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财产利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一战时期,北京政府,德侨财产,协约国
财产利益论文文献综述
魏兵兵[1](2019)在《公法、主权与利益:一战时期北京政府对德侨财产之处置》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处置价值巨大的德侨在华财产是一战时期北京政府对外事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德宣战前后,当局对德侨及其财产基本采取保护政策,主要旨在展现奉守国际公法的"文明国"形象,以期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在欧洲协约国的不断施压下,战时北京政府处置德侨财产的规章渐趋严厉,但实际仍持消极态度,引起协约国的不满。战后,为谋求在和会上获得主要协约国的支持,北京政府施行遣返德侨并全面收管德侨财产,但对于清理事宜则相当审慎,并注意维护处置敌产之主权,大量德侨商业资产因此得以保存。巴黎和会后,北京政府利用掌握的德侨商业资产,在中德重订平等新约的谈判中取得了重要的外交成果和可观的经济利益。处置德侨财产的过程是一战时期北京政府外交从趋随列强走向自主行动的重要表现,对战后中国与德国以及其他列强的关系皆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来源于《史学月刊》期刊2019年12期)
雷娜[2](2019)在《财产性利益型贿赂之实证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性利益伴随着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被明确纳入到贿赂对象范围之中,通过对160例相关裁判文书的梳理与分析,获知在司法实务中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的主要类型,并从中发现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时存在对其表述用语的杂乱无章、停止形态的判定分歧以及涉及具体内容的认定不一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刑法文本规范并未明晰财产性利益的内涵与外延而导致司法适用混乱,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为了避免因财产性利益型贿赂适用的无序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应尽快通过明晰内涵与外延、出台相关指导性案例等路径加强对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的规范。(本文来源于《新经济》期刊2019年11期)
魏佳[3](2019)在《骗取商家优惠补贴行为以诈骗罪定性之质疑——以财产性利益为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对骗取商家优惠补贴行为以诈骗罪定性的做法并不妥当。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对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尚存在争议。并且,即便是承认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但财产性利益的核心是债权上请求权,优惠补贴只是网络平台单方给予消费者的福利和好处,就这一凭证的性质而言不符合权利特征。(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10期)
徐畅,杨斯婷,裴兆斌[4](2019)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之利益分配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其收益应当为全人类所有。但由于国家间存在着客观差距,分配机制应当遵循实质公平原则,因此建议采用立法与合同并用的模式分配利益,即在法律规定了最低限度分配利益的基础上,各主体以协商方式确定关于利益分配的其他事项。在确定法定分配利益的数额时,应当考虑必要的相关因素,如投资者的勘探开发权与利益共享义务之间的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质平等、缴费事项的适当性等。此外为了分配机制的合理化,建议在协商分配时考虑人口基数及发达程度,并且对于现行的平行开发制度、探矿优先权、技术转让以及管理局的税收规定予以规范和改善。(本文来源于《海洋开发与管理》期刊2019年09期)
韩胜男[5](2019)在《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有保险利益的或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方才有效或才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当前我国《保险法》并未对该问题作出规定,学者的观点也争议不断。股东对公司财产本质上存在利害关系,符合保险利益之合法性、经济性、可确定性叁要件,确定股东对公司财产有保险利益,满足可保利益原则要求的同时,防止发生道德危险、赌博行为,更大程度上给予股东及公司财产以合法保障。(本文来源于《吉林工商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马更新[6](2019)在《论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近代保险法发展以来最突出的成就,在控制保险合同效力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其扩张亦会带来一些困境。由于认定保险利益在实践中有较大的困难,在认定程序上多采用事后反推的方法,即非赌博、非不当得利就有保险利益。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对保险金就拥有确定的保持力。若因此造成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可以在请求权基础上通盘考虑,从不当得利出发来调整利益失衡。(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08期)
刘明祥[7](2019)在《论窃取财产性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像德、日刑法那样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但在解释某种具体财产罪时,也得考虑其侵害的对象是仅限于狭义的财物还是也包含财产性利益。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狭义的财物(不包含财产性利益),是由盗窃罪的特征即构成要件所决定的。肯定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对象的主张,与区分财产罪的基本理论不符,会动摇财产罪的根基。狭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区分,与盗窃罪的成立相关。对窃取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不按盗窃罪而按诈骗罪等其他罪名定罪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8期)
郭志勇[8](2019)在《婚内共同财产分割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内财产分割与否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对于夫妻的个人债务,不宜赋予债权人请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权利,考虑到与现行物权法的协调而应当采取代位析产诉讼的方式来救济债权人。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人的履债行为选择以第叁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或提起第叁人撤销之诉,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本文来源于《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朱新韬,唐琳楚[9](2019)在《剑指侵害群众利益犯罪 守护百姓生命财产安全》一文中研究指出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是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保障。年初以来,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持续提升警务效能,适时推出便民利民新举措,着力锻造一支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公安铁军,全力维护辖区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取得了(本文来源于《南宁日报》期刊2019-07-22)
李静怡[10](2019)在《论财产性利益能否构成盗窃罪行为对象——以窃取借据行为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以窃取借据来逃避债务的案件不胜枚举,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日益迫切。本文通过案例引入,从借据法律性质、财产性利益与财物关系等角度入手,逐步论证财产性利益可以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财产利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财产性利益伴随着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被明确纳入到贿赂对象范围之中,通过对160例相关裁判文书的梳理与分析,获知在司法实务中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的主要类型,并从中发现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时存在对其表述用语的杂乱无章、停止形态的判定分歧以及涉及具体内容的认定不一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刑法文本规范并未明晰财产性利益的内涵与外延而导致司法适用混乱,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为了避免因财产性利益型贿赂适用的无序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应尽快通过明晰内涵与外延、出台相关指导性案例等路径加强对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的规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财产利益论文参考文献
[1].魏兵兵.公法、主权与利益:一战时期北京政府对德侨财产之处置[J].史学月刊.2019
[2].雷娜.财产性利益型贿赂之实证探究[J].新经济.2019
[3].魏佳.骗取商家优惠补贴行为以诈骗罪定性之质疑——以财产性利益为切入[J].河北企业.2019
[4].徐畅,杨斯婷,裴兆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之利益分配机制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9
[5].韩胜男.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问题研究[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9
[6].马更新.论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J].法学杂志.2019
[7].刘明祥.论窃取财产性利益[J].政治与法律.2019
[8].郭志勇.婚内共同财产分割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
[9].朱新韬,唐琳楚.剑指侵害群众利益犯罪守护百姓生命财产安全[N].南宁日报.2019
[10].李静怡.论财产性利益能否构成盗窃罪行为对象——以窃取借据行为为例[J].法制博览.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