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红萱: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价值与困境论文

朱红萱: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价值与困境论文

摘要: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研究内容,随着研究的深入,如何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既是群团组织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文章通过梳理群团组织研究的相关成果及社会治理的价值蕴义,阐述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价值以及面临的困境,以期探索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综合效能,回应新形势下社会治理转型中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群团组织;社会治理;公共管理;社会转型

一、群团组织研究:场域追溯与延展

群团组织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不同性质的群团组织代表着不同群体的意志和利益。学界目前研究的重点,已经将群团组织的变革与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融为一体。一方面研究群团组织变革的历史沿革、理论基础、组织形态、现实需要、成果优势;一方面研究其参与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合理性、主体性、创新性、有效性等问题,也就是说对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否有法律支撑,是否符合社会建设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社会治理的主体性需求,是否在社会建设领域具有新思维或者新路径,是否改进或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成效等给予研究,并反过来用社会治理的成效倒逼群团组织的变革,将本属于一个组织的内生和发展问题放置在社会建设的大框架中,从点及面,再从面到点。

因此,研究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效度,提升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不得不探析组织内部的激励与逻辑,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已逐渐从行政的干预与引导发展到内生的进阶与延续,正不断由从上而下的管理发展到从上而下和从下而上的共生与互动,而在这共生和互动关系中群团组织的独立性成为其能否全面发展的关键因素。这里的独立性既指的是各群团组织内部的业务独立,更指的是在从管理到治理的发展过程中的主动性、适应性、创新性和有效性。群团组织内部的独立是各成员间价值认同的内生需求与成长激励,也是获取外生空间的行动逻辑与决定因素。

研究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这一新常态,是对相关理论依据的梳理和社会治理转型中现实问题的回应。所涉及的相关理论包括公共管理理论、治理理论、多中心理论、公民社会论、经济嵌入社会理论等等。公共管理理论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传统公共行政时期(1887—1960)、新公共行政时期(1960—1980)、公共管理时期(1980年至今),其代表人物和理论分别是伍德罗·威尔逊确立了政治与行政二分论,强调公共组织在运转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追求最高效率;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及包括公共选择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等经济学、管理学理论在内的多学科理论与方法对公共行政的研究影响越来越大;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把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和市场激励结构引入公共部门和公共服务之中,让公共部门从转换机制入手,从根本上改变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最终以新的公共管理模式取代传统的官僚制模式[1]。20世纪80年代,不同学科对“治理”都有着不一样的解读,尤以与“管理”概念关联界定为重,普遍认为“治理”包括但又不限于“管理”。而“多中心理论”的核心内容实际上就是自主治理和自主组织。再看“公民社会”最早出现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指的是“城邦国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政治共同体”,经过延续和发展,当代公民社会理论是将公民社会视为不同于国家或市场的领域,或者构成这些领域的集合[2]。再看经济社会学的嵌入理论,该理论为全面分析经济行动和社会问题之间的协同关系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在不同的时期存在不同的理论发展层次和视角。总的来说,在研究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问题中,以公共管理理论和治理理论适用性最广。

二、社会治理的价值蕴义

(一)治理主体多元化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是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从强调政府的管控到强调通过政府、社会及公众等多元主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下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无论是从治理理念还是从运行意义上来讲都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这里所提及的治理主体多元化是对传统政府主导的具有等级制管理特性的相对概念,它是对社会权力关系和权力结构或者说是权力属性的重构,呈现的是一种由中心化立体权力结构向非中心化水平权力结构的变化,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在公共生活中的博弈与统一。从政治学意义上讲,社会治理理念是对国家至上话语权的巨大突破,也是对多元化主体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的尊重,更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对公共生活分权善治合法化的现代回应。

作为一种新型复合调味品,鸡精成功运用了鲜味相乘的原理,实现了鲜度在味精基础上的成功翻倍。同时,由于添加了鸡肉等物质,鸡精尝起来更醇厚自然,更为重要的是鸡精只调鲜、不串味,能够很好地保留菜肴原本的味道。一个以鸡精为代表的鲜味时代也正式开启。

