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特别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特别法,渤海,保护法,长江,法理,民法,法律。
特别法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姚魏[1](2019)在《《长江保护法》是特别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长江保护立法属于中央专属立法权的范畴从立法事项上看,虽然环境保护事务可归入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甚至属于设区的市的立法重点范围,个别省市或已经着手制定了保护长江的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早在2010年就制定了《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但是长江保护的顶层设计必须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因为长江是跨11个省级行政区的广域河流,流域面积达到180万平方公里,长江经济带GDP占全国总GDP的四成以上,而沿岸(本文来源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张勇[2](2019)在《刑法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反思:以包容犯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存在不少特别规定,突破了刑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刑法分则中的包容犯立法采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规定将某种犯罪包容并发之罪、以本罪的加重情节定罪处罚,从而排斥刑法总则中数罪并罚一般规定的适用。从实然角度,需要对包容犯的特别法进行体系解释,使其尽量向数罪并罚的一般法靠近,同时,以"重法优于轻法"适用规则加以补充,避免出现重罪轻判现象。在包容犯的处断方式上,原则上以本罪包容并发之罪,按前一种罪名的加重犯论处;但如果本罪是轻罪,并发之罪是重罪,则以后罪论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7期)
曹晓凡[3](2019)在《一般法与特别法,如何区别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过近40年的发展,我国以《宪法》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单行法为主干的环境立法体系已经形成。目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已有30多部,其中多部法律被多次修改。据不完全统计,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00余部(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报》期刊2019-06-07)
余文唐[4](2019)在《《民法总则》之特别法优先条款探辨——兼论公司清算义务人确定的法律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以法条的表述方式为标准,《民法总则》中的特别法优先条款有"特别规定型""另有规定型""另有规定除外型"和"除另有规定外型"四个类型。《民法总则》第11条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是直接或间接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则;其中的"其他法律"应可包括《合同法》《物权法》等能够但尚未纳入民法典的单行法,而判断是否属于"其他法律"只需"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一个标准。四个类型的优先条款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其意义均重在对旧特别规定继续适用予以新法指示。《公司法》第183条与《民法总则》第70条第2款的不一致,属于新普旧特法律冲突。因而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第70条第2款的新法指示,适用《公司法》第183条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而无需报请裁决。(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罗兰·诺尔,周沛远[5](2018)在《农业法特别法理论、功能法理论和农村区域法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德语世界关于农业法基础理论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特别法还是功能法的路径设想上。其区分和明确工作澄清了所涉及的规范的构成。农村区域法理论超越了传统农业法的领域,并部分居于农业法的概念之上(也包括功能性农业法概念)。它已经不仅仅关注农业经济,而且更加关注农村地区的存在基础。一个摆脱了农业方面关系桎梏的且由此得到加强的农业法,必能在农村区域法内,与在其之下所包含的其他法律领域的合作和探讨中获得更高的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德法学论坛》期刊2018年01期)
钱玉林[6](2018)在《商法漏洞的特别法属性及其填补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上,在处理民法与商法的适用关系时,依"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商法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商法未作特别规定的,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这种做法忽略了商法未作特别规定的,尚应区分为"无需作出特别规定"和"应当作出特别规定而未作特别规定"两种情形。对该两种情形的处理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则。商法无需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形,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而商法应当作出特别规定而未作特别规定的,则构成商法的漏洞,应以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予以补充。填补商法漏洞而形成的规范本质上仍属于商事特别法的范畴,如果对商法未作特别规定的情形,不加区分地均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无疑抹杀了商法漏洞的特别法属性,导致特定事项缺失规范的目的性和正当性。我国编纂中的民法典采民商合一体例,虽部分解决了商事特别法的规则,但商法漏洞仍不可避免,而民法总则引入的法律适用条款对解决商法的漏洞尚显制度供给不足,应通过法律解释和完善法律漏洞填补规则的路径,协调好民法和商法漏洞填补的一般性规则。整理商事立法和判例的资料,提出关于商法的解释、商事习惯法的认知以及商法学理的探究等方面的见解,并形成公认的商事法理,是商法学的当代使命。(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12期)
