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论文_冯娉娉,欧阳铭怡,韩卓韦

导读:本文包含了假释考验期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犯罪分子,刑罚,政治权利,期限,机关,附加刑,原判。

假释考验期论文文献综述

冯娉娉,欧阳铭怡,韩卓韦[1](2019)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前后两罪附加刑均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如何并罚》一文中研究指出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前后两罪附加刑均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的刑罚执行应依法进行。对已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不应再在新罪中予以并罚。造成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出现偏差的原因,除了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接触相关案例较少等主观因素外,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在客观方面。附加刑的数罪并罚不仅包括剥夺政治权利,还包括罚金刑。本案被告人徐某某系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在罚金刑的数罪并罚计算上应当准确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即"先减后并"(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 总第5卷)》期刊2019-07-01)

谭尘[2](2017)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刑罚适用若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立法看似简单明了,但在实践中涉及刑罚适用时该撤销哪些内容、何为未执行的主刑刑期、附加刑如何并罚等争议问题仍未统一认识。本文从几个实践案例着手,结合假释的性质、新罪的危害性、对(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17年05期)

潘安民,张斌[3](2016)在《已减刑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数罪并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被告人蒋朝春1996年7月因犯抢劫、流氓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5月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7月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4年12月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5-18)

赵启龙[4](2015)在《受贿假释刚期满 又因贪污被公诉》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09年9月9日,章某因犯受贿罪被诸暨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至2012年1月27日。2011年1月9日,章某被裁定假释。2012年1月27日假释考验期届满。2013年5月,检察机关发现章某在受贿罪判决宣告前有(本文来源于《浙江法制报》期刊2015-01-21)

赵启龙[5](2015)在《假释考验期届满后发现漏罪的应否撤销假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09年9月9日,被告人章某因犯受贿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至2012年1月27日。2011年1月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章某裁定假释。2012年1月27日假释考验期届满(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5-01-14)

陈天敏,程晓燕,郑健明[6](2011)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法的后果与劳动教养适用的界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案例启示:对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法,但不构罪的行为应当严格执行《刑法》第77条、第86条的规定,撤销缓刑、假释,执行原判刑罚,不得单独或并列适用劳动教养。(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1年10期)

薛培,周光富[7](2010)在《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并非都是余刑》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对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多长?一般观点认为当然就是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的确,我国刑法第八十叁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但是这种回答是否正确呢?    我们假设罪犯甲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满六年时,被(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0-03-29)

[8](2004)在《对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的漏罪能否判处缓刑?》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辑同志:罪犯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有漏罪,法院对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重庆读者徐青徐青同志: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04年03期)

张德江[9](2002)在《应当完善缓刑、假释考验期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此规定存在以下缺陷:第一,缓刑、假释犯罪分子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被列为考察对象并实行监督考察,还有一个交付执行的过程,将交付执行的期间计入考验期,不利于刑事判决、裁定的正(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2-09-12)

李罗海,顾文[10](1999)在《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法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现行刑法第86 条第3 款规定,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法后,应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将其收监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假释犯“违反规定的行为”标准的认定问题;其二, 假释犯收监执行的执行主体问题; 其叁,执行机关对法院裁定执行不力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1999年05期)

假释考验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立法看似简单明了,但在实践中涉及刑罚适用时该撤销哪些内容、何为未执行的主刑刑期、附加刑如何并罚等争议问题仍未统一认识。本文从几个实践案例着手,结合假释的性质、新罪的危害性、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假释考验期论文参考文献

[1].冯娉娉,欧阳铭怡,韩卓韦.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前后两罪附加刑均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如何并罚[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总第5卷).2019

[2].谭尘.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刑罚适用若干问题[J].犯罪研究.2017

[3].潘安民,张斌.已减刑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数罪并罚[N].人民法院报.2016

[4].赵启龙.受贿假释刚期满又因贪污被公诉[N].浙江法制报.2015

[5].赵启龙.假释考验期届满后发现漏罪的应否撤销假释[N].人民法院报.2015

[6].陈天敏,程晓燕,郑健明.缓刑、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法的后果与劳动教养适用的界分[J].中国检察官.2011

[7].薛培,周光富.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并非都是余刑[N].检察日报.2010

[8]..对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的漏罪能否判处缓刑?[J].人民检察.2004

[9].张德江.应当完善缓刑、假释考验期立法[N].检察日报.2002

[10].李罗海,顾文.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法的问题[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

论文知识图

假释考验期(3)假释罪犯的原判罪...假释考验期占原判刑期比重分析近五年四川与全国假释率走势比对分析假释罪犯的原判刑期分析假释率的趋势分析原判犯罪类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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