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工作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工作,难民,人权,巴拿马,码头,结论性,新西兰。
工作权论文文献综述
胡青青[1](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保护中国女性工作权的制度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共领域能否享有平等工作权是一个透视社会中女性经济权利与社会地位的重要视角。在讨论女性工作权时,我们一般强调两点。第一点强调性别平等,第二点强调女性的特殊性。第一个前提男女两性拥有同等的工作权,这是一般性设定,在保护女性工作权的制度设计中男女平等工作权的制度是上位法,但同时也要考虑到女性的特殊性,而这点最主要的是体现在生育上。波伏娃、费尔斯通等女性主义学者都将女性的生育功能视为女性受到压迫的根源。生育作为女性特殊的生理活动,也是女性在公共领域无法与男性平等竞争,影响女性平等工作权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2015年国家开放全面二胎政策,在二孩生育自由的情况下,也无形中增加了女性的生育负担和工作压力,因此生育保险制度对于女性缓解这种障碍并且肯定女性的生育价值至关重要。文章以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市生育保险制度的变迁为研究对象,考察了改革开放40年来,上海市生育保险制度在发展历程中对于女性工作权保护产生的实际影响。文章主要从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以公民身份理论作为理论落足点,梳理了公民身份与女性工作权,女性工作权与生育保险制度叁者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概述了上海市生育保险制度的变迁历程以及变迁逻辑和上海市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缺陷。第叁部分,主要是介绍与分析国外生育保险制度的总体发展现状,具体介绍了德国和日本的生育保险制度中的相关经验。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在以上讨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上海市生育保险制度优化设计的建议。在生育保险制度设计中坚持以女性公民身份的实现作为价值诉求,同时坚持推动生育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不仅要继续扩大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提升待遇标准、简化管理程序,还要将男性生育责任也纳入生育保险制度之中,给予男性育儿假以及以家庭为单位发放生育津贴,以政策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定,平衡两性之间的用工成本,缓解因用工成本造成的性别歧视。并且从对女性的人文关怀转向与价值关怀并行,鼓励与支持女性寻求经济独立,提高社会地位,重视和加强政府责任,推行生育成本社会化。最后是通过增加公共照看机构,降低照料的性别偏见,平衡女性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冲突,及时应对新的全面二孩的人口政策使女性突破职业发展的瓶颈,更好的行使工作权利。总之生育保险制度作为探索女性生育价值和保护女性就业的重要工具,其作用和价值值得更多的研究,改革开放以后上海市生育保险制度的变迁及其特点或许能为我们未来探索如何完善生育保险制的设计度带来新的启示。(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4-01)
李累[2](2018)在《中国少数民族劳动者工作权:对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关切和建议的适当回应》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针对中国相关履约报告所作的结论性意见,围绕中国少数民族享有工作权的状况多次提出了负面关切,主要涉及资料充足性、汉族移民与少数民族移民就业状况不对称以及所谓少数民族劳动者持续遭遇普遍歧视等问题。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提出这些问题的事实基础各不相同,相应建议的合理性也有差异。中国方面作了相应的回应。未来应当继续实事求是地作有区别的回应,对具有一定事实基础的意见,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接受;对事出有因、定性有误的意见,应当辨明问题性质,消除误解;对以偏概全、事实基础明显薄弱的意见,应当澄清事实,促进善意对话。(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8年05期)
胡悦晗[3](2018)在《争夺工作权:战后汉口码头工人的行业纠纷》一文中研究指出工人组长是民国时期码头行业利益链中的关键一环。在战后城市工商业重建过程中,工人组长主动插手码头业务,引发大量围绕工作地界与业务内容而产生的行业纠纷。矛盾双方时常绕开工会与码头业务管理所,直接上报地方政府,强势的工人组长架空了社团与行业主管机构。当调处结果未达预期时,矛盾双方拒不执行裁断,直至劳资公断委员会等机构再度介入协调。这种反复循环的调处方式不仅无益于纠纷的解决,反而使纠纷向无序化与暴力化的趋势发展,导致战后汉口码头工人械斗频频。社团、行业机构与政府部门不仅无力扭转这一困局,反而被其左右和牵制,使战后国民党政权整饬码头业秩序、统摄码头工人的努力沦为一纸空谈。(本文来源于《民国档案》期刊2018年03期)
李高超[4](2018)在《新西兰赋予国际学生更多工作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新西兰政府日前正式发布《国际教育战略2018~2030》。这份由新西兰教育部和新西兰教育国际推广局联合制定的《战略》,为新西兰未来10年的国际教育发展提供了战略方向,培养全球公民、提供优质教育及学生体验和实现可持续增长是该战略的叁个重点关注领域。(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18-08-22)
李明阳[5](2018)在《巴拿马将取消伪造资料者的居留和工作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巴拿马移民局长表示,将取消所有伪造资料和虚假文件的外籍人士居留权和在巴工作许可证。移民局表示,许多申请者上报的社保局(CSS)数据文件皆属虚假,我们决对不会允许此类诈欺行为。外籍人士则表示,他们受到本国律师和他们的代理人欺骗,是受害者,移民局不(本文来源于《侨园》期刊2018年06期)
宋伟[6](2018)在《国际人权法视野下在华外国人工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大国地位显着提高,随之不断提高的是中国的国际号召力和影响力。与繁荣的经贸往来同行的,还有跨国的人口流动,随着外国人在华就业人数的持续大幅度增加,出现了在华外国人非法就业管理不足和外国人在华就业保护体系不完整等问题,面对这些新兴问题,我们要积极寻找解决办法。人权理论是工作权的理论基础,外国人的工作权保护也是基于人权的保护,目前国际法上工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已经完备。为了完善我国的在华外国人工作权保护体系,应当从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外国人工作权的保护标准出发,明确我国的条约法义务;应对欧美日本等国家的工作权保护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寻找我国可以借鉴之处。也应当认识到我国目前对于外国人工作权的保护存在着宪法保护不足、缺少专门立法、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完善宪法保护、加强立法保护、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来解决。(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8-04-01)
