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海外投资及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外投资,风险,法律制度,政治,法律,南非,能源。
海外投资及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邓佩颖[1](2019)在《我国海外能源投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一带一路”倡议的策应下,近年来,我国企业又掀起了新一轮海外能源投资热潮。但是,我国在海外能源投资风险防范方面还存在诸多困境,导致企业在海外投资时,遭遇风险的可能性增大,并且在遭遇风险时,面临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的问题。在海外能源投资领域,我国企业面临的投资风险既包括政治风险也包括非政治风险。其中,政治风险主要有国际政治风险和东道国国内政治风险;非政治风险主要有环境保护风险和海上运输安全风险。目前,我国能源投资方面的相关立法不够完善,签署的相关国际条约和双边投资协议较少。这使得我国企业在遇到投资风险时,将会无法得到我国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充分保护。为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在能源投资领域的立法经验,健全国内能源投资立法,并尽快签署《能源宪章条约》,做好双边投资协议的签订和完善工作,以便为我国海外能源投资企业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与其同时,海外能源投资企业应当提高自身防范投资风险的能力,确保海外能源投资的顺利进行。(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9-05-01)
盛宇涵[2](2019)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股权基金参与海外投资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融合的体现,也是我国海外投资领域的新兴趋势。目前在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方面,我国仅以部门意见的形式提出了宏观政策指引,法律制度较为分散。文章认为,为规范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我国应制定对外投资基金的专门性法律规范,统一海外投资法律监管体系并积极平衡投资真实性审查和投资便利化需求。(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3期)
刘雪红[3](2019)在《中国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障碍与制度重构——基于北京城建诉也门等五案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迄今为止,中国投资者诉东道国的五起投资仲裁案表明,中国数量庞大的投资保护协定并不能为中国海外投资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如何通过投资保护协定有效构建中国海外投资保护机制是中国面临的特殊难题。既有投资协定中的旧规定与新形势严重错位,其中投资者身份、间接征收和投资仲裁范围不明确的条款构成中国投资者获取法律保护的重要障碍,也是投资协定重构的主要对象。在政策选择上,可通过增强中国国企投资者保护、完善间接征收制度和投资仲裁范围条款等方式,构建符合中国利益格局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康斌[4](2018)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发展迅速,投资规模逐渐扩大,投资数量逐年增加,但是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际没有很好的联系起来,跟不上投资的发展速度。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缺位、承保机构设置不完善、险种范围过窄及保险模式不健全等问题突出,难以适应我国良好的海外投资发展态势。对此,我们应对症下药,从完善我国立法和承保机构、拓宽险种、调整保险模式等方面提出对策,建立我国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而为我国海外投资提供依据和保障。(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8年23期)
刘珊珊[5](2018)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法律应对—从构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带一路”倡议自从2013年由习近平主席提出以来,从国家倡议到国际决议、从区域到全球,都得到了不断地深化和全面地推进。在国家的大力宣传和政策指引下,中国海外直接投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尤其是对“一带一路”倡议地区国家的直接投资,从总体流量到投资国家数再到投资的行业与领域等都在不断地增加和扩展。国家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的对外投资总流量达到1456.7亿美元,成为全世界第二大投资体。同时,对外投资流量所占全世界投资流量的比重也实现了跨越式的增长,从2002年的0.4%到如今的9.9%。同年,中国的投资输出值也大于了外资输入值,这标志着中国迈入了资本输出国的行列。2017年的最新报告显示,中国已经对“一带一路”倡议地区的53个国家进行了投资并且与61个国家签订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一带一路”倡议地区的65个国家之中有百分之八九十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很多都有着政治、经济和法制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尤其严重而又对中国国内投资者造成影响的是政治风险的问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国家风险评价模型从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商业环境风险和法律风险4个角度分析和评估了“一带一路”倡议地区国家的风险发现,整体来看,“一带一路”倡议地区国家评级为5-9级(级数越高风险越大)的国家占比为84%,区域绝对风险水平处于相对高位。而同时中国企业目前在“一带一路”倡议地区投资的情况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投资的总量较大,自从“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每年的投资流量基本上占到了当年中国对全世界投资总量的十分之一及以上;投资的行业主要集中在较为传统的行业,如能源开发的采矿业、交通运输及制造业,这些行业都是各个国家的重点行业、甚至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中国企业在最初对“一带一路”倡议地区的国家选择的行业很多都是较为敏感的,容易遭到东道国的警惕或东道国国民的反感等等,之后逐渐向多元化的行业发展,包括租赁服务、金融等等,也是因为意识到这方面的不足,开始扩大投资领域。其次就是承保工程签订的数量很多,建设工程基本上是为“一带一路”倡议地区的国家内部的、国家间的交通设施、港口、水电设备的大型工程,这些工程投资周期长、前期投入大、后期收益周期漫长,其间很容易发生东道国政府的违约风险。“一带一路”倡议地区的政权不稳定,领导上下台对于中国企业的许多投资项目的态度都可能是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地区的冲突也很激烈,尤其是资源丰富的地区,而这些地方往往是对外国投资者比较有吸引力的。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政治风险更加频繁地发生。再加上政治风险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中国目前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尚未形成,无法为中国企业坚定地响应“一带一路”倡议的号召而进行的海外投资分散风险。如若没有相应的保障而任之发生,则特别不利于中国企业积极对“一带一路”倡议地区的国家进行持续投资。因此,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当下急切需要解决“一带一路”倡议中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控制问题。本文认为关键点在于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当前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首要问题在于国内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予以规范。