(二)社会善治目标化

社会治理范式从管到治,治理主体从政府管制到多元主体的共治,治理方式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到多元手段并用,实际上都是在寻求效率、责任、公平等核心价值,以此产生的治理成果是为了让参与社会共治的主体有更多的获得感。这种成果共享是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准确把握,是社会变革的内在需求,是对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心理及利益关怀,是对社会治理运行机制的长效考量,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就社会公共事务治理而相互博弈、协商、合作的互动过程,是对社会治理的规律性把握。

群团组织是兼具国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群众性组织,组织的产生是从政治联合开始,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本身就是一个发展和壮大的过程,是自治精神和理性行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与政府治理协商共治的结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过程是核心价值观在价值导向上的定位和践行,是政府与组织及公民之间角色与关系的转型和重构。作为多元治理主体的一员,群团组织以合作互助、相互依存的身份认同,自由地表达组织及代表群体的意愿,在治理过程中主动适应新关系、主动变革新制度、主动更新新理念、主动运用新技术,在应然性上优化组织内部治理,在实然性上完成公共领域的共享共治。因此,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从实践目标、价值目标及终极目标均体现了共治和善治在维护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及公众利益的效能作用。

(三)治理成果共享化

唐鸣等学者认为,“找准社会治理创新的目标方向”对创新社会体制和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3]。目标是维系组织各个方面关系构成组织方向的核心要素。明确社会治理的目标是推动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的重要抓手,是回应社会管理方式从粗放型到精细化现实需求的有力印证,是社会制度完善与发展的充分体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其关键在于各个领域治理的有效性。这种有效性实际上就是对社会治理目标的价值判断,是治理主体针对治理客体所产生的正向作用和期许,即善治。正如陈广胜所言,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是政府与市场、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4]。这种新颖的关系如若要良性循环,必须坚持以法治建设为根本,明确各主体方的位置与功能,即需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

三、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价值

正如威尔逊所言,某一研究的开启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已在之前相当长的历史实践中有所积淀,同时之所以在当下突显出来只不过是源于已有了“了解它的必要性”[6]。我们可以看到,从治理社会的“管”到社会治理的“顺”,社会治理理论的实际应用经历了由西方引入和模仿再到本土化适用和再造的过程,其间经历过或者正在经历治理理念、治理技术、治理效能的阵痛,也收获过治理成果、治理智慧和社会认同。群团组织作为一方主体,践行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法治化、治理成果共享化的过程就是实践理性和工具理性的体现,它要求群团组织以治理主体的身份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在目标价值和实现形式上形成对现实价值的自觉意识和追求动力。

(一)有助于实现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理性跨度

2.1.3 患者及家属知识缺乏。部分患者对留置导管的重要性不理解,常因不适自行拔管或自我活动时不慎意外脱落[2]。部分家属在帮助患者翻身、更换衣服时,夜间疲困时,放松看护,未妥善固定导管,导致意外拔管。

“21世纪是全球治理时代”,[5]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将认识思维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智慧与能力。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管理模式,需要将其纳入现实语境中方能体现其应用价值。

(二)有助于实现从小政府大社会向大政府大社会的转型

自“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以来,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的管理趋势正不断调整,公众对政府的理想期望和定位为小政府大社会,希望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于是研究“谁来管”“管什么”“怎样管”的现实问题不断深入。有人单一的认为从大政府小社会到小政府大社会就是对政府社会活动中部分职能的弱化,政府权力小了,相对社会权力就大了。我们无意去对比小政府大社会理念在不同国家的同与异,实际上从大政府小社会到小政府大社会在我国的适用并不是要削弱政府的公共权威或者弱化公共权力,而是将公共事务抛出来,实现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主导的社会结构下的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具体来讲,是在保证国家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不变的情况下,优化并夯实国家机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中必须承担的职责和功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即在法治保障下充分地邀约群团组织或非营利性组织等参与社会公共活动,以参与主体的身份进行社会治理。群团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的一部分,其参与社会治理是将一部分人凝集起来以组织为依托,以公众的参与为基础,通过政府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实现共治和善治。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政府与社会的紧密结合,需要政府理性对待自己的职责,需要社会力量主动对接社会事务,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民众的监督,是大政府大社会的态势呈现。

