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民事,主体,审判权,民事诉讼法,解决办法。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余艳慧[1](2019)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缺陷及改进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是维护司法公平的重要举措。然而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实行中,也会由于程序本身的缺陷,导致出现一些问题。如民事审判监督程度的主体过多,程序施行容易有"矫枉过正"的错误,实行成本日益提高等。本文将就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和问题进行详细的讨论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3期)

孙华璞[2](2018)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与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判监督程序改革既是中央确定的司改任务,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本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为统领,在深入分析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性缺陷基础上,围绕推进我国审判监督制度向救济型再审模式转型这个重点,以新诉讼标的说、再审程序二元论和程序本位主义等学说为工具,对再审程序的价值追求、模式选择、诉讼标的、类型归属、诉的性质、制度安排等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初步形成了感受公平正义、标的单数、程序分置、诉讼改造、形成之诉、程序新开、二审终审等再审程序重构的新思考。这些新的思考,既包括未来再审模型的框架,也包括有关这个假说向确切性转变的理论思辨。(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8年16期)

许莉[3](2016)在《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再审程序被誉为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但是,由于历史发展、现实困境等种种难题,再审程序依旧问题多多,本文通过对再审程序发展、现状及存在的困境的评析,对启动主体、检察院抗诉、再审之诉的建立等问题一一进行论述,试图构建在理念和制度上符合中国特色的再审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9期)

赵盛和[4](2015)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权与抗诉权的冲突与协调——规范申请再审与抗诉程序之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申请再审与抗诉两程序之间形式上表现为当事人诉权与检察院抗诉权的关系,实为法院审判权与检察院抗诉权的分权与制衡。如何规范两权之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原采"平行申请模式",其往往会造成两权运行的重迭甚至冲突。《民事诉讼法》现采"法院优先模式",其虽然强化了抗诉权对审判权的分权与制约,但未关注到审判权应对抗诉权形成羁束与规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两权运行的的重迭和冲突问题。唯采"选择申请模式",才是现有审监制度下的最佳选择。(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家》期刊2015年07期)

高沈坚[5](2015)在《《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公布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对《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审判监督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了两种不好的走势:一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比例逐年升高,从2007年的20%左右上升到2013年的60%左右,但指令再审案件(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13期)

黄笔镜[6](2014)在《论检察权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归位——基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设定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前置程序。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的地位更趋合理。然而,这种程序设计在实践中又有可能对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继续研究检察权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科学配置,找准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的合理定位,对于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检察制度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邵世星[7](2014)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位与结构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抗诉是引起法院再审的其中一种方式。但是,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庭结构模式是由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组成的等腰叁角形,抗诉机关的进入带有无法克服的结构性矛盾。这种矛盾产生的根源在于没有深刻认识审判监督程序和一般再审程序的不同,使程序的功能定位产生混乱。解决这个矛盾的出路是通过程序分离,使审判监督程序回归其应有属性,设计专门的监督程序和手段。抗"诉"制度应当废弃,相关监督内容在纯化的审判监督程序的结构中谋划。(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苏倩[8](2014)在《试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非常态救济程序,在纠正错误民事判决、捍卫司法公正及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是对已生效裁判进行再次审判的必经和必要步骤,其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甚至是整个民事诉讼体制的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作为主体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实践已有多年,但其问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应有作用的发挥。本文试通过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目前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叁大启动主体在理论构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完善之策。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概述,本章主要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整体性分析入手,全方位的呈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纵深背景,从而为后文分析奠定基础。其中,第一部分是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予以明¨析,主张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中顺应我国的司法实践,赋予启动程序与审判程序并重的地位。第二部分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体系中的性质分析,通过我国现行制度与域外相应制度的简单对比,明确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应然性质为私权。第叁部分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概述,主要从历史角度以及比较法角度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进行简要介绍。第二章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本章主要从实务与理论的角度对叁大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其中,第一部分从四个方面分析了人民法院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即制度构建基础不合理、破坏民事诉讼系统中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启动自由裁量空间大、实践中的功能异化。第二部分从叁个方面分析了人民检察院主体存在的问题,即理论基础滞后、案件发现程序缺乏、检察院抗诉中的具体实施问题。第叁部分从叁个方面分析了当事人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即理论定位与实践地位不相符、司法体系内外制度并行、案外人救济程序混用。第叁章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完善之策,本章以第一章的背景分析为基础,针对第二章中分析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对策。其中,第一部分从叁方面提出了启动主体制度理论层面的完善之策,即以“理性人假设”为构建前提,以“有限救济,程序正义”为构建理念,以既判力主观范围为其应然启动主体。第二部分从叁方而提出了启动主体制度层面的完善之策,即建立多层次审级制度、建立以当事人为唯一启动主体的再审之诉、公权力复位。第叁部分从叁方面提出了启动主体制度配套保障层面的完善之策,即观念上逐步转变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诉信访的理念、制度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技术上建立全国案件信息联网系统。(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4-03-01)

