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人权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少数民族,族裔团体,客观标准,阿巴希尔案
国际人权法论文文献综述
方瑞安[1](2019)在《中国话语中“少数民族”概念的再界定——从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出发厘清"族裔团体"(ethnical group)的定义及界定标准,能够为重新审视我国话语中"民族"的概念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并对学界长久以来的"族群""民族"之争形成一个重要的参照。中国话语中惯常使用"少数民族"这一表达方式,其在概念上存在着与国际法上"民族团体"的错位,"少数民族"其内涵实则更贴近国际法上的"族裔团体"。(本文来源于《绍兴文理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6期)
何燕华[2](2019)在《联合国国际人权法框架下老年人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国际人权法框架下老年人权利保护规范在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以及联合国老龄问题政策性文件中有所体现,但存在规范漏洞与实施漏洞。从联合国第一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开始,联合国一直致力于一项全面的、综合性的老年人权利保护公约,目前就具体权利要素进行协商。虽然各成员就老龄化问题已达成相关共识,但联合国实现各国老龄化问题主流化及促进老年人权利的充分保护还有一段艰辛的路要走。(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9年04期)
党和苹[3](2018)在《死刑立法考虑民意问题的新维度——国际人权法发展的新动向》一文中研究指出很多国家将民意被视为死刑废除道路上的一大障碍。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看,国家有责任通过公众教育推动民意向支持基本人权准则的方向发展。无论是生命权还是禁止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都有趋势逐渐纳入废除死刑的要求。更近期的发展趋势是,国际法越来越直接呼吁将民意作为废死障碍的国家,采取措施积极引导民意,而不只停留在"中立"的角色。尤其是2000年之.后,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机构、已经废死的国家,甚至保留死刑国家内部,都越来越频繁地提出这一要求。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国际人权法发展新动向。(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8年02期)
孙安艺[4](2019)在《论国际人权法视野下女性平等参政权的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参政权在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及核心地位,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女性在政治权力领域的充分参与是女性发展的首要保障,是提高女性地位、促进政治文明、保障社会公正与和平的重要手段。联合国成立以后,越来越多的全球和区域人权文件及宣言强调了女性参与政治决策及领导的必要性,为女性参政权的保障提供了国际法依据。自1995年《北京行动纲领》确立30%的女性参政目标以来,世界各地区和各国立法机关在推进女性平等参政权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积极进展,卢旺达国家女性代表在议会中占比已突破性地达到63.8%;全球女性政府首脑和女部长的数量也有明显增长。但是,政治领域仍是男女差距最大的领域,社会性别偏见、女性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等长期社会、历史和文化因素都影响着女性参政权的实现。许多国家议会中女性代表严重不足,各区域的发展也十分不均衡,行政机关中的女性只被赋予了性别化的工作角色和有限的发展空间。对于实施了性别配额制的国家,诸多现实障碍使得性别配额本身并不能带来完全公平的政治竞争环境。因此,各国有必要采取具体措施扩大女性的政治参与并应对女性参政面临的持续挑战,应当培养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与女性公民意识,完善并严格落实女性平等参政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等。总之,全面推进女性参政权的发展,实现两性政治权利的平等仍是全世界人权事业面临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它需要一以贯之的政治行动和坚定意愿,绝不能松懈。(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9-05-29)
韩梦琪[5](2019)在《论国际人权法对香港人权保障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历来以积极、能动的姿态在人权领域援引国际人权法材料,广泛吸纳和借鉴国际人权公约,丰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和香港本地立法的内涵,国际人权法逐渐成为《基本法》维护人权强有力的工具以及发展香港人权法治的重要来源。但对国际人权法的接纳并不意味着生硬移植国际通行的法律体制,也不意味着赋予其宪法性地位和直接适用的效力,国际人权法在香港的援引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基础和适用规则,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居于法律渊源体系的核心地位,不得与宪法精神和本国价值相悖,须在宪法体制的整体框架内发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的自主性。