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制度论文-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赵萍,刘孝丰

法官助理制度论文-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赵萍,刘孝丰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官助理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任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人员经费,改革文件,职务序列,职业保障,择业者,灯塔效应

法官助理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赵萍,刘孝丰[1](2020)在《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正向纵深推进,相关配套制度也不断出台,制度落实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亟待予以重视解决。近几年,不少基层法院招录的法官助理岗位出现了职位核减的情况,员额法官梯级队伍“新鲜血液”输入迟缓,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审判质效的提升。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南法制报》期刊2020-01-17)

袁青峰,李岳[2](2019)在《法官助理制度在基层法院的实践与思考——基于优化司法程序构造和完善司法组织设置的双重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沿着司法程序构造与司法组织设置两条进路来解析法官助理的制度价值,在诉讼场域中研究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分工与协作,如何影响着诉讼程序的进展以及司法裁判的产出,在法院内部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的层面上讨论如何实现法官助理的最优配置和有效管理,建立合理的培养方式。并分析法官助理制度在实践中采用的模式、实现的效果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使法官助理能在制度具化的过程中不断优化司法程序构造、完善司法组织设置,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设计初衷。(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2卷 总第12卷)——闵行区法院卷》期刊2019-10-01)

熊轩昱[3](2019)在《关于优化法官助理培训制度之论证的思考和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以传统的法官学院集中培训形成为主导的法官助理培训模式在司法改革的现阶段仍凸显出准备不足的现状,这固然有改革阶段性问题的现实原因,但法官助理培训的定位问题应成为改革设计的重要内容。提高人力资本存量、衔接学徒式培养定式,过度到储备未来法官的叁层级进阶式的定位是优化法官助理培训制度的基础;重视法官助理培训的任务长期性和人员特殊性,从法官培训的经验中汲取法官助理培训的"养分",重视实践与经验、知识的良性互动和共同提升,是优化法官助理培训的方向。优化法律助理还应注意关于培训与人员管理的结合、明确培训的阶段性任务、优化集中脱产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衔接法官遴选等技术性设计。(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2卷 总第12卷)——闵行区法院卷》期刊2019-10-01)

