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商事,程序,国际,快速,当事人,仲裁员,简易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桑远棵[1](2019)在《国际商事仲裁快速程序:问题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际上多个主要的仲裁机构相继引入快速程序机制,其根本原因在于意图降低使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成本与费用以及提高仲裁的程序性效率,同时为不同类型的使用者提供多样化选择。然而,快速程序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严重减损了该程序机制的应有价值。为进一步推动其在实践中的有效运行,在规范层面上应当协调仲裁协议中叁人仲裁庭的约定与仲裁机构的任意性裁量权之间的关系,在实践层面上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获得陈述案件的合理机会或案件的审理符合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以及保证在快速程序转换至普通程序时当事人具有重新指定仲裁员的基本程序性权利。(本文来源于《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汪颖[2](2019)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平行程序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平行程序现象在近年来越发引起国际私法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其不利益于当事人、浪费争议解决机构的资源、危及国际法体系统一等弊端的存在,使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又因涉及以仲裁协议为基石的仲裁制度,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平行程序呈现出迥异于平行诉讼的外延和特征,故而本文结合仲裁制度的特性来对这一现象及对其有效的规制方式作出观察。文章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平行程序进行概念界定。笔者从“国际”、“商事”和“平行程序”叁个关键词入手来分析其内涵;继而延伸至对此现象构成要件的论述;接着再从外延角度阐述其主要表现形式。第二部分切入到为何需要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平行程序进行规制的法理分析。在前人论述的基础上,本文另辟角度从制度设计和国内立法两个层面来分析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继而详述此现象所带来的弊端,以阐释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在整体上对现有的规制方式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作出总结。第叁部分阐述现有有效的规制方式。限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论述大前提,很多适用于平行诉讼场景的规制方式不再适合。因此本文重点对可有效规制该现象的自裁管辖权原则和禁诉令两种制度进行论述,对它们分别进行立法和实践考察,分析它们的规制效力和作用。第四部分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对此现象规制方式的建议。本文提出应推进对自裁管辖权原则双重效力的应用;利用国际礼让原则协调仲裁庭之间的关系以减少平行仲裁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后就我国对禁诉令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态度作出论述,建议我国应积极应对外国法院/仲裁庭签发的禁令,并对我国建立禁诉令制度的可行性和制度建构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4-15)
邓杰[3](2018)在《商事仲裁改革国际潮流下的加速仲裁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晚近针对仲裁诉讼化的严重后果,世界各仲裁机构纷纷启动仲裁程序改革、推出加速仲裁程序,开启了商事仲裁程序改革创新的国际潮流。在快速低费仲裁目标的指引下,各仲裁机构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程序改革。在深入开展国际交流和竞争中,各仲裁机构的加速仲裁程序呈趋同化和个性化发展。多年来,中国在探索商事仲裁程序改革、加速和完善仲裁程序方面已有较大进展,但与国际实践相比仍有不足,可借鉴国际经验继续推进和深化。(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刘晓红,冯硕[4](2018)在《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机构管理权与意思自治的冲突与协调——以快速仲裁程序中强制条款的适用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快速仲裁程序愈发得到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青睐,其体现了对效率这一仲裁价值取向的追求。而在快速仲裁的发展中,强制条款的规定和适用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机构管理权的扩张趋势,使其在实践中面临着与仲裁协议及其背后的仲裁意思自治的冲突。就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意思自治而言,其体现了仲裁最重要的基本价值是对仲裁与诉讼的界分,并要求法院对仲裁保持礼让。同时,意思自治也有推动仲裁归入国家法秩序的价值。而随着仲裁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中意思自治的内涵也产生了扩展。国际化令意思自治内涵日渐丰富,所以对国际仲裁应采取更为宽松的司法监督以区别于国内仲裁。同时,商事化让意思自治趋于类型化并要求司法监督着重把握其外观与形式。快速仲裁程序条款与仲裁协议本质上统归于意思自治,两者之间的不一致也被当事人选择快速仲裁程序时通过意思自治所消解。因此,在协调机构管理权与意思自治的关系上,各方应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完善规则,实现机构管理权扩张下效率的提高与公正的保证。(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8年05期)
苏梦婷[5](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新趋势——“非国内化”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发展,在其程序的法律适用方面出现了一种仲裁程序"非国内化"的新趋势,在得到部分立法件中的体现,并对这一理论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青春岁月》期刊2018年15期)
徐珍珍[6](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所谓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实质上就是在给予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程序规则的权利,摆脱仲裁地法的控制。绝大多数国家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及实践中均已确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虽然,我们国家《仲裁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规则的权利。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3款明确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法》规定的裁决撤销制度援引了《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必须符合仲裁规则。否则,仲裁裁决将会被不予执行或者被撤销。这等于间接规定了仲裁程序必须绝对适用仲裁规则,否定了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规则的权利和自由。当然,为了实现最低限度的公平正义,防止当事人滥用意思自治权利,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不是完全的和绝对的,需要受到必要的、合理的限制。本文旨在考察研究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国际立法与实践,检讨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程序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提出修改完善的对策建议。