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阻却事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事由,但书,法规,职务,警察,性犯罪,正当防卫。
犯罪阻却事由论文文献综述
徐翕明[1](2019)在《论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的行政许可》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不同类型的规定,其既可能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事由,也可能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可撤销的行政许可应当分为"可以撤销"和"应当撤销"两类,分别判断是否具有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许可产生认识错误时,若该行政许可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事由,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犯罪故意;若该行政许可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则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依错误是否可避免,进行罪责判断。(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王桢[2](2018)在《叁阶层犯罪论体系下体育不法侵害行为的责任阻却事由解析——基于社会相当性的理论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体育不法侵害行为的刑法认定是长久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究其原因是缺乏对责任阻却事由的研究。体育正当化学说只是在违法性层面展开的论证,对不法侵害行为的责任阻却研究并无帮助,而社会相当性理论的责任评价与社会伦理解释机能,使其成为责任阻却事由研究的首选之项。与传统的责任阻却事由不同,社会相当性不以行为人为根据,而是立足于行为的特殊性,反映出群众的法感情与法观念,体现体育行业反制刑事司法过度保护的诉求。而模糊性、易变性等缺陷决定该理论若想实际运用,在抽象解释时必须受范围与条件的严格限制;在具体认定时更要受类型化、必然性、伦理性、区域性等4维制约。(本文来源于《体育学刊》期刊2018年05期)
曾文科[3](2017)在《可罚性阻却事由与犯罪概念二元化初探——兼论轻微犯罪的类型与制裁》一文中研究指出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或责任的量有关的可罚性阻却事由应该还原至犯罪成立要件中。而与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只不过是单纯反映预防必要性程度的可罚性阻却事由,是否应该作为独立的犯罪成立要件来对待,取决于是否要在"观念上的犯罪"之外另承认"处遇上的犯罪"这一概念。对犯罪概念做出二元化的区分,既有助于厘清目前为止暧昧不清的犯罪概念,明晰有关可罚性的各种讨论,又有利于更为妥当地解读现行规定,并设计出更加具有针对性的犯罪制裁措施。根据二元的犯罪概念,轻微犯罪可以分为叁种类型,应该针对不同类型考虑与之相适应的刑事制裁。针对轻微犯罪的行政制裁未必就是刑罚的补充,也存在着当行政制裁不够充分时才考虑动用刑罚来进行补充的情形。(本文来源于《现代法治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王超凡[4](2016)在《论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的警察职务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权力必将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将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权力恣意扩张的天性使然。在某种意义上,人类社会的进步过程就是对权力的限制过程,一个法治国其实就是一个限权国,对公权力的限制可以说是人类永恒的话题。警察维护着一个国家的日常秩序,是公权力的强权代表,因而有必要对其予以规制。警察职务行为历来被认为是犯罪阻却事由,或许正因为如此,学界认为警察实施的职务行为阻却犯罪是理所当然,以至于鲜有人考虑警察不当或过当的职务行为该如何处理。同时,我国《刑法》并未规定职务行为,这就导致职务行为几乎是被人遗忘的理论。然而理论的匮乏难以应对现实的需求,媒体一再曝光警察实施职务行为存在的各种问题,基于这种司法现状,对警察职务行为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第一章研究警察职务行为的定义和分类。学界对警察职务行为定义不同,但并无实质分歧。警察职务行为应当是一种中性的概念,否则警察实施职务行为出现不当或过当情况面临无法定义的尴尬。学界一般会将职务行为分为依照法令的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行为,除此之外,本文还将其分为涉及公民财产权利的职务行为和涉及人身权利的职务行为。第二章研究警察职务行为阻却犯罪成立的根据。德日刑法理论关于违法阻却事由一般存在目的说、社会相当性说、法益衡量说的争论,而我国刑法通说认为排除犯罪性事由是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除此之外也存在二次违法性理论以及借鉴德日刑法法秩序统一理论的观点。本文认为,德日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理论并不冲突,二者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我国的二次违法性理论和刑法通说只是从形式上说明职务行为阻却犯罪成立的根据,而德日刑法理论的法益衡量说则能解释职务行为阻却犯罪成立的深层原因。二者并行不悖。第叁章研究警察职务行为阻却犯罪成立的要件。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又包括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限度合法等;主观要件是指警察实施职务行为主观上要具有实施职务行为的意思,这个问题与正当防卫相似,本文论证正当防卫需要具有防卫意思,故警察职务行为也需要具备实施职务行为的意思。第四章研究警察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系。国外刑事立法或理论多数是区别二者,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职务行为,对于二者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警察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其实就是正当防卫,也有观点认为二者不能等同视之。本文认为,警察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在性质、实施条件、手段和程序、限度、义务等方面存在不同,不可混同二者。但警察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可能存在竞合,竞合时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仍适用《警察法》等特殊法律的规定。第五章研究不当警察职务行为的处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警察职务行为,视具体情况构成犯罪或一般违法行为。此外,除了对以上类型研究外,本文从警察职务行为的其他分类角度挑选一些较典型的不当警察职务行为进行研究,例如辅警实施的警察职务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警察职务行为、发生认识错误的警察职务行为、不作为的警察职务行为等。