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林木采伐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

浅析林木采伐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

沙县人民检察院

摘要:本文立足工作实际,围绕林木采伐监督管理中主管部门责任-调查设计-采伐审批-伐后验收四个方面,分析导致盗、滥伐林木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解决当前林木采伐监督范畴存在的问题。

关键字:林木采伐监督责任主体程序规范公众监督

森林资源管理是改善和维持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林木采伐管理更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点。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近年来盗、滥伐林木案件较以往有所减少,但仍在生态环境类案件中占较大比例。主要原因是当前林木采伐监督,包括监管主体、调查设计、办证审批、伐后验收等方面存在问题。不管是从惩罚违法犯罪的角度还是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都应当引起重视。

一、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主管部门责任弱化。自2009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规定后,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这一改革在增强林业经营者自主权,化解林业基层人员责任风险的同时,直接弱化林业主管部门在林木采伐关键环节的跟踪监管,不利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发现、制止及责任追究,容易造成盗、滥伐现象。

二是调查设计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参加设计人员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调查设计程序不规范。如陈某某滥伐林木案,陈某某到案后提出辩解:对允许采伐林木的四至范围不清楚,调查设计人员未明确告知。根据其供述伐区调查设计书中署名参与调查设计工作人员两名,但在实际调查设计过程中,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到采伐现场实地调查设计,另一名工作人员则在山脚下未到实地参与设计。二是调查设计程序不规范。另外业主方与工作人员一同到现场内参与调查设计的是陈某某雇佣的工头,然而在调查设计后的伐区位置图中签字确认四至红线范围的却是陈某某。由于调查设计人员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出现矛盾,对案件的定罪造成一定影响。

三是采伐审批形式化。1.申请手续形式简单。林木采伐申请表为制式表格,业主不需要一开始就提交书面申请载明申请采伐范围,而是由业主口头申请后进行伐区调查设计,伐区调查设计确定能够采伐的范围方才填写审批表,容易出现业主最初口头申请的山场范围与表格填写的不一致。一旦造成滥伐,犯罪嫌疑人就提出辩解:口头申请是全部采伐,不知道部分山场没有进行调查设计,不懂得不允许采伐,从而对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予以否认。如陈某滥伐林木一案,陈某供述一开始申请采伐的是两个林班的山场,因林班变更,不知道实际申请审批的只有其中一个林班。2.申请主体不明。办理采伐证的过程中,林权所有人、办理人不一致,相关文书出现代签的情况。如陈某滥伐林木案,林权所有人为邓某某,申请办证人为陈某,二人之间没有委托手续,采伐申请书、伐区作业质量管理承诺书等重要文书均是陈某直接代签邓某某名字,而采伐许可证又是陈某妻子代签、代领。三是告知程序简单。申请采伐山场林权证记载内容发生变更的,仅口头告知,也未及时对林权证进行变更登记。

四是伐后验收不全面及时。根据现有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伐区的采伐验收只需要抽查,抽查时间也不确定,容易造成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不及时。如叶某滥伐林木一案,越界采伐林木达190余立方米,且涉案山场就在公路边,伐后两个月后才被发现。案发后,因山场已更新造林,部分树头被清除,导致部分滥伐数量无法计算。

二、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服务管理。1.强化林业主管部门服务管理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在“放管服”改革过程中,要树立生态安全意识,在强化服务意识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督方式,制定具体的服务管理办法,做到在服务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确保伐前、伐中、伐后服务管理及时到位,维护生态安全底线红线。2.强化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强化林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队伍的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日常服务管理,在服务“树好砍”的同时“管好树”。

二、规范审批流程。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手续由林权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关系、采伐具体要求的交接转告等内容。2.严格调查设计程序,林业调查设计人员要与申请人本人到现场对四至范围进行确认,并做好科学管用的标记固定。另外林权证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及时进行变更登记。3.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引进专业的第三方调查设计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三是扩大监督渠道。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在伐区公示采伐户姓名及采伐山场地点、采伐面积、采伐方式、采伐树种、采伐强度、采伐蓄积量、采伐出材量和采伐期限等情况,公布举报受理单位及举报电话,使林木采伐作业阳光、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将采伐证办理情况通报给森林公安、护林员,利于日常监管。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目前还有些人的观念尚未转变,认为砍几棵树没关系,自己的树为什么不能砍。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课、法律咨询服务、宣传专栏、宣传单等方式,教育广大群众爱护森林资源,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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