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概述”。该部分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内涵开始分析,厘清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仲裁规则与仲裁程序法概念的区别,深入分析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理论的沿革,从而找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革新的原因。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仅凸显了国际商事仲裁契约性的特质,而且,满足了商人们的现实需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竞争的推动,各个国家都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仲裁程序绝对适用仲裁地法的限制,转向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个部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该部分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理论开始,其中分析了意思自治的内涵,本文认为,虽然意思自治的内涵应从“自由”的层面上理解,但是如果仅仅从“自由”层面上理解,就过于偏颇,除了“自由”还应从“限制”的方面加以综合。不仅如此,本文还针对意思自治的源起以及发展进行了分析,即认为,其思想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私法领域的私法自治,是私法自治理论向国际法领域的延伸。并适应了资本主义发展,成为了18世纪—19世纪新兴资产阶级所倡导的“契约精神”的理论基础,进而被各国国内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20世纪以后,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普遍的被制定在各国的国内法当中,并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广泛的适用。与此同时,意思自治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方面也受到了“青睐”,主要体现在仲裁程序规则的确定和选择仲裁程序法两个方面。通过对立法的深入考察,不难发现,类似的规定在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和仲裁规则中均有体现。第叁个部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本文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不是完全的意思自治,是需要受到限制的意思自治。所以,该部分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需要受到限制的原因,是为了保障国家的利益和实现最低限度的公平,并从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和其他限制叁个方面论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需要限制的内容,并结合了国际公约、国内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四个部分“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立法及其完善”。我国的《仲裁法》并没有对当事人是否能选择仲裁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CIETAC对其进行了补充说明,但其法律效力还存在不确定性。所以,该部分从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程序的立法现状着手分析,并阐述其现状的缺陷,然后对赋予当事人仲裁程序自治权的必要性进行深度剖析,即提升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竞争力以及符合国际商事立法通例,最后从两个方面提出构建完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限制的对策建议以及对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程序条款的设计,即第一,明确赋予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第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3)
周欢欢[7](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快速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国际商事仲裁以效率高、方式灵活、成本低等特点而广受欢迎,但是最近的仲裁却渐渐失去了这些优点,案件久拖不决、费用高昂,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领先的仲裁机构引入了快速程序。快速程序往往规定低于一定金额的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快速程序。其通常指定一名仲裁员、程序比较简便、期限短、成本低,可以不开庭审理案件而仅依据书面文件作出裁决,作出裁决的期限较短,而且裁决内容简洁。各仲裁机构都对这些内容有详尽规定,但其又有略微的差别。本文选择ICC、SCC、SIAC、HKIAC四大国际仲裁机构的快速程序规则进行介绍并进行比较。并通过案例分析快速程序目前面临的仲裁机构规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系问题、快速程序的简易性与正当程序的要求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适用快速程序作出的裁决的执行性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最后简要介绍了这些仲裁机构的快速程序规则与我国大陆的仲裁机构的不同之处及其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8-06-02)
刘长琴[8](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程序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不公开性以及当事人对程序公正价值的追求,本文从仲裁程序伊始,探索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护机制,力求得出当事人保护自身程序权利的有效途径。文章从程序权利的内容入手,着重分析了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所享有的多种程序权利的内容以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同时通过对作为权利保护依据的仲裁规则的性质及重要意义进行分析,为下文依据仲裁规则和仲裁法为程序权利寻找保护伞做了重要理论铺垫。由于仲裁程序与生俱来的不公开性质,以及当事人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追求,就使得程序权利保护的讨论显得尤为重要。而随着仲裁程序的推进,当事人程序权利保护的方式也会随之不断变化。程序进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异议权的方式保护自身的权利。异议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方式、期限,会带来不一样的法律效果。在当事人明知程序瑕疵的存在却又自愿放弃提出异议之时,则会导致在之后的程序中不得再以同样的理由提出异议,即所谓“异议权”的放弃,而程序也因此取得正当性。除非这种理由是当事人在程序过程中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提出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在最终裁决做出之后申请事后救济。事后救济方式有两种一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种也就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对比分析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各国仲裁立法关于事中、事后两种救济方式的规则和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着重解决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异议期过长、享有异议权的裁决机构应该交由仲裁庭、没有独立的异议权放弃条款、申请撤销的期限过长、内部报告制度不合时宜等问题。并在借鉴国际立法和规则的可行经验和前人有益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完善建议。面对日益复杂化的国际商事纠纷,只有充分了解这些程序保护机制,才能真正借助仲裁程序的优势解决纠纷,实现效率和公正的双赢。(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8-06-01)
