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存疑不起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起诉,证据,制度,诈骗罪,国家赔偿,疑点,检察官。
存疑不起诉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张琳,赵婕,袁菁[1](2019)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以存疑不起诉案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前接侦查后承审理,是审前程序的主导者。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检察机关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发挥好审查把关、监督引导和过滤分流的主导作用,依法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本文以存疑不起诉案件为视角,通过剖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的对策建议。一、存疑不起诉案件情况分析(一)存疑不起诉数量占比较高,退查是常态(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9年03期)
童祖权,李梦微[2](2018)在《存疑不起诉运行实证研究与再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存疑不起诉案件近年来在F县表现出存疑人数持续增长、案由分布广、起因多在于言词证据收集不到位、补充侦查次数多、后续机制运行不畅等特点。在这些案件中,公安机关存在"叁重叁不重",检察机关存在权力行使"两不足"等问题需要破解。优化存疑不起诉在实践中的运行,需要完善叁项衔接机制,做实叁类监督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21期)
吴波[3](2017)在《审查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四个标准——以林某故意伤害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9晚,林某等叁人和姜某某(本案死者,殁年53岁)在县城吃完酒宴后,林某让姜某某将打包的剩菜带回家。当日20时许,姜某某将同行的人送回家后,到林某家屋后与林某相遇。林某埋怨姜某某将剩菜弄丢,与姜某某发生争吵。争吵中,林某拿起一根竹扫把朝姜某某打过去。姜某某最后是面部朝地昏迷(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7年12期)
叶丹婷[4](2017)在《论我国存疑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存疑不起诉是我国检察机关行使诉权的一种形式,存疑不起诉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构成,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是终结诉讼程序的方式之一。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于保障人权、优化诉讼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存疑不起诉制度修改以来,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开始显露。通过比较分析域外关于这一制度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笔者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措施,以期能有利于对我国的存疑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存疑不起诉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了存疑不起诉的含义、回顾了存疑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发展进程、阐述了其适用条件并对存疑不起诉制度中彰显的无罪推定等原则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的存疑不起诉制度,通过考察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具体做法,分析其利弊,找出能为我国所借鉴的有益经验。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存疑不起诉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存疑不起诉制度的几点建议,即降低我国当前存疑不起诉的证明标准;结合听证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公开审查制度;取消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权;赋予被不起诉人对于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7-05-01)
赵金娥[5](2017)在《存疑不起诉之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存疑不起诉作为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原则的践行者之一,尽管刑事诉讼法对存疑不起诉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让适用者在“存疑不起诉”的适用中,基于原则性的证明标准而产生不同衡量标准,导致实务操作中产生各类争议,本文以实证研究为视角,结合“存疑不起诉”典型案例,藉此通过案例评析,剖析出我国存疑不起诉制度的基础理论、制度运作机制中的不完善之处,体察现行制度的运行现状,梳理此制度中存有的缺陷,进而探寻存疑不起诉的完善途径。本文将从四个部分从不同侧面阐述“存疑不起诉”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之浅要方案:第一部分简析存疑不起诉的制度概要,笔者在此先阐释其理论基础,并简要列举国内外部分典型国家的存疑不起诉的制度概况,并以此为切入点对存疑不起诉制度的概念、特征作一简化整理;紧接第二部分结合案例透析出检察实务中存疑不起诉案件存在的各类证据不足适用的情形;在第叁部分笔者分析存疑案件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提出存疑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存疑不起诉说理机制等,以期存疑不起诉的相对化合理改良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7-05-01)
龙文浩[6](2016)在《存疑不起诉运行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存疑不起诉的立法本意在于加强人权保障,优化司法职能,其实践效果在于为公诉案件质量把关,降低无罪判决率,实现程序与实体正义。但在司法实务中,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存在打击犯罪不利,当事人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本文从实证角度出发,拟通过对存疑不起诉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揭示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路径,使之发挥应有作用。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叁万余字。第一部分为存疑不起诉运行情况的实证考察。文章以H市检察机关即H市检察院及该市所属12个基层检察院近6年来(2010年—2015年)所办理的存疑不起诉案件为主要研究对象,就存疑不起诉的适用率及案由、案件证据瑕疵情况、补充侦查情况及当事人救济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考察。总体来看,存疑不起诉适用率逐年上升,体现出检察人员保障人权意识增强,但也存在存疑案由比较集中、案件证据瑕疵较多、案件二次退补率较高、当事人申请救济成功率不高等现象。第二部分为存疑不起诉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文章认为:目前我国存疑不起诉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五个问题:其一、侦查机关取证质量不高;其二、案件补充侦查趋于“形式化”;其叁、存疑不起诉程序效率不高;其四、存疑不起诉受制于考核机制;其五、当事人救济权得不到保障。