(三)有助于实现政府治理与组织治理的协同并进

一提到群团组织不得不提及到它的“三性”问题,即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以政治性为例,群团组织的政治性是其区别其他社会组织的特性,也是群团组织的根本属性。其准政府组织的身份是其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的优势,但不少群团组织也存在着不恰当地偏重政治功能或者出现严重的行政化倾向,缺乏积极主动服务群众、服务民生的意识,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其作为群团组织本身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展的瓶颈。从组织架构上看,群团组织属于科层管理,既是一种组织结构,也是一种管理方式,其机构设置、管理模式跳不出现有行政体制框架,并且与行政绩效和目标考核挂钩,这种体制下使得群团组织难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创新或者深挖其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内涵和能力。从经费来源来看,群团组织属于财政统管单位,且组织负责人的选拔、考核和任命都受制于党政和人事部门,因此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为社会组织的身份参与社会治理存在优先满足党政任务的前提。从群团组织的功能定位和业务范围界定来看,存在功能性运作方向不明或者界定不清的问题,不仅难以完成好政治使命,更加影响其在社会治理体制中的服务效能。具体表现在群团组织开展工作过程中,热衷政治职能的发挥,在工作主题设计、方式选择、宣传推广往往与党政部门雷同,忽视自己的社会职能。从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联度看,群团组织存在体制内的优越感,缺乏社会治理创新中主体关系的反思与重塑动力,且群团组织之间还存在功能覆盖同质化的情况,使其失去了各群团内部的功能活力和创新驱动。

“老年痴呆症”难听,“阿尔茨海默病”难记。一个病名引发的讨论,有助于加强公众对它的认知,减少对它的歧视。在中国,由于老龄化加剧和医保体系尚未完善,阿尔茨海默病的防治将面对更为复杂的困境

社会管理是以社会作为治理对象,体现的是主体对客体的管,是俯视的,单向的,从上而下的;社会治理,体现的是主体对于客体的顺,是平视的,多向的,协调互动的。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跨度,意味着国家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的推进,是对社会治理理念、社会治理模式、社会治理实现路径等方面的重大突破。从重点追求经济增长到不断促进全面发展;从主体的政府主导转向政府归责、全员参与;从单一的政府行政行为到多元主体的协商共治;从强调各方主体的职责到厘清多元主体的职责边界,无一例外地都在强调社会治理的形式和治理能力对经济发展成果的社会分享。这种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提出本身就是价值理性的产物。

四、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困境

(一)群团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发展瓶颈

从政府的角色定位来看社会治理,是从“传统政府”向“协同政府”的转型;从社会治理模式来讲是从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向共治模式的转变。具体来讲,受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束缚,政府在治理过程中习惯于路径依赖,不习惯或者不善于发挥协商职能,过度的行政或者非专业性干预造成治理不到位甚至治理错位,一方面影响政府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影响了群团组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角色和治理模式的转变,使得政府和群团组织从理念上明确各自的范围和目标,一方面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另一方面实现群团组织的内外部协商与机制保障。

水土保持工作相对以前已经得到了更多的关注,但是大部分人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远远不够,先建设后治理、先施工后补做等现象比较普遍。要想更好地解决线形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流失防治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二)大数据背景下群团组织治理精细化动因不足

群团组织既是参与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之一,同时群团组织的自身治理也构成现实社会治理的一部分。然而,在大数据背景下,群团组织的自身治理必然会自我步入精细化治理轨道。大数据时代带给社会巨大的机遇与挑战,大数据技术的战略意义在于对庞大数据信息进行专业化处理,以此产生的原生性价值和衍生性价值。一些学者认为大数据和精细化治理之间存在必然的正向连贯性,即只要有大数据就一定会推进社会治理的精细化,实际上,互联网时代下的大数据应用存在数据规模大、数据类型多、价值密度低等特点,对大数据的运用受到组织、技术、经费等问题的限制和影响,因此拥有大数据就拥有了治理的精细化这一前提就不成立,这也就使得大数据背景下群团组织治理精细化程度不够成为可能。