张成奇[9](2018)在《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加速仲裁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往往会基于仲裁的优越性选择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相对于国际民商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灵活性、自治性等特点,在裁决结果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也有着相当大的优势。然而,随着仲裁制度发展愈发趋向诉讼化,仲裁程序变得死板、冗长,仲裁费用也随之高涨。传统的仲裁程序已经越来越无法满足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对快速、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的要求。为解决仲裁诉讼化的弊端,诸多特别仲裁制度应运而生,加速仲裁程序便是其中之一。不同的仲裁机构具有不同的加速仲裁规则,这些规则在适用加速仲裁程序的条件、加速仲裁程序的具体环节、加速仲裁程序的裁决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规定。但是,这些不同的规则所规定的加速仲裁程序具有共性。结合理论与实践,这些共性所反映出的问题,是现阶段加速仲裁程序所面临的挑战。通过梳理与分析,能够更好地把握加速仲裁程序的本质与各程序环节的特点。在适用范围方面,各家加速仲裁规则大体上呈现开放灵活的特点,使各种情况的案件均有可能适用加速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在仲裁庭组成方面,加速仲裁程序一般适用独任仲裁员制度,但也有加速仲裁规则保留了当事人适用加速仲裁程序但协议选择叁人仲裁员制度的权利;在具体程序环节方面,加速仲裁程序有着与普通仲裁程序鲜明的区别。如当事人提交材料的时限限制、次数限制、文本限制;开庭审理环节的次数限制、时间限制;整个仲裁程序持续时间限制、最终裁决的作出时限与形式、仲裁费用的计算等。这些区别于普通仲裁程序的环节,构成了加速仲裁程序最显着的特征。加速仲裁程序的各种特点、各项特征无一不体现其本质——快速性。然而,这一本质是以对普通仲裁程序加以诸多限制为代价的。这种限制会产生仲裁契约性与程序的直接适用以及正当程序与程序的简略性之间的冲突。这就要求仲裁方能够积极协调当事人达成符合加速仲裁程序的新的程序协议,并善用案件审理前置程序。至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简易程序,其呈现开放性、简短性和宽松性。这就要求在完善方面上,要逐渐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标准,使得越来越多的案件能够默认适用该程序;要注重独任仲裁员的能力与资格,唯有具备丰富仲裁经验、深厚专业知识的仲裁员,方能胜任加速仲裁程序的独任仲裁员职责。最后,无论加速仲裁程序今后会发展成什么样子,我们都不得不注意到这一点,即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快速,更不是其低廉的仲裁费用,而是其结果的公正性。只有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加速仲裁程序才能够继续蓬勃发展。否则,它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杨昆波[10](2017)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书证开示规则的正当性探究——基于两项程序基本原则的互动》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争议各方的程序自治权、仲裁庭的程序自由裁量权原则贯穿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这一主题,同样作为基础原则,二者之间是否有效力或适用上的先后顺序是笔者希望解决的一个问题。与此同时,书证开示原则作为一项特殊的证据规则,其正当性依据何在是笔者希望讨论的另外一个问题。本文通过逐步探讨书证开示规则下两项原则的运用与互动,得出结论仲裁庭的程序裁量权需受制于当事人的程序自治,其中,程序自治原则为书证开示的正当性提供了第一位的基础,而仲裁庭的程序裁量作为程序自治的补充为书证开示提供了第二位的基础。(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7年04期)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平行程序现象在近年来越发引起国际私法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其不利益于当事人、浪费争议解决机构的资源、危及国际法体系统一等弊端的存在,使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又因涉及以仲裁协议为基石的仲裁制度,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平行程序呈现出迥异于平行诉讼的外延和特征,故而本文结合仲裁制度的特性来对这一现象及对其有效的规制方式作出观察。文章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平行程序进行概念界定。笔者从“国际”、“商事”和“平行程序”叁个关键词入手来分析其内涵;继而延伸至对此现象构成要件的论述;接着再从外延角度阐述其主要表现形式。第二部分切入到为何需要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平行程序进行规制的法理分析。在前人论述的基础上,本文另辟角度从制度设计和国内立法两个层面来分析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继而详述此现象所带来的弊端,以阐释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在整体上对现有的规制方式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作出总结。第叁部分阐述现有有效的规制方式。限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论述大前提,很多适用于平行诉讼场景的规制方式不再适合。因此本文重点对可有效规制该现象的自裁管辖权原则和禁诉令两种制度进行论述,对它们分别进行立法和实践考察,分析它们的规制效力和作用。第四部分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对此现象规制方式的建议。本文提出应推进对自裁管辖权原则双重效力的应用;利用国际礼让原则协调仲裁庭之间的关系以减少平行仲裁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后就我国对禁诉令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态度作出论述,建议我国应积极应对外国法院/仲裁庭签发的禁令,并对我国建立禁诉令制度的可行性和制度建构进行探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桑远棵.国际商事仲裁快速程序:问题与完善[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9
[2].汪颖.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平行程序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3].邓杰.商事仲裁改革国际潮流下的加速仲裁程序[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4].刘晓红,冯硕.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机构管理权与意思自治的冲突与协调——以快速仲裁程序中强制条款的适用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
[5].苏梦婷.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新趋势——“非国内化”理论[J].青春岁月.2018
[6].徐珍珍.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限制[D].云南财经大学.2018
[7].周欢欢.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快速程序研究[D].外交学院.2018
[8].刘长琴.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程序权利保护研究[D].西北大学.2018
[9].张成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加速仲裁程序[D].上海师范大学.2018
[10].杨昆波.国际商事仲裁中书证开示规则的正当性探究——基于两项程序基本原则的互动[J].北京仲裁.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