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解释论文-雷秋玉

民法解释论文-雷秋玉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法解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解释论,民法体系性,移转不能,契约地位概括承受

民法解释论文文献综述

雷秋玉[1](2019)在《租赁权对抗效力的民法解释论:基于民法体系方法的批判与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民法学体系化的解释论准则,传统租赁权对抗效力解释论的叁种模式中,移转不能的物权法模式存在外部体系性圆融缺陷,契约地位法定概括承受的债权法模式与有条件的权利竞合模式除损害民法的外部体系性外,亦扭曲了其内部体系。不遵循体系性准则的民法解释论不仅损害民法的体系性,对于实质的权利义务分配亦将产生深刻影响。叁种模式中,物权法模式是对体系性造成损害最小的解释论模式,但宜以物上之债的解释方案取代移转不能的物权化解释方案,并对其予以局部修正,使租赁权对抗效力的解释论回归民法体系性的自觉轨道。(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5期)

山本敬叁,冯洁语[2](2019)在《日本民法解释方法论的变迁与其特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898年《日本民法典》施行至今,从比较法视角来看,关于日本民法解释方法方面的讨论发生了意味深长的变迁。本文通过对此种讨论变迁的检讨,从以下叁个观点分析了日本民法解释方法论的比较法特质:1.法解释的目的是社会治理还是纷争解决;2.法解释构造(特别是法律获得与法律适用之区别);3.法解释正当化的依据与方法(基于制定法正当化和基于价值判断正当化之间的关系和其中理论扮演的角色)。(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潮见佳男,叶周侠[3](2018)在《德国民法现代化与日本民法解释学》一文中研究指出Ⅰ本文的目的本文旨在探究,理解德国民法对于我国当下的民法解释学而言具有怎样的意义。①众所周知,1970年代之后,就民法领域里德国法与日本法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关于日本民法源自何处的讨论,以及关于在前述讨论中认为非以德国法为母法之处,德国民法理论该如何定位的讨论(此即立法者意思说与法律意思说之(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2期)

阎其华[4](2018)在《论民法解释方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教学模式作为教学过程的重要内容和提升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直接关系高校立德树人任务的实现。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创新型驱动战略的实施,民法教学存在教学方法滞后、法律语言晦涩难懂等问题,严重制约民法教学效果,为适应社会发展,本文认为需要在民法教学中科学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将民法教学与民法解释方法有效融合,提高大学生法学思维和实践能力,推进民法教学效果提升。(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4期)

黄洋洋[5](2018)在《揭去“隐身衣”:事实合同在民事审判中的开示——一个民法解释论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随着现代工商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生活中出现大量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如到停车场自助停车、利用自动提款机取款、使用自动贩卖机购买商品、在网络平台购买产品或服务、利用手机软件达成交易等,这些合同都具有明显的行为外观而难以探究当事人内心意思。可以想象,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商业交易和社会活动将更多呈现自助、共享的特征,合同关系将更多地伴随人的行为而非意思表示来(本文来源于《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8-04-18)

朱书桥[6](2017)在《我国遗赠引起的物权变动规则——基于民法解释论的视角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有人提出《物权法》第29条到31条是对"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规定,而遗赠通说认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置于其中显然不合适。甚至有人认为物权法的规定不合理,遗赠并不能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受遗赠人仅仅通过遗赠取得接受遗赠的权利,物权变动应当在完成物权公示形式之后生效。同时《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又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本文来源于《学习月刊》期刊2017年04期)

李逢路[7](2016)在《民法解释学视野下的无因管理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的发展速度过快与法律、社会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断层。为保证法律的安定性与权威性,法律制定之后对其修改的多是放在了法解释学的范畴,利用法解释学的方法探求法律条文背后符合立法者初衷的含义。根据法解释学方法分析,无因管理应是一种合法的产生债权关系的事实行为,且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本文来源于《吕梁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孙妍[8](2016)在《基于共识的民法解释学范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领域里对范式的探讨,需要从司法者、立法者以及学科领域内各类学者的共同认识中发挥作用。范式是形成共识的基础,对于民法解释中的范式研究,需要从共识的达成进行探讨。可见,形成共识是我国民法学建构的基础和必要前提。(本文来源于《电大理工》期刊2016年03期)

张娜[9](2015)在《民法解释学中的利益衡量》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我国民法解释体系法谚有云:"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一个环节,适用法律规定必须首先明确其真正的含义。有些法律规定在适用中我们并没有意识到存在法律解释的过程,是因为这些条文及其中所涉及的概念有着非常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有着约定俗成的适用范围。法官在个案审判中可以不假思索地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形成对接,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法律解释的过程。我国法律解释有着自己独特的体系,按解释主体是否(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15期)

许中缘[10](2015)在《论民法解释学的范式——以共识的形成为研究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范式是形成共识的基础。司法时代的到来,需要形成民法解释(学)的范式。立法时代的"不断重复一个梦幻,就能把它变为现实"的论调并不能形成共识,也不能适应司法时代对民法解释的要求。立法者对民法解释在立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司法者对民法解释方法运用,以及学者对民法解释学的范畴的共识达成,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关键因素。形成这些共识,也是中国民法学建构的必要条件。(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5年01期)

民法解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1898年《日本民法典》施行至今,从比较法视角来看,关于日本民法解释方法方面的讨论发生了意味深长的变迁。本文通过对此种讨论变迁的检讨,从以下叁个观点分析了日本民法解释方法论的比较法特质:1.法解释的目的是社会治理还是纷争解决;2.法解释构造(特别是法律获得与法律适用之区别);3.法解释正当化的依据与方法(基于制定法正当化和基于价值判断正当化之间的关系和其中理论扮演的角色)。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法解释论文参考文献

[1].雷秋玉.租赁权对抗效力的民法解释论:基于民法体系方法的批判与修正[J].法学家.2019

[2].山本敬叁,冯洁语.日本民法解释方法论的变迁与其特质[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9

[3].潮见佳男,叶周侠.德国民法现代化与日本民法解释学[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8

[4].阎其华.论民法解释方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5].黄洋洋.揭去“隐身衣”:事实合同在民事审判中的开示——一个民法解释论的视角[C].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8

[6].朱书桥.我国遗赠引起的物权变动规则——基于民法解释论的视角分析[J].学习月刊.2017

[7].李逢路.民法解释学视野下的无因管理制度[J].吕梁学院学报.2016

[8].孙妍.基于共识的民法解释学范式研究[J].电大理工.2016

[9].张娜.民法解释学中的利益衡量[J].人民司法.2015

[10].许中缘.论民法解释学的范式——以共识的形成为研究视角[J].法学家.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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