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课予义务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义务,行政诉讼,行政,不作为,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类型。
课予义务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石萍[1](2015)在《课予义务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课予义务诉讼是在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被搁置不理或遭到违法拒绝后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是行政不作为,具有非强制性、无为性等特征。现行法律对于课予义务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未作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在现实层面上存在着困窘,审判实务中对此也认识不一(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5-04-07)
陈立如[2](2013)在《课予义务诉讼中行政权的优越性——以日本行政诉讼法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04年日本修正行政事件诉讼法,将课予义务诉讼正式纳入行政诉讼之中,成为抗告诉讼的一种类型,是对行政诉讼实践发展的总结和提升,在日本行政诉讼制度乃至行政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09期)
江利红[3](2012)在《论日本的课予义务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课予义务诉讼是指请求法院命令行政机关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的诉讼。日本在2004年修改《行政事件诉讼法》时增设了这一诉讼类型,将该诉讼分为直接型课予义务诉讼与申请型课予义务诉讼。并针对直接型课予义务诉讼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作为性义务、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损害的重大性、补充性与法律上的利益等五个诉讼要件;针对申请型课予义务诉讼规定了基于法令的申请、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拒绝作为、合并诉讼的提起等诉讼要件。有关诉讼要件的严格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对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的尊重,但客观上又限制了该诉讼的起诉率与胜诉率。因此,在中国修改行政诉讼法而探讨增设课予义务诉讼类型时,必须综合考虑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以及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实效性、便利性等因素,规定合理程度的诉讼要件。(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2年06期)
戴严[4](2012)在《论课予义务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类型化是行政诉讼理论与制度架构的基础性概念,其具有独特的理论内涵。域外的行政诉讼法定类型的课予义务诉讼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建立我国课予义务诉讼制度的同时,还应关注到以课予义务诉讼为契机推进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发展,并且行政诉讼类型化本身促进课予义务诉讼理论以及制度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3期)
王珂瑾[5](2012)在《课予义务诉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课予义务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而专门设置的一种诉讼类型,其诉讼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公法给付请求权的实现。课予义务诉讼因其诉讼标的的特殊性,在起诉条件、审理规则及举证责任等方面均有其独特的要求。对课予义务诉讼,法院可作出履行判决、确认判决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本文来源于《兰州学刊》期刊2012年01期)
杨红丽[6](2008)在《构建课予义务诉讼审判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课予义务诉讼是行政机关负有某种作为义务,却怠于履行或违法拒绝履行,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责令行政机关履行义务仍有意义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判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含有特定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诉讼。新诉讼类型只是方法和手段,目的应该是为了对民众权利提供公正而有效的保护。课予义务诉讼的出现源自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它采用特殊的审判方式以有效解决新的社会矛盾。课予义务诉讼是否能够实现对民众公正而有效的保护,取决于案件的审理过程是否公正、审理结果是否有效,而这从根本上依赖于是否有一套公正而理性的程序规则。因为“程序正义的观念即使不是赋予审判正当性的唯一根据,也应当被认为是其重要根据之一。”对于课予义务诉讼,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还很模糊,仅有少部分程序规则,且其设计还大多简单,远不能适应审判需要。所以,对课予义务诉讼审判制度进行深入、精致的理论研究,是现实的迫切需求。对课予义务诉讼审判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需比较课予义务诉讼与其它诉讼类型的不同,深入了解课予义务诉讼的特征,弄清课予义务诉讼对审判的特殊要求,剖析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课予义务诉讼审判制度规定的不足,为构建完善的课予义务诉讼审判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现实指导。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共由以下四章组成:第一章为课予义务诉讼的界定。将行政诉讼类型化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我国行政诉讼的类型,多数学者认为有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和行政确认诉讼叁大类,而课予义务诉讼是行政给付诉讼的一个亚种类。诉讼标的的消极性、诉讼目的的给付性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是课予义务诉讼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着课予义务诉讼对审判制度必然有着特殊需求;第二章为课予义务诉讼审判的特殊性。原告人欲提起课予义务诉讼,必须知悉该诉讼类型审理的特殊性,才可能顺利实现自己的诉讼愿望;人民法院对课予义务诉讼的审理,也只有在准确把握其审理规程的前提下,才能作出公正、正确的裁判。故本章主要从提起诉讼的特殊性、审理的特殊要求、裁决的特殊性叁个方面分析了课予义务诉讼审判的特殊之处;第叁章为我国对课予义务诉讼的规制现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是20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撤销诉讼为适用对象制定的,所以诉讼规则几乎是撤销诉讼的“专利”。而课予义务诉讼作为较新的诉讼类型,难于融入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制度框架之内也是必然的。此后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在起诉人资格、举证责任的承担、起诉期限、等几个方面有了补充规定,但这些远不能满足课予义务诉讼案件审判的现实需要;第四章为构建课予义务诉讼审判制度的一些思考。课予义务诉讼审判制度有诸多特殊需求,而现有规定又远不能满足,故针对起诉人适格认定、举证责任承担、案件审查强度、调解的适用、判决形式等几个问题提出了制度构建时的思考。(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08-03-01)
吴华[7](2006)在《论课予义务诉讼——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形式》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不作为对行政相对方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日益严重。借鉴域外经验,从诉讼经济原则出发,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宜适用课予义务诉讼。课予义务诉讼可分为不纯粹的不作为之诉和纯粹的不作为之诉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要件、审理方式和举证责任。对课予义务诉讼,法院可作出履行判决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06年01期)
常晓云[8](2005)在《课予义务诉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观各种行政不作为之诉讼救济方式,课予义务诉讼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最具完整性与有效性。所谓课予义务诉讼,是行政机关负有某种作为义务,却怠于履行或拒绝履行,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原告向法院提起的,欲借助法院的课予义务判决,来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作为义务的诉讼。全文由引言、四个章节和结语组成。引言部分简要交待了课予义务诉讼产生的背景,与我国学界对此研究的现状。第一章对我国现有的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进行反思。在行政机关履行作为义务尚有实际意义的前提下,我国有课予义务判决(履行判决与重作判决)对行政不作为进行救济,但该判决不仅在法律规定上存在漏洞,而且在实践中也欠缺实效性。因此,我国有必要建构完善的课予义务诉讼。第二章介绍课予义务诉讼的基本理论。首先盘点在履行作为义务尚有实际意义的前提下,域外几种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其次,从涵义、法律性质、分类、诉讼要件、判决形式等方面来阐释课予义务诉讼。第叁章讨论在我国构建课予义务诉讼所需的理论基础。第四章探讨与课予义务诉讼构建有关的几个问题。在结语中,文章提出构建课予义务诉讼的几个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05-05-01)
课予义务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4年日本修正行政事件诉讼法,将课予义务诉讼正式纳入行政诉讼之中,成为抗告诉讼的一种类型,是对行政诉讼实践发展的总结和提升,在日本行政诉讼制度乃至行政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课予义务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石萍.课予义务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N].江苏法制报.2015
[2].陈立如.课予义务诉讼中行政权的优越性——以日本行政诉讼法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3
[3].江利红.论日本的课予义务诉讼[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
[4].戴严.论课予义务诉讼[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
[5].王珂瑾.课予义务诉讼研究[J].兰州学刊.2012
[6].杨红丽.构建课予义务诉讼审判制度的思考[D].中央民族大学.2008
[7].吴华.论课予义务诉讼——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形式[J].行政法学研究.2006
[8].常晓云.课予义务诉讼研究[D].武汉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