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诉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体制改革,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被害人,职务犯罪,侦查权。
公诉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刘治民[1](2019)在《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以检察机关公诉权与被害人权益冲突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考察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历史变迁的基础上,分析了公诉权的正当性基础、公诉权与被害人权益冲突形态及原因,认为应平衡公诉权与被害人权益的冲突,赋予被害人有限的起诉权、上诉权,建构被害人权益对公诉权的制约机制,从而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9年13期)
郑贤君[2](2019)在《检察权的人民性:公诉权核心论的宪法学沉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权的人民性久已被遗忘,这是导致宪法解释明显偏离文本文字的重要原因,也是公诉权核心论产生的解释学根源。宪法和法律文本文字不是机械的语言学与语义学追随,即使是自由解释亦不得冒偏离文本文字的风险,否则将有违人民主权这一伟大原则。检察权来自宪法设计,无论是人民授权、宪法授权、主权者授权,还是人大授权、人大二次授权,都说明检察权的根基深植于民主集中制这一宪法原则,其核心深藏于权力分工与监督之中,其功能未必仅限于刑事诉讼。作为人民代理人,检察权的核心在于"完全且独立的权力",公诉权核心论是偏离文本文字的宪法臆造,它割裂了检察权的完整性,属于宪法上的自我残害。(本文来源于《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朱岩[3](2019)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职务犯罪公诉权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至此,检察机关就面临着对其职能、权能进行重新梳理的工作任务,对职务犯罪公诉权的调整与完善更是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成立监察委员会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使得检察权防止审判权擅断和抑制调查权恣意、保障人权的目的和作用似乎有了落空的危险。因此,亟须立足现有法律对检察院公诉权能进行适当的规范,实现刑事诉讼领域内的有机衔接。(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9年06期)
魏炜[4](2019)在《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权的限制与规范——以审判权对公诉权的制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A直辖市2012—2017年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运行现状表明,撤回公诉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无罪判决率。于检察机关而言,申请撤回起诉已异化为规避无罪判决的手段;于审判机关而言,则表现为撤诉审查权的虚置与二审程序的救济无能。统一上位法的缺失和多部门规定的杂糅是造成撤回起诉异化现状的部分原因,但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失去指导意义。分析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可知,公诉机关的撤回公诉申请权在属性方面仍属于请求权,因此人民法院有权通过审查申请时间、撤诉理由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准许撤回公诉。一审"被告人参与+必要实体审查"的审查模式与二审"裁定+判决"的救济模式,可以在现行法框架内改善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人民法院可通过吸收被告人意见、分诉讼阶段审查等方式促进法院落实实体审查权,并且通过允许二审法院改判的方式拓宽被告人对准许撤诉裁定的救济途径。(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毕胜[5](2018)在《认罪认罚制度与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集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展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试点工作的决议。认罪认罚制度的提出将大大缓解司法资源的压力,更好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将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1期)
盛英夫[6](2018)在《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社会,除了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公共利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情况,开始成为一国法律现代化与民主化的标志之一。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诉维护公共利益,早已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在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但规定较为简单,其中对起诉主体的规定较为模糊,未能在实践中起到应有的效果。多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在寻求保护公共利益的良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守护者,一直都被视为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合适主体。为探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2015年7月,检察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开始了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在2017年检察机关试点工作完成的同时,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将检察机关作为“候补主体”纳入到公益诉讼中,并对支持起诉作出了规定。试点工作的圆满完成,以及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起到了良好的推进作用,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成效。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权通常用来特指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的权力,民事公诉权长期处于缺失状态。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对完善检察权内涵有重大意义,而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诉权则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表现。刑法的严厉性与谦抑性致使刑事公诉权适用门槛过高,导致公共利益难以得到全面的保护,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民事公诉权完成对违法行为的追诉,是对公共利益与社会正义的维护。并且,随着民事诉权理论的发展,以及公共领域的扩张,也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基础。另外,检察机关天然的中立地位是诉讼公正进行的有力保障,而其公权力外衣则为其提供了有力的诉讼保障,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是其他主体无法替代的。当然,对权力的运行必然要有所制约,民事公诉权的行使也应遵循其原则,在特定的范围内展开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6-06)
郭伟伟[7](2018)在《调查权和公诉权的衔接与制约》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委的成立需以宪法修改为前提,调查权的行使也并非是侦查权与行政调查权的简单相加,可行的设定则是其集中整合了调查与侦查的属性,成为一种新生的权力来代替原先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此形成“监侦检诉”“侦诉分离”的新格局。监察委的成立并非是“超级机构”的诞生,以权力制约权力理念为导向,探索监检之间的衔接制衡关系。以证据衔接为内容,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贯彻有效辩护原则,保障律师参与辩护权的行使。以相互制约为前提,在保障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不变下,通过其机动侦查权、自行补充侦查权等职权的行使对监察委形成制约。同时,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监察委亦要对其进行监督。由此,形成监检两者之间的衔接与制衡关系。(本文来源于《太原科技大学》期刊2018-04-01)