本文分四个部分就国际人权法对香港人权保障的影响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阐述了香港回归前后国际人权法对香港人权法治建构的影响。一方面从人权立法的维度探讨了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以下简称“《人权法案》”)的出台、《英皇制诰》的修订到《基本法》的颁布实施这一系列宪制性文件的变更对国际人权公约不同法律地位的赋予,从回归前通过立法将公约转化为本地法律并赋予其凌驾性地位到回归后废除规定其至上地位的宪制规定,公约法律地位和效力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另一方面从人权司法的维度阐述了香港法院在回归前后对国际人权公约的援引情况,尽管香港回归后国际人权公约失去了立法审查的基准地位,但香港法院对国际人权公约的适用依旧有增无减,涉及到的权利保护范围也日渐广泛。第二部分和第叁部分分别将最具代表性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民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经社文公约》”)作为着力点,通过探讨香港法院援引上述公约的相关典型判例,藉以说明香港法官是如何运用国际人权法材料以及国际人权法规范在判决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公约在司法判决中或直接作为判决依据,或为解释《基本法》和香港本地立法提供附加支持,或被予以回避适用,对判决的作出起到形成作用、加强作用或不发挥任何作用。同时因受到法院适用国际人权公约的权限大小、意愿强弱、方式选择等因素的影响,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对国际人权公约的援引程度也存在差异。第四部分从宪制基础变更和《基本法》条款本身出发,通过分析国际人权法在香港的法律地位、适用效力藉以论证公约在香港解释性适用的可行性,并揭示出基本法解释过程中合宪性解释和合公约性解释竞合的问题,两种解释方法既存在统一性又存在差异性,面对二者的并存和竞争关系,由合公约性解释替代合宪性解释是无稽之谈。在当前“公约主导、宪法缺位”的环境下,香港应坚持以宪法精神为核心的国内价值的优先性和基础性,援引国际人权法的目的仅仅是强化解释文本的说理性和论证结构的完整性,为判决结果的正当性提供补充材料。(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0)
薛家琪[6](2019)在《生殖正义:论跨国代孕在国际人权法下的正当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代孕作为一项蓬勃发展的全球性业务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跨国代孕背后同样牵涉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并引起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理事会等机构的关注。跨国代孕的正当性是探讨该领域其他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而国际人权法为跨国代孕的正当性探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目前,各国立法中关于代孕的立场主要包括绝对禁止代孕、完全允许代孕、有限开放代孕、以及对代孕未作规定等四种情形。国际上尚无关于跨国代孕的条约或协定。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建议制定国际法规则来规范代孕行为,以切实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代孕,它致力于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架构桥梁,从而使跨国代孕符合既定的人权标准。跨国代孕中与代孕母亲有关的争议主要包括子宫商品化与剥削妇女,与代孕子女有关的争议主要包括买卖儿童与代孕子女无国籍、无法定父母。代孕使代孕母亲子宫商品化的观点较为片面,因为代孕母亲的利他心理或使子宫商品化之说成为无源之水,且代孕母亲主观上并不认为其人格尊严受到损害。代孕导致剥削妇女的观点亦难以成立,一方面在于其固有的逻辑缺陷,另一方面则在于金钱并非所有代孕母亲的唯一动机。代孕不等同于买卖儿童,因为代孕的目的和代孕报酬的客体不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对买卖儿童的规定。跨国代孕可能会使代孕子女无国籍、无法定父母,但可以采取有关措施来保障代孕子女身份方面权利的实现。国际人权法中的生育权、尊重隐私和家庭权、组建家庭权为求孕父母实施跨国代孕行为提供了依据。代孕是目前保障某些不孕不育夫妇生育权实现的唯一方式,既然生育权是一项人权,那么现有国际人权法必然提倡及保障该人权的充分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尊重隐私和家庭权赋予了求孕父母与代孕母亲之间建立私人关系的自由;而其中的组建家庭权则意味着不孕不育夫妇可以通过代孕来生育子女,从而成立他们的家庭。另外,平等和非歧视的权利进一步保障了男同性恋伴侣同样可以通过代孕实现自己的生育权、组建家庭权,并使自己的隐私和家庭生活受到同等尊重。代孕母亲的身体权则为代孕母亲参与代孕行为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人格尊严的提升。对于跨国代孕所引发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可以从国际层面制定跨国代孕公约来予以规范,而我国也应在立法上酌情开放代孕,以符合国内的现实需要。(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3)