王雪[7](2018)在《一般法与特别法视角下的中国巨灾保险立法优化》一文中研究指出灾难使人类恐惧、痛苦,同时也使人类反省、进步。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尤其是2008 "国殇之年"后,我国加快了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建设。近年已经明确了以一般法为引领,加快特别法立法架构。通过对巨灾保险立法体系的全面观察发现,尽管我国在《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农业法》等法律中已经规定了要建立巨灾保险体系,但由于《保险法》对巨灾保险的规定不明确,致使我国巨灾保险一般法实质上缺失,导致整个巨灾保险立法体系混乱。无论是从巨灾保险本身的"保险"属性,还是从中国台湾地区立法,我国建构《保险法》之一般条款与《地震保险条例》等特别法的架构都是最优选择。当下,应当以尽快明晰《保险法》之一般法地位,以《地震保险条例》颁布为契机,建立国家财政扶持的多元风险分散机制,从而进一步推动台风、洪水等各项特别法的立法,以完善我国巨灾保险立法体系及提高我国立法技术。(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刘水林[8](2018)在《“基本法”“特别法”“程序法”叁位一体立法体系的特别构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中,体制机制的创新处于核心地位。而体制机制在法治社会是通过一定的制度体系表现出来的,因此,以法律制度创新为核心的制度创新是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关键。据发达国家发展落后地区及振兴衰落资源型工业城市的法律制度建设经验,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区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叁个方面。一是老工业基地振兴基本法,主要规定各级政府振兴机关设立及其职责和相互关系、振兴计划的制定、振兴计划的实施、实施计划的经费来源及其主要扶持的领域等。二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特别法,主要包括金融和财政两方面法律制度。叁是对政府行为的规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对政府抽象行为,即制定规则和决策行为的程序规制。(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辑刊》期刊2018年06期)
陈新民[9](2018)在《搭附禁止原则与特别法适用原则的问题——评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重点在于对人民承担公法之金钱给付义务可否利用特别法优惠规定予以减轻及免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进行探讨。首先是防空洞的建造义务。本文认为,人民享有建筑自由权之外仍然需要承担相对应的义务;但若特别法赋予民众特殊的豁免条款,则应当遵循"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及"特别法优于基本法"原则予以减免。在本案当中,原告依照特别法规定提出减免建造义务,有其依据。其次是法院见解的考量与斟酌。本文认为,法院的见解似有不适之处:一者,法院狭窄理解优惠条款适用性,有曲解优惠条款的立法目的 ;二者,法院认为廉租房建造者违法将获得比守法更大的利益,乃是基于"虚幻危险性"所作出的判决,妥适性有待考量;叁者,本案当中是否有违反"不当搭附禁止原则",以及可否引用"禁反言原则"加以判断?最后,本文认为住房问题涉及到人民的居住权益,也关乎到国家负担的能力问题,因而对于住房问题需要审慎以待。同时认为该案例,亦为行政法学界提供了许多行政法理探讨的素材。(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吕霞[10](2018)在《对渤海环境保护特别法建设的新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往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让渤海恢复"美丽",不能满足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以往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立法目标无法接受专门的渤海环境保护法。承认独立的环境利益、以"美丽"为建设目标的绿色发展理念支持按照环境保护需要为保护渤海环境制定专门法。我们已经具备以实现环境质量改善为目的为渤海制定专门法的条件:以环境质量为直接规制目标的环境立法设计理论已经创立,立法和政策制定已经采用了环境质量目标主义设计思路,一些环境保护实践已经运用了环境质量目标指挥棒。把全面深化改革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落实在渤海环境治理上,制定专门法应当成为渤海环境保护当然的立法模式选择。(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8年04期)
特别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存在不少特别规定,突破了刑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刑法分则中的包容犯立法采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规定将某种犯罪包容并发之罪、以本罪的加重情节定罪处罚,从而排斥刑法总则中数罪并罚一般规定的适用。从实然角度,需要对包容犯的特别法进行体系解释,使其尽量向数罪并罚的一般法靠近,同时,以"重法优于轻法"适用规则加以补充,避免出现重罪轻判现象。在包容犯的处断方式上,原则上以本罪包容并发之罪,按前一种罪名的加重犯论处;但如果本罪是轻罪,并发之罪是重罪,则以后罪论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别法论文参考文献
[1].姚魏.《长江保护法》是特别法[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张勇.刑法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反思:以包容犯为例[J].法律适用.2019
[3].曹晓凡.一般法与特别法,如何区别适用?[N].中国环境报.2019
[4].余文唐.《民法总则》之特别法优先条款探辨——兼论公司清算义务人确定的法律依据[J].福建法学.2019
[5].罗兰·诺尔,周沛远.农业法特别法理论、功能法理论和农村区域法理论[J].中德法学论坛.2018
[6].钱玉林.商法漏洞的特别法属性及其填补规则[J].中国社会科学.2018
[7].王雪.一般法与特别法视角下的中国巨灾保险立法优化[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8].刘水林.“基本法”“特别法”“程序法”叁位一体立法体系的特别构架[J].社会科学辑刊.2018
[9].陈新民.搭附禁止原则与特别法适用原则的问题——评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
[10].吕霞.对渤海环境保护特别法建设的新思考[J].政法论丛.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