治理真空和过度治理使得群团组织治理乏力。其一,社会治理的精细化以制度为支撑,制度精细化多发生在成熟的社会组织中,其动力来源于组织的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目标价值的一致性。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面对崇尚官方行为与需求层次化的服务对象,以及服务内容的不确定性和综合性,制定制度的过程存在着感性和理性的博弈,目标治理的规范化和服务对象的获得感难以高标准实现,进而对治理的目标预设、治理过程的跟进和治理效果的评价标准难以精细化,也就难免会出现制度的真空和实践的真空。其二,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加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不健全,使得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责不承担或者承担不到位,应该放手给群团组织的服务舍不得放或者放得不够彻底,其结果必然是群团组织服务形式化,政府验收程序化,治理真空和过度治理伴随产生。

(三)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资源困局

资源是群团组织运行的基本要素和必要条件,和其它社会组织一样,群团组织的发展是需要资源保障和能力培育的,群团组织是否能够有效地整合资源,不仅直接关系到与政府、市场及公众之间的关系,关系到治理目标的实现,更加关系到群团组织未来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进步的创新底气与可持续性动力。

“中国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的对象应是全体国民,但85%的城镇就业人员从纳税人行列中被剔除出去,他们中的大多数才是真正的低、中收入人群。特别是从3500元到5000元的过程中,1.18亿人不再纳税,对于即将出台的专项附加扣除将无法享受,而这85%中的大多数,恰恰才是最需要减负的人。”刘克崮说。

资源有很多不同的类型,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人力资源等等。对资源的获得存在需求意愿、资源渠道、获取方式、效用反馈等因素的限制。在诸多资源中经济资源最为根本,它是群团组织实现参与社会治理的资金保障和物质支持。几乎所有国家的社会组织都主要依靠政府支持、经营收入或者国外捐赠。[7]我国现有的群团组织其经济来源基本为两类,一是国家财政的统一拨款,一是社会资源所得(如募集、捐赠等)。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群团组织在一定时期内还将长期经历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要经济来源的阶段,而社会资源的获得是一种基于实践需要的暂时性整合,并不具备长效性,这使得资源来源十分受限。

参考文献:

[1] 黎 民.公共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 戴 鑫.基层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6.

[3] 唐 鸣,祁中山.理解社会治理创新的三个维度[J].科学社会主义,2015(2):108-112.

[4] 陈广胜.走向善治[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5] 曹俊汉.全球化与全球治理:理论发展的建构与诠释[M].台北: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9.

[6] 丁 煌.西方行政学说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7] WANG SHAOGUANG. Money and Autonomy: patterns of civil society finance and their implications[J].Studies in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2006,40(4):3-29.

TheParticipationofGroupOrganizationsinSocialGovernance: Value and Dilemma

ZHU Hongxuan, ZHOU Mei

(College of Marxism, Sichuan Tourism University, Chengdu 610100, China)

Abstract: The participation of group organizations in social governance has always been a research topic of concern to the academic community.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search, how to play the role of group organizations and promote innovation in social governance is not only the nee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group organizations themselves, but also the inherent demand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ocial governance. This paper sorts out the relevant research results of group organizations and the value implic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and focuses on the value of group organizations participating in social governance and the dilemmas faced,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comprehensive effectiveness of group organizations in social governance, and respond to the realistic problems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Keywords: group organizations; social governance; public management; social transformation

收稿日期:2019-02-25;修订日期:2019-04-05

基金项目:四川省科技厅项目(2016ZR0129)

作者简介:朱红萱(1981— ),女,四川郫县人,四川旅游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通讯作者:周 梅(1965— ),女,四川资中人,四川旅游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D252;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4476(2019)04-0032-04

(责任编辑:徐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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