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信赖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义务,券商,招牌,原则,理论,社会分工,代理权。
信赖义务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商车[1](2019)在《王绍赞:义务为格尔发代言只因值得信赖》一文中研究指出1996年入行的23年老司机、1年十余万公里的格尔发K7车主、12年江淮汽车忠实用户、安徽宿州跨越车队队长,有问必答、有求必应的热心肠卡车人……这些是王绍赞身上的标签。在这些标签中,他最喜欢的是"1年十余万公里的格尔发K7车主"、"12年江淮汽车忠实用户"。他和格尔发12年的故事,是一部不离不弃的伙伴情、兄弟情,因为对格尔发有着深厚的感情,所以他在几年来推荐了很多朋友购买格尔发,仅他的车队就有7辆K7。当地的格尔发用户组建了一支(本文来源于《商用汽车新闻》期刊2019年06期)
任括[2](2018)在《违反告知义务下的人身保险合同信赖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民众风险意识的不断增强,商业保险尤其是人身保险成为社会成员抗衡风险的首选途径之一。因其肩负的维持社会秩序和谐的特殊社会任务,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告知义务履行内容与标准之认定便需要法律作出更明确、更契合实际的规制,同时,因一方当事人告知义务的瑕疵履行致使合理信赖者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损失的认定以及当事人由此可以提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权利保障都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具有充足的法理基础,且具有现实紧迫性,这也都是我国未来立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王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案情与法院判决分析入手,首先通过对本案争议焦点与所暴露出的问题的分析与论述,对告知义务内涵和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特殊性分析,对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进行认定;其次,在与期待利益做必要比较之基础上人身保险合同信赖利益作出界定;最后,论述违反告知义务与信赖利益损害之关系,对由此引发对现今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之考量。通过对案例本身与我国相关立法现状的分析得出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信赖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告知义务履行标准认定过于机械化形式化、信赖利益法律保护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尚未完全明确。建议完善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履行标准、重构信赖利益法律保护体系、明确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本文来源于《天津工业大学》期刊2018-05-17)
周光清[3](2018)在《相对人未尽注意义务不构成表见代理中合理信赖》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表见代理,因立法规定模糊,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对此争论较大。表见代理涉及本人、表见代理人和相对人叁方法律关系,表见代理制度并非罔顾本人利益,一味保护善意第叁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动态安全,也是出于各方利益关系平衡,使得个人权利的静态安全和社会交易的动态安全得到合理协调。相对人未尽注意义务,不构成合理信赖,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表见代理。(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2期)
原凯[4](2016)在《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对第叁人侵权之司法实践评析与借鉴——以信赖义务理论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是美国金融市场极为重要的专门中介组织,是投资者克服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桥梁。随着评级领域商业模式的转换和利益冲突的加剧,评级行为的风险在不断累积并集中体现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中。此后,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定位不明、规范不足和监管软弱的现状得到了重视,有关方面对此强化了相应的立法和监管举措,而美国法院则在司法实践中独辟蹊径,从信赖义务视角,就信用评级机构对第叁人侵权行为问题进行了有效的司法规制,包括从忠实义务角度规制信用评级机构的故意侵权行为以及从注意义务角度规制信用评级机构的过失侵权行为,从而为美国信用评级机构规制体系的全面构建做出了独特贡献,而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规制建设也应从中得到有益借鉴。(本文来源于《宁夏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3期)
刘跃挺[5](2015)在《论医师组织协助义务框架中的客观归责与信赖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客观归责如何在医师组织协助义务框架中得以适用,是困扰刑法理论及其实务的一道难题。在组织医疗分工行为中,为防止医师及其辅助人员出现技术性瑕疵之危险,医师必须有效履行组织与协调义务。若没有组织分工与彼此协调,而病人因此出现危害结果,相关医师就无法主张信赖原则并以此排除其行为客观归责之判断。(本文来源于《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6期)
朱培[6](2015)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判断——以“调查核实义务”为要素来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相对人合理信赖"是表见代理中的重要构成要件,相较于"本人的可归责性"处于更加基础的地位;然而学界和实务界却陷入了对于"本人的可归责性"要件无休止的讨论中。对于"合理信赖"判断中应当考量的因素和标准却鲜有论述。笔者认为单纯代理权表象的表征力的信赖程度不高,需要将常见的其他背景要素类型化后与代理权表象相结合,进而考察代理权表征的强弱是否引起相对人怀疑或信赖。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将"调查核实义务免除"作为一个要素纳入"合理信赖"这一构成要件中,先综合代理权外观结合相关背景要素考察的代理权表征的强度,再判断是否得免除相对人的"调查核实义务"作为判断相对人是否有过失的标准,从而来判断"合理信赖"这一构成要件。(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刘松珍[7](2012)在《论企业年金立法上的信赖义务规范——基于老年人退休金利益保护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老年人犯罪给予从宽处罚,这一方面是由于发展不完善的社会自身要为老年人犯罪承担一定责任;另一方面则基于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减弱、人身危险降低、刑罚目的效果的实现和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但对犯罪的老年人排除死刑的适用必须把握是"审判时"而非"犯罪时",缓刑的适用必须针对老年人的个体特性实施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同时考虑到75周岁的老年人实施犯罪的概率太小,建议在适当时候将老年人犯罪从宽年龄由75周岁调整为70周岁,这样更能体现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战线》期刊2012年11期)
