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化治理模式是一种新型的公共治理模式,这一模式能够适应现代社会高度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所引发的一系列治理困境。网络化治理模式的推行,需要形成多元化的治理格局,并要求参与公共治理的组织和部门走向扁平化,并构建起网络化的组织。同时,也要求网络化治理的治理主体适应治理环境不确定性、风险性的变化,以及公共需求的多样化、差异化和精准服务的要求,重塑三种核心的网络化治理能力。如此,才能使网络化治理模式的效果得以最大化的发挥。
关键词:网络化治理;本土化;理想类型
一、网络化治理对人力资源要求的新趋势
马克斯·韦伯将人的理性划分为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同时他所构造的官僚制组织模式如他所言,是一种基于工具理性的组织建构。这种组织模式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换言之,它是一种在工业社会早期,从技术层面上来看,效率最高的组织模式。但是,正是由于官僚制忽略了对价值理性的考量,它将价值理性留给了政治活动,从而使公共部门的行政人员只能按照标准化的、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机械死板的开展自己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但是,如现代行政学家沃尔多与西蒙在关于公共行政学价值与事实二者何为公共行政主要实践与研究方向的争辩,沃尔多极力主张公共行政不仅仅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同时,公共行政人员同样能够参与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国家的出现,本身就印证了这一观点,行政人员不仅仅参与到日常事务的管理当中,同时他们也参与公共价值与公共资源的分配。
从另一个层面来看,现代公共环境已走向高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这要求公共行政人员在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管与评估过程中,不能仅仅去考量效率,也应当关照到价值诉求。即使仅从效率这一层面来看,它也要求公共行政摆脱传统官僚制的行政组织方式与行政活动方式。因为,“在官僚制中一切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都关进铁笼,个人的最高道德就是无我和祛除主观性,是无情无意、没有心肝、没有激情的专家”[1]。同时,现代公共管理与服务也要求引入更多的新的企业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乃至新的组织模式,比如引入战略管理、目标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等等。在这一新的管理主义的发展当中,我们能够看出它要求当下与未来的公共管理与服务更突出和更强调人的要素,即公务人员的价值导向,能力要求以及思维模式,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质量更为关键与核心。
因此,有必要在行政治理活动中引入人的动态因素,放松对行政人员行为的监管,为其创造性的、灵活的治理行为提供制度和法律支持,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善”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创造力。
二、网络化治理主体的三种核心治理能力
网络化治理模式不仅要求全新的组织模式,还要求网络化组织当中的治理主体,尤其是公共部门的行政人员,具备新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能力,这些能力一方面是要求他们更多的考量价值理性而不是仅仅从工具理性角度出发,它要求行政人员在治理活动当中能够针对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其他治理主体的价值诉求,进行有效的价值整合。同时,这种价值整合也必然的要求他们提升自身的协商与谈判能力,并强化自身所具备的监管能力,即它要求公共行政人员具备三个核心的网络化治理能力。
公开数据集上进行了实验。实验结果表明,相较于基准系统,本文的模型不仅能够使答案准确率提升14.3%,也能够生成更加准确、连贯、流畅的自然答案。
首先,治理主体应具备公共价值整合能力。公共价值整合是指对多元治理主体间,不同责任、不同目标、不同战略、不同义务等多纬度的整合。在西方公共行政的发展过与公共行政学研究当中,为了回应治理实践中,基于多元主体参与所导致的利益价值分歧与差异,出现了一种新的研究方向,即聚焦治理主体间如何进行有效价值整合的探讨。它要求这种公共价值的整合应该纳入到公共部门的战略规划与战略管理当中,乃至纳入到公共部门的目标管理之中。因为网络治理的社会环境比较复杂,治理主体之间的不同,不同的公共组织的价值观多元化和多样性是不可避免的,它需要政府行政人员,提高他们的公共价值整合能力。
其次,治理主体应具备协商与谈判能力。“政府不仅是有组织的权力系统,同时也是协商的手段”[2]。毋庸置疑,企业的核心理念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社会组织在开展公益活动时,并非不会考量自身利益的维护和扩展。此外,针对同一公共问题和公共项目各方参与主体围绕政策方案的制定、政策手段的选择、政策目标的确立以及资源的分配都会后不同程度的差异和分化,这要求作为公共事务治理核心的政府公务人员强化自身的协调与谈判能力,如此,才能够使企业、社会组织与政府所签订的公共合同是以维护合和增进公共价值与公共利益为旨归的。
基于的协整常系数检验发现,现货与各期货合约之间在各分位数下的协整系数并不相同。因此,下一步需要使用分位数Wald检验来检验各分位数下β=1的原假设是否成立,结果检验见表5。
最后,公务人员还应当具备监管能力。这里的监管能力具体可分为内部与外部监管能力。就内部监管能力而言,它要求高层公务管理人员在充分放权给一线员工的同时,不应当完全放任其行政行为,而应当强化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管能力。具体而言,对内的监管可以通过目标管理以及绩效管理方法的引入实现基于结果而非基于细密流程的监管。对外监管能力则是指在公共事务管理中,通过PPP模式构建起公共部门与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公共事务时,应当发挥好元治理的角色功能,而不是不管不问企业、社会组织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与供给行为。因为没有政府监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很有可能基于自身组织利益的考量而侵袭公共利益,为了避免政府被俘获以及公私合作中可能出现的官商不良勾结引发的公共利益受损与腐败的滋生,必须强化政府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能力。同时需要强调政府公务人员针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外部组织和活动主体的监管和内部监管是有差异的,它要求公务人员更多的运用公共管理合同、公共项目合同以及法治的手段去实现自身的监管职能。
参考文献:
[1]池忠军.突破理性官僚制伦理困境的基本逻辑[J].政治学研究,2006(1):32.
[2][美]斯蒂芬·埃尔金.新宪政论[M].周叶谦,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
中图分类号:C96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03-0133-01
作者简介:陈 瑞(1989-),女,汉族,山东济宁人,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主要从事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研究。
标签:组织论文; 能力论文; 价值论文; 行政论文; 主体论文; 社会科学总论论文; 人才学论文; 人才管理论文; 《现代经济信息》2019年第3期论文;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