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侦查行为论文-邱新华

强制侦查行为论文-邱新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强制侦查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强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司法权,侦查权

强制侦查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邱新华[1](2009)在《阻断与抑制:强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我国现行侦查程序存在严重的权力阻断现象,如侦查权膨胀、检察权虚化、司法权缺位、犯罪嫌疑人客体化等,本文在司法审查价值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我国侦查阶段司法审查的基本理论,提出了司法审查前置、羁押场所的中立化、检警一体化和强制侦查措施重构的整体构建预想。(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09年02期)

李训伟[2](2007)在《试论任意侦查行为与强制侦查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行为分为任意侦查行为和强制侦查行为,在日本和德国等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作如此区分。之所以对侦查行为作如此划分,是科学的和必要的,其划分的价值和意义对研究我国的侦查行为具有重大的参考和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4期)

杜康瑞[3](2007)在《强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机制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已成为一项普遍适用的刑事诉讼国际准则,并为西方各法治国家所纷纷实践,但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前程序中却先天缺失,这不仅是制度设计上的缺憾,更严重的是致使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痼疾频繁出现。对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益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强制侦查行为,本身就具有一种裁判的性质,而在我国的侦查程序中,却完全由侦查机关自己决定、自己执行,不受任何外部的制约与监督。这种缺乏司法授权与救济的侦查体制,不仅影响我国政府在国际上的形象,更无法实现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一个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讲,更能体现这个国家的人权保障水平。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弱者地位,尤其体现在侦查程序中,在强大的侦查机关面前,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犯。因此,在侦查阶段,引入程序性裁判机制,由中立的司法权行使者法院对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不仅是程序正义原则的彰显,更是保障人权与权利救济的必然要求。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强制侦查行为与司法审查等基本问题的界定,以及我国侦查程序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在充分考虑我国应确立强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机制必要性的基础上,着力探讨由司法权对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最后再通过对各法治国家有益实践的考察,提出了构建我国强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机制的一些建言。(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7-04-04)

何源渊[4](2006)在《论侦查程序中司法审查机制的构建——以强制侦查行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进行强制侦查行为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事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对其有效约束乃法学界较为关注的事情。加快切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审查机制的构建,对包括强制侦查行为在内的事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既是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切实保障的必由之路,也是侦查行为法制化的必由之路。(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3期)

余捷[5](2006)在《我国强制侦查行为应由检察机关进行司法审查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笔者认为,我国强制侦察行为应由检察机关进行司法审查。因为我国检察机关对强制侦查行为逮捕羁押措施的审查批准权,其实就是司法审查权。检察机关在行使审查逮捕权时,基于司法权的独立属性,不仅能够完全体现司法“客观中立”的立场,而且也能够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与西方并不相同,没有必要生硬地强行移植国外的预审法官制度。(本文来源于《探索》期刊2006年01期)

缪建军[6](2005)在《我国强制侦查行为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中,强制侦查行为对于保障法治秩序、控制和追诉犯罪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强制侦查行为存在严重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危险,现代法治国家无不对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必要的控制。我国大多数侦查行为都是强制侦查行为,但现有立法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合理的、有效制约,以至于实践中强制侦查行为滥用和非法使用,侵犯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侦查程序成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最危险的阶段。当前,社会各界对此表现出了许多的关注和不满。如何借鉴其它法治国家的合理做法,对我国的强制侦查行为控制加以完善,在保证侦查机关依法实施强制侦查行为的同时,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这无疑是我国侦查程序及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重要主题之一。本文在通过界定强制侦查行为概念、分析强制侦查行为功能利弊和阐释强制侦查行为控制理论基础上,评述了有关现代法治国家关于强制侦查行为控制的普遍做法,指出我国在强制侦查行为控制上的不足,最后提出改革完善的思路和建议。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全文首先在对侦查行为概念及其本性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关于任意侦查行为和强制侦查行为的二元区分法,分析强制侦查行为的功能利弊,指出研究强制侦查行为控制的现实意义。其次阐述分析了强制侦查行为控制的必要性理论基础和可行性理论基础,从自然法理论、程序正义论、分权制衡论、人权法理论领域为强制侦查行为控制进行了必要性论证,从立法控制、内部控制、司法控制等方面进行了可行性论证。然后简要介绍几个主要国家强制侦查行为立法规制的做法,总结了这些国家对强制侦查行为控制的重要原则和主要制度,为我国强制侦查行为控制提供可借鉴的依据。进而分析我国对强制侦查行为控制存在的问题,追问了这种现状在我国制度上和法律上的原因。本文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强制侦查行为控制的基本思路:(1)完善立法控制,即分离拘留、逮捕和羁押,确立羁押审查制度;建立合理的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人身保护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延长拘留期限、拘传后不讯问视为非法拘禁;秘密侦查法治化。(2)完善司法控制,一是强制侦查行为实施前的控制,主要是指令状主义原则;二是强制侦查行为实施时的控制,主要是由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监督;叁是强制侦查行为实施后的救济,包括审判前和审判时犯罪嫌疑人向法院申诉:四是上诉审查。(3)完善内部控制,一是强化检察监督,检察提前介入,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将自侦部门从检察机关剥离,检察机关不再担负侦查职能;完善纠错机制和制裁手段。二是强化侦查机关内部监督,建立案件审核制度;完善现代警务督察机制;加强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笔者希望文章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创新:(1)在对我国强制侦查行为控制总体思路上,克服以往有的学者一味追求国外模式的做法,结合国情,采用法院、检察机关“多轨制”监督制约的模式。(2)对强制侦查控制的研究,在对外部控制进行探讨的同时,对内部控制给予关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5-10-25)