卢德升,朱亚楠[4](2019)在《路在何方: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实证图景及优化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能否建立健全法官助理制度,对法官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多项改革任务具有重要影响。本文以广东省142份问卷调查为基础,以政法编法官助理为视角,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实证分析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实践样态,剖析改革产生的实践偏失及其原因,探索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具体路径。(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路涵钰,徐一馨,卢柳,高亚瑞,郭融融[5](2019)在《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助理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实现法院办案人员有效分类的重要举措,但改革面临着制度落实不力、法官助理定位不明及专业人才的缺失等各种阻力。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立法、制度和观念等层面的改进措施,以期今后法官助理制度能在各地基层法院落实到位,为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打好人员基础。(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李弸[6](2019)在《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的困境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轮司法改革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至今已近四年,但在实践操作中,法官助理制度运行遭遇阻滞,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职责不清,法官助理并未能如制度预期所愿有效减轻法官负担。同时,法官助理未来职业规划不明朗亦成为一大难题。借鉴域外经验,英美法系中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定位多为限权法官,大陆法系中司法事务官独立于法官专司非诉事务之责。我国编制内法官助理承载二元功能:一为审判辅助功能,二为法官养成功能。虽不能简单移植国外经验,但可以法官助理二元功能为基础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对法官助理采取分阶分级培养模式,前期主要由初中级法官助理承载审判辅助功能,后期由高级法官助理承载限权法官功能。(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常晓甜[7](2019)在《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助理制度是综合审判制度和法院人事制度为一体的一项系统性改革,其实质是对法院内部职责分工的重新界定,通过“事”的分流和“人”的分类,实现“以岗定人”,科学匹配法院的“人”和“事”。作为法官员额制的配套措施,法官助理制度旨在缓解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实现对法院内部结构的优化配置,提高司法质效,对法官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自1999年我国首次提出法官助理以来,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展开试点工作,改革成果初见成效,制度主体框架基本搭建完成。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实践中暴露的问题也急需我们予以回应。尤其是在员额制改革的司法背景下,法官助理从地方经验上升为制度立法,这既标志着法官助理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也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一轮改革中,如何赋予法官助理新的时代解读,科学界定法官助理角色的内涵和外延,实现司法队伍职业化、精细化管理,是当前改革应当重点研究的内容。笔者立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司法背景下,结合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法官助理制度进行分析论证,以期对法官助理制度的深入改革有所启发,全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现实意义分析。通过对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形成及发展过程的历史背景梳理,归纳总结出制度改革与其所处的司法环境密切相关。法官助理制度尚处于摸索阶段,现行制度未深入到位主要在于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制度改革的超前性和周边配套制度的滞后性。作为员额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法官助理制度是顺应时代的必然选择,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实现路径。第二部分为法官助理制度的运行规范,主要是对法官助理制度的运行机制进行系统阐述。法官助理的角色定位是在法官的指导下从事辅助性事务的工作人员,同时在工作中具有能动性。配备模式方面主要从配备来源、配备方式和配备比例等方面进行分析,通过不同模式的比较分析,归纳出各自的优点及存在的不足,为我们更好地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提供理论基础。第叁部分是从实践层面对法官助理制度予以分析。笔者通过实地调研的方式,对各家法院中法官助理制度运行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反思,指出法官助理存在角色定位不明、任职标准不一、配置模式失衡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改革目标、顶层立法、职权配置、配套制度等方面与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没有保持节奏上的统一性,这也是我们完善法官助理制度重点要解决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立法完善的具体措施。从改革的构建路径上来看,法官助理制度是对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借鉴移植,我们应当立足本土国情,推动国家主导与地方经验相结合,使制度改革与司法运行规律相契合。具体而言,即在司法改革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查缺补漏,引导法官助理的角色归位,优化配置模式、健全配套制度,通过立法层面统筹周边协调,从而实现新型审判运行机制的良性运转,探索法官助理制度的中国模式。(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9-06-01)

李新宁[8](2019)在《中国法官助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开展,法院作为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上而下的展开了全面的改革,法官助理制度再次被提上议程。法官助理是指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法官助理制度最早在美国开展实行,后被大多数国家借鉴引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一五改革纲要中规定开始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回顾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有成功也有失败,多年的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法官配备相应的助理是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也是实现法院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官员额制改革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时期,法官助理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的法官助理制度有助于法院的深化改革。法官助理制度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考察各地法院发展的实践,结合不同地区法院的发展经验,建立科学可行的法官助理制度。文中以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历程为主线,探索我国法官助理发展的实践。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国家地区的法官助理制度的运行进行考察,发现域外法官助理制度发展的有益经验,以及国外模式在我国实践的可行性,总结分析域外法官助理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通过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实行背景和近20年的发展历程发现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包含立法的缺陷、选用机制、配置模式、考核保障机制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阻碍法官助理制度的进步发展。文末针对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实践中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建议,探索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发展的路径,通过对法官助理制度立法、严格选用机制、科学的配置比例、完善的考核机制做了基本的建议阐述,以期促进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推进法院的人事改革,加快司法体制深化改革的步伐。(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9-06-01)