赵娜萍[7](2017)在《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中国的难民工作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难民工作权问题在我国都得不到人们的重视,目前为止,我国在难民工作上所做的工作,仅仅是停留在基本的人道主义援助上,并没有将其纳入到我国法律当中。导致难民在工作当中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保护,然而,保护难民工作权是一项义务,我国要从国际法角度出发,对我国的难民工作权进行保护。本文对我国法律对难民工作权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从国际法角度进行难民工作权保护的对策。(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7年07期)
陆海娜[8](2016)在《避难申请人的工作权:国际法标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工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对于非常弱势的避难者来说尤其重要。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明确保护难民的工作权。但是,相对于已经获得承认的难民,国际法对避难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尤其是工作权,却并没有明确的保护标准。但是,从国际人权法的一般原则和法理可以推出避难申请人的工作权并非完全属于国内法的自由裁量范围,而是在国际法上有章可循。本文认为: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看,避难申请人在难民地位未获承认之前,同样享有作为基本人权的工作权,但是接收国可以在就业准入方面做出合理限制,在必要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完全禁止就业。但是无论国家是否禁止或允许避难申请人就业,都必须遵守平等不歧视原则。国家如果实施倒退措施,则必须接受严格审查,有正当的理由,并符合比例原则。而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虽然没有明确的国际法义务允许避难申请人就业,但是需要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提供生活救济等,但更好的做法是在避难申请提交一定时间后,允许其就业。(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2期)
陆海娜[9](2015)在《从国际法看中国的难民工作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难民议题在我国并不很受关注,但却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迄今为止,我国对难民只是进行基本的人道主义援助,而难民的各项权利包括工作权尚未纳入法制的轨道。我国的难民甄别工作主要由联合国难民署驻华机构负责,这和我国的大国地位极不相符,也可能不符合公正程序的要求。中国是《日内瓦难民地位公约》的缔约国,也批准了大部分国际人权公约和多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保护难民的工作权是我国的一项国际法义务。因此,应从难民工作权的国际法标准出发,考察我国对难民工作权的法律规定,并完善我国难民保护机制。(本文来源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廖慧卿[10](2014)在《福利市场化、制度排斥与残障人士工作权——Z市福利企业的个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G省Z市为个案,在福利混合的研究框架下,探讨了残障人士就业的制度排斥问题。对叁个(准)福利企业的比较分析显示,"福利市场化"的残疾人就业政策失当是残障人士、特别是中重度残障人士工作内权利非充分实现的主要社会因素,这是一种制度排斥。社会政策在帮助商业企业性质的福利企业克服经济理性、保障残障人士工作权充分实现上是失败的:政府责任在残障人士工作权实现过程中严重缺位,也缺乏社会团体的支持,福利企业按照企业经济理性的行动逻辑雇佣和对待残障人士。此外,各福利供给主体的价值观和态度深刻影响了残障员工的工作权实现。叁个福利企业组织不同的残障人士工作权实现状况可以从正式福利制度安排对社会目标的支持、组织的经济理性、践行社会目标的动机与残障观念,以及社会组织的支持程度等福利制度因素进行解释。(本文来源于《学习与实践》期刊2014年08期)
工作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针对中国相关履约报告所作的结论性意见,围绕中国少数民族享有工作权的状况多次提出了负面关切,主要涉及资料充足性、汉族移民与少数民族移民就业状况不对称以及所谓少数民族劳动者持续遭遇普遍歧视等问题。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提出这些问题的事实基础各不相同,相应建议的合理性也有差异。中国方面作了相应的回应。未来应当继续实事求是地作有区别的回应,对具有一定事实基础的意见,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接受;对事出有因、定性有误的意见,应当辨明问题性质,消除误解;对以偏概全、事实基础明显薄弱的意见,应当澄清事实,促进善意对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工作权论文参考文献
[1].胡青青.改革开放以来保护中国女性工作权的制度设计[D].上海师范大学.2019
[2].李累.中国少数民族劳动者工作权:对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关切和建议的适当回应[J].人权.2018
[3].胡悦晗.争夺工作权:战后汉口码头工人的行业纠纷[J].民国档案.2018
[4].李高超.新西兰赋予国际学生更多工作权[N].国际商报.2018
[5].李明阳.巴拿马将取消伪造资料者的居留和工作权[J].侨园.2018
[6].宋伟.国际人权法视野下在华外国人工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8
[7].赵娜萍.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中国的难民工作权保护[J].山西青年.2017
[8].陆海娜.避难申请人的工作权:国际法标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人大法律评论.2016
[9].陆海娜.从国际法看中国的难民工作权保护[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
[10].廖慧卿.福利市场化、制度排斥与残障人士工作权——Z市福利企业的个案研究[J].学习与实践.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