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转化型抢劫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抢劫罪,形态,刑事责任,年龄,共犯,法律,盗窃罪。
转化型抢劫罪论文文献综述
李紫阳[1](2019)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解释立场及认定规则——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抢劫案件指导意见》重申《刑法》第269条适用不以盗窃、诈骗及抢夺罪成立为前提,自此,追究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型抢劫罪刑事责任不再存有法律障碍。该修正值得提倡,其合理性可经由"文义、体系、目的"叁重解释予以证成。司法审判时还应注意研析"涉案数额"与"暴力程度"对司法认定的影响。前者主要考察"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及"数额减半入罪方法"是否可适用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型抢劫情形;后者主要考察脱逃行为与主动暴力造成轻微伤、轻伤以上两种结果时的司法定性问题。对未成年双向保护原则的坚守,确保定性准确的同时还要尽可能多地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使用非监禁性措施。(本文来源于《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张艳,郜占川,张锡成[2](2019)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型抢劫罪适用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年满14周岁但尚未满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能否被界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主体,在我国一直备受争议。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抢劫行为的判断,应对转化前后的两个行为进行整体评价更为妥当,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中"犯盗窃罪"中的罪,应解释为"罪行"而非"罪名"。根据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转化抢劫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等方面,分析得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主体的结论。(本文来源于《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陈振[3](2019)在《论转化型抢劫》一文中研究指出转化型抢劫罪,是基于社会犯罪形态的多发而产生的一种转化型犯罪,具有财产和人身双重危害性,在现行刑法第269条加以规定,是指行为人在犯叁种法律规定的侵犯财产型罪后的一段时间内,又产生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证据的故意,行为暴力化,使得整个行为性质恶化,在刑法评价中由上述叁罪转化为抢劫罪。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拟制规定,由于追求法律效果上的等同,又基于规定本身不符合客观事实上的真实,是一种修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以致于关于其的学理争议和实践应用上的争议颇多,那么如何界定其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标准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践界不可避免的重要课题。(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9年14期)
刘丹丹[4](2019)在《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程度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是村邻关系。2017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至王某家中,趁王某不备溜入前屋东头房进行盗窃时被王某发现,被告人陈某欲逃离现场,被王某拽住,双方进行撕扯,被告人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钥匙串上的钥匙戳被害人王某,后又使用钥匙扣上已坏的小(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6-26)
赵薇[5](2019)在《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转化型抢劫是一种社会实践中经常发生并且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较大破环性的传统型犯罪。各个国家对于转化型抢劫的打击力度都非常大,主要是因为其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关于如何准确定位转换抢劫罪的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都存在着很大争议。因为转化型抢劫罪与抢劫罪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是却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抢劫形式,所以一般把两者放在一起比较。《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有对转化型抢劫罪相关的规定,最高法和最高检也对此罪名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虽然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转换抢劫罪有一般规定,但是规定的太过于原则和笼统,不够明确。在实践中和理论界对于转化型抢劫罪一直争议不断,认定惩处标准混乱不利于更好的打击犯罪,所以加强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深入研究是有很大的必要性的。本文从现实中发生的案例入手,通过对案例所涉及问题的具体分析,主要探讨了转化型抢劫罪的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明确了转化型抢劫罪的定义和特征,并对其成立要件中的“当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客观成立要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笔者认为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先前行为不能将其简单的理解为“盗窃、诈骗、抢夺罪”,但是也不能完全不考虑其先前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损害后果,而应该综合全案,综合评价。之后将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做了简单的比较,明确的表明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相比的独特之处,其次对于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共犯问题做了简单的概括,笔者认为共同犯罪人因其参加犯罪活动的时间和犯罪的动机、犯意的起点的不同,可能最终会成立不同的犯罪,所以本文在如何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问题上阐明了笔者的观点。笔者还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也就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应该是犯罪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得该财产作为标准。在整篇文章的最后,再次回顾了整个案情,并根据笔者的观点对整个案件作出了评价。(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乐微微[6](2019)在《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类犯罪可谓由来已久,可追溯到私有制经济产生之际,其中抢劫罪是财产类犯罪中最为典型,且危害性最大的犯罪,行为人往往通过暴力的手段来获取被害人的钱财,抢劫罪侵犯受害人财产权的同时也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而转化型抢劫罪是先劫财后实施暴力行为,其实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与抢劫罪无异。