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隐私权论文-朱慧

劳动者隐私权论文-朱慧

导读:本文包含了劳动者隐私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隐私权保护,用人单位,个人隐私,劳动合同,信息隐私权,侵权责任法,名誉权,病情证明,民事侵权行为,侵犯隐私权

劳动者隐私权论文文献综述

朱慧[1](2019)在《劳动者隐私权与单位管理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隐私权,但我国“隐私权”立法的发展比较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来保护隐私权。《侵权责任法》第一次从法律角度规定作为民事基本权利(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9-12-09)

王宇辰[2](2019)在《欧盟“GDPR”视阈下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与普及,信息技术革命导致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欧盟诸多成员国作为较早进入互联网时代的国家,其在互联网时代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则体现为欧盟议会于2016年4月14日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GDPR"取代了欧盟旧有的数据隐私标准,并于2018年5月25日开始在欧盟的28个成员国实施。目前学界对于"GDPR"的关注大多仍停留在互联网的服务提供者与其用户之间,但对于服务提供者与其雇员之间隐私权保护研究尚存在一定的缺失。本文旨在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法条的实证分析,对跨国公司与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及跨国企业风险对策探讨,为学界对劳动者如何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保护其个人隐私权提供一些思路。(本文来源于《南方论刊》期刊2019年09期)

王健[3](2019)在《社交媒体中劳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基于欧盟与我国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社交媒体时代,个人信息正以令人难以想象的速度流动、更替和传播,曾经界限较为分明的私人生活空间与工作空间产生了重迭,给劳动者的隐私保护带来挑战。雇主基于提高生产效率等需要,因此获取、管理甚至监控劳动者社交媒体信息,并以此解雇劳动者的合法性问题随之凸显。有必要在比较分析欧盟与我国司法案例的基础上,对社交媒体中劳动者隐私权的范围进行界定。欧盟劳动者隐私权合理期待理论与比例原则在判例中的运用,对我国劳动者隐私权的充分保护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徐韶敏[4](2019)在《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民在择业时,享有对雇主、服务公司、集体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劳动者与雇主因劳动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用人单位雇主和劳动者这二者间的人身从属性,这也是劳动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不同的特征之一。最新的《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公民隐私权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做了大致的论述,体现的是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公民对自身隐私权利的关注与维护,推动了学界的立法研究。劳动者隐私权从属于隐私权,体现在劳动关系中,本文主要探讨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的对立与冲突,这种冲突表现贯穿着二者关系建立的始终。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第八条,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信息的采集做了相应的原则性规定,但这种原则性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能完全适用的情形。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在实践中存在着对劳动者隐私权内容界定不清、侵权方式规定不明、救济渠道不足的特征,要解决此立法存在的问题,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目前在劳动者隐私权领域的先进立法理念。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广纳良言、博采众长,从法律原则、法律建议、执行措施叁个方面着手,构建我国的劳动者隐私权保护制度。在不打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基础上,平衡双方利益诉求,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浇筑一条维护劳动者隐私权的道路。(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期刊2019-06-01)

张妆[5](2019)在《劳动者隐私权保护——以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个人信息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会基于工作的需要将一定的个人信息披露给用人单位。但是在劳动关系的缔结、存续、终止过程中,都会出现由于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而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情形。由于我国劳动立法中并没有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规定,而散见于其他立法之中的规定又难以契合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因而劳动法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也就无从谈起。要维护劳动者权益,可通过明确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并依靠远期的立法规划和当下的现有法律资源运用,在实践层面保护好劳动者的隐私权。(本文来源于《山东工会论坛》期刊2019年03期)

田思路[6](2019)在《智能化劳动管理与劳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对劳动者进行智能化劳动管理,是优化企业管理和提高生产效率所必须。但在"职场时空"的特殊环境下,由于存在数据泄露、信息分选、智能监视、关系控制等问题,劳动者的隐私权极易受到侵害。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从保护劳动者人格权的视角出发,使企业智能化劳动管理既尊重劳动者在隐私信息上的自主决定权,又基于劳动合同的性质进行劳资合意;既强调劳资利益平衡又注重社会公益优先。要严格限定劳动者隐私信息的范围,做到目的合法、方式透明、程序规范、管理有序、救济顺畅,使劳动者的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本文来源于《湖湘论坛》期刊2019年02期)

