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执行论文-李冰焰

私人执行论文-李冰焰

导读:本文包含了私人执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公共执行

私人执行论文文献综述

李冰焰[1](2019)在《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公认最早的反垄断法。就私人执行制度方面,美国也是率先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此后,英德等欧洲各国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也纷纷效法,试图加快建立本国特色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我国于2008年8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这部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规制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后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该法仍不够完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过窄、举证责任分配的限制、损害赔偿机制的缺失、反垄断法私人监督力度较弱、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之间协调机制的失衡等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从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基本理论切入对其概念、特征进行界定,对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区别加以分析,明确我国私人执行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通过结合实际分析我国私人执行制度的立法现状,发现我国私人执行制度目前存在原告主体资格范围过窄、举证责任分配不明、损害赔偿机制的缺失、私人监督力度较弱以及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之间协调机制失衡等问题。通过比较分析的方式,对域外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实践经验进行对比分析,结合我国现状,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意见。我国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制度的设立不仅是我国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的新标志,也是我国反垄断法不断前进、竞争文化逐步形成的新时期。但目前来看,私人执行制度仍有很多问题有待深入研究,是未来我国执行制度设立中必须要关注的重点。(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期刊2019-06-03)

马文峰[2](2019)在《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之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具有公益和私益二元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重性。相比当前占据主导地位的反垄断主管机关执行,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具有易发现违法行为、成本低、主动性强、监督公执行以及弥补公共资源不足等优势,更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包括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基于对国外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立法与实践的分析和借鉴,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实体制度应从主体资格、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排除侵害等方面进行构建。程序制度方面,基于本身违法行为的价格固定、横向市场划分、联合抵制、转售价格维持、搭售协议等垄断行为宜适用直接执行模式;基于合理分析规则的合并、纵向地域限制和联营等垄断行为宜适用审决前置模式。(本文来源于《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李冰焰[3](2019)在《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探讨何为我国反垄断法能够行之有效实施的关键所在。通过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探索中发现私人执行制度是实现反垄断法立法目的重要的一环。我国反垄断法中仍以公共执行模式为中心,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执行制度,私人执行制度的建设迫在眉睫。(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04期)

剌森[4](2018)在《宽恕政策与反垄断私人执行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冲突解决——以欧盟《损害赔偿诉讼指令》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与大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在民事诉讼中缺乏证据开示制度,同时公共执行的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执行机关申请查阅有关证据也存在很大障碍。但不可否认的是,允许当事人更大程度地获得必要证据对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具有重大意义。反垄断的宽恕政策与私人执行中的证据开示之间的冲突反映了反垄断公私执行之间的潜在矛盾,本文以欧盟《损害赔偿诉讼指令》为例,探讨宽恕政策与反垄断私人执行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冲突解决。(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8年11期)

刘凤芹,李金宁[5](2018)在《私人执行资本与合约自我履行机制——以农产品合约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基于28个省份二百余家中小企业农产品采约合约履行情况的调研数据,利用Probit模型分析了私人执行资本在农产品合约自我履行机制中的作用,其中,私人执行资本包括声誉资本和关系专用性投资。结果表明:(1)只有在重复交易过程中,声誉资本才能显着提高农产品合同履约率,并且企业对美誉度的重视程度在声誉资本—履约率关系中有显着的调节作用。(2)关系专用性投资有助于提高农产品合同履约率。鉴于此,建议农户货源方应该与愿意进行较多关系专用性投资的企业进行合作;农产品集散中心、农业企业和合作社货源方应该与重视美誉度且声誉资本较高的企业,或者与愿意进行较多关系专用性投资的企业进行合作,以提高履约率。(本文来源于《财经问题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刘佳頔[6](2018)在《论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繁荣的同时,垄断违法行为也伴随着日益增多。我国当前的反垄断法的执行亟待加强,尤其需要完善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文章分析了我国反垄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其面临的立法、实践等方面困境,建议通过平衡我国反垄断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地位、完善相关立法、培育和发展竞争文化等途径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1期)

张艺[7](2017)在《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原告资格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对原告的资格并没有作"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从理论上说,间接购买者具有原告资格。美国联邦法院在实践中一直采取"直接购买者"规则,欧盟2014年的新指令中对间接购买者的诉讼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我国的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允许转嫁抗辩,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适当减轻间接购买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诉讼负担,谨慎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提高间接购买者的诉讼积极性入手,提高其诉讼成功率。(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何文杰[8](2017)在《论社会保险法的私人实施——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为参照》一文中研究指出结合我国社会保险法公共执行不力的局面将长期存在的现实国情,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为参照,得出:社会保险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在专门化的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前的过渡期内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法律未修改前不能仅凭"答问"就堵塞私人执行通道,此类问题应由最高法院提请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法或做出法律解释解决。私人实施机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宜补办补缴类社会保险损失赔偿争议应通过私人直接实施模式解决;宜补办补缴类社会保险损失赔偿争议应通过"审决前置"模式解决,还可通过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解决;完善社会保险争议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则;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纯缴费争议,必须在完善公共执行机制的前提下再着手堵塞其私人实施通道。(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张海蓉[9](2017)在《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之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私人执行是实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私人执行的规定不完善致其优越性未得到充分发挥。结合国外有效实践对我国目前反垄断法在私人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制度构想,以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发展,缩小与其他国家的差距。(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武彦波,常丽霞[10](2017)在《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现状与完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注重公共执行制度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私人执行制度的地位。私人执行可以有效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与公共执行有机结合铸成一柄反垄断利剑。与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较,我国《反垄断法》出台的历史较晚,相关理论的构建还不够完善,反垄断实践经验不足。因此在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的借鉴与移植、私人执行主体的界定和诉讼制度的建构等方面探究并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可以更好地回应现实需求。(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3期)

私人执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具有公益和私益二元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重性。相比当前占据主导地位的反垄断主管机关执行,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具有易发现违法行为、成本低、主动性强、监督公执行以及弥补公共资源不足等优势,更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包括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基于对国外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立法与实践的分析和借鉴,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实体制度应从主体资格、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排除侵害等方面进行构建。程序制度方面,基于本身违法行为的价格固定、横向市场划分、联合抵制、转售价格维持、搭售协议等垄断行为宜适用直接执行模式;基于合理分析规则的合并、纵向地域限制和联营等垄断行为宜适用审决前置模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人执行论文参考文献

[1].李冰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9

[2].马文峰.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之制度构建[J].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9

[3].李冰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

[4].剌森.宽恕政策与反垄断私人执行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冲突解决——以欧盟《损害赔偿诉讼指令》为例[J].文化学刊.2018

[5].刘凤芹,李金宁.私人执行资本与合约自我履行机制——以农产品合约为例[J].财经问题研究.2018

[6].刘佳頔.论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8

[7].张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原告资格界定[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8].何文杰.论社会保险法的私人实施——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为参照[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

[9].张海蓉.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之探究[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7

[10].武彦波,常丽霞.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现状与完善路径[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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