从古至今,为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严惩抢劫行为,严厉的法律虽从制度上保障了公民的权益,但抢劫罪在现实社会中仍然有相当的发案率,转化型抢劫罪也日益频发,其中又以“犯盗窃罪”后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况最为常见。由于转化型抢劫罪是法律拟制的规定,关于对该罪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存在模糊的界限;另一方面转化型抢劫罪屡禁不止,作案形式多样,因此就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认定形成统一规范的标准,意义重大。本文以罗某某、岑某盗窃、抢劫案为例,来探讨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认定的难点问题。文章通过案情介绍和对争议焦点的分析,提炼出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及争议点进行理论研究,从而解决实际难题。本案从罗某某、岑某第二次盗窃后实施暴力的行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这一切入点,首先论证第二次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符合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前置犯罪要求;第二个层面再通过对转化型抢劫罪客观行为的分析从正面论证第二次盗窃后实施暴力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最后再通过对妨害公务罪的理解从反面说明本案暴力抗拒抓捕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而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通过对以上叁个方面的分析论证,层层递进地解答本案第二次盗窃后实施暴力的行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这一争议。(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朱新航[7](2019)在《浅析转化型抢劫的犯罪未遂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犯罪现象,属于法律拟制。呈现日趋多发的倾向,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转化型抢劫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从一个视角探讨转化型抢劫中犯罪未遂的问题,认为转化型抢劫存在犯罪未遂形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吴大县[8](2018)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转化条件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罪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的转化条件、犯罪形态等都是刑事法律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重要内容,有不同观点和争议,本文在学理上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究,提出转化型抢劫罪的转化条件由基础犯罪事实——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和关联事实——当场以及转化犯罪事实——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构成的观点、理由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思路,以期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研究工作的开展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张永庆,原继东,刘岩[9](2018)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前提条件与主观目的的牵连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观点一 谷某、位某、井某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观点二 谷某、翟某、井某、位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谷某、位某、井某持匕首反抗,并致使一名民警受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18-10-29)
杨丹[10](2018)在《论转化型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情形的抢劫罪,由于该罪的认定涉及到转化前犯罪行为和转化后犯罪行为以及转化条件,因而增加了在实践中把握这种类型犯罪的难度,确属刑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下文围绕转化型抢劫罪存在争议较多的若干问题展开讨论,试图对此犯罪形态有个较为准确的认识。(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8年29期)
转化型抢劫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年满14周岁但尚未满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能否被界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主体,在我国一直备受争议。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抢劫行为的判断,应对转化前后的两个行为进行整体评价更为妥当,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中"犯盗窃罪"中的罪,应解释为"罪行"而非"罪名"。根据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转化抢劫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等方面,分析得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主体的结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转化型抢劫罪论文参考文献
[1].李紫阳.转化型抢劫罪的解释立场及认定规则——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为视角[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张艳,郜占川,张锡成.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型抢劫罪适用探究[J].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陈振.论转化型抢劫[J].山西青年.2019
[4].刘丹丹.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程度的认定[N].江苏经济报.2019
[5].赵薇.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认定[D].辽宁大学.2019
[6].乐微微.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认定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19
[7].朱新航.浅析转化型抢劫的犯罪未遂形态[J].法制博览.2019
[8].吴大县.转化型抢劫罪的转化条件探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9].张永庆,原继东,刘岩.转化型抢劫罪中前提条件与主观目的的牵连性分析[N].人民公安报.2018
[10].杨丹.论转化型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J].青年与社会.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