国在涉外离婚案件中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模式、条件、考量因素以及完善方式。从我国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来看,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离婚案件中的适用具有很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如何完善该原则的适用,为我国国际私法领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研究国外运用该原则的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在我国现有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上进一步加以完善,形成一套有特点的适用模式。(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8-05-27)

邵长波[10](2018)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经济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解决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积极冲突的一种机制,指一国法院依据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但因其本身审理该案非常不方便或不公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使当事人在另一个更为方便的法院进行诉讼的制度。其最先产生于苏格兰的司法实践,在英美法系中得到盛行和发展,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日益加深,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逐渐采纳了这一原则。于此同时,法律经济学在国际私法领域也取得了显着发展,其以效率为评价标准,以严谨的分析方法为特点,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操作模式存在一定的相似,笔者以此为契机,旨在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从不方便法院的功能和适用标准两个层面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展开研究,并最终对中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提供本土化发展的建议。本文的论述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本文经济分析的基础问题入手,主要论述了经济分析方法的相关基础理论以及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展开研究的正当性问题。第二部分通过运用成本分析、博弈分析等方法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应然层面进行其功能上的经济分析,其中主要论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传统功能中的效率问题,并挖掘出不方便法院原则中的经济学功能。第叁部分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入手,运用成本分析等方法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实然层面进行其适用上的经济分析,其中主要论述了这些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标准中的效率问题。第四部分是对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标准的本土化分析,笔者将分析的视角着眼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2条的规定,并结合前文的经济分析精神,主要论述了中国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标准中的效率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不方便法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拒绝管辖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分析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衡平价值的思想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特点,就完善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提出了优化动议程序、优化判断标准及附加保障条款的建议,认为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和提高司法效率,在设计或适用该原则时应当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诉讼地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分配和扩大管辖与司法效率之间的矛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方便法院论文参考文献

[1].王珊珊.试述不方便法院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和适用[J].青年与社会.2019

[2].孟华蝶.不方便法院原则运用之利益权衡[J].西部学刊.2019

[3].吕文明.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研究[D].烟台大学.2019

[4].靖景.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D].烟台大学.2019

[5].祝晓春.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D].山东大学.2019

[6].刘阳.论欧盟家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以ChildandFamilyAgency案为中心[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7].李婷.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离婚案件中适用研究[J].法制博览.2018

[8].彭幸.人权保障视角下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

[9].陆鲁弘琰.论涉外离婚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D].上海师范大学.2018

[10].邵长波.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经济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8

论文知识图

巧年一加18年我国法院拒绝适用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北京市教委科学研究...(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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