(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刘杰[5](2015)在《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的理论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理论的引入,对我国法治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是避免突破刑法的规定处罚行为人,其核心思想是保障人权,这与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理论不谋而合。在我国现有的犯罪体系下,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能够自洽,并不存在体系障碍。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理论将从违法与有责两个阶层阻却犯罪的成立。(本文来源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刘杰[6](2015)在《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的理论体系建构——从《刑法》第13条之“但书规定”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13条之"但书规定"不应只有形式上的宣示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采用第13条"但书规定"使无处罚必要性的行为出罪。"但书规定"的模糊性亟待理论上构建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的理论体系来填充"但书规定"之要素"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实质内容。在违法构成要件层面,根据适用的条件不同,分别从"不限定"与"紧急状态"出发,建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体系;在责任构成要件层面,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为逻辑起点,建构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体系。(本文来源于《克拉玛依学刊》期刊2015年02期)
李宏杰[7](2014)在《浅论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中,其与犯罪阻却事由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备受瞩目的重要论题。直接原因是,在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阻却事由处于一种"流离失所"的状态,导致一种尴尬的关系于斯产生。从这一关系的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二者关系在传统理论中遭遇到的实然之困局,此基础之上,提出这一对关系应然之走向——在改造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将犯罪阻却事由纳入到犯罪构成理论中去,以此完成这一论题在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中的使命。(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赵星,王修轩[8](2013)在《论犯罪阻却事由及其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阻却事由缺乏研究,更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对其加以重视和完善。本文认为,应当将犯罪阻却事由纳入犯罪论体系中,应当明确"但书"规定的内容,在明确界定超法规正当行为和期待可能性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它们为法定的犯罪阻却事由。(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13年07期)
范睿[9](2013)在《医疗过失犯罪违法阻却事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医疗行为侵入病人身体的那一刻起,即对病人的身体完整性造成了侵害,尤其是当医疗行为需要更进一步侵入病人身体内部时,纵使医生本来目的在于治愈病灶,却有可能因为可归则或不可归责于医生的行为,反而对病人引发更严重的症状,凡此种种,均反映了医疗行为所具有的伤害行为本质以及其特有的高风险性。然而,医疗行为对于全人类而言又有存在的必要性,如何在保障病人权利与医疗行为存在必要性之间取得平衡,就必须深入分析探讨医疗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取得适当的违法阻却事由,一方面使得病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亦使得医生在进行正当医疗行为时不致有触犯刑律之虞。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结论叁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中外医疗过失犯罪违法阻却事由概览。首先介绍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医疗过失犯罪违法阻却事由,在比较介绍境外医疗过失犯罪违法阻却事由的基础上,阐明我国医疗事故罪应具有哪些违法阻却事由。最后在分析国内外医疗行为异同的基础上,厘清各违法阻却事由之间的关系,并指出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对于医疗事故违法阻却事由的研究,重点在于对知情同意违法阻却事由的探讨。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探讨了知情同意权的几个重点问题。文章之前探讨了知情同意权的历史沿革,虽然中国的一些学者根据“文化差异论”,指出知情同意法则一一这一西方社会确立之法则一一与中国既不相关也不适用,但文章认为医疗行为是一种普世存在的行为,并且知情同意权的理论基础在于病人之自主决定权,不能仅根据文化差异论而否认知情同意法则在中国的适用。文章接下来探讨了知情同意权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问题,文章认为构成正当业务行为之部分较为妥当。其次,对于知情同意权的成立条件,文章通过告知的主题、对象、内容、标准、时间等五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中的重点在于告知的标准问题,对这一问题,国内外学者存在着不同学说,主要有理性医生标准说、理性病人标准说、具体病人标准说、双重标准说。文章认为,在刑法谦抑观念的视野下,对告知标准的界定不宜过于严格,故理性医生标准说较为妥当。对于在病人可能因为年龄、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等原因,导致其并无接受医疗资讯并作出医疗决定的能力时,在法律上必须存有变动的空间,然而这种例外之情形的方式如若有任何不妥,则容易侵害病人的自主决定权。因此,文章认为应当建立知情同意权特殊情况下决定之模式。当特殊情况发生时,透过父母、子女、配偶、家属等人代位接受医疗咨询并表达医疗决定的可能意思,其本质上不应认定为民法中的通过代理作出同意,而应认定为推测之同意。第叁部分亦是是本文的重点,阐明了医生的自我裁量权与知情同意权之冲突。当前,医生在取得病人同意之前,必须事先针对如诊断情况、病况、治疗方式、风险、副作用、后期情形、其他替代医疗只可能性以及不接受治疗之后果等情形,对病人事先说明,这似乎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医疗行为中无需赘述的自明之理。