杨开湘[7](2004)在《强制侦查行为视野下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国家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的冲突。这种冲突在强制侦查行为中表现得尤其突出,它构成了对公民权最基本内容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方面的极大威胁。在这种情势下,法治国家强调强制侦查法定原则,从而使惩罚犯罪与保障权利两项基本价值目标在侦查中得到兼顾。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对待强制侦查行为的程序规范方面显得极为欠缺。因此,引进侦查比例原则并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强制侦查行为的程序规范是当务之急。(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04年06期)

杨建国[8](2004)在《试论强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侦查行为是指侦控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程序是常态社会条件下最深刻地影响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运作程序,但侦查权存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不能保证一切强制侦查行为皆是正当的,权力作为国家履行其保障权利的义务的条件和后盾,也可能导致国家对其义务的背反,因为权力存在不公正对待甚至侵害权利的危险。从人权保障的理念和中外错误侦查、审判的经验理性表明:必须在强制侦查行为的必要性与公民权利保障的要求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必须对强制侦查程序中的人权切实地加以保护,而人权的保护既不能靠公民自身的反抗来达到,也不能靠侦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热情来维护。实践理性表明,以司法权制约侦查权,是防止侦查权滥用与恣意、维护自由与权利的根本路径。我国强制侦查行为现行的控制方式为侦查机关的内部控制和检察机关的有限制约,其不存在司法审查所具有的分权机制,这也是侦查权得不到有效制约和侦查权滥用现象突出、严重的根本原因。本文论述了强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强制侦查行为的重要性和危险性、我国强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等相关问题,并在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关于司法权对侦查权进行控制的成熟的经验和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强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初步设想,以期促进当前刑事司法特别是侦查程序改革的进程,最终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辨证统一。(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4-04-01)

陈卫东,程雷[9](2004)在《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理论之介评——以同意取证行为为核心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期国内刑诉学界在研讨审前程序的完善问题时,特别是在探讨侦查程序的基本原则时,纷纷提出了任意侦查原则与强制侦查法定原则。这种将侦查机关的行为区分为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并令其遵循不同的原则的理论源于日本。在探讨我国是否应当引入这一理论之前,对日本学界与司法实践中的有关该问题的争论予以仔(本文来源于《证据学论坛》期刊2004年01期)

强制侦查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侦查行为分为任意侦查行为和强制侦查行为,在日本和德国等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作如此区分。之所以对侦查行为作如此划分,是科学的和必要的,其划分的价值和意义对研究我国的侦查行为具有重大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侦查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邱新华.阻断与抑制:强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的构建[J].山东审判.2009

[2].李训伟.试论任意侦查行为与强制侦查行为[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3].杜康瑞.强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机制的探究[D].吉林大学.2007

[4].何源渊.论侦查程序中司法审查机制的构建——以强制侦查行为为视角[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5].余捷.我国强制侦查行为应由检察机关进行司法审查刍议[J].探索.2006

[6].缪建军.我国强制侦查行为控制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5

[7].杨开湘.强制侦查行为视野下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J].犯罪研究.2004

[8].杨建国.试论强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D].苏州大学.2004

[9].陈卫东,程雷.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理论之介评——以同意取证行为为核心的分析[J].证据学论坛.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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