金珈仪[7](2018)在《资讯化时代用人单位劳动监视与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平衡用人单位的管理权与劳动者的隐私权乃劳动法的核心任务之一。针对劳动监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其正当权利存在。资讯化时代,用人单位能以更低的成本并且更加全面和隐蔽地监控劳动者,保护劳动者隐私权刻不容缓。应当借鉴域外相关经验,引进合理隐私权期待理论和比例原则,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监视行为,认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一定的私人活动具有容忍义务。(本文来源于《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李志敏[8](2018)在《论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监控权的冲突与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领域内的隐私权虽然已逐渐被民众作为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隐私,但是在劳动法领域内,不仅将劳动者的隐私权局限在工作场所与公共利益的约束之下;而同时,用人单位出于对企业利益的维护、员工安全的保护等原因,通过包括对网络浏览痕迹、电子邮件及即时电子通讯设备监控在内的方式,对劳动者在职场方面的隐私权做出了“破坏”。而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劳动者开始不可避免地高频使用各种线上信息交流、传输工具,来处理日常工作事项。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依附性也导致了,其在工作场所无法像其在民法领域中被保护的自然人一般,享有完全的、绝对的隐私权。但是如果严格取消用人单位针对于劳动者在网络上所有活动的监视,这无疑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一种丧失,其商业信息甚至商业秘密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又如果不限制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相关方面的监控权,那么员工在工作场所内的隐私将无法保障。因此确立二者之间明确的界限,以期达到劳资双方的和谐与平衡则成为重中之重。从欧洲与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欧洲更加偏向于从保护劳动者的尊严方面,通过立法保护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而美国则与之不同,其更注重自由权及财产权,进而强调保护雇主的合法利益。我国更倾向于美国的解决方式。由于劳动者网络资讯隐私权的范围,与用人单位对其电子通讯信息监控的范围产生了重合,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双方发展方向及价值取向等方面产生了矛盾和冲突,同时缺少相关法律的平衡,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加以解决。在最小损害原则、合意与提前通知原则的基础上,对保护“劳动者网络资讯隐私权”的内容进行细致的界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引导建立企业内部自治解决机制的方式,对二者之间的矛盾解决措施加以完善,以期缓解甚至改善劳资双方隐私权与管理权之间的冲突。(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5-01)

艾石[9](2017)在《劳动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之一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从属性,这也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之一。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司法权利予以规定和保护,使得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更加深入,劳动者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日益强烈。普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下,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场所工作,当然存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问题。这时便出现了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如果用人单位行使权利不当,便会侵害劳动者的隐私权。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弱势一方,用人单位以其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常常会侵犯到劳动者的隐私权。在现实生活中,此类状况比比皆是。劳动者隐私权是劳动者人格权的一种,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隐私权在劳动关系领域里的具体表现,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不受侵害的权利。本文探讨了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冲突与对立,我国国内已有立法关于劳动者隐私权方面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一些省市的规章都是从用人单位管理权、知情权的角度出发,要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有关个人信息,没有明确保护劳动者隐私权的条款。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港台地区,有关劳动者隐私权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较多,有的甚至设立了专门的保护劳动者隐私权的机构,可见他们对劳动者隐私权问题的重视和保护。在分析国内外立法规定的基础上,阐述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鉴于我国关于劳动者隐私权保护规定的缺失,在借鉴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先进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针对完善我国劳动者隐私权保护制度的意见,分别从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原则、法律建议和措施这叁个层面逐一提出一些建议和要求,构建一套完整的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制度性框架,以期望在平衡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管理权的冲突之中,协调好双方利益,找到一条能够更好维护劳动者隐私权益的道路。(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期刊2017-06-01)

王少波[10](2017)在《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内容,但其对范畴模糊的表述使得用人单位常常滥用这一权利而与劳动者的隐私权发生冲突。鉴于上述情况,本文分析了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这两种权利在劳动力市场发生冲突的表现;从两种权利的本质特点和法律的健全程度两个方面,对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从二者权利平衡的角度,分别就平衡的原则和具体的立法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期刊2017年05期)

劳动者隐私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与普及,信息技术革命导致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欧盟诸多成员国作为较早进入互联网时代的国家,其在互联网时代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则体现为欧盟议会于2016年4月14日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GDPR"取代了欧盟旧有的数据隐私标准,并于2018年5月25日开始在欧盟的28个成员国实施。目前学界对于"GDPR"的关注大多仍停留在互联网的服务提供者与其用户之间,但对于服务提供者与其雇员之间隐私权保护研究尚存在一定的缺失。本文旨在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法条的实证分析,对跨国公司与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及跨国企业风险对策探讨,为学界对劳动者如何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保护其个人隐私权提供一些思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劳动者隐私权论文参考文献

[1].朱慧.劳动者隐私权与单位管理权[N].上海法治报.2019

[2].王宇辰.欧盟“GDPR”视阈下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J].南方论刊.2019

[3].王健.社交媒体中劳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基于欧盟与我国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徐韶敏.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9

[5].张妆.劳动者隐私权保护——以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个人信息为视角[J].山东工会论坛.2019

[6].田思路.智能化劳动管理与劳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湖湘论坛.2019

[7].金珈仪.资讯化时代用人单位劳动监视与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8].李志敏.论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监控权的冲突与平衡[D].华东政法大学.2018

[9].艾石.劳动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7

[10].王少波.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J].中国劳动.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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