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亲属相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经济性,亲属相犯,定罪量刑
亲属相犯论文文献综述
孙广坤[1](2018)在《经济原则下亲属相犯行为的定罪量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的经济原则,是指在刑事立法或者刑事司法的过程中,以最小的成本,不用至少少用刑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刑法经济性原则是当代刑法应有的价值之一。近年频发的类似"为试探父爱导演跨省绑架案"等亲属相犯行为的定罪量刑,理论上存有争议,实践中认识不一。因此,在刑法经济性的视角下,梳理分析亲属相犯行为定罪量刑,为完善亲属相犯行为刑法制度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8年32期)
孙广坤[2](2018)在《刑法谦抑性视角亲属相犯行为的定罪量刑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谦抑是少用或者不用刑法的一种思想或理念,是刑法应有的价值之一,具体来说就是刑法无效果、可代替、不经济时不适用刑法。近年频发的类似"为试探父爱导演跨省绑架案"亲属相犯行定罪量刑,理论上存有争议,实践中认识不一。本文在刑法谦抑性的视角下,梳理分析亲属相犯行为定罪量刑,为完善亲属相犯行为刑法制度提供建议或者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1期)
魏道明[3](2017)在《犯罪人还是被害人:清代亲属相犯案件中的缘坐犯》一文中研究指出清代法律由于缺乏亲属相犯不适用族刑(缘坐)的明确规定,难免出现被害人为犯罪人缘坐的情形。同时,由于亲属相犯案件中的缘坐人身份模糊,既是犯罪人又是被害人,是否该罪及亲属,总是一个司法难题。因此,此类案件总是作为特例来看待,正常的司法程序被打破,导致司法个别主义,从而在根本上损害了法律的形式化发展。(本文来源于《青海社会科学》期刊2017年06期)
胡文月[4](2017)在《论唐律中的亲属相犯惩罚制度——兼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古代的亲属相犯惩罚制度源远流长。亲属相犯指的是亲属间的侵犯行为,这些行为包括詈骂、殴打、杀伤、强奸等。唐律中的亲属相犯惩罚制度规定得很细,对亲属相犯行为处罚很重,这样做有其深厚的儒家伦理基础。当代家庭暴力与唐律中的亲属相犯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唐律中的亲属相犯惩罚制度可以为我国当代反家庭暴力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来源于《开封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孙广坤[5](2016)在《亲属相犯行为定罪量刑的介述与思考——基于法与伦理的博弈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亲属相犯行为包括亲属间犯罪和容隐行为,其行为不仅违犯法律规范,也损害伦理规范。现行《刑法》把亲属间虐待、遗弃、包庇等行为规定为犯罪,1984年以来先后7次对亲属间的盗窃、抢夺等行为做了司法解释,这些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发生各类亲属相犯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如严格按照法律定罪量刑,难免损害伦理关系,影响家庭和睦,甚至社会稳定,也有悖于法律理念。我们应大胆吸收古代亲属相犯制度中合理的精神、借鉴国外亲属相犯行为的立法经验及当前法律与伦理关系研究主要成就,完善我国亲属相犯行为的定罪量刑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6年08期)
姚冠英[6](2014)在《《大清律例》中亲属相犯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清律例》中的亲属相犯,是指亲属之间的各种伤害行为,既包括能够引起刑事责任后果的伤害行为,又包括不负刑事责任的伤害行为。亲属等级的划分即五服制度来自于中国古代的丧服制度,《大清律例》中“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是按照服制的轻重即亲属关系的远近作为标准进行定罪和量刑的。清代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多是对以往历代法律制度的继承和沿袭,反映了封建社会法制的变化和发展,因此研究《大清律例》中的亲属相犯制度在清朝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无疑是有意义的。本文围绕着清代亲属相犯的立法内容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展开阐述,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清代亲属概念进行界定,并总结出《大清律例》中亲属相犯的立法状况和特点;第二部分,通过对亲属相犯的诉讼程序、案件审理、社会影响进行研究,试图说明《大清律例》中亲属相犯制度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第叁部分,通过对《大清律例》中亲属相犯制度的立法与司法进行分析评价,试图提出在现行刑法中完善亲属相犯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4-10-20)