原凯[8](2012)在《我国券商交易行为中的诚信原则重构研究——基于信赖义务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美国规制券商行为的信赖义务视角而言,我国的券商法制建设还存在诸多不足,集中体现在券商交易行为规制的基本原则即诚信原则上。探索并借鉴信赖义务及其衍生的"招牌理论"是规范我国券商交易行为、建构完整社会主义证券法律体系的必由之路。在券商行为规范上,我国一方面必须在法理层面对诚信原则采取整体解释、主客观统一的解释以及特定化解释的立场,另一方面还必须在相关制度层面对现有的各层级规范加以广泛修改,以全面贯彻诚信原则。(本文来源于《南京审计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5期)
原凯[9](2011)在《美国规制券商交易行为的理论与实践考察——从信赖义务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信赖义务是美国券商交易行为规制的核心理念,其主要包括了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两个层次。信赖义务具备的法律和道德双重性使其广泛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自律规则等券商交易行为规制体系的各个层次。作为信赖义务的衍生理论,招牌理论固然存在自身的困难和局限,但其进一步揭示了券商交易行为的最佳执行、披露或戒绝默示陈述、合理基础和客户适合性等规则,是信赖义务在券商交易行为领域最好的提炼和展示。将信赖义务移植入我国的法律语境的途径是对既有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重构,使其最终有益于我国的证券法制建设。(本文来源于《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5期)
李莉[10](2011)在《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为研究对象,通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现状及问题,并在考察和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为以下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基本理论。笔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概念和性质入手,引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关系中的共同受托人之一所应承担的信赖义务,分别阐述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内涵和技能性、分散性、流动性等四项具体要求,以及忠实义务的内涵和其包含的利益冲突交易限制、对基金经理图利行为的规制以及提取基金管理费时的忠实义务等叁项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现状及问题。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的问题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的提取及标准缺乏司法约束,且有欠合理;在内部监督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履行信赖义务的监督存在先天不足并缺乏激励机制;在责任追究上,存在行政责任机制震慑效应不强,民事责任机制对基金持有人的权利救济存在疏漏等问题。第叁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笔者考察和借鉴了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出了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在关联交易方面,笔者建议明晰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的主体范畴,并改变对关联交易一律禁止的法律规定,增强关联交易的针对性;在基金管理费提取方面,笔者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提取的管理费负有忠实义务,调整基金管理费固定的提取方式,推行业绩报酬制;在对基金管理人履行信赖义务的监督机制上,引入独立的监督实体——受托人委员会,并加强基金托管市场的竞争与激励,使托管人的监督落到实处;在责任追究上,要增强行政处罚的威慑力量,在诉权范围、司法援助、举证责任等面完善基金持有人的权利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10-01)
信赖义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民众风险意识的不断增强,商业保险尤其是人身保险成为社会成员抗衡风险的首选途径之一。因其肩负的维持社会秩序和谐的特殊社会任务,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告知义务履行内容与标准之认定便需要法律作出更明确、更契合实际的规制,同时,因一方当事人告知义务的瑕疵履行致使合理信赖者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损失的认定以及当事人由此可以提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权利保障都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具有充足的法理基础,且具有现实紧迫性,这也都是我国未来立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王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案情与法院判决分析入手,首先通过对本案争议焦点与所暴露出的问题的分析与论述,对告知义务内涵和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特殊性分析,对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进行认定;其次,在与期待利益做必要比较之基础上人身保险合同信赖利益作出界定;最后,论述违反告知义务与信赖利益损害之关系,对由此引发对现今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之考量。通过对案例本身与我国相关立法现状的分析得出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信赖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告知义务履行标准认定过于机械化形式化、信赖利益法律保护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尚未完全明确。建议完善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履行标准、重构信赖利益法律保护体系、明确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赖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商车.王绍赞:义务为格尔发代言只因值得信赖[J].商用汽车新闻.2019
[2].任括.违反告知义务下的人身保险合同信赖利益保护[D].天津工业大学.2018
[3].周光清.相对人未尽注意义务不构成表见代理中合理信赖[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4].原凯.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对第叁人侵权之司法实践评析与借鉴——以信赖义务理论为中心[J].宁夏社会科学.2016
[5].刘跃挺.论医师组织协助义务框架中的客观归责与信赖原则[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6].朱培.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判断——以“调查核实义务”为要素来构建[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7].刘松珍.论企业年金立法上的信赖义务规范——基于老年人退休金利益保护的视角[J].社会科学战线.2012
[8].原凯.我国券商交易行为中的诚信原则重构研究——基于信赖义务的视角[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2
[9].原凯.美国规制券商交易行为的理论与实践考察——从信赖义务的视角[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10].李莉.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法律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