崔涛[9](2014)在《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院审判实践过程中,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司法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在纠正裁判错误、维护司法权威性和终局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再审事由得到进一步明确细化以及申诉复查的程序化规范等,使得我国民事诉讼的工作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充分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加强审判监督功能的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基层审判的案件质量,为稳定审判公信力及司法权威性创造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但伴随着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司法环境的不断变化,司法实践的方向也有所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审判监督程序内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及终局性受到了巨大的挑战。本文通过对民事审判实践活动的考察与分析,剖析出审判监督程序凸显的诸多问题。对比外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提出自己对于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些建议和看法。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程序设计、审查立案、申诉复查、再审审判四个阶段都存在一些问题。程序设计阶段存在启动主体过多、再审事由设计不科学两方面的问题。审查立案阶段存在立案审级规定不明、无重复立案限制规范、免于收取诉讼费可能引发滥讼叁个方面的问题。申诉复查阶段存在申诉复查方式存在弊端、复查期限规定形同虚设两个方面的问题。再审审判阶段存在立审不分离、再审不终局两个方面的问题。笔者经过多方的考察与分析,结合对比外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和看法:第一、以当事人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主体,其他方式作为补充;第二、科学完善再审事由。细化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的再审事由,并增加关于举证责任及同案不同判的再审事由,调整一般程序性再审事由;第叁、细化立案审级,确立上下级法院协同管辖机制。细化申诉事由及案件类型,据此划分管辖审级,明确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由立案审查部门审核案件事由及类型,确定管辖级别,形成谁管辖、谁立案、谁审理的协同管辖体系,分流案件、疏导矛盾;第四、立法限制申请再审的立案次数。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立案期限,明确再审案件只能经过一次立案,并限制法院及检察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次数;第五、实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有限收费制度。收费施行预缴费制度,对经审查后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对申请人预缴的费用退回;对被裁定驳回的案件,则对申请人预缴的费用不予退回;第六、申诉复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审查为辅的方式。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采取书面审查,对于存在新证据及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第七、完善审判管理,形成有效追究机制。修改审判管理流程中扣除审限的权限及审批手续,监测案件办理情况,追究无理由超审限案件承办人的相关责任;第八、严格贯彻立审分离的原则。将申请再审案件的申诉复查与再审审判的职能分开,由不同业务部门分别处理;第九、不能轻易改变再审终审的确定性。限制程序性案件启动再审,终止事实存疑案件的发回权。(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4-03-01)

高山丹,阎明章[10](2014)在《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造》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该制度的有效运用利于充分发挥其本身具有的救济和监督司法属性,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纠正错判误判,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现实审判实践中该制度依然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结合审判实际以及参考其他有益规则来予以改造和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05期)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审判监督程序改革既是中央确定的司改任务,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本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为统领,在深入分析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性缺陷基础上,围绕推进我国审判监督制度向救济型再审模式转型这个重点,以新诉讼标的说、再审程序二元论和程序本位主义等学说为工具,对再审程序的价值追求、模式选择、诉讼标的、类型归属、诉的性质、制度安排等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初步形成了感受公平正义、标的单数、程序分置、诉讼改造、形成之诉、程序新开、二审终审等再审程序重构的新思考。这些新的思考,既包括未来再审模型的框架,也包括有关这个假说向确切性转变的理论思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余艳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缺陷及改进措施[J].法制博览.2019

[2].孙华璞.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与重塑[J].人民司法(应用).2018

[3].许莉.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反思与重构[J].法制博览.2016

[4].赵盛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权与抗诉权的冲突与协调——规范申请再审与抗诉程序之模式选择[J].社会科学家.2015

[5].高沈坚.《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5

[6].黄笔镜.论检察权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归位——基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的反思[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

[7].邵世星.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位与结构设计[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

[8].苏倩.试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D].中国政法大学.2014

[9].崔涛.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D].吉林大学.2014

[10].高山丹,阎明章.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造[J].法制与社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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