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犯意诱发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据,因果关系,罪犯,刑法,人权,毒品,心理学。
犯意诱发型论文文献综述
童伟华[1](2014)在《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的罪与罚》一文中研究指出诱惑侦查手段普遍适用于毒品等隐蔽性犯罪,已为我国法律所肯定。但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我国学说上普遍主张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被引诱者在实体法上作无罪处理,似有不妥。程序法上,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证据的排除,根据我国法律只限于某些场合。从国内外实务来看,对被诱惑者"定罪但从宽处罚"的做法得到广泛认可,我国应当进一步将这一做法具体化。由于对被引诱者减、免刑事处罚的规定已逾越司法解释的权限,应由立法解决。(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童伟华[2](2014)在《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的罪与罚》一文中研究指出诱惑侦查手段普遍适用于毒品等隐蔽性犯罪,已为我国法律所肯定。但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明确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我国学说上普遍主张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被引诱者在实体法上作无罪处理,似有不妥。程序法上,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证据的排除,根据我国法律只限于某些场合。从国内外实务来看,对被诱惑者"定罪但从宽处罚"的做法得到广泛认可,我国应当进一步将这一做法具体化。由于对被引诱者减、免刑事处罚的规定已逾越司法解释的权限,应由立法解决。(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4年01期)
赵志福,陈卫东[3](2013)在《论废除“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家刑法向市民刑法的转变,人权保障越来越受重视。而我国的"犯意诱发型"侦查的实质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在上述刑法观的转变中也显得力不从心。基于刑法因果关系及犯罪心理学理论研究,废除犯意引诱侦查才是进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8期)
林煜婧,林守霖[4](2013)在《“犯意诱发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应对——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不仅对行为人进行机会(数量)诱惑,而且还对没有犯罪前科和毒品犯罪意图的人进行犯意诱惑。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不仅侵犯人权,直接违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而且其所制造的"犯罪"违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得诱人犯罪的规定,也不符合犯罪构成,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无罪化应是司法的应然之选,但是当下妥协性地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可能是法官的实然选择。(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3年02期)
陈慕蓝[5](2009)在《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诱惑侦查作为一种具谋略性、灵活性、有效性的侦查手段被普遍地运用于侦查活动之中,在打击犯罪、提高犯罪效率方面功不可没。然而,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诱惑侦查作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被广泛的运用;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导致诱惑侦查的滥用,其中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就是一个例证。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破坏社会上人际之间的信赖关系,侵犯公民私生活安定和自治的权利外,更可能为侦查机关滥权渎职,甚至为其犯罪作恶提供法律上的庇护,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鉴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如此巨大的危害性,本文在介绍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内涵与外延、厘清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的基础上,在刑法的视野下审视犯意诱发型侦查的违法性,并探讨其性质以便对其准确定位,最后从事前与事后两方面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以此排除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在诱惑侦查中的使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概述。这一部分主要是介绍关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基本理论。首先,以诱惑侦查为切入点,引出学术界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多种定义。在众多看似复杂的概念表述当中结合机会诱发型诱惑侦查探讨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本质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概念的见解。其次,为了进一步理解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内涵与外延,梳理其与警察圈套、陷害教唆、教唆犯罪的关系。通过对警察圈套概念的考证、分析,我们可以推出警察圈套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属于同一种类的侦查手段,只不过强调的侧重点不同。陷害教唆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出现的概念,从陷害教唆其本质特征来看,可以确认它是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相区别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要理清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与教唆犯罪的关系,首先应该明确的是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与教唆犯罪不能等同,在这一大前提下,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寻求两者在本质上的契合点与差异处。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作为诱惑侦查制度不完善的产物,其本身具有很大的违法性。同时,它作为打击犯罪所采取的措施,也需要一定程度的包容,所以不能不分清具体情况,一律按常规的教唆犯罪予以处罚。明确这一点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后果寻找一些刑法上的责任认定的方式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二部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刑事违法分析。本部分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纳入刑法的视野,全面剖析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与刑法的冲突之处,指出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合刑法规范的精神与原则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予取缔,刑法应对其进行全面的规制。首先,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违反了刑罚目的。其次,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违反了刑法价值目标。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将未然之罪转化为实然之罪,这与预防犯罪的刑法价值目标是相违背的。最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与罪责自负、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冲突。第叁部分:诱惑侦查的运用与规制考察。美国、日本、英国等西方主要国家都有关于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纵观各国的立法规定、运用和各种学说可知,诱惑侦查的运用和规制方面既存共通地方,也具差异之处。我国对诱惑侦查的立法可说是一片空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作出的《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特别提及了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此外我国部分地方规章中也散现在一些特情引诱犯罪的规定。第四部分:法律规制建议。我国应当采用的合法的诱惑侦查的类型应该是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违法的,在实践中应予排除。所以在刑法上对犯意诱惑侦查予禁止,以规范诱惑侦查之应用。首先,应当对诱惑侦查进行事前审查。建立审批制度,适用诱惑侦查坚持遵守申请一审查一批准一条链的规范程序。其次,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被诱惑者,应予无罪论的。在对侦查人员归罪之前,应该首先将其在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的行为与犯罪行为相区别。在明确这点的大前提下,当侦查人员实施了违法的诱惑侦查行为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步骤追究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10)
犯意诱发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诱惑侦查手段普遍适用于毒品等隐蔽性犯罪,已为我国法律所肯定。但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明确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我国学说上普遍主张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被引诱者在实体法上作无罪处理,似有不妥。程序法上,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证据的排除,根据我国法律只限于某些场合。从国内外实务来看,对被诱惑者"定罪但从宽处罚"的做法得到广泛认可,我国应当进一步将这一做法具体化。由于对被引诱者减、免刑事处罚的规定已逾越司法解释的权限,应由立法解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意诱发型论文参考文献
[1].童伟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的罪与罚[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
[2].童伟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的罪与罚[J].刑法论丛.2014
[3].赵志福,陈卫东.论废除“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4].林煜婧,林守霖.“犯意诱发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应对——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J].海峡法学.2013
[5].陈慕蓝.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D].西南政法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