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瑕疵担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瑕疵,责任,租赁合同,出租人,权利,买卖,着作。
瑕疵担保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刘发强[1](2019)在《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之统合》一文中研究指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当出卖人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我国法上是否存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能否独立于违约责任存在,一直存有争论,理论界主要有“相对独立说”和“统合说”两种观点,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形成统一适用。本文以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统合作为研究目标。分析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构成要件方面并无特别之处,买受人的检验和通知义务虽与标的物质量关联,但并不能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独立性起到决定作用,物的瑕疵问题属于违约情形适用违约责任。还论证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不具有特别的救济方式,修理、更换、重作在我国一直属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且不具有优先适用性,减价性质上属于请求权,退货属于我国法上的特色用语,可以简单理解为合同解除,解除合同虽在法律体系上与违约责任并列,但并不影响统合的实现。最后,针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牵涉的外延问题,建议区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适用,违约责任应当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并不存在适用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短期时效。(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石慧[2](2019)在《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立法中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瑕疵担保的单独规定,而是将之作为权利瑕疵的情形之一,统一适用权利瑕疵担保严格责任。但货物上负担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形远比一般财产权侵权情形更为复杂,交易行为人知晓货物侵犯第叁人知识产权风险的成本过高,最终改变了严格责任在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语境中的正当性基础。我国应从国家利益的现实出发,借鉴并改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对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进行重构。(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05期)
顾彬[3](2019)在《二手车交易中里程表回调问题的司法救济路径探析——兼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统”“分”之辩》一文中研究指出里程表回调导致车辆表显里程数小于实际行驶里程数,是引发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的一类重要事由,买受人寻求违约救济的路径主要涉及《合同法》两处法条,即第94条和第111条。这两条请求权基础在论证规则上并不相同,难易各异,存在具体厘定的必要和价值,这关系到买受人不同诉求情形下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实现。此外,两种路径背后隐射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统"、"分"之辩,司法实践中应着眼于不同案情下更优路径的甄别,而非辨出个你"隶"我"属"。(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孙梅[4](2018)在《企业并购交易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兼论权利买卖中也可存在物的瑕疵》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企业并购这一经济合同的签署过程中,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在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工作的过程汇总中,只有当企业自身的整体发展存在一定的瑕疵,才是造成企业并购标的出现瑕疵的关键因素。由于企业资产并购是一项复杂的交易,因此,本文仅从合同法这一角度来阐述瑕疵担保责任。在这一基础上,文中对企业并购交易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兼论权利买卖中也可存在物的瑕疵进行了分析,首先简介了企业经营过程中并购模式的类型,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其次进行了企业并购交易中存在的瑕疵担保责任分析,从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两个角度研究了企业并购中存在的瑕疵担保责任。最后,开展了关于兼论权利买卖中也可存在物的瑕疵的探讨,旨在提升企业经营期间并购工作开展的质量。(本文来源于《企业改革与管理》期刊2018年18期)
安雪芬[5](2018)在《浅谈着作权中涉及的权利瑕疵担保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知识产权领域,不乏有权利瑕疵纠纷的出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所能依据的法律却是寥寥无几,此时社会需求增长与法律滞后性的冲突日益明显,这推动着知识产权领域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立法进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4期)
刘怡[6](2018)在《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规范是瑕疵担保制度在租赁合同领域的适用规则,与一般意义上因债务不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相比较,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并与出租人违反告知义务等先合同义务而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有显着不同。本文围绕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类型、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的理论依据、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构成和责任形式等问题展开了论述,具体而言,论文分六章。第一章探讨了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考察了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又对租赁合同的特征进行了分析研究,进而得出了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即出租人就租赁标的物所存在的物之瑕疵或权利瑕疵所应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两种类型,两者之间无论在构成要件方面,还是在责任形式方面均有所不同。第二章则对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进行了理论探讨。出租人瑕疵责任从归责原则上来说为无过错责任,而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责任形态在法学界历来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说法为法定责任说,而另一种则为债务不履行说,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种类物是否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而本文赞同债务不履行说,认为种类物适用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在本章还论述了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与修缮义务的关系,修缮义务并不是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的一部分,两者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不同,在本质上是竞合的。第叁章则对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一般原理和基本构成进行了阐述。首先,本章立足于我国法上关于瑕疵认定标准的规定,结合相关司法实践经验,并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借鉴,对我国瑕疵认定标准的法律术语,主客观认定标准及其顺位进行了全方位的法律分析。其次,本章对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系统厘清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实务中某些困扰。本章借鉴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和我国台湾法中有关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立法例,并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归纳出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中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应当包含的四项基本构成要件。