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保护,其核心问题在于司法权介入公司利润分配纠纷的边界不明晰。基于原告股东权利是否存有瑕疵,其应分为一般类型和特殊类型两种情形予以研究:就一般类型而言,司法权对公司利润分配纠纷的介入应当保持谦抑性、谨慎性和适度性,可从原告(原告主体资格、损失限度等)和被告(滥用股东权利、有无可分配利润等)两种向度进行全方面审查,明晰自身介入公司利润分配纠纷的边界;就特殊类型而言,瑕疵出资股东、隐名股东以及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因其股东权利存有瑕疵,致使其提起利润分配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亦存有争论,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将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作为原告主体资格适格的主要认定标准,而不能仅局限于股东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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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沈友平
关键词: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瑕疵出资,隐名股东,股权转让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9年03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2.291.91
页码: 140-148
总页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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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论文; 股东瑕疵出资论文; 隐名股东论文; 股权转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