但是事实上,不同病人病情的临床表现各有不同,病情又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因此,有多种多样的治疗方法,且治疗的效果也不能确定。医学是一门有缺陷的科学,在医疗实践中,医生的自我裁量权与病人的自我裁量权很容易形成冲突,而且往往是医事诉讼的争议点。针对这样的发展趋势,文章认为,首先,医生的自我裁量权有保留之必要,其次,关于探讨医生的自我裁量权与知情同意权之衡平的问题时,要在刑法谦抑的视角下看待这一问题,因为刑法所要处理的是犯罪问题,与民法所要处理的损害赔偿问题不同,因此,医生未尽说明义务不能简单采用民事中认定说明义务的方式,不管未说明部分为何,一概认定医生存在过失。最后,探讨了医生的其他专断医疗行为的合法性:紧急情况之专断行为、法律特别规定之专断行为以及治疗上的特权。第四部分略述了其他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即法令行为与违法阻却、正当业务行为违法阻却事由以及被容许的危险行为。(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3-04-01)
王修轩[10](2012)在《论犯罪阻却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理论是刑法学研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领域。然而,受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无论是在学术研究中,还是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往往重于排除犯罪。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阻却事由缺乏研究,更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对其加以重视和完善。关于犯罪阻却事由的规定,刑法中仅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而对于其他的出罪理论,不仅在立法上存在空白,而且在学术研究中也未能形成深入、统一的理论。因此,针对当前研究的困境,应该对犯罪阻却事由作一个较为系统的理论阐述,以明确相关概念、提供合理、完整的理论素材。研究犯罪阻却事由,首先要准确界定其概念和内容。目前,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除了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外,学术界对于这一理论的研究成果可谓五花八门,就从定义方面来讲,表述各不相同,普遍都存在着一种模糊性处理的特征,对于排除犯罪化的事由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称谓和完整的定义。所以需要在分析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对犯罪阻却事由确定一个完整合理的概念并将阻却事由的类型作一个总结和概括。进而通过分析犯罪阻却事由的价值诉求和功能,论述其理论来源和目标追求,从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角度为其确立一个理论支撑,以此说明我国构建该体系的可行性、合理性。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理论是密不可分的,作为犯罪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承担着缓和矛盾,促进人权保障的重要任务,是完善定罪标准和犯罪构成理论必不可少的,因而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有着重要作用。所以,犯罪阻却事由在刑法体系中的应然定位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面。首先通过分析研究犯罪阻却事由在各国刑法理论中的定位,对犯罪阻却事由和犯罪构成的关系作一个系统的阐述,明确犯罪阻却事由应当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中以完善刑法体系。进而通过研究犯罪构成的本质属性对我国犯罪阻却事由的合理定位提供一个可行的思路。在明确犯罪阻却事由的概念和定位的基础上,从纵向的历史渊源和横向的立法比较两个层面对中国古代和国外相关理论的法律规定作一个整合和梳理,为犯罪阻却事由体系的建立提供一个较为系统和全面的理论借鉴,并通过分析国外理论的优秀之处提出构建我国犯罪阻却事由所应做到的几点努力。最后,对犯罪阻却事由中较为模糊的“但书”规定的完善、正当行为理论的合理构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引入叁个角度展开分析,通过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设性构想完善我国目前的犯罪阻却事由理论,期望能“抛砖引玉”,为学术界加强对出罪意识的关注和研究、落实刑法保障人权功能、提高刑法的科学性尽一点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12-05-27)
犯罪阻却事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体育不法侵害行为的刑法认定是长久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究其原因是缺乏对责任阻却事由的研究。体育正当化学说只是在违法性层面展开的论证,对不法侵害行为的责任阻却研究并无帮助,而社会相当性理论的责任评价与社会伦理解释机能,使其成为责任阻却事由研究的首选之项。与传统的责任阻却事由不同,社会相当性不以行为人为根据,而是立足于行为的特殊性,反映出群众的法感情与法观念,体现体育行业反制刑事司法过度保护的诉求。而模糊性、易变性等缺陷决定该理论若想实际运用,在抽象解释时必须受范围与条件的严格限制;在具体认定时更要受类型化、必然性、伦理性、区域性等4维制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阻却事由论文参考文献
[1].徐翕明.论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的行政许可[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2].王桢.叁阶层犯罪论体系下体育不法侵害行为的责任阻却事由解析——基于社会相当性的理论思考[J].体育学刊.2018
[3].曾文科.可罚性阻却事由与犯罪概念二元化初探——兼论轻微犯罪的类型与制裁[J].现代法治研究.2017
[4].王超凡.论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的警察职务行为[D].华东政法大学.2016
[5].刘杰.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的理论初探[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
[6].刘杰.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的理论体系建构——从《刑法》第13条之“但书规定”说起[J].克拉玛依学刊.2015
[7].李宏杰.浅论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的关系[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
[8].赵星,王修轩.论犯罪阻却事由及其立法完善[J].求索.2013
[9].范睿.医疗过失犯罪违法阻却事由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3
[10].王修轩.论犯罪阻却事由[D].中国海洋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