赖景峰[8](2018)在《检察院行政公诉权理论与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理解一项权力,应当将权力的性质和权力的规范区别开来。本文以“权力”和“权利”相区别为出发点、“合法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为立足点,而不是以界限模糊的“私益”和“公益”为基点理解行政公诉权。站在宪政的角度上看,行政公诉权是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诉讼是其表现,制约行政权是其目的。而行政公诉权及于何种范围,是针对一般违法行政行为,还是针对严重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公诉权的行使应遵循何种原则、履行何种程序、受到何种制约等是权力规范问题。在抓住行政公诉的本质属性和把握行政公诉概念内涵的基础上,可以将行政公诉定义如下:行政公诉是指行政公诉机关为履行监督职责,制约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实现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在没有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各种原因放弃告诉时,向审判机关提起的请求审判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予以纠正的追诉活动。行政机关由此承担的法律责任则是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而后需要予以自行纠正或者被强制纠正以确保判决的履行。行政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实施行政公诉的权力,是行政公诉的核心。基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类型包括确认型判决和司法审查原理下审判机关的最终法律解释权与《行政诉讼法》主观与客观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多层次构造,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立法目的建构起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是以有足够证据证明客观上“存在违法行政行为”,而不是以私主体“认为行政行为侵犯法益”或“不服行政行为”的主观认知的理由实施行政公诉,从而提请审判机关启动最终法律解释权确认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客观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支撑的可行性。行政公诉权前提是国家公权力,诉讼是其表现,法律监督是其本质,制约行政权是其目的。作为一项以起诉的表现方式实施法律监督来制约行政权的国家公权力,行政公诉权具有主体唯一性、手段专门性、行权程序性、启动后置性特征。行政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制约行政权领域,以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制约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时,提请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作出最后裁判以解决争议,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而履行诉讼程序的具体权能,具有诉权扩张的表现论、分权制衡的目的论、法律监督的本质论和国家权力的前提论等理论基础;又有《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政地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权、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与制约机制的政策的多次强调等的基本法、一般法和政策依据。对于检察院行使行政公诉权应当从行使原则、程序、权力范围等进行内部规范,同时,应当对权力进行外部制约,以构建一套完整的行政公诉权力运行体制,既平衡监督与制约行政权和行政效率与节约司法资源的关系,又使之在现实当中能够真正实现其可行性。(本文来源于《福建师范大学》期刊2018-03-18)
隋林熹[9](2018)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公诉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是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蕴含的刑事司法理念和理论赋予了公诉权新的内涵,公诉权对诉讼程序的控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均产生更加实质性的影响,公诉权的新变化亦引起公诉模式、证明模式的改变。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坚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选择,破除思想障碍和制度障碍,但同时亦应从程序上加强对公诉权的制衡。(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05期)
单民,王红兵[10](2018)在《改革背景下公诉权运行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诉权是一项重要的检察权,其配置与运行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检察职能能否充分有效发挥。在现行司法体制下,公诉权的运行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行,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制度的确立、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对公诉权运行提出了新的挑战。为应对多项改革带来的挑战,提升公诉人的准入门槛、强化公诉人的知识更新与素能提升、建立与完善履职保障制度、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构建新型侦诉关系、进一步完善公诉权的行使,已成公诉权运行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03期)
公诉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检察权的人民性久已被遗忘,这是导致宪法解释明显偏离文本文字的重要原因,也是公诉权核心论产生的解释学根源。宪法和法律文本文字不是机械的语言学与语义学追随,即使是自由解释亦不得冒偏离文本文字的风险,否则将有违人民主权这一伟大原则。检察权来自宪法设计,无论是人民授权、宪法授权、主权者授权,还是人大授权、人大二次授权,都说明检察权的根基深植于民主集中制这一宪法原则,其核心深藏于权力分工与监督之中,其功能未必仅限于刑事诉讼。作为人民代理人,检察权的核心在于"完全且独立的权力",公诉权核心论是偏离文本文字的宪法臆造,它割裂了检察权的完整性,属于宪法上的自我残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诉权论文参考文献
[1].刘治民.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以检察机关公诉权与被害人权益冲突为视角[J].西部学刊.2019
[2].郑贤君.检察权的人民性:公诉权核心论的宪法学沉思[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朱岩.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职务犯罪公诉权完善[J].人民法治.2019
[4].魏炜.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权的限制与规范——以审判权对公诉权的制约为视角[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5].毕胜.认罪认罚制度与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8
[6].盛英夫.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研究[D].湘潭大学.2018
[7].郭伟伟.调查权和公诉权的衔接与制约[D].太原科技大学.2018
[8].赖景峰.检察院行政公诉权理论与规范[D].福建师范大学.2018
[9].隋林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公诉权研究[J].人民检察.2018
[10].单民,王红兵.改革背景下公诉权运行机制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