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立法设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债法总则,合同法,准合同,瑞士民法典
立法设计论文文献综述
毕胜[1](2019)在《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于民法典分编之设立——兼论瑞士民法立法设计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合同法》作为单行法的出台,对于学界呼吁的债法总则未予以规定,导致出现如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不明等情况,对于实务造成一定的困碍。瑞士民法典中的《瑞士债务法》对于债与合同的简明设计为我国提供了一种立法模式参考。于此,在我国的《民法典合同编》当中是否设立债法总则,依据国内部分学者观点和国外立法例应当持开放态度,"债之一般规定+合同法+准合同"模式对于解决我国债法总则与合同法设立问题具有借鉴的意义。(本文来源于《齐鲁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张艳丽[2](2019)在《我国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立法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家事调解程序前置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对其适用模式也存在很大差异性。我国要制定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法"必须基于"程序相称"和"调审分离"诉讼理论,设立相互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和家事审判程序(包括家事诉讼程序和家事非诉讼程序),并且明确规定将家事调解程序前置于家事审判程序。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立法设计包括:界定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概念和属性;明确附设法院的家事调解委员会及其人员法律地位;完善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具体制度,理顺其与家事审判程序的衔接关系等。(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10期)
徐卫星[3](2019)在《第叁方治理需要法律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虽然我国工业污染治理逐渐从‘谁污染、谁治理’的方法向‘谁污染、谁付费’的模式转变,第叁方治理也已取得了一些效果,但仍存在处理能力不足、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监管以及考核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同时行业还存在偷排漏排、数据造假等问题,导致污染治理效果(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报》期刊2019-03-14)
郝祺玥[4](2018)在《我国环境法中的叁种立法设计思路》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立法原则、立法目的、基本制度以及具体的实施措施都会影响环境法的立法设计思路,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存在叁种不同的立法设计思路即不法行为惩罚主义、总行为控制主义以及环境质量目标主义,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叁种不同的直接规划目标,分别为行为人不违反、不逾规定总量以及实现质量目标。我国现行的环境法条文中,普遍遵循不法行为惩罚主义,也有一部分关于总量控制的条文是遵循总行为控制主义的立法设计思路而存在的法律产物,另一部分像《草原法》、《渔业法》等是依附环境质量目标主义的立法设计思路而存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本文对叁种立法设计思路作了简单的梳理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5期)
唐细宗[5](2018)在《我国遗产税立法设计之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富裕阶层规模的加大,以及社会贫富分化的加剧,催生了人们对社会公平的关注。而遗产税,作为一个新型的税种,由于具备利用二次分配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秩序,进而拉低贫富分化、促进社会公平的效用,不断地促使人们对遗产税立法进行研究。在对遗产税历史和立法理论,以及我国遗产税立法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点针对我国遗产税立法的条件和目前存在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并从遗产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起征点和税率、税收的优惠和减免、法律责任五个层面,对我国的遗产税立法进行了设计。(本文来源于《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苟东芹[6](2018)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特留份制度立法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开始实施。作为民法分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修改提上了日程,其中有关于特留份制度的增设是继承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在限制被继承人遗嘱自由方面,我国的继承法只规定了必留份制度。由于必留份制度存在适用条件严格,数额不明确等缺陷,导致滥用遗嘱自由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为了适度限制遗嘱自由,保障被继承人的权利,增设特留份制度可谓是众望所归。特留份制度具有维护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弥补继承法的逻辑缺陷等重要功能。我国继承法增设特留份制度已成定势,但是理论与现实存在何种差距,特留份制度适用频率的大小,怎样保证制度能够达到预期都是值得商榷的。作为一项新的制度,需要考虑特留份制度在整个继承法中与其他制度的有机结合,处理好与物权与必留份制度的关系。对于制度本身的设计,在明确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对于其主体、份额、归扣、取得与丧失等方面在内的的具体规则进行合理的设定。(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8-04-01)
韩忠伟,段海龙[7](2018)在《新《立法法》第6条的立法设计功能之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法》第6条对于法律规范的设计提出了功能、结构等新要求,成文立法的基本指向和核心内容,是对法律规范在其价值理念导向下的构成要素、行为模式、法律责任的完整构建。立法者对调整对象的类型化提取,对关系主体的行为模式的调研与构设以及对立法设计方案的优劣评估成为立法设计中的叁个重要逻辑环节。立法设计中,立法目的、立法对象和原则方案的确立,是法律规范的规则方案的逻辑前提,而规则方案的拟定、模拟与比较选优,则构成法律规范生成多方博弈、协商继而在立法草拟、审议中的主要挑战。(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赵坦[8](2017)在《地方水污染防治监督制度的立法设计探析——以聊城市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监督制度的设计与完善是地方水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内在需求,同时也为生态文明建设所必需。一些地区在水污染防治过程中存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不明确、对企业的监督难以真正落实、缺乏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公众监督的参与度不够等监督制度上的问题,需要在立法中加以考量与设计,以完善监督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9期)
魏滋润[9](2017)在《我国民法人格权的立法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个人自身安全保护意识增强,尤其体现在寻求人格的保护,法律作为保护个人权利的最高武器,被人们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在我国,由于法制建设基础薄弱,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立法界对一般人格权制度不够重视。因此人格权在我国并未形成统一的系统。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格意识逐渐苏醒,学界开始围绕人格权法的立法模式展开了激烈的争议。因此,如何使我国一般人格权制度更加完善,确有研究的必要。(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7年05期)
董彪,李建华[10](2017)在《民法典中商事法律规范体系化的立法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与商法的复杂关系是伴随商品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权力结构变化演变形成的。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商法是具有相对独立性扮演"拓荒者角色"的私法特别法。商事法律规范体系化包括民法总则抽象民商事法律关系共性、商法总则或商事通则抽象商事法律关系共性和商事单行立法具体规定叁个层面。在民法总则的设计中应当采用列举式的方式对民事权利主体、客体、行为等规则进行完善,并增加商法总论或商事通则一章,增强民法总则的商法元素。(本文来源于《广东社会科学》期刊2017年02期)
立法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家事调解程序前置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对其适用模式也存在很大差异性。我国要制定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法"必须基于"程序相称"和"调审分离"诉讼理论,设立相互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和家事审判程序(包括家事诉讼程序和家事非诉讼程序),并且明确规定将家事调解程序前置于家事审判程序。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立法设计包括:界定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概念和属性;明确附设法院的家事调解委员会及其人员法律地位;完善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具体制度,理顺其与家事审判程序的衔接关系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立法设计论文参考文献
[1].毕胜.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于民法典分编之设立——兼论瑞士民法立法设计的启示[J].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19
[2].张艳丽.我国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立法设计[J].河北法学.2019
[3].徐卫星.第叁方治理需要法律铺路[N].中国环境报.2019
[4].郝祺玥.我国环境法中的叁种立法设计思路[J].法制博览.2018
[5].唐细宗.我国遗产税立法设计之构想[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6].苟东芹.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特留份制度立法设计[D].烟台大学.2018
[7].韩忠伟,段海龙.新《立法法》第6条的立法设计功能之解析[J].天津法学.2018
[8].赵坦.地方水污染防治监督制度的立法设计探析——以聊城市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7
[9].魏滋润.我国民法人格权的立法设计[J].智富时代.2017
[10].董彪,李建华.民法典中商事法律规范体系化的立法设计[J].广东社会科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