谢淑芬,曹旅宁[7](2014)在《从《唐律疏议》看中国古代的亲属相犯异罚》一文中研究指出亲属相犯是指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中外刑法通常要给予不同于常人的惩罚。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唐律疏议》中有着关于亲属相犯的详细规定,后来的宋、元、明、清朝的法律基本上因袭唐律。对于亲属相犯实行"同罪异罚"包含着很强的社会伦理基础,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不认可亲属相犯的特殊性,但亲属相犯的伦理理论仍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本文来源于《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2期)
魏顺光[8](2013)在《“亲属相犯”:近代刑法变迁中的法律传统——以民国时期的刑事立法为考察基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清末法律改革的成败得失学界褒贬不一,考察近代的刑法变迁历程,在"亲属相犯"问题上,该观点尚有商榷之处。从清末民国时期关于"亲属相杀"、"亲属相奸"和"亲属相盗"的立法上来看,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法律人对于法律变革一直持谨慎和小心的心态,而并非是学界所谓的保守和顽固不化。回首百年的刑法变革历程,不难发现,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完全抛弃和对外来法律文化的完全接纳的做法均不可取。(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高学强[9](2009)在《丧服制度与中国传统刑事法——以亲属相犯为考察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丧服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礼制和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传统刑事法影响很大。服制是刑事法中定罪量刑的前提和重要标准,服制案件的处理主要从亲属关系的远近出发,以"亲亲"和"尊尊"为基本原则。具体的表现就是以尊犯卑,处罚很轻甚至免除处罚;而以卑犯尊则处罚很重。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重要体现,充分反映了封建法律维护尊卑等级秩序的主要特征和儒家化、伦理化色彩。(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09年06期)
蔡雪冰,李冰[10](2008)在《亲属相犯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就亲属间的人身犯罪包括性犯罪而言,在当今刑事法视野中,身份刑法已向行为刑法转化,应彻底剔除封建制度中以身份作为积极定罪的陈腐观念,把亲属身份作为司法实践中法官酌定从重处罚的因素。对于亲属间的性犯罪,不主张对成人间亲属性侵犯的刑罚处罚重于常人,但出于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和伦理法中内敛性和紧缩性的考虑,对于行为人利用亲属关系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行为应从重处罚。(本文来源于《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6期)
亲属相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法谦抑是少用或者不用刑法的一种思想或理念,是刑法应有的价值之一,具体来说就是刑法无效果、可代替、不经济时不适用刑法。近年频发的类似"为试探父爱导演跨省绑架案"亲属相犯行定罪量刑,理论上存有争议,实践中认识不一。本文在刑法谦抑性的视角下,梳理分析亲属相犯行为定罪量刑,为完善亲属相犯行为刑法制度提供建议或者思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亲属相犯论文参考文献
[1].孙广坤.经济原则下亲属相犯行为的定罪量刑[J].经济研究导刊.2018
[2].孙广坤.刑法谦抑性视角亲属相犯行为的定罪量刑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3].魏道明.犯罪人还是被害人:清代亲属相犯案件中的缘坐犯[J].青海社会科学.2017
[4].胡文月.论唐律中的亲属相犯惩罚制度——兼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J].开封大学学报.2017
[5].孙广坤.亲属相犯行为定罪量刑的介述与思考——基于法与伦理的博弈视角[J].法律适用.2016
[6].姚冠英.《大清律例》中亲属相犯法律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4
[7].谢淑芬,曹旅宁.从《唐律疏议》看中国古代的亲属相犯异罚[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8].魏顺光.“亲属相犯”:近代刑法变迁中的法律传统——以民国时期的刑事立法为考察基点[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
[9].高学强.丧服制度与中国传统刑事法——以亲属相犯为考察中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
[10].蔡雪冰,李冰.亲属相犯论[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