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案外人异议之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异议,外人,程序,法院,实体,原审,确权。
案外人异议之诉论文文献综述
李嘉豪[1](2020)在《论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确权诉讼竞合的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民诉法解释》允许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确权请求,但仍未解决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确权诉讼的竞合难题。在执行过程中,全面禁止和允许案外人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观点都有一定片面性。案外人异议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其目的在于排除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应享有对涉执行标的实体异议诉讼的专属管辖权,并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确权诉讼进行合并审理。(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20年03期)
李川崟[2](2019)在《尽快完善我国的案外人异议虚假诉讼规制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案外人异议虚假诉讼的内涵和现状案外人异议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其依法足以阻止该标的转让与交付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特定的债权),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5~31条确立了案(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9年14期)
张景卫[3](2019)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执行标的权属不明的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能否阻却执行,审查的是案外人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在案外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时,法院只能判决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前提下,对于执行标的的权益是否为被执行人享(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7期)
王宝道[4](2019)在《案外人异议之诉权益冲突规则研究——以多重买卖与案外人异议规则的比较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及当事人权利救济制度,兼具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两种性质,不同于传统诉讼类型。目前,民事实体法的权益冲突规则与案外人异议程序的权益冲突处理规则所体现的思路并不一致,突出体现在多重买卖与案外人异议程序中的权益冲突规则的差异。比较多重买卖规则与案外人异议程序规则,在构建异议之诉权益冲突规则时,以吸收《异议复议规定》既有规则为妥,同时补充《异议复议规定》所未明确的规则,在实践中谨慎使用物权期待权的概念,防止出现审判执行中的混乱。(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柯建兴[5](2019)在《论案外人异议之诉在赃款赃物执行中的适用——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赃款赃物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属异议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应通过启动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裁量性救济程序,与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寻求权利救济的及时性目的不相符。作为一种权利性救济程序,异议之诉才是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常态方式。但是,案外人异议之诉适用于赃款赃物执行,具有申请执行人一方缺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过高等现实障碍。更深层次的理论桎梏在于将案外人异议之诉定位为确权诉讼。案外人异议之诉应是程序法上的形成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应是排除执行法院对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的执行标的物的不当执行行为。最后,回归到赃款赃物执行的制度构建中,应通过赋予检察机关申请执行权、明晰案外人异议事由、确立多层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来具体适用案外人异议之诉。(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陈衍桥[6](2019)在《中国立法模式下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理论检视》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立法模式下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其内涵宜界定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书面异议被执行法院驳回后,在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况下,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停止对该标的实施执行的救济制度。其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救济诉讼。我国书面异议前置的程序设计,目前来说是合理的。案外人应当在识别与其他救济制度的分工后,有选择地适用案外人异议之诉。(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刘斌[7](2018)在《案外人异议之诉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我国的法治进程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发展迅速,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案外人对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争议问题最突出。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民事执行救济体系重要环节,具有独立的地位和程序价值,设置初衷是为了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时侵害第叁人权益,但由于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该制度不详尽、不完善的现状也日益显露,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功能定位不清、审理裁判范围混淆、判项主文不规范等问题。本文以分析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内涵为突破口,对该制度的概念、性质、价值进行阐释;通过探讨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在立法与司法实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比较研究域外国家和地区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实践经验,进而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案外人异议之诉基础理论。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案外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概念内涵,分析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并归纳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和功能,从而为后文提供夯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制度分析及存在问题。首先,该部分按照时间顺序,分析了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立法变迁;其次,剖析了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实践现状、存在问题与不足,为后文提出有的放矢的对策做好铺垫。第叁部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比较研究。本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通过分析域外几个典型国家和地区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概况,对两大法系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进行比较评析,并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第四部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完善。重点探讨了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根据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当前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对策:一是健全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及提起期间;二是明确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提出事由;叁是形成常见案件统一审理裁判标准。(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12-05)
毛国平[8](2018)在《第叁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解决对未参加诉讼但受生效裁判侵害的第叁人权利救济不足问题,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诉讼参加人”部分即第五十六条第叁款新增了第叁人撤销之诉的规定。由此,第叁人撤销之诉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制度得以确立,并成为同再审判制度并列的纠错救济程序。那么第叁人撤销之诉与(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8-08-03)
肖建国,庄诗岳[9](2018)在《论案外人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以虚假登记财产的执行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本质上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某种民事权益,以及该民事权益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执行债权发生的基础权利的诉讼。其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根据该民事权益的实体法性质和效力进行判断。因我国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定需同时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故虚假登记权利人对执行标的仅享有债权。根据债的相对性并综合斟酌相关因素,该债权原则上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但基于借名买房的借名人生存权之保障、申请执行人恶意申请执行显名股东的股权,该债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15期)
李睿[10](2018)在《案外人异议之诉若干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执行救济措施其目的在于维护与执行标的存在利害关系的第叁人的实体权利。其作为一种特殊诉讼在我国出现时间较晚,国内立法尚存在性质模糊,提起事由不明确,设置前置程序不合理等弊端。与国内立法相比,域外与此相类似的程序制度发展得较为成熟,对其加以研究,结合当前立法现实,确认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明确提起事由,撤销前置程序,细化担保标准,以此来充分发挥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期刊2018年07期)
案外人异议之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外人异议虚假诉讼的内涵和现状案外人异议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其依法足以阻止该标的转让与交付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特定的债权),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5~31条确立了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案外人异议之诉论文参考文献
[1].李嘉豪.论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确权诉讼竞合的解决[J].现代商贸工业.2020
[2].李川崟.尽快完善我国的案外人异议虚假诉讼规制机制[J].人民法治.2019
[3].张景卫.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执行标的权属不明的处理[J].人民司法.2019
[4].王宝道.案外人异议之诉权益冲突规则研究——以多重买卖与案外人异议规则的比较为切入点[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柯建兴.论案外人异议之诉在赃款赃物执行中的适用——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谈起[J].福建法学.2019
[6].陈衍桥.中国立法模式下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理论检视[J].西部法学评论.2019
[7].刘斌.案外人异议之诉完善研究[D].华侨大学.2018
[8].毛国平.第叁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关系[N].江苏法制报.2018
[9].肖建国,庄诗岳.论案外人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以虚假登记财产的执行为中心[J].法律适用.2018
[10].李睿.案外人异议之诉若干制度研究[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