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雯予:昂诺娜对康德伦理学的简明阐释及其评价论文

庞雯予:昂诺娜对康德伦理学的简明阐释及其评价论文

摘要:昂诺娜在《康德伦理学的简明阐释》一文中对康德伦理学做了简明阐释,但这一阐释本身却很难有效驳斥人们对康德伦理学的责难,也很难反映康德伦理学的关键内容。

关键词:康德;昂诺娜;义务论;定言命令

康德的伦理学理论被认为是很难懂的,并且即使被理解,也会被认为有过高的要求,昂诺娜·欧妮尔并不认同这种说法,在她看来,康德的伦理学理论之所以晦涩难懂,原因之一是因为康德“对最高的道德原则给出了一些不同的变体原则,并且这些不同的变体原则之间看起来各不相同”。康德所讲的最高道德原则也就是“定言命令”,在各种的变体中也有其他的表述,如普遍法则的公式,目的王国的公式,而昂诺娜在《康德伦理学的简明阐释》一文中,则是借助对“自在目的公式”这一变形原则的阐释,来理解康德所讲的最高道德原则“定言命令”。

根据设计要求,选用斜齿圆柱齿轮作为减速箱的传动齿轮,这是因为与直齿圆柱齿轮相比,在相同条件下斜齿齿轮的尺寸更小。表1所示为选用的斜齿齿轮的相关参数,设计中采用7级精度,初定螺旋角β=14°。

之所以通过“自在目的公式”的原则来阐述康德的伦理学,一方面是因为这样的阐述能够避免复杂和晦涩,比较简明的呈现康德的伦理学;另一方面是因为昂诺娜认为,这几个变形原则彼此之间是相等的。

1 什么是“自在目的公式”

首先,昂诺娜引用了康德对“自在目的公式”的表述“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绝不只是用作手段”。她指出,在康德那里,我们的每个行为都反映了一个或多个准则,而行为的准则也就是一个人在行为中看待自己所依照的原则。昂诺娜认为,在实践中,准则和意图的差别微乎其微,“因为对于任何给定的意图,我们可以通过删除其所涉及的特定时间、地点和人物来形成相应的准则”。比如,一个人决定他要将今年收入的百分之十用来救济饥荒 (这是对他的意图的描述),那么,剥离了具体的时间人物等因素,这个人的准则也就是“捐款收入来救济饥荒”[1]。因此,昂诺娜在后文的讨论中也就把准则和意图相等同了。

“风水宝地”虽多,但也并非人人皆可穴而葬之。 地有上、中、下三等,也应与不同类型的人相配合。 《张三丰先生全集》中言:“地居三才之中,言地理而天人之理即相应焉。 人欲相地,天亦相人; 人欲择地,地亦择人。”[5]378 无赖奸诈之人若是不择手段得了风水皆聚的宝地,其后代非但不会昌盛,反而更可能落败。 因为“地亦择人”,地上的“气”是流动的,原本风水宝地,被奸诈之人占有后,便没了“气”,变成贫瘠之地。

按照康德“自在目的公式”的表述,可以把其内容分为两个层面,即把他人仅仅用作手段和把他人自身当作目的。

昂诺娜归纳了两种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的典型方式:一是通过欺骗他人,将他人至于商业的阴谋或犯罪行为中,而被欺骗的人本身并不会在原则上赞同这样的行为;二是通过强迫,胁迫他人来使其参与到阴谋当中。昂诺娜举了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后者:一个印第安村庄的放债者向借款人威胁说,除非对方把自己的土地给他,否则他将不再借钱(对借款人来说是必需的钱)给这个人。此处,放债者用的方法就是强迫、威胁,放债者胁迫了借款人,这个过程在表面上看起来就好像一个普通的商业交易,但实际上我们知道,这里面所包含的供应和需求是在胁迫的形式下进行的。根据以上两种方式,昂诺娜对康德的观点进行了阐释:行为的准则如果建立在对他人的欺骗或胁迫的基础上,因此其准则不能被他人真正同意,这样的行为是错误的。原因就在于,这样的准则把他人仅仅当作一种手段,一个器物,而不把让人自身就当作目的来对待。按此准则而行事,那么我们的行为不仅是错误的,而且也不正义。

2 自在目的公式的内容

“准则”一词在康德的伦理学中有重要位置。康德对定言命令的唯一描述为:“你要仅仅按照你自己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因此,理解这条定言命令就必须要对准则一词有准确的把握。昂诺娜认为,“当我们有意去做一个行为的时候,我们至少有一条准则,并且能够通过反思陈述出准则的内容”,如此一来,当我们对自身行为的对错做判断时,就能够从中抽出行为的准则,并通过对准则的考察来评价行为。在康德那里,行为可能产生的幸福或不幸的结果不是我们所需要探讨的,需要考察的是我们考虑到的行为不会把任何人仅仅当作工具,如有可能,把他人自身作为目的来对待。这也就是定言命令的变形二(“自在目的公式”)所要蕴含的。