该领域仅仅依靠国家部委发布的政策性法规来调整,非常缺乏系统性的法律保障。而目前存在的具体保险设计方面也存在着合格投资者规定不支持个人投保而又保护境外资本,不尽合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职能过于宽泛,在业务上属于以融资为主导,防范风险为次要补充的特点,对海外投资保险的重视程度不够高;就承保的政治风险而言看似全面,但具体到海外投资保险合同方面就有所欠缺,如有的合同版本没有包含间接征收。此外,国内投资者的投保意识低也是一个大问题。除了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的具体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国际法方面的安排也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如中国早在1988年就参加的《多边投资保护机构条约》(MIGA公约),它是在国家平等享有177张会员票的基础上,再按该会员国持有的股份,每增加一股增加一张票的方式来进行投票,所以在多边投资保护机构中所占的比重大小是比较重要的。因为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程序过于繁琐,会员国的投资者递交申请资料后需要经过几个月的等待才能确定是否提供保险。另一方面,MIGA公约对于适格投资的标准是比较高的,这些都成为阻碍中国投资者选择该国际保险的障碍。而中国在缔结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方面上也存在着不足,与“一带一路”倡议地区国家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些国家尚没有签订,有些国家虽然已经签订,但是签订时间较早与现在的投资需要不相符。而且,早期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条款在行文上还存在模糊的情况,条款设计不是很合理。此外,国家层面上,虽然保监会有提出鼓励保险公司对中国的海外投资进行承保,但目前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开发还处在比较初级的状态,敢于尝试该新险种业务的保险公司尚在少数。国家可以从推动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工作、调整具体的保险设计,更新双边投资协定,善于使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方面完善海外投资保险,投资者也应当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积极投保,共同推动中国经济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稳定发展。文章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中国海外投资的整体情况,突出中国从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转变的关键历程。重点关注新发展的在“一带一路”倡议地区。总结中国的海外投资的目前所体现出的行业、地区等特点。第二部分,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过程中,海外投资表现出的特点呈现高风险性,政治风险尤甚。该部分对政治风险进行界定,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划分,并对赴“一带一路”国家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做大致的分析,观察目前的界定是否存在不全面之处。第叁部分,介绍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海外投资遭遇的政治风险的解决方式,从国内法层面和国际法层面两个角度展开。通过引入案例的方式揭示目前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第四部分,借鉴其他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与实践,结合“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海外投资的特点,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和改进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5-05)
刘笑晨[6](2018)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基于“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治理理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外交保护理论被限制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之中,且不利于代位权的行使。相较于外交保护理论,全球治理理论不但打破了外交保护的局限,而且提出了东道国的配合责任以及私人投资者的积极作用。目前,中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在立法上既缺乏国内法的支持,又没有强有力的国际法保障,更遑论对立法模式的正确理解;司法实践中,不仅投资者与保险机构间缺乏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保险机构在行使代位权时较之东道国也处于劣势;同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合作模式也并未成功构造完善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国内立法的构建、国际双边条约的更新、完善国内审判机制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加强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有效配合几个方面制定相应的策略。(本文来源于《财经问题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姜慧[7](2018)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一国为了鼓励与保护其海外投资利益,针对相关投资者在投资国会遭遇的政治或其他风险提供保证,一旦承保的风险发生并导致损失,由投资者母国补偿其损失的制度。该制度的核心为代位求偿权,通过“政府保障”不仅可以对企业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进行分担,降低在外遭遇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也能够鼓励本国资本放心的跨境流动。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对外投资呈现快速上升的态势,但其面临的政治风险也相伴而生。海外投资保障体系的核心——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法律层面的完善亦是“一带一路”对法制建设的重要要求。然而,现阶段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暂无成文形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也不尽如人意。在大部分资金流向政治风险高发区域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推出成文法形式的《海外投资保险法》,让我国企业能够大胆的“走出去”。本文在分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现状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提出相关设想和建议。论文包括导论和四个章节。导论从我国海外投资高速增长的现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以及双边和多边投资发展困境的背景入手,论述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意义,并进行了研究综述、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的简要介绍。第一章从政治风险切入,对我国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种类和特征进行总结。其中政治风险包括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外溢风险、武装冲突、环境问题引发的政治风险、主权债务危机风险、能源民族主义风险、政府违约与投资政策变化风险;同时,政治风险特征包括传统的战争内乱风险与和平环境中的政治暴力风险并存、间接地征收风险与日俱增、汇兑限制风险此起彼伏、非传统政治风险因素危险指数上升等。