张敏,王昊[7](2018)在《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中国海员劳动权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批准加入《2006海事劳工公约》以及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海员权益保护的落实将日益迫切。国际人权法视野下对劳动权及对海员劳动权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则,中国在国际人权法规则框架下,国家对海员人权的"承认"、"承担"和"保护"履行了国家义务,也存在实施的局限。文章从海员人权保护的高度,结合我国海员劳动权利保护中突出的海员社会保障机制问题,及运用社会风险管理措施建立海员救助基金,作为完善海员劳动权保护的制度突破。(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黄金荣[8](2018)在《人权膨胀趋势下的人权概念重构——一种国际人权法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来,人权体系的不断膨胀趋势给传统的人权概念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不同的人权理论对于这种趋势采取了不同的回应方式,自然人权论试图通过严格界定传统人权概念剔除国际人权体系中不合格的人权,而政治人权论则试图从国际政治功能的角度重新界定人权的概念。但无论是理想主义的自然人权论还是现实主义的政治人权论,其提出的人权概念和标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为了使人权概念对现实更具包容性和解释力,有必要将人权界定为个人和特定人群基于人的尊严而应享有的、主要旨在限制国家权力的权利。(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10期)
尹一帆[9](2018)在《国际人权法的产生和新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人权的发展历程上看,以前基本上属于一国内政,由国内法予以保护。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战争的残酷使人们意识到用国内法的方式保护人权是远远不够的,人权需要国际保护,由此人权问题便被纳入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国际社会更加重视个人的权利与尊严,《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的出现为当代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宪章体现了更加全面的人权标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建立加强了人权的保护,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赋予了国际人权保护以执行力,体现了国际人权法在新时期的发展特点。(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7期)
饶浩[10](2018)在《论国际人权法上的健康权与《基本医疗卫生法》的起草》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健康之于人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健康权的兴起却是二战以后的事情。~①二战后,随着世界各国对战争的反思,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疾病谱的变化,以及各国人民人权意识的高涨,健康权获得了国际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②,并且对各国的卫生立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尤其是《"健康中国(本文来源于《人权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国际人权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联合国国际人权法框架下老年人权利保护规范在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以及联合国老龄问题政策性文件中有所体现,但存在规范漏洞与实施漏洞。从联合国第一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开始,联合国一直致力于一项全面的、综合性的老年人权利保护公约,目前就具体权利要素进行协商。虽然各成员就老龄化问题已达成相关共识,但联合国实现各国老龄化问题主流化及促进老年人权利的充分保护还有一段艰辛的路要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人权法论文参考文献
[1].方瑞安.中国话语中“少数民族”概念的再界定——从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视角[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19
[2].何燕华.联合国国际人权法框架下老年人权利保护[J].人权.2019
[3].党和苹.死刑立法考虑民意问题的新维度——国际人权法发展的新动向[J].刑法论丛.2018
[4].孙安艺.论国际人权法视野下女性平等参政权的实现[D].外交学院.2019
[5].韩梦琪.论国际人权法对香港人权保障的影响[D].山东大学.2019
[6].薛家琪.生殖正义:论跨国代孕在国际人权法下的正当性[D].南京师范大学.2019
[7].张敏,王昊.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中国海员劳动权保护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8].黄金荣.人权膨胀趋势下的人权概念重构——一种国际人权法的视角[J].浙江社会科学.2018
[9].尹一帆.国际人权法的产生和新发展[J].法制博览.2018
[10].饶浩.论国际人权法上的健康权与《基本医疗卫生法》的起草[J].人权研究.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