李艳秋[9](2019)在《员额制背景下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助理制度对于法官裁判权的依法行使,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具有重大意义。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也专门提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专门就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法官助理制度被作为员额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随着员额制改革的提出逐步成为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法官助理制度首次提出至今,该制度的推进主要是围绕着基层法院来展开。基层法院占我国整个法院系统80%以上,一方面,基层法院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我国整个法院系统的问题,另一方面,法官助理制度在改革“试点探索期”也主要在基层法院开展,基层法院的实践经验较丰富。因此,为了使法官助理制度更好的配合与支持法官员额制改革,本文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背景,结合现有改革经验,主要从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现状为出发点,通过对法官助理的职责、选任、配置、考核及职业保障等基础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指出法官助理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如与书记员之间存在职责混同、法官助理的配置不科学、考核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未建立以及职业保障力度不够五大问题,并针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在结合基层法院实际情况并借鉴域外有关经验的基础上分别有针对性地提出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划分、建立科学的法官助理配置、完善考核机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加大职业保障力度的建议,以期能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帮助。(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9-06-01)

宋玉芹[10](2019)在《法官助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为法官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是世界上众多现代法治国家推行的一种司法制度。其优势在于可以将法官从繁重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使其专心于审和判的工作,从而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在我国,法官助理制度从开始推行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现在全国大部分法院的司法改革在一步步收获成长,但不可否认我们如果想摸索和探求出完全符合中国特色国情的法官助理制度仍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既是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顺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框架已经基本确定。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深化司法责任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制度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其改革的质效关系着司法改革大局的成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推进人员的分类管理,实现对审判辅助人员的有效管理”。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2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五五改革纲要”主要内容包含10个方面65项改革举措,通过科学构建坚持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服务和保障大局制度体系、以人民为中心的诉讼服务制度体系等10大体系,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本文以“法官助理制度研究”为题,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来阐述我国的法官助理制度,力图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措施。第一部分主要讲述的是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历史沿革。一直以来,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主导下进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第一次提出了法官助理的概念,并开始了法官助理的试点工作。随后,相继出台多种文件来推进司法改革。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五改革纲要”是未来五年指导人民法院改革规划和实施推进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切入点。同时,对于需要进一步攻坚克难的前沿性、瓶颈性问题,也被纳入“五五改革纲要”统筹解决。第二部分以G省部分法院的具体实施情况为例进行系统归纳与整理,进而重点分析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作为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必然会面临一些障碍与矛盾,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这项改革,加强调研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尝试以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为视角,结合G省法院法官助理法院的实践情况,在立法保障、任职条件、来源、考核体制等方面剖析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全国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第叁部分对两大法系国家法官助理制度进行借鉴。本文采用重点分析的方法,对两大法系部分国家法官助理制度的一些实践经验分解、精细化,从中得到一定的启示,再联系我国的司法改革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取出其成功的经验,以期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几点建议,并论述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其中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官助理的职权范围、科学配备法官助理比例、完善审判团队遴选制度,以及提高法官助理的薪资待遇和晋升条件。(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期刊2019-05-30)

法官助理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沿着司法程序构造与司法组织设置两条进路来解析法官助理的制度价值,在诉讼场域中研究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分工与协作,如何影响着诉讼程序的进展以及司法裁判的产出,在法院内部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的层面上讨论如何实现法官助理的最优配置和有效管理,建立合理的培养方式。并分析法官助理制度在实践中采用的模式、实现的效果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使法官助理能在制度具化的过程中不断优化司法程序构造、完善司法组织设置,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设计初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官助理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赵萍,刘孝丰.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N].河南法制报.2020

[2].袁青峰,李岳.法官助理制度在基层法院的实践与思考——基于优化司法程序构造和完善司法组织设置的双重视角[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2卷总第12卷)——闵行区法院卷.2019

[3].熊轩昱.关于优化法官助理培训制度之论证的思考和设想[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2卷总第12卷)——闵行区法院卷.2019

[4].卢德升,朱亚楠.路在何方: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实证图景及优化进路[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9

[5].路涵钰,徐一馨,卢柳,高亚瑞,郭融融.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9

[6].李弸.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的困境与对策[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

[7].常晓甜.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立法完善[D].山西大学.2019

[8].李新宁.中国法官助理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9

[9].李艳秋.员额制背景下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研究[D].贵州大学.2019

[10].宋玉芹.法官助理制度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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