第二章主要总结现阶段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的实践和企业在风险保障方面可采用的措施。以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为视角,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概括为两方面。在履职政策性职能为主方面涵盖政策性为其首要目标、非营利性显着等,服务开放性经济为辅表现在降低企业损失与开拓风险市场双管齐下及海外投资保险与信用保险灵活结合。第叁章以案例为支撑,分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承保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自其开展保险业务以来的相关案例和数据,总结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如海外投资保险法成文法律制度缺失、承保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承保模式的局限性等。第四章,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如在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应坚持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国家专营、绿色经济和保障人权的立法原则;选择施行中国特色双边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即双边保证为主,辅之单边保证;以及根据我国海外投资“井喷式”发展现状,在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机构、承保险别和承保条件方面给出完善建议和设想。(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3-01)
韩秀丽,刘志一[8](2018)在《论南非外交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保护海外投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外交保护在母国保护其海外投资者及其投资方面曾起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际投资法的历史演进,外交保护已经让位于投资者—国家间仲裁,扮演着越来越次要的角色。然而在南非,外交保护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得到其海外投资者的多次援引。南非法院将《南非宪法》第3条解释为授权其国民有"请求"行政机关给予外交保护的权利,而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外交保护措施进行司法审查。这似乎显示南非关于外交保护的法治相当发达,然而,南非法院的判例法表明,《南非宪法》对其海外投资者的外交保护存在局限性。对于南非海外投资者来说,外交保护的这些局限性,以及习惯国际法下外交保护的其他弱点,造成了外交保护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依赖性。(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8年01期)
冯德恒[9](2017)在《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适用制度的实证考量与完善路径——以国际投资准据法的趋同化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确定准据法是解决海外投资争议的基础。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适用制度存在量质失衡、重内轻外、立场保守等问题,滞后于海外利益拓展和国家角色转变。明晰投资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路径,一是需要以实证性的研究进路厘清中国法制的特点与趋向,明晰利益定位与制度短板;二是按照比较法的理论视角考查国际投资准据法的更替和演进,洞穿经济全球化与法律趋同化之逻辑。基于国际投资准据法在法律渊源、适用路径、程序规则等方面平衡互补的新趋势,中国宜着眼于自身利益需求和制度性权力,统筹好前瞻性与舒适度、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在海外投资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升级与重塑。(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7年06期)
李真[10](2017)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完善研究——以陕西地方性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完善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带一路"为我国地方性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了新机遇,陕西地方性海外投资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是陕西地方性企业在海外投资中面临较多风险因素,在海外投资保障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要求陕西地方政府完善海外投资保险机制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协同合作,以推动陕西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7年11期)
海外投资及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私募股权基金参与海外投资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融合的体现,也是我国海外投资领域的新兴趋势。目前在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方面,我国仅以部门意见的形式提出了宏观政策指引,法律制度较为分散。文章认为,为规范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我国应制定对外投资基金的专门性法律规范,统一海外投资法律监管体系并积极平衡投资真实性审查和投资便利化需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外投资及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邓佩颖.我国海外能源投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9
[2].盛宇涵.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9
[3].刘雪红.中国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障碍与制度重构——基于北京城建诉也门等五案的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4].康斌.“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J].现代交际.2018
[5].刘珊珊.“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法律应对—从构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视角[D].华东政法大学.2018
[6].刘笑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基于“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治理理论视角[J].财经问题研究.2018
[7].姜慧.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8
[8].韩秀丽,刘志一.论南非外交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保护海外投资视角[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
[9].冯德恒.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适用制度的实证考量与完善路径——以国际投资准据法的趋同化为视角[J].北方法学.2017
[10].李真.“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完善研究——以陕西地方性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完善为研究对象[J].河北企业.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