第四章对于出租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进行了论述,出租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形式也是瑕疵担保救济手段,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最后一道屏障,与合同双方的利益密切相关,如何在最大限度内保护利益受损方的权利,同时平衡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我国瑕疵担保体系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现有瑕疵担保制度的研究,结合《德国民法典》中瑕疵担保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建议我国在民法典编纂时引入德国瑕疵担保二级分层救济体系。第五章则对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构成进行了分析与论证。不同于出租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应包括的四项基本构成要件为:权利瑕疵发生时点不限于标的物交付前;须承租人为善意;无免除或限制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别约定;须权利瑕疵的存在,并妨碍承租人之使用收益。第六章是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的责任形式。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来说,指的是承租人基于出租人对于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请求出租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具体包括减少租金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外,与物的瑕疵所不同的是,出租人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并不以第叁人所主张的权利存在为前提,而是以权利瑕疵的存在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为前提。(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8-07-01)
翟云岭,刘怡[7](2018)在《论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构成》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合同法》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所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系统厘清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实务中某些困扰。借鉴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和我国台湾法中有关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立法例,结合当前司法实际,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中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应当包括五项基本构成要件:其一,租赁物存在瑕疵;其二,瑕疵不限于在交付租赁物时已经存在;其叁,承租人应及时检查通知;其四,承租人需不知有瑕疵且无重大过失;其五,不存在排除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约定。(本文来源于《湖南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3期)
王天凡[8](2018)在《执行错误国家赔偿的违法性认定与瑕疵担保抗辩——海复公司申请大连海事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民事执行错误是否导致国家赔偿,应当审查《国家赔偿法》第38条对于"执行错误"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构成要件中的难点与重点即行为的违法性认定,由于法院拍卖的船舶属于特殊动产,应参照特别法律规定执行。法院的司法拍卖应以完整交付结束,非拍卖成交结束。在船舶交接时的状况与展示时状况不符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请求扣减相应的价款。但若海事法院未组织评估检验便将拍卖剩余款退还船舶原所有人,导致无法扣减的,可以认为海事法院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买受人可以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要求拍卖法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强制拍卖中的买受人是否享有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在我国立法未就此作出专门规定之前,强制拍卖至少仍应遵守一些限制性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0期)
刘怡[9](2018)在《试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物之瑕疵担保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一部分,但并不影响该制度在合同法中的特殊地位。我国法律上关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存在前后矛盾,逻辑不周延等问题,应予以完善:采用"瑕疵"一词对法律规定中的相关概念进行统一,并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明确瑕疵的认定范围和标准;标的物瑕疵需于风险转移时存在;建立瑕疵担保二级分层救济体系,第一顺位救济权利是继续履行请求权,第二顺位救济权利是减价或者合同解除任选其一;无需对瑕疵担保另行规定特殊时效。(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8年03期)
颜昕煜[10](2018)在《华通公司双保理案瑕疵担保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是有关出口商的瑕疵担保责任的问题和保理商对出口商进行追索的问题。由于国际保理的统一立法中并未有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国际保理实践中通常适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本人选取了华通公司双保理案这一保理案例,结合各国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和理论,分析了该案中涉及的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且通过分析该案例得到了一些启示。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包括以下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简介和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简介。本部分内容首先简要介绍了华通公司双保理案,再提出了该案例中涉及的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两个争议,即华通公司的部分货物瑕疵的法律后果问题和出口保理商的责任问题。第二部分,分析瑕疵担保责任的问题。本部分通过结合各国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和理论,分析了华通公司双保理案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如何认定该案例中的瑕疵和瑕疵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以及保理商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第叁部分,本案的启示。本部分介绍了通过分析上述问题得到的启示,即买卖合同中应当对标的物的瑕疵方面做出详尽的规定,出口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保理方式,应当完善对于瑕疵担保责任方面的立法规定。(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8-03-25)
瑕疵担保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瑕疵担保的单独规定,而是将之作为权利瑕疵的情形之一,统一适用权利瑕疵担保严格责任。但货物上负担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形远比一般财产权侵权情形更为复杂,交易行为人知晓货物侵犯第叁人知识产权风险的成本过高,最终改变了严格责任在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语境中的正当性基础。我国应从国家利益的现实出发,借鉴并改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对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进行重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瑕疵担保论文参考文献
[1].刘发强.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之统合[D].烟台大学.2019
[2].石慧.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立法中的重构[J].法学杂志.2019
[3].顾彬.二手车交易中里程表回调问题的司法救济路径探析——兼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统”“分”之辩[J].海峡法学.2019
[4].孙梅.企业并购交易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兼论权利买卖中也可存在物的瑕疵[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
[5].安雪芬.浅谈着作权中涉及的权利瑕疵担保问题[J].法制博览.2018
[6].刘怡.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8
[7].翟云岭,刘怡.论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构成[J].湖南社会科学.2018
[8].王天凡.执行错误国家赔偿的违法性认定与瑕疵担保抗辩——海复公司申请大连海事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评析[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9].刘怡.试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物之瑕疵担保制度的完善[J].法学论坛.2018
[10].颜昕煜.华通公司双保理案瑕疵担保责任问题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