其原因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侦查机关取证能力不足,证据意识淡薄;二是侦诉沟通不够,补证方式单一;叁是立法存在弊端,未考虑司法成本的问题;四是考核机制不科学,与诉讼规律相违背;五是法律规定不细致,救济权缺乏保障措施。第叁部分为针对存疑不起诉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革完善的构想。文章认为:一是要加强检察引导及监督侦查:细化检察引导侦查的程序和条件,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定期或必要时由检察长提议召开公检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取证问题进行协商;进一步明确自行侦查的程序及条件,将该机制作为退回补充侦查的有效补充;通过建立非法证据排除通知及追责机制,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实质评价,提高侦查机关取证质量。二是要简化存疑不起诉决定程序:赋予主诉检察官不起诉启动裁量权,确保存疑不起诉建议能及时被提出;将案件讨论程序精简,调整检委会人员结构;取消前置批准程序,实行请示及备案程序。叁是要完善公诉业务考核机制:取消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完善考核目标说理机制;引入科学的考核机制。四要是建立有效的救济保障制度:通过建立“公诉转自诉”证据衔接机制,降低申诉门槛,建立与不诉同步的赔偿审查机制来畅通救济渠道,为当事人权利保障提供支撑。(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9-28)
李洪杰[7](2016)在《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后的存疑不起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补充侦查是存疑不起诉的程序要件。由于侦查机关在侦查方面所具有的天然优势,补充侦查当然可以由侦查机关进行。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同样也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不仅减少了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补充侦查的主体,也造成该规则内部衔接不畅,还忽视了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存疑不起诉方面的规定有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6年16期)
李存海,宋鹏[8](2016)在《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证据把握》一文中研究指出存疑不起诉作为检察机关践行疑罪从无原则的一项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和保障人权。但实践中在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证据把握上仍存在一些偏差,导致存疑不起诉适用不规范。本文通过对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调查与分析,总结存疑不起诉案件证据不足的具体表现和证据收集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提出如何正确把握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证据。(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6年12期)
吕峰,李厚健,李劲华[9](2015)在《旧存单找到了!》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9月,由河南省商丘市检察院、商丘市睢阳区检察院办理的王玉贤申请国家赔偿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优秀案件”。12月16日,在商丘市检察院工作总结会上,市院检察长曹忠良对该案的办理给予了充分肯定。11年后提出申诉20(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5-12-24)
李琰[10](2015)在《论存疑不起诉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其中第171条第4款对存疑不起诉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从立法上弥补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不足,使我国存疑不起诉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修改后的存疑不起诉制度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刑事诉讼经济、人权保障与权力有限等诉讼理念的要求。特别是在人权保障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对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必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为有效保障存疑不起诉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应当在适用程序、证据规则、制约机制、国家赔偿等方面进行进一步完善。本文分叁部分对存疑不起诉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第一部分论述了存疑不起诉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介绍了存疑不起诉制度的含义、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以及理论基础,同时对国外存疑不起诉制度进行了考察。第二部分从存疑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发展、基本特点、制约机制叁方面对其进行了系统性的介绍并探讨了现行存疑不起诉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笔者针对我国存疑不起诉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通过完善立法改进我国存疑不起诉制度的几点设想:一是制定完备的,操作性强的证据证明规则,二是建立适用存疑不起诉的听证程序,叁是进一步完善对存疑不起诉决定的制约机制。(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5-06-01)
存疑不起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存疑不起诉案件近年来在F县表现出存疑人数持续增长、案由分布广、起因多在于言词证据收集不到位、补充侦查次数多、后续机制运行不畅等特点。在这些案件中,公安机关存在"叁重叁不重",检察机关存在权力行使"两不足"等问题需要破解。优化存疑不起诉在实践中的运行,需要完善叁项衔接机制,做实叁类监督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存疑不起诉论文参考文献
[1].张琳,赵婕,袁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以存疑不起诉案件为视角[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
[2].童祖权,李梦微.存疑不起诉运行实证研究与再审视[J].中国检察官.2018
[3].吴波.审查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四个标准——以林某故意伤害案为例[J].中国检察官.2017
[4].叶丹婷.论我国存疑不起诉制度的完善[D].华中科技大学.2017
[5].赵金娥.存疑不起诉之实证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7
[6].龙文浩.存疑不起诉运行实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7].李洪杰.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后的存疑不起诉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6
[8].李存海,宋鹏.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证据把握[J].中国检察官.2016
[9].吕峰,李厚健,李劲华.旧存单找到了![N].检察日报.2015
[10].李琰.论存疑不起诉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