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民法总则》制定前和起草过程中法学界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必要的研究和理论储备,该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文以回应迫切的社会需求。个人信息的本质在于其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属性。无论将个人信息理解为权利还是利益,都不妨碍法律将其确定为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性质的人格权(权益)且具有支配性特征;其义务主体负有相应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目前以刑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走在了前面,而用民事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效果尚未彰显。需要探讨民事司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积极作用,同时从民法分则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两方面强化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
论文目录
引言一、学术研究与知识储备 (一) 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1. 社科院稿 2. 人大法学院稿 3. 其他建议稿 (二) 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研究 (三) 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其他研究成果 (四) 小结二、《民法总则》第111条的立法形成过程 (一) 从一审稿到二审稿 (第109条) :个人信息保护从无到有 (二) 从二审稿 (第109条) 到三审稿 (第110条) :个别文字修改 (三) 从三审稿 (第110条) 到大会审议稿 (第114条) :确立依法取得和确保安全的规则 (四) 从大会审议稿 (第114条) 到《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精准表达 (五) 小结三、条文理解:个人信息概念与个人信息权 (权益) 解读 (一) 个人信息的概念 (二)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权利或者合法民事权益性质 1. 民事权利说 2. 民事权益说 3. 基于文义和体系分析的结论 (三) 个人信息权 (权益) 的特征 1. 个人信息权 (权益) 的主体是自然人 2. 个人信息权 (权益) 所保护的法益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 3. 个人信息权 (权益) 是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权益)四、条文理解:权利 (利益) 赋予与义务设定 (一) 权利 (权益) 赋予: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民法保护 (二) 合法收集义务与积极作为义务设定:依法取得与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三) 消极不作为义务设定:禁止为一系列危害自然人个人信息权利 (权益) 的行为五、司法适用以及对后续立法的影响 (一) 司法适用 1. 刑事案件 2. 民事案件 (二) 后续的立法模式探讨 1.“《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分则”的模式 2. 对于《民法典各分编 (草案) 》 (第一次审议稿) 相关条文的解读与修改建议六、结论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新宝
关键词: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权益,民法总则第条,个人信息保护法
来源: 中外法学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3
页码: 54-75
总页数: 22
文件大小: 310K
下载量: 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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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个人信息论文; 个人信息权权益论文; 民法总则第条论文; 个人信息保护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