2.1 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

昂诺娜认为,按照康德,把他人当作目的需要首先不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进一步还需要把他人和自己自身都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来看待,把双方的人性都作为一种目的。因此,就还需要从“不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的要求上升到“把他人自身当作目的来对待”。从正义的义务到仁慈的义务也就体现了这样一种上升。

正如我们所了解的,康德的伦理学是义务论的伦理学,它遵循的最高道德原则是“定言命令”,考察的是行为的动机;功利主义的伦理学则是遵循最大幸福的原则,考察的是行为所带来的结果。昂诺娜通过对“自在目的公式”的阐释,简要地对康德的伦理学理论和功利主义主义进行了比较,主要包含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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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把他人自身当作目的来对待

在康德所讲的义务里面,正义是最为重要的义务。昂诺娜对正义和仁慈两种义务做出了区分。前者的要求较后者更低一些,因为存在着一些例子,我们没有把他人仅仅用作手段,然而也没有达到把他人自身当作目的的要求。有这样一部分人,他们不愿意帮助别人,也不愿意接受别人的帮助,但是他们努力做好自己的事情,保存自身生命,发挥自己的才能,促进自己的幸福,他们也绝对不会去做把别人仅仅当作工具的事情,如撒谎。但是康德并不认为这样的人的义务是彻底完整的,我们可以说他们没有损害正义,但是却不能说他们有值得赞许的道德品质,因为他们并没有满足“把他人自身当作目的来对待”这一要求。在这里,这些人只是“消极地、而不是积极地,与作为自在目的本身的人性协和一致”,并没有满足仁慈的义务。因此,昂诺娜指出,“正义要求我们不要按照任何把他们仅仅当作手段的准则行动”,而仁慈则要求我们“以促进他人的目的为准则来行动,虽然促进他人的哪些目的是我们需要审慎抉择的”。这也分别构成了康德所讲的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前者没有做任何可以说是错误的行为,因为他们的行为都是没有违背正义的要求,后者则可以说他们的义务是完整的,因为他们的行为不仅满足前者的要求,并且他们的生命抉择在合理的情况中表现出了仁慈。可以看出,完全意义上的义务是要同时满足自在目的公式中两个层面的要求的。

怎样的行为才是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的行为呢?康德并不但对把他人当作工具,关键在于“仅仅”一词,康德所强调的是不能把任何人仅仅当作工具,其具体表现为,把他们卷入一个他们自己不会在原则上赞同的阴谋之中,如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做出一个明知道不可能兑现的承诺。康德在论述对他们的完全义务时有一个典型的例子,一个人发现自己由于贫困而不得不去借钱,但他知道自己无力偿还,他也明白如果自己不做出这个虚假承诺(到一定的期限偿还),就会借不到钱。如果她还是决定这样去做,他的行动准则就被表述为:如果我认为自己急需用钱,我就去借钱并承诺偿还,哪怕我知道这永远也不会兑现。康德用定言命令的变形一(普遍法则公式)对此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这一准则绝不可能作为普遍的自然律而有效并与自身协调一致,而必定会自相矛盾。因为,每个人一旦认为自己处于困境中就可以做出他临时想到的嘴边什么承诺,却故意不去遵守,这样一条法则的普遍性就会使承诺和人们在作出承诺时可能怀有的目的本身都变得不可能了,因为任何人都不会再相信别人的任何承诺了。

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这是对义务的一个否定性描述,满足了“不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还只是一个必要条件,并不能作为充分条件来运用。所以我们还需要辨明“不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和“把他人自身当作目的来对待”两者之间的差别。

3 从“自在目的公式”的角度比较康德伦理学和功利主义

这个例子也同样可以用定言命令的变形二来分析,得逞的虚假承诺是建立对那个不知道承诺者的真实准则的人的欺骗之上的,这位被欺骗者不知道承诺者的真实准则(“如果我认为自己急需用钱,我就去借钱并承诺偿还,哪怕我知道这永远也不会兑现”),那么一旦他知道了以后,他并不会同意这个准则,也不会借钱给承诺者。可以看出,在这个过程中,承诺者把被欺骗者当作了工具,也就是仅仅当作一种手段,而不是把他当作一个人,用作目的。因此,按照变形二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种做出虚假承诺的行为是错误的。

(1)康德伦理学理论的范围比功利主义要窄。检验行为是否满足所有正义的要求,康德的理论仅仅考虑行为的动因,检查这个动因是否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如果这个行为的动因不是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这个行为就是可允许的。对于一些其准则不被人所完全了解的行为,康德主义者也并不宣称它是正义的。对于他人的一些不能被看作是任何人或团体的准则的行为或策略,康德主义者也不情愿对此进行评判。此外,他们也不依据行为的功绩来判定该行为的地位。可以看出,康德的伦理学理论所评判的行为范围是极其有限的,很多行为根本就不能被纳入康德理论的评价体系中去。相比之下,功利主义的范围就更广一下。

(2)当材料较少的时候,康德理论的准确性比功利主义更高。每个被纳入判断的行为我们都可以从中分辨出这个行为是否仅仅把他人当作手段,即使我们并不清楚地知道行为会对人类的幸福有哪些影响。而功利主义则相对需要更多的材料,对行为的后果、影响要进行全方位的比较判定。因此,昂诺娜认为,当材料比较少的时候,康德的理论就能够得出更准确的结论。比如当一种新的科学技术产生,我们将它应用之后给人类带来的后果尚无法预知,当我们计算它为人类带来的幸福结果时并没有太多可供参考的材料,因此,此时若按功利主义的原则来评判,我们得出的结论很可能出错,而康德的理论在此就更能提供准确的评判,我们只需要检查应用这一科学技术的动因,在具体的应用中是否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就可以得出相应的结论。因此,康德的伦理学理论在此意义上比功利主义更具有准确性。

4 对昂诺娜阐释的评价

昂诺娜对康德伦理学所做的这样一个简明的阐释,可以说是对那些认为康德的伦理学复杂难懂、要求苛刻的观点的驳斥。从昂诺娜的阐释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清晰简洁,易于辨认的康德伦理学。但是,昂诺娜的阐释是不是可以真的有效的驳斥人们对康德伦理学的责难了?她对康德伦理学的一个简单化的解释是否展现了康德伦理学中的关键内容呢?我认为这些问题还值得商榷。

首先,人们通常认为康德伦理学是要求严格甚至苛刻的,昂诺娜则试图通过这样一种阐释来回应一些学者对康德伦理学的这种责难,换言之,她要努力说明的是,康德的要求并不是那么的过分苛刻。从昂诺娜对康德伦理学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义务有正义和仁慈两个层次,前者仅仅是可允许的,后者才是完全意义上的值得称颂的道德行为,对于前者,虽然康德主义者不会宣称它是错误的,但这个层面并不足以说明康德所要求的道德行为,只有后者才能真正达到康德所说的道德的要求。如果简单的依据“某个行为是不是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的办法来对行为进行道德评断,则远远是不够的。而昂诺娜在文章的最后与功利主义进行比较时,的确表达了这样的意思。所以,笔者认为昂诺娜之所以不认为康德的伦理学过分苛刻,还在于她将康德的伦理学过于弱化的理解和应用。在康德那里,明确的要求了也要 “把他人的人格和自己的人格都同时用作目的”,所以不满足这一点,我们根本不能仅凭正义层面的义务来对一个行为进行道德评价。

其次,昂诺娜通过这样一个巧妙的切入点来避免康德伦理学的复杂性,但仍旧不能解决康德伦理学中的一些难辨的问题,因此也就不能借此证明康德伦理学要求并不苛刻。比如康德一再强调的合乎义务和出于义务之分,在一些边界的事例中,到底如何区分两者?再如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但却有着并不对行为动因发生作用的爱好在其中,这样的行为到底是否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这些问题的确为我们理解康德伦理学增加了困难,并且对问题的解答可能让康德的哲学显得过于苛刻。如果我们把这些问题都避而不谈,仅仅从一个可能的角度来阐释康德的伦理学,即使其解释本身足够完善,也并不能就此而否定康德伦理学的复杂性和严格性。

思路剖析 本题对考生有极大的挑战性,不仅图形复杂,干扰因素众多,而且用前两个知识源求解,一时又难以找到求△EMN的各边长的突破点,是一道难度极大的中考题.但若依据正方形这一典型特征,建立如图7的平面直角坐标系,则解题思路就固定在求E、M、N三点的坐标上,十分简洁明了.

最后,昂诺娜对康德伦理学与功利主义进行的比较可以说是一个功利主义意义上的比较,也就是在某个层面上看两者中谁解决的问题更多,应用的范围更广。然而,从根本上说,康德的伦理学和功利主义之不同,还在于其关注的焦点有着根本性的差别。在比较中看两者的异同固然重要,但两者对道德规范建设的作用及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这样的问题更需要我们去关注和探讨。

参考文献

[1]21世纪哲学(影印本)[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110(2019)10(a)-0027-03

作者简介:庞